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新保險法關於大病未告知賠付案例
新保險法關於大病保險
投保前先要簽訂投保提示書
根據保監會相關要求,所有壽險公司都必須啟用《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對投保的注意事項和風險進行明確提示。一方面是盡到告知義務,保護消費者權益,另一方面也是保險公司從保護自身的角度考慮,將此作為憑證,力求避免模糊宣傳產生糾紛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相應地,所有壽險展業人員在銷售規定產品時都需要出示投保提示書,銀行(資訊論壇產品)代理銷售網點也需提供投保提示書,否則即為違規行為。投保人在簽署投保單之前要先仔細閱讀這份提示書並親筆簽名。《人身保險(資訊論壇產品)投保提示書》主要提示內容為投保風險、猶豫期和投保注意事項,還提醒消費者確認保險機構和銷售人員的合法資格等,當然,投保重大疾病保險也不能例外。
體檢成為投保健康險的必經程序
以前投保健康險中的重疾險時,保險公司對體檢並沒有硬性要求,只是對健康體檢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抽檢,對不符合健康體條件的、年齡超過45周歲的投保人進行健康檢查。但《保險法》實施後,由於新法更加側重保護被投保人權益,新法引入不可抗辯規則,保險人賠付比例將會上升,導致保險公司經營成本上升,保險公司將會提高投保重疾險門檻,要求被保險人必須體檢,以防範被保險人道德風險,降低經營成本。
投保人不如實告知兩年後保險公司也要賠償
新法借鑒國際慣例,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後,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如果投保人購買重疾險之前,故意隱瞞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條款,投保人日後出現相關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可以拒賠,但新保險法實施後,如果投保人的這一重大疾病在2年內沒有發作,此後再發作,保險公司必須給予理賠。此規則對於長期人壽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意義重大,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也將給保險公司將帶來成本的增加。
出現了二次賠付、多次理賠、終末期疾病可理賠等多種方式
所謂「二次賠付」,是指被保險人如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後,不幸確診初次患合同所列35種重大疾病之一,按保險金額領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險金,主合同保額等額減少,保單繼續有效;在首次理賠的重大疾病確診日算起滿365天之後,如果被保險人確診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其他兩組中的任何一種重大疾病,按保險金額領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二次理賠可以彌補傳統重疾險產品「一次患病保障終止」的缺憾。比如信誠人壽推出的附加重疾則主推「二次理賠」概念,為惡性腫瘤提供二次理賠保障,無論是惡性腫瘤初次確診還是第二次病發(包括復發、轉移),提供每次最高達100%的保額賠付。在舊保險法中,被保險人罹患重疾險,被保險人一次患病得到理賠後,合同即告終止。
再如太平人壽的「福祿雙至」提出了「終末期疾病也可理賠」的概念。「舉個例子,如果客戶在醫院被確診,生存期不超過6個月,現在醫院只能給予一些基本的葯物治療減輕患者的痛苦,就可以獲得相應理賠。」熟悉「福祿雙至」產品的個險銷售人員表示,該條款的設置並不限於重大疾病,如重大車禍造成的疾病也能獲得理賠,實際上擴大了理賠范圍。
重大疾病保險保障范圍擴大
由於新保險法對重疾險高殘的定義等發生變化,高殘將細化為具體的病種加以描述等原因,重疾險的產品保障范圍隨之擴大。如停售的佔全國重疾險市場份額達40%以上的中國人壽的「當家花旦」——「康寧終身」和「康寧定期」兩款重疾險產品,將由升級版的產品替代,其保障范圍有所擴大,如新的「康寧終身」重疾險的保障將由原來的2倍增加到3倍,保障的重疾險范圍由原來的10多種擴展為20多種。
理賠將更加順暢和快捷
從理賠方面,新《保險法》加強並完善了對相對處於弱勢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有效保護,修改或者細化了保險人的理賠程序或者時限。新《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要求保險人說明拒賠理由等。
重疾險作為附加險投保
據某壽險公司個險部負責人介紹,因為新《保險法》增設了「不可抗辯條款」,即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後,保險公司將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如誤告、漏告、隱瞞某些事實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純重疾險對保險公司來說,風險成倍增加。故此,新推的重疾險多以「主險+附加險」的形式存在。一方面是出於為防範投保人的道德風險和降低經營成本的考慮,同時也是迎合市場需求和投保人利益。如果主險是重疾險,根據保監會的規定是不能參與分紅的,而選擇附加在某主險上的重疾險,如果主險可以進行分紅,投保人就可以在獲得重疾保障的同時獲得收益。此外,在同樣的保障范圍、保障額度下,附加險為重疾險要比主險為重疾險便宜。消費者自主選擇的餘地更大。
重疾險費率將微調
由於新推出的重疾險在保障范圍上有所拓展,保險公司的賠付風險增加,同時新保險法中的2年不可抗辯條款、理賠中索賠、訴訟時效的變化等新條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加大了賠付支出。新《保險法》運行之後,各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賠付率可能會增加幾千萬元,新改版的險種費率可能要做上調。如太平人壽的「福祿雙至」產品,若30歲男性,保額20萬元,採用30年繳方式支付,原產品的價格大約為6060元,而新版的產品價格約為6340元,價格增長的幅度約為4.60%,按照這個價格核算,購買新產品,30年繳費年限,多繳的費用總計大約為8400元,相當於多購買了另5種重大疾病的保障。
觀察期也能獲得賠償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加條件或者附加期限。這意味著,觀察期間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能推脫責任。
李先生為自己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健康險及附加住院費用保險,7月3日,他因腸胃疾病住院治療。病癒出院後,李先生來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依據舊《保險法》相關規定表示,因為李先生病發時間在保單生效後90天內的觀察期內,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但新《保險法》相關條款規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而考慮到保費交納與保單正式生效之間需要必要的核保環節,新《保險法》也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同時,針對新《保險法》中有關「保險合同成立時間與效力」問題的新規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鼓勵壽險公司引入「臨時合同」這一特殊處理規則。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起至同意承保,或發出拒保通知書並退還保險費期間,為消費者提供臨時保障,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㈡ 我在螞蟻保險買了意外險,但出了意外後,保險公司一直拖著沒有理賠,很失望
螞蟻保險只是平台,理賠的是保險公司。但是網路上投保和找代理人投保,在理賠方面有差異,好的保險代理人有可能會讓不能理賠的案例獲得理賠,找個好的代理人購買肯定會好一些。
在螞蟻等互聯網平台買保險,應該如何理賠,推薦閱讀這篇文章《網上買保險靠譜嗎?關於保險銷售渠道的選擇指南》
首先介紹第一款保障少兒的意外險:
萌寶保分為三個保障計劃,除了保費和保額不一樣,我們還可以從上圖看出安心款是缺少其它額外保障的,尊享款是缺少接種疫苗的保障。
而且尊享款的投保年齡與其它兩款不一樣,約定10-17歲少兒才能投保;
畢竟10歲以後對疫苗保障的需求不大。
1、基本保障
1)意外身故/全殘:安心款和全面款的保額為20萬;尊享款的保額為50萬。
需要注意的是,不包含接種疫苗導致的意外身故或全殘!
2)意外醫療保障:安心款的保額為3萬;全面款和尊享款的保額為6萬。
同樣不保障因接種疫苗而產生的醫療費用。
3)住院津貼:三個保障計劃約定的津貼不一樣。
安心款:30元/天;全面款:60元/天;尊享款:90元/天。
因意外導致的傷害,並在約定的醫院里接受住院治療,按照保障計劃的津貼數額賠付,一年累計賠付不超過180天。
4)報銷限制:因為意外事故在二級及以上公立醫院看病產生的費用,不限社保,沒有免賠額,100%報銷。
2、接種疫苗保障(尊享款沒有約定)
安心款和全面款約定的接種疫苗保障額度是一樣的。
A、因接種疫苗導致身體不適,並在180內身故或傷殘的,賠付20萬保額;
B、因接種疫苗導致身體不適,並在規定的醫院治療,賠付5000元保額;
C、因接種失效,導致被保人患上疫苗對應的疾病,賠付5000元保額;
以上是關於接種疫苗的保障,嬰幼兒抵抗力低,需要接種疫苗防止疾病的入侵,但每個人的身體情況不一樣,有些嬰兒可能會出現副作用,所以需要接種疫苗保障來規避風險。
3、其它保障
監護人責任:3萬、6萬、10萬
小孩子好動,無意間可能會對他人或社會造成財產損失,這一責任能夠幫助父母緩解補償的壓力。
接下來看看螞蟻保險成人意外險的保障如何:
無憂保綜合意外險分為10萬元和50萬元版本;50萬版本約定了猝死保障。
要知道一般意外險的賠付范圍是不包含對猝死的保障,除非產品有約定。
接下來我們看看無憂保還約定了什麼保障內容:
1、意外身故/全殘:
因意外導致身故或全殘,可賠付10萬或50萬保額。
2、意外醫療保障:
因意外導致受害,產生的醫療費用可賠付5000元或5萬;但有100元免賠額,且只能報銷社保范圍內的費用,這一點稍有不足。
3、急性病猝死保障:
只有50萬元版有約定這一保障。
這里的猝死指的是突然發生急性病,且在發病後48小時內身故,即可賠付5萬元保額。
㈢ 太平保險有沒有不理賠的案例
目前沒有~但是這樣的案例多 例如 條例保手安全 腳受傷了 就去理賠 你會賠嗎? 這樣的太多 買保險不看條例 什麼是理賠范圍內的什麼不是
㈣ 關於保險的違反損失賠償原則的案例
案例1:以按份共有的財產投保如何獲賠
2002年5月孫某和王某共同出資購得東風牌卡車一輛,其中孫某出資3萬元,王某出資5萬元。孫某負責卡車駕駛,王某負責聯系業務,所得利潤按雙方出資比例分配。保險公司業務員趙某得知孫某購車後,多次向其推銷車輛保險。在趙某多次勸說下,孫某同意投保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隨後,保險公司向孫某簽發保單,列孫某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2002年10月,孫某駕車與他人車輛相撞,卡車全部毀損,孫某當場死亡。事發後,王某自趙某處了解孫某曾向保險公司投保,於是與孫某家人一起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單,孫某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只能向孫某賠付。王某非為保險合同當事人,無權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並且,因投保車輛屬孫某與王某共有,孫某僅對其出資額部分享有保險利益,故保險公司只能賠償孫某出資額部分賠款。王某與孫某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遂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由於孫某負責投保車輛的駕駛及實際運營,因此可以認定孫某對投保車輛具有完全的保險利益,保險公司主張部分賠付不能成立。同時,投保車輛屬孫某與王某共有,孫某僅對投保車輛享有部分所有權,因此孫某不能獲得全部賠款,而應將保險賠款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分析 :
對於上案爭議,我們認為,首先,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全額賠償。孫某作為卡車的共有人之一,雖然僅享有該車輛的部分所有權,但其實際保管和經營該車輛,其對該卡車具有保險利益,可以為該車輛訂立保險合同。並且,此種行為可以視為其代錶王某為車輛進行投保。故該份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其次,在程序上,王某不享有原告資格,無權請求保險金。雖然王某享有該車輛部分所有權,但鑒於保單上並沒有註明其為被保險人,故王某並不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即從法律程序上,王某不應作為該案的原告起訴。再次,雖然王某不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但並不意味著其不享有保險金的受益權。由於財產保險適用損失補償原則,即被保險人不能通過保險賠償而額外獲益。而且,孫某投保的行為可以視為其代錶王某為車輛辦理保險。保險事故發生後,孫某家人不能獨享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而應將保險賠款按照孫某和王某的出資比例在孫某的家人和王某之間進行分配。因此,就結果而言,上案法院的判決是公平,合理的。
㈤ 保險公司以健康未告知為由拒絕賠付,下面的案例大公司能贏嗎
我不是律師,是一名三方保險服務公司的保險顧問。但對你這個問題有一些建內議,希望能容對你有所幫助。
我曾經學習了一些保險理賠的訴訟案例,其中很多都是因未如實告知而引發的。其中有幾件與你所說的情況很相似,從最後法院的判決結果來看,最終都是賠付了,或全部,或部分。
另外,如果單純從法條的角度去看,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但在保險訴訟時,法院一般都是傾向於保護投保人的利益,所以法官會多角度分析,盡可能的保護投保方,同時,法官有自由裁量權,所以,同樣的案件,不一定會是有完全一樣的結果。
從我看到的一些案例來看,你說的這種情況相對樂觀。我建議投保人可就理賠事件與保險公司先協商,把理由列舉充分,同時動之以情,保險公司也不願意明知是輸還去打官司的。
㈥ 拒賠案例:為什麼這些保險會被拒賠
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理賠范圍啊。
買個意外傷害和意外醫療險,因疾病住院是不賠的。
買個重疾險,普通疾病是不賠的。
違法駕駛造成的事故,也是拒賠的,因為保險不可以違反法律精神,違法犯罪是不能得到理賠的。
㈦ 男子買重疾險,得病後卻不予賠付,為何會出現投保容易理賠難的情況
因為保險銷售人員在銷售時往往說的比較籠統,而購買者也很難逐字逐句去琢磨合同條款。隨著人們生活質量的不斷提升,買保險已經成為很多人生活里為未來考慮的必然行為。可我們總能在媒體上看到很多關於保險的負面報道,以至於很多人對保險觀感很差。
人們在生活當中見到或聽過這樣的案例真的不少,以至於很多人談保險色變。在他們看來保險就是忽悠著騙錢的一種方式,而保險的口碑也正是這樣一點點被破壞掉了。
保險行業的穩健發展需要更專業化的人員,而消費者購買保險也應該要慎之又慎。㈧ 有沒有保險公司業務員投保時沒問客戶病史導致客戶發生理賠拒賠案例
這種情況確實是有發生的,有的業務員為了業績而誤導投保人,導致投保人不能得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