㈠ 保險公估人是什麼意思有什麼作用
保險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受保險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委託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鑒定、估損以及賠款的理算,並向委託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職能是按照委託人的委託要求,對保險標的進行檢驗、鑒定和理算,並出具保險公估報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險賠付趨於公平、合理,有利於調停保險當事人之間關於保險理賠方面的矛盾。
㈡ 保險公估是什麼意思具體做什麼工作
3、加強保險理賠管理,重視保險公估監管
國內保險公估人存在的角色立場問題,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想要改變這種市場現狀也需要多方市場活動主體的共同參與。尤其在保險公估市場秩序失衡的當下,被保險人的主動維權意識與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對於規范保險公估市場秩序,重塑保險公估角色立場有著重要意義。
主動維權——重視保險理賠管理
基於目前保險公估業務市場的現狀,被保險人在保險理賠環節中,應通過成立專項理賠小組、委派專人,主動參與並加強保險理賠管理。管理內容應包括:1.事故材料收集、審查、核對;2.保險合同條款研究;3.保險理賠溝通、協商、談判(保險公司或保險公估機構);4.採取司法手段立案起訴。
公估監管——加強保險公估監管
目前,國內保險公估人制度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尚待進一步完善,監管部門對於保險公估機構業務經營的規范性管理處罰力度也有待加強,如建立更加明確、嚴格的公估人責任處罰制度,明確保險公估人在執業過程存在的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所應當承擔的嚴厲法律後果。通過強監管,規范保險公估人市場經營,重塑保險公估人客觀、中立、公正的第三方角色立場。
我國保險公估人制度,由於發展時間較晚,發展程度尚不完善,目前無法保證保持絕對的第三方中立立場。實務保險理賠中,被保險人應加強主動維權,重視保險理賠管理;監管部門也應加強市場監管,共同重塑保險公估人角色立場,有效發揮其重要中介角色作用。
㈢ 為什麼會有保險公估公司
出了保險事故(一般是財產保險事故),如火災,爆炸,自然災害等導致被保險人財產損失,損失較大,保險公司一般會與被保險人一起共同委託第三方 即公估公司 對損失金額進行核定,並根據保險合同計算理賠金額。避免了保險合同雙方對損失可能產生的保險合同糾紛。一般公估費由保險公司承擔。知名保險公估公司有 泛華 民太安 羅便士 等
㈣ 有誰是作保險公估師的嗎想知道這個職業一些具體的情況!答案滿意還會追加分的!
樓主,你有去公估公司上班嗎,感覺如何?來自會計專業普通本科應屆生的提問。
㈤ 保險公估費為什麼是由保險公司定
第一 這個是因為誰辦理的業務就誰負責來決定的
第二 保險公司根據市場,自身情況 釐定相關的費用來辦理相關的業務
第三 同時可以咨詢下相關的企業或者部門查詢下相關的政策
第四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羊年大吉
㈥ 公估公司與保險公司的差別
簡單來說就是一個中間人.當投保人出現問題告知保險公司時.為公正起見.保險公司會請出第三方公估公司做出書面意見.以示公正.
保險公估在保險市場中,保險公司都是通過代理人和經紀人拓展業務與理賠,扮演著裁判員與運動員的雙重角色,難免產生賠償糾紛,而保險公估人既可受託於保險人,也可以受託於投保人,但它不代表保險人,也不代表投保人,而是站在獨立的立場上,與上述雙方保持著等距離的關系,能對委託事件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不僅可以減少賠償糾紛,更好地實現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還可以幫助保險公司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提高保險公司的信譽。
保險公估發展至今,尚無統一的定義。對於「保險公估」的定義,從《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中對於保險公估機構的定義「保險公估機構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規定,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接受保險當事人委託,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的評估機構或者具有法定資格的專家,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來看,保險公估是指接受保險當事人委託,獨立的對保險事故所涉及的保險標的進行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活動的行為。
保險公估的出現與保險市場的發展密不可分,它是保險市場發展的必然產物。保險公司理賠事務的日益增加和復雜化產生了專業性的需求,為專門從事保險公估工作的保險公估人的形成和發展奠定了基礎。
什麼是保險公估
從《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中對於保險公估機構的定義「保險公估機構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規定,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接受保險當事人委託,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的評估機構或者具有法定資格的專家,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來看,保險公估是指接受保險當事人委託,獨立的對保險事故所涉及的保險標的進行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活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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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保險公估的介紹
在保險市場中,保險公司都是通過代理人和經紀人拓展業務與理賠,扮演著裁判員與運動員的雙重角色,難免產生賠償糾紛,而保險公估人既可受託於保險人,也可以受託於投保人,但它不代表保險人,也不代表投保人,而是站在獨立的立場上,與上述雙方保持著等距離的關系,能對委託事件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不僅可以減少賠償糾紛,更好地實現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還可以幫助保險公司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提高保險公司的信譽。
㈧ 保險公估的意義
作為一個提供中介服務的組織,保險公估人的職能主要是受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委託,收取合理的費用,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和專業知識,通過檢驗、鑒定、評估、理算等程序,對保險標的進行合理、公正、科學的證明。
(一)發展保險公估業是實現我國保險業由粗放式經營向集約型經營轉變的戰略目標的重要條件。
隨著我國保險市場供給主體的增加,新成立的保險公司在運作初期南於成本的約束,不可能自給自足地配備人員。在保險公估人存在的保險市場上,保險公司能利用這項制度,建立新型內部經營機制,提高保險服務質量,降低經營成本。
(二)發展保險公估業是促進保險理賠規范化的需要。
保險理賠是保險實現其經濟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它涉及到保險合同雙方的切身利益。由保險公估人出具的保險公估報告,能站在中立的立場上對保險事故的原因、責任、損失程度等進行客觀的勘定、評估、測算,容易被保險雙方當事人認可,從而盡快賠付,實現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
(三)可以促進保險企業深化內部改革,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
將一部分理賠工作從保險公司剝離出來,交由保險公估人去完成,既可以降低保險經營成本,還有助於改進服務,提高效率,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四)可以滿足再保險業發展的需求,降低再保險經營風險。
在再保險活動中,一旦原保險人承保的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再保險人需及時了解有關情況,以便明確自己應承擔的責任。通常再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聯系較為鬆散,異地查勘、定損、理賠十分不便,而且成本往往很高。對原保險人提供的損失報告原因涉及責任分擔問題,往往也會心存疑慮。這時,身份獨立的保險公估人出面協調再保險各方的利益關系,可以最大限度地節約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五)保險公估業已經成為國際慣例。
在保險業高度發達的國家,保險公估人處理的賠案占整個保險公司賠案的比例高達80%以上。保險公估人介人大額理賠案件在英國、德國、美國、日本等經濟發達國家已成慣例。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保險市場也將對外逐步開放,中國保險企業要想在國際國內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就必須按國際慣例辦事,迫切需要保險公估人的配套服務。
㈨ 保險公估人在保險公司的作用
保險公估人,是介於保險公司和客戶的第三方,
它是一個獨立的中介機構。
它主要的職能就是站在一個公平公正的立場上來對保險事故進行公估活動。
作用在於,當客戶不相信或不滿意保險公司的理賠時,可以選擇保險公估人來取代保險公司。
當然,保險公司也可以藉助保險公估人來為客戶進行理賠等工作。
㈩ 保險公估是做什麼的
3、加強保險理賠管理,重視保險公估監管
國內保險公估人存在的角色立場問題,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想要改變這種市場現狀也需要多方市場活動主體的共同參與。尤其在保險公估市場秩序失衡的當下,被保險人的主動維權意識與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對於規范保險公估市場秩序,重塑保險公估角色立場有著重要意義。
主動維權——重視保險理賠管理
基於目前保險公估業務市場的現狀,被保險人在保險理賠環節中,應通過成立專項理賠小組、委派專人,主動參與並加強保險理賠管理。管理內容應包括:1.事故材料收集、審查、核對;2.保險合同條款研究;3.保險理賠溝通、協商、談判(保險公司或保險公估機構);4.採取司法手段立案起訴。
公估監管——加強保險公估監管
目前,國內保險公估人制度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尚待進一步完善,監管部門對於保險公估機構業務經營的規范性管理處罰力度也有待加強,如建立更加明確、嚴格的公估人責任處罰制度,明確保險公估人在執業過程存在的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所應當承擔的嚴厲法律後果。通過強監管,規范保險公估人市場經營,重塑保險公估人客觀、中立、公正的第三方角色立場。
我國保險公估人制度,由於發展時間較晚,發展程度尚不完善,目前無法保證保持絕對的第三方中立立場。實務保險理賠中,被保險人應加強主動維權,重視保險理賠管理;監管部門也應加強市場監管,共同重塑保險公估人角色立場,有效發揮其重要中介角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