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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

發布時間:2021-04-01 12:23:45

⑴ 湖北宜昌社保局在那裡

宜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環城北路40號辦公樓二樓。
電話:宜昌市社會保險基金徵收稽查處,0717-6756030

⑵ 湖北宜昌社保繳費查詢

一、登錄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社保基金中心網,輸入參保人身份證號碼,再輸入密碼即可查詢。

二、不清楚的地方建議您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咨詢為好。
祝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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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宜昌市夷陵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其他事項

(一)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區教育局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區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二)設立宜昌市夷陵區公共就業培訓考試中心,與區勞動就業局合署辦公。重新核定區勞動就業局(區公共就業培訓考試中心)全額撥款事業編制為23名。同時撤銷宜昌市夷陵區人事培訓考試中心,其職責劃轉區公共就業培訓考試中心承擔。
(三)設立宜昌市夷陵區社會保險基金徵收稽查局,為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的全額撥款副科級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參保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登記,受理繳費基數申報,核定應征繳額;負責參保人員異動處理;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徵集、賬務管理;負責社會保險擴面征繳、稽核、綜合統計分析等。核定區社會保險基金徵收稽查局事業編制10名(從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劃轉7名)。撤銷區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劃轉後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全額撥款事業編制為9名。
(四)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機構級別明確為副科級。
(五)原區人事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其他事業單位劃歸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其機構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⑷ 宜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宜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政務、業務等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綜合性會議的組織、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大事項的督辦;負責文秘與公文處理、建議提案辦理、工作信息綜合、電子政務運行、政務值班及接待等工作;管理機關公共事務;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綜合分析和反映信訪動態,開展信訪工作調查研究,督辦重要來信、來訪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信訪事項;協調維穩、應急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內外宣傳歸口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掛行政審批科牌子)
組織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相關規范性文件並承擔合法性審核備案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和工作調查研究;協調專家咨詢和法律咨詢;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監督檢查依法行政情況;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政策宣傳培訓工作;按照一個窗口對外、一站式服務的要求,負責本機關行政審批事項的集中受理、全程協調服務和跟蹤督辦,對其中一般性的行政審批事項及「即辦件」直接辦理審批手續。
(三)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再就業等專項資金預決算草案;負責中央和省轉移支付社會保險、就業等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擬訂和匯審工作,以及市本級專項就業資金使用計劃審核工作;負責市本級社會保險基金計劃申報和資金支付的審核工作;參與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就業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企業年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企業年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依法監督全市就業資金管理和使用;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控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局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內部審計工作。
(四)就業促進與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科
擬定全市促進城鄉勞動者就業政策、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公共就業服務管理體系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擬定全市及市本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牽頭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負責全市促進就業扶持政策的審核落實;擬訂國(境)外人員在宜就業管理政策,承辦外國人來宜就業行政許可;擬訂全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並指導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承擔市人民政府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國(境)外、本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制度;承辦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中外合資(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行政許可;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承辦特殊需要人員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市級行政機關、市屬企事業單位和中央、省屬駐宜單位人員調配工作;負責協調部分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服務項目和計劃。
(五)勞動關系科
擬訂全市勞動關系政策,提供規范的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終至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文書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裁員報告和企業改組的職工安置方案審核;承辦文藝體育單位特招和用人單位特殊工時制度行政許可以及集體合同審查登記工作;負責政策性安置進入企業人員工作;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按分工審核市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負責人工資收入;負責勞動標准和勞動定額管理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局維穩、應急工作。
(六)軍轉安置辦公室(掛「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中心」牌子)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制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和中央、省在宜單位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和隨調家屬安置工作;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市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落實中央、省關於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相關政策,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解困維穩和政策宣傳、思想教育工作;研究擬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政策,負責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和就業培訓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職業能力開發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完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指導全市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擬訂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承辦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行政許可;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崗位考核(鑒定)評審工作政策並指導實施。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參與制定全市人才資源開發的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和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省政府專項津貼專家的選拔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博士後產業基地、博士後科研流動崗位初審、申報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市專家產業基地考核、認定、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高層次留學回國人員科研資助工作;按照有關規定承辦因公出國(境)人員政審工作;指導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才作用。
(九)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科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研究擬訂全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方案和職稱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並指導實施全市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負責各系列(專業)中級及醫療副高、中學高級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全市中、初級及醫療副高、中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承擔其他系列高級職稱材料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全市各類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批;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證書的核發及審驗工作;承擔全市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管理工作;承擔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規,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承擔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年度考核工作,落實機關工勤人員有關人事管理政策;承辦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表彰獎勵有關事宜;負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組織實施市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工作;貫徹落實有關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參與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人員綜合統計分析工作。
(十一)工資福利科
根據國家和省的工資、福利政策、法規、制度和標准,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市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工作;核定機關及事業單位新錄用人員、大中專畢業生的定級待遇、調動和受處分人員的工資待遇;按規定許可權承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手續及待遇核定、審定幹部參加工作時間與工齡計算和離退休人員待遇工作;辦理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享受特殊待遇的審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實施全市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死亡之後有關撫恤待遇審核工作。
(十二)養老保險科
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辦法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金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擬訂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及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和完善企業職工退休政策,辦理市直統籌企事業單位參保人員退休條件核實;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准,並辦理市直統籌單位相關人員的核實手續。
(十三)醫療與生育保險科
統籌規劃全市城鄉一體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辦法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准;擬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醫療、生育保險政策和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組織市直管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資格審查與年審;擬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和市管封閉運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承擔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工傷保險科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辦法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組織、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工傷性質認定工作,負責工傷、非工傷與職業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教育培訓與對外交流科
研究制定全市國家公務員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市公務員能力建設與培訓工作;負責制定全市國家公務員各類培訓方案,綜合管理全市國家公務員培訓工作;承辦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對外交流工作;負責市直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證書的年度審驗工作;負責國家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基地的資格評估認定工作;擬訂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機構、培訓教材(內容)和師資隊伍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六)農村社會保險科
擬訂全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辦法和標准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全市農村社會保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編制農村社會保險發展規劃,會同有關方面指導檢查全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擬訂土地徵用中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和辦法。
(十七)調解仲裁管理科
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推進仲裁工作和隊伍規范化建設,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用人單位依法規范人力資源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建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預防機制,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聘用合用)鑒證服務;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處理市內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八)勞動保障監察科(掛農民工工作科牌子)
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推進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和隊伍規范化建設;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並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組織實施全市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實施中央、省屬在宜及市屬單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指導全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協調全市重大勞動保障違法事件和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組織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督促檢查相關單位責任履行和任務落實情況,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農民工進城落戶的相關工作;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九)公務員管理科
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公務員錄用、登記、考核、任免、獎懲、職位管理、交流、培訓、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面試考官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承辦面試考官資格認定管理工作;依法辦理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人事任免議案和市政府批准任免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承辦全市行政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新進主任科員及以下非領導職務國家公務員的考試錄用和審批工作;負責行政機關、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內設機構非領導職務職數的設置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審核報批工作;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管理全市綜合性表彰獎勵工作,審核上報省級表彰獎勵和以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市級勞動模範);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管理市直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二十)人事科(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與其合署辦公)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承辦本局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爭先創優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紀檢監察機構、產業工會機構 按有關規定設置。
離退休幹部科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⑸ 宜昌市城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統籌城鄉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逐步解決城鄉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鄂政發〔2011〕40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區(不含夷陵區,下同)范圍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的實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凡具有本市城區城鄉居民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均可在本人戶籍地參加城區居民養老保險。

第四條、城區居民養老保險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堅持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堅持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堅持政府主導和城鄉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

第五條、城區建立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鄉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人員、資金保障機制,加強鄉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平台建設,並將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逐級納入目標管理綜合考評范圍。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區居民養老保險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城區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審核、待遇支付、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財政、地稅、民政、公安、殘聯、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城區居民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章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第七條、城區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的農村居民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

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及個人為居民參保繳費提供資助。

第八條、參保人員應當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

繳費標准設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2000元15個檔次。參保人員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第九條、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級財政負擔20元,地方財政負擔10元。

對城鄉重度殘疾人(一、二級)等繳費困難群體,政府按照最低繳費標准為其代繳全部養老保險費。政府補貼地方財政負擔部分及為重度殘疾人代繳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由市、區財政各負擔50%。

第十條、本辦法施行時,參保人員距領取待遇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參保人員在2012年12月31日前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其補繳年限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本辦法施行時,距領取待遇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參保人員參保後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或隔年補繳的,中斷期間及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第十一條、本辦法施行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城鄉居民,不用繳費,可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按規定參保繳費。

第十二條、城區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費由市財政部門負責徵收,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費由市地稅部門負責徵收。

第十三條、市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於參保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十五、條城鄉居民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財政負擔55元,地方財政負擔5元。對累計繳費超過15年的,每增加1年,月基礎養老金加發3元。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支付其他參保人員的養老金。

第十六條、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當自參保人死亡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經辦機構申報,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發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喪葬補助費1000元。

第十七條、基礎養老金地方財政負擔部分、每月加發部分和喪葬補助費所需資金,由市、區財政各負擔50%。

第十八條、基礎養老金的調整,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基金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城區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嚴禁擠占、挪用。

第二十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定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規范經辦程序,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督檢查,並定期公布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

第二十一條、市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施監督,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二條、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

市經辦機構應當每年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對領取待遇的人員進行資格認證,並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員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的情況進行公示。

第二十三條、市經辦機構應當准確記錄城區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

建立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四、條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金融網路為城鄉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做好賬戶管理、政策咨詢、查詢服務、養老金支付工作。

第二十五條、實施居民養老保險所需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按現行預算管理相關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第五章相關制度銜接

第二十六條、原已參加老農保,並在本辦法施行前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待遇的人員,可繼續按老農保規定享受老農保待遇,其標准和渠道不變。老農保基金不足以支付老農保待遇的,由各區財政給予補助。其中:

(一)年滿60周歲的,在享受老農保養老金的同時,直接享受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二)未滿60周歲的,應按規定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待年滿60周歲後,按政策規定同時享受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

原已參加老農保,但在本辦法施行時尚未領取待遇的,應按規定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原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入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待年滿60周歲後,統一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待遇。

第二十七條、城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與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村主職幹部養老保險與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按照《湖北省村主職幹部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並軌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1〕90號)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居民養老保險與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銜接,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關於做好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優撫制度銜接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2〕15號)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5)宜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擴展閱讀:

城鄉居民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財政負擔55元,地方財政負擔5元。對累計繳費超過15年的,每增加1年,月基礎養老金加發3元。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支付其他參保人員的養老金。

宜昌市城區

參考資料來源: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政府-宜昌市城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

⑹ 湖北省宜昌市養老保險查詢系統

一、登錄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社保基金中心網,輸入參保人身份證號碼,再輸入密碼即可查詢。
二、不清楚的地方建議您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咨詢為好。
祝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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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宜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直屬單位

1、宜昌市勞動就業管理局
承擔履行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就業安置,民辦職介機構及勞務派遣機構管理,勞動力市場建設發展和管理;再就業,《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再就業政策落實,小額擔保貸款主體資格認定,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公益性崗位認定;統籌全市失業保險工作;就業再就業培訓,創業培訓示範城市建設;社區勞動保障平台建設,充分就業社區創建,信用社區創建;勞服企業管理及服務(商貿)型企業管理;農村勞動力開發就業和流動就業管理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
書記:石義雄;
副局長:謝天星、楊學鋒、鄒家法、王曉波、李鋼。
2、宜昌市養老保險管理處
負責制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和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調整和支付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預決算及相關報表的匯總、分析等。
書記:易振權,主任:王友華,副調研員:孫孝和、丁德銀;
副主任:李繼、劉開岳。
3、宜昌市醫療保險管理處
負責醫療保險繳費記錄查詢,單位和個人待遇享受資格查詢;負責對定點葯店進行管理,對個人帳戶消費進行審核結算;負責醫療保險轉診和異地居住人員門急診搶救醫療費審核,慢性病醫保患者門診治療申報、評審、審核、結算,住院醫療費用審核;負責離休幹部醫療費的籌集,門診、住院醫療費用審核,建立健康檔案,接待上訪咨詢;負責核定單位大額醫療保險費應繳數,核對實繳金額,核定投保金額,做好參保職工繳費記錄,個人大額醫療保險費收繳,資料整理統計;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進行監管,查處違規行為;負責核定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工傷保險繳費和待遇審核,工傷醫療費的審核,生育保險繳費和待遇審核;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和行政經費的會計核算,工傷、生育保險的會計核算,基本醫療保險、工傷、生育保險的財務支付,醫療保險、工傷、生育保險基金離休人員台帳的管理,工傷、生育保險的社會化發放等工作。
主任: ;
副主任:劉遠秀、曾慶華、王康禮。
4、宜昌市社會保險基金徵收稽查處
負責參保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登記,受理繳費基數申報、核定應征繳額,參保人員異動處理,基金徵集(包括向地稅部門傳輸應征繳數據和地稅部門實征繳數據傳回),實收到帳處理,分配、記錄、公布個人帳戶,與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帳(包括社會保險欠費清收),社會保險擴面征繳、稽核,綜合統計分析等。
主任:馮偉農;
副主任:黎軍、呂江鴻、周永華。
5、宜昌市技校教研室(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綜合管理和指導各類職業技術培訓教學工作,組織制定並指導實施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指導和組織審編教材、教學輔導資料,負責教學質量督導,指導並實施各類職業技術培訓考務管理,指導和組織教師、教學管理人員業務培訓和業務考核,指導和推動教學改革和教學研究,組織開展各類教改實驗,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職業技術培訓技術裝備、電化教學技術、先進教具教法,指導並組織實施各類職業技術培訓畢業生就業服務,組織研究、掌握國內外職業技術培訓動態,參與制定職業技術培訓發展規劃和政策。按照國家和勞動保障部制定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規劃、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市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推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對全市行業部門(集團公司)的職業技能培訓基地進行業務指導和提供技術服務;組織使用職業技能鑒定國家試題庫並培訓考核工作人員;組建職業技能鑒定專家隊伍,開展職業技能標准和職業技能鑒定的學術理論研究;承擔全市職業技能競賽的指導工作;組織實施新職業(工種)的職業資格示範性的全國統一鑒定工作;承擔省勞動保障廳有關職能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參與職業技能鑒定監督檢查。
主任:朱邦伍;
副主任:王剛、姜立群、胡揚帆、王洪軍、劉慶;
工會主席:李順志。
6、宜昌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
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支隊長:侯剛;
副支隊長:謝遠林、謝繼友、汪邦安、萬峻、韓曉明。
7、宜昌市勞動保障信息中心
貫徹部省勞動保障信息標准、工作制度和技術規范,並結合我市實際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勞動保障信息系統建設,承擔市本級信息系統運行管理及系統安全工作;負責市級數據中心數據維護,組織開發各業務應用系統軟體並參與推廣應用;會同有關方面組織上網信息資源並在網上發布信息,負責社會保障卡的組織發放工作;開展信息調查和分析預測,為局領導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和決策支持;承擔局辦公自動化技術服務和工作人員的計算機培訓;指導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的信息系統建設工作並提供技術支持。
主任:秦韌;
副主任:王天皓。
8、宜昌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中心
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支出帳戶,向財政部門申撥支付資金、核對財政專戶資金,對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等各個環節的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向政府和社會公眾公布社會保險基金運行情況;編制社會保險基金相關財務統計報表等。
主任:蔡彬;
副主任:姜海燕。
9、宜昌市工業技工學校
負責技工學歷教育,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中短期培訓和技能提升培訓,承擔勞動力預備制培訓及其它各類職業培訓。
校長:楊慶華,書記:張維清;
副校長:陳化明、楊國棟、李曉蘭。
10、宜昌市第一技工學校
負責技工學歷教育,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中短期培訓和技能提升培訓,承擔勞動力預備制培訓及其它各類職業培訓。
校長:侯江;
副校長:周萬平、楊德琳、楊新華。
11、宜昌市勞動培訓教育中心
負責職業技能中短期培訓,承擔勞動力預備制培訓及其它各類職業培訓。
主任:杜叢山;
副主任:陳佑林,工會主席:高華斌。
12、宜昌市勞動就業培訓中心
負責為勞動就業提供培訓服務。
主任:肖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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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三峽通航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2016-08-26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注冊地址位於宜昌市猇亭區機場路三峽機場內。

宜昌三峽通航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420500MA48BD6C3U,企業法人辛鳳霞,目前企業處於注銷狀態。

宜昌三峽通航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非證券業務的投資基金管理、咨詢(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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