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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論文

發布時間:2021-04-02 00:09:46

『壹』 工傷保險基金是什麼

工傷保險基金是指為了建立工傷保險制度,使工傷職工能夠得到及時的救助和享受工傷保版險待遇權,國家通過立法,按法定程序建立起來的專項資金,是社會保險基金的組成部分。

工傷保險基金主要由三部分組成:
一、用人單位依法繳納;
二、利息;
三、財政補貼和依法納入的其他資金。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貳』 工傷保險基金由哪幾個部分構成

工傷保險基金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構通過各種方式徵集的,用於工傷保險事業開支的專項基金。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個組成部分,建立工傷保險基金是以社會保險的"大數法則"原則為依據的,即通過廣泛籌集基金,實現人員、單位、地區之間調劑使用。這樣,一旦發生工傷事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才能夠按時足額發放各種待遇。

工傷保險基金遵循「統籌共濟」「大數法則」的原則,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廣泛籌集資金,解決勞動者因工傷殘或死亡之後本人或遺屬的經濟補償問題。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必須要考慮兩方面的因素。

作為社會保險基金的總體來說,各項保險費來源於社會。基金是勞動者個人、用人單位和國家政府三方面負擔的,這是由社會保險的性質和特徵決定的。但是工傷保險基金的負擔方式也有例外,一般情況,是政府和企事業單位共同負擔或者全部是由企事業單位負擔,被保險人不承擔繳納保險費的義務,是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為減輕被保險人的經濟負擔,擴大社會保險范圍而採取的一種方式。所以,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已經建立了工傷保險制度,並且採取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或全部由企事業單位負擔的方式。用人單位必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一定工傷保險費。但是勞動者個人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叄』 工傷保險基金的用途有哪些

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應該由工傷保險所支付的費用。

『肆』 工傷保險基金主要用於哪些支出

為了保障將資金主要用於工傷職工的救治、救濟,條例 第十二條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只能用於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
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費用支出。

工傷保險待遇主要包括醫療康復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待遇。 醫療康復待遇包括診療費、葯費、住院費用,以及在規定的治療 期內的工資待遇。傷殘待遇包括一至十級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傷殘
補助金、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死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

勞動能力鑒定費是指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支付給參加勞動能 力鑒定的醫療衛生專家的費用。如果勞動能力鑒定由勞動能力鑒 定委員會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費也
包括支付給相關醫療機構的診斷費用。

工傷預防費主要用於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的宣傳、教育與 培訓;安全生產獎勵;對高危行業參保企業作業環境的檢測和對 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主要是農民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補助;對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程度的評估等。依照條例的規定,下
一步將由國務院
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規定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 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

條例列舉了工傷保險基金具體支出項目,隨著工傷保險事業 的發展,不可避免會出現一些新的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 條例目前的規定不可能窮盡所有應由基金支出的項目。因此,該
條還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法律、法規規定用於工傷保險的其 他費用。

為了加強對工傷保險基金的監管,條例規定「任何單位或者 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 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伍』 工傷賠償的論文有哪些

工傷賠償標准(工傷保險待遇標准 )一、醫療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 第29條第3款1、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簽有服務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2)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
(二) 伙食補助費 第4款 1、標准: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2、要求: 住院期間。
(三)食宿交通費 第4款 1、標准: 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2、要求:(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康復治療費 第6款1、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1)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五)輔助器具費 第30條1、標准: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條1、標准: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生活護理費 第31條 1、標准: 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已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工傷復發的費用 第36條 1、標准: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
二、傷殘保險待遇
(一)傷殘補助金 1、標准:一級 2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 22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 20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 18個月的本人工資2、要求:(1)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醫療待遇。(2)致殘被鑒定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3)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二)傷殘津貼 1、標准:一級 本人工資的90% ; 二級 本人工資的85% ;三級 本人工資的80% ;四級 本人工資的75%。2、要求:(1)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2)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傷殘補助金 1、標准: 五級 16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 14個月的本人工資。2、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四)傷殘津貼 1、標准:五級 本人工資的70% ;六級 本人工資的60%。2、要求:(1)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2)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3)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五)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准:五級、 六級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傷殘補助金 1、標准:七級 12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 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 8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 6個月的本人工資。2、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七)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准:七級、八級、九級、十級 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陸』 誰知道工傷保險基金的構成是什麼

工傷保險基金是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專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屬資金構成。工傷保險費是工傷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適用范圍內的用人單位都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以保證基金的支付能力。工傷保險基金存入銀行
工傷保險基金是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工傷保險費是工傷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適用范圍內的用人單位都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以保證基金的支付能力。工傷保險基金存入銀行,所得的利息收入也要納入基金中。其他資金是指按規定徵收的滯納金、社會捐贈等資金。

『柒』 關於工傷保險的論文

輕輕一點,立刻擁有一本安全工具書! 收藏本篇文章,方便以後查看 為服從和服務於我國國民經濟由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根本性轉變,改革工傷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應該是: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統一的、普遍適用的、社會化的工傷保險制度,形成合理的生活保障和經濟補償機制、社會化管理機制、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機制,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及時處理傷亡事故,有利於社會安定、分散風險和減輕企業負擔,把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危害減少到最低程度。

改革工傷保險制度應實現以下主要目標:

1.擴大覆蓋面,保障勞動者基本權利

應當把工傷保險范圍擴展到所有企業及其勞動者,使各類企業的勞動者在遭受職業傷害時都依法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和經濟補償,以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解除勞動力流動的後顧之憂。

2.要分散企業工傷風險,由「企業保險」轉變為社會保險

按照國際慣例和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由企業負擔全部工傷保險費用,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形成社會化的工傷保險制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調劑使用基金和進行管理服務,減輕企業工傷保險費用負擔和行政事務負擔,保證各項工傷待遇按時足額支付,而不受企業興衰存亡的影響。

3.工傷保險要與事故預防相結合,並做好職業康復工作

應當充分運用工傷保險的費率杠桿和行政的、經濟的懲戒手段,引導和促使企業加強安全衛生管理,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還應當做好醫療康復、職業康復工作,幫助工傷職工恢復生活和勞動功能並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工作。

4.要根據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確定合理的工傷保險待遇標准

建立長期待遇調整機制,使之保障工傷職工和遺屬的基本生活需要,適當補償職工因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的收入損失。為照顧地區間、企業問的經濟效益差別,國家在規定基本待遇標準的同時,應倡導企業實行補充性工傷保險或舉辦群眾互助性工傷保險。

5.工傷保險管理要規范化、法制化

要根據工傷問題情況復雜、技術性強、待遇項目多、容易引起爭議糾紛等特點,把工傷界定、評殘標准、待遇項目和標准、享受待遇的條件和程序等問題規定得明確、具體,盡量減少操作上的困難。工傷保險的實施可按屬地原則,以地級市為基本統籌管理單位,便於因地制宜,迅速處理事故。

『捌』 工傷保險基金的特點

工傷保險基金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強制性。即工傷保險費是國家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向規定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徵收的一種社會保險費。具有繳費義務的單位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否則就是一種違法行為,用人單位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共濟性。即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後,不管該單位是否發生工傷,發生多大程度和范圍的工傷,都應按照法律的規定由基金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繳費單位不能因為沒有發生工傷,沒花費工傷保險基金而要求返還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不應因單位發生的工傷多、支付的基金數額大而要求該單位追加繳納工傷保險費,而只能在確定用人單位下一輪費率時適當考慮其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情況。
三是固定性。即國家根據社會保險事業的需要,事先規定工傷保險費的繳費對象、繳費基數和費率的基本原則。在徵收時,不因繳費義務人的具體情況而隨意調整。固定性還體現在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上,實行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挪用。

『玖』 工傷感想和保證論文怎樣寫、

輕輕一點,立刻擁有一本安全工具書! 收藏本篇文章,方便以後查看 為服從和服務於我國國民經濟由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根本性轉變,改革工傷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應該是: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統一的、普遍適用的、社會化的工傷保險制度,形成合理的生活保障和經濟補償機制、社會化管理機制、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機制,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及時處理傷亡事故,有利於社會安定、分散風險和減輕企業負擔,把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危害減少到最低程度。

改革工傷保險制度應實現以下主要目標:

1.擴大覆蓋面,保障勞動者基本權利

應當把工傷保險范圍擴展到所有企業及其勞動者,使各類企業的勞動者在遭受職業傷害時都依法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和經濟補償,以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解除勞動力流動的後顧之憂。

2.要分散企業工傷風險,由「企業保險」轉變為社會保險

按照國際慣例和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由企業負擔全部工傷保險費用,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形成社會化的工傷保險制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調劑使用基金和進行管理服務,減輕企業工傷保險費用負擔和行政事務負擔,保證各項工傷待遇按時足額支付,而不受企業興衰存亡的影響。

3.工傷保險要與事故預防相結合,並做好職業康復工作

應當充分運用工傷保險的費率杠桿和行政的、經濟的懲戒手段,引導和促使企業加強安全衛生管理,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還應當做好醫療康復、職業康復工作,幫助工傷職工恢復生活和勞動功能並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工作。

4.要根據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確定合理的工傷保險待遇標准

建立長期待遇調整機制,使之保障工傷職工和遺屬的基本生活需要,適當補償職工因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的收入損失。為照顧地區間、企業問的經濟效益差別,國家在規定基本待遇標準的同時,應倡導企業實行補充性工傷保險或舉辦群眾互助性工傷保險。

5.工傷保險管理要規范化、法制化

要根據工傷問題情況復雜、技術性強、待遇項目多、容易引起爭議糾紛等特點,把工傷界定、評殘標准、待遇項目和標准、享受待遇的條件和程序等問題規定得明確、具體,盡量減少操作上的困難。工傷保險的實施可按屬地原則,以地級市為基本統籌管理單位,便於因地制宜,迅速處理事故。

『拾』 什麼是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由什麼組成該基金用於何處

工傷保險基金
工傷保險比起其它社會保險
,在待遇水平上、項目上要優厚得多,這是職業傷害的特點所決定的。要保證工傷保險
制度順利實施,必須有一個穩定的基金制度作保障,使任何用人單位發生了工傷事故乃至工傷致殘、致死事故,都不致因工傷給付過多而陷於困境,以及能夠及時獲得社會的幫助,傷者、殘者以及亡者家屬也可及時獲得工傷補償和撫恤。
建立工傷保險基金
,必須一方面考慮職業傷害補償和撫恤的需要,一方面考慮基金建立所需資金提取的渠道和水平。從職業傷害社會保險需要給付的金額出發,要求逐一考慮下列職業傷害保險和康復的給付需要:
1.
工資勞動者因患職業病和因工負傷需要給付的醫葯、體檢、診治、手術、住院、休養、療養等費用;
2.因患職業病和因工負傷勞動者必須赴外地接受診斷、手術、治療、休息、療養而需要給付的往返旅費;
3.因患職業病和因工負傷勞動者住院接受治療,住休養所或住療養院的護理費支出和膳食補助;
4.因患職業病和因工負傷勞動者,在接受治療期間,必須享有的生活費;
5.勞動者因患職業病和因工傷殘,而需享有的一次性賠償和定期補助;
6.勞動者傷殘後的康復費用;
7.葬喪費;
8.一次性遺屬撫恤費;
9.對亡者供養直系親屬長期撫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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