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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建築工程勞動保險基金規定

發布時間:2021-04-01 05:13:58

① 工程中的勞保統籌基金費率是多少

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改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等,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均要按本地區人民政府新政函規定的3.55%(不含稅造價)比例收繳勞保費用。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工程規劃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統籌機構繳納勞保費用。工程項目竣工備案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項目所在統籌機構提交工程費用結算報告,由統籌機構對繳納勞保費用的情況進行核算,多退少補。

(1)寧夏建築工程勞動保險基金規定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對沒有預交勞保統籌基金的工程項目,各地、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開工手續。建設單位在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工程規劃、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統籌機構繳納勞保費用,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保證建築企業有參加養老保險穩定資金來源的具體措施。

勞保費用應當在工程概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合同中單獨列項,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勞保費由各市縣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向建設單位統一收繳,並撥付建築施工企業,專項用於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支付離退休職工費用,以及支付其他服務和保障建築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符合勞動保障政策的費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統籌基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保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費率

② 建築工程勞保費怎麼退,需要些什麼資料

勞保費適用范圍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新建、改建、維修、技術改造的各類建築及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潢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以及地基基礎,獨立土石方、房地產開發,仿古園林、爐窯砌築、市政建設等建築不分資金來源、隸屬關系,承擔施工任務的施工企業也不分資質等級、隸屬關系、經濟類別,建設單位都必須向建築工程勞保基金管理繳納勞保基金。
勞保費繳納制度
勞保基金的繳納實行預收和結算制度,無論是執行地方費用定額,還是執行行業費用定額的項目,在辦理工程規劃、報建或招投標時,按所含勞保基金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的工程,一次性100%向管理部門預繳勞保基金,50萬元以上的工程需經自治區管理部門批准後,可分期繳納。工程竣工結算後,按審定的含量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勞保費發展分析
先有價格後有產品的行業特點,使建築產品價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競爭更為激烈,也使勞保基金在工程造價中的構成標准難以確定,導致企業之間勞保基金負擔畸輕畸重,形成不公平競爭和勞保基金大量流失的狀況越來越嚴重。據調查,截至1999年底全區累計拖欠職工社會養老金28213.7萬元,自治區建設廳直屬5個國有建築施工企業拖欠兩千多萬元。這種狀況不僅制約建築業的改革發展,而且更直接地影響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和社會安定團結。為此國務院提出了"把退休職工的退休福利金從施工企業施工企業中劃出來"的建築工程勞保基金管理制度的改革。建設部下發了《關於切實做好建築安裝工程勞保費統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對建築工程勞保基金統一管理作了明確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於1999年4月15日批轉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築工程勞保基金統一管理試行辦法》,實行建築工程勞保基金統一管理,一是統一勞保基金計取標准,解決施工企業勞保基金入不敷出的現狀,創造更加平等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二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收取勞保基金,杜絕流失。三是通過統一撥付,解決施工企業勞保基金負擔畸輕畸重,為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健全創造重要的集資渠道。

③ 建築工程勞保基金

建築工程勞保基金由建設單位支付,施工單位管理;
一、勞保基金是按照各地版區權規定的取費標准向建設單位收取,用以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的一項特種基金。
二、勞保基金開支范圍,是除了職工福利基金外,按勞保條例有關規定開支的勞動保險費用,主要包括:
1.離休、退休人員的離休,退休費及其醫葯費。
2.退職職工的退職生活費。
3.六個月以上病員工資及其應提取的工資附加費。
4.職工死亡喪葬費和直系供養親屬的撫恤費。
5.有些地區實行勞保統籌,按定率上交數同實際發生數的差額(上交多而實際開支少)。

④ 關於建築企業的勞保基金問題

一、勞動保險制度
1948年12月東北行政委員會公布《東北國營企業戰時暫行勞動保險條例》和1951年2月
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時,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剛剛組建,不具
備實行"條例"的條件,1953年國家將實施范圍擴大到建築企業。同年,在哈爾濱市的國家建
工部工業建築公司,重工業部有色局建築公司,一機部電工局第二建築公司,松江省第一建
築公司,以及哈爾濱市第一建築公司,第二建築公司,土木工程公司等國營建築企業,按"
條例"的規定,實行了勞動保險制度。
1978年6月2日國務院發布國發〔1978〕104號《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
《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哈爾濱市國營建築安裝企業按104號文件規定執行。
集體所有制建築企業,按1979年省建委、省勞動局根據國發〔1978〕104號通知精神制定的
《黑龍江省基本建設系統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執行退休制度。
二、職工退休、退職待遇
國營建築施工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待遇,1953-1958年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執行。1958
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按這兩個文件
執行。1978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
暫行辦法》後,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改按這兩個文件規定執行。
1978年以前市屬住宅二公司(原市房地局維修公司)執行勞動保險制度,其他集體企業
均不實行勞動保險制度。
1979年7月黑龍江省基本建設委員會、黑龍江省勞動局,以黑建企字〔1979〕第26號、
黑勞險字〔1979〕7號文件印發了省建築工程管理局、省建築材料工業局、省建設局共同制
定的《黑龍江省基本建設系統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哈爾濱市集體
所有制建築施工企業職工開始實行退休退職待遇。1989年實行勞保費用統籌後,擴大到全部
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退職條件,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退休和退
職生活費的標准,根據企業經濟狀況,按標准執行:經濟條件好,資金有積累的企業,職工
退休、退職生活費標准,按國務院〔1978〕104號文件執行;經濟條件稍差,資金積累不多
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生活費標准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標准逐項減少1
0%(因工緻殘者除外),但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經濟條件差,資金沒有積累的企業,
按國務院文件規定的最低額,即職工退休費每月按25元發給,退職生活費按20元發給。
文件印發後,各集體施工企業,給應退職工辦了退休退職手續。達不到退休退職最低標
准待遇的,都按最低標准發給。
1990年,國家給退休退職人員提高工資。根據哈政發〔1990〕12號文件退職職工生活費
每月不能低於40元,退休職工退休費每月不能低於50元,因工緻殘退休職工每月不能低於60
元的規定,市建工局所屬集體企業(市住宅二公司除外)給未達到最低保證數的2924人(占
退休職工的91%)增加退職生活費和退休費。每月增加金額52772元,年增加金額633264元,
平均每人月增加工資18元,年增加工資216元。
三、職工疾病和非因工傷殘待遇
1953-1985年,國營施工企業,職工疾病和非因工傷殘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1985年
以後,企業實行改革,有的按國家規定報銷葯費,有的把醫療費分到人頭,作為輔助性工資
發給職工。集體企業,病假不開支,葯費有的分到人頭,有的既不分到人頭,也不報銷,疾
病和非因工傷殘職工醫療費全由職工自理。
四、職工因工傷殘待遇
國營企業,因工傷殘完全按國家規定執行。集體企業,市住宅二公司與國營企業一樣。
其他集體企業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退休時其待遇低於國家標准10%。有的企
業因工傷殘治療期6個月以內與國營一樣,6個月以後按標准工資60%開支,傷勢較重或生活
不能自理的仍按國家規定執行。
五、職工死亡及直系親屬供養
職工非因工死亡,國營企業與集體企業同樣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執行。職工因工死亡,
國營企業按勞保條例執行,集體企業參照國家規定一次結清。
1989年5月,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對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死亡待遇的12號令規定:職工不
論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其喪葬費一律發給500元,因工死亡發給撫恤費1000元,非因工
死亡發給救濟費500元。此外,職工因工死亡生前供養的直系新屬,家居城鎮的每人每月發
給50元撫恤費,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發給35元撫恤費,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生前供養的直系親
屬,家居城鎮的每人每月發給40元救濟費,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發給30元救濟費。
建築企業對因工死亡的職工,國營、集體企業均按文件執行。對非因工死亡的,國營企
業按文件執行,集體企業只發喪葬費、救濟費。對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救濟費,省屬國營企
業按令執行,市屬國營企業延至1990年才執行,集體企業沒有執行。
六、勞動保險費用行業統籌管理
哈爾濱市建築企業的勞動保險費用,是根據黑龍江省《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管理費用定額》
的規定標准,由企業各自提取、各自負擔。定額規定的標准,國營企業為自行完成工程直接
費的1.7%,集體企業是1.61%。1985年國家計委〔1984〕29號文件取消集體企業的勞保
取費,1986年黑龍江省調整了勞保取費,國營企業為3.1%,恢復集體企業1.61%。
建築企業的勞保負擔畸輕畸重,全市建築企業1.3萬余名離退休職工,全部集中在51戶
60年代以前成立的老企業中。據市建工局調查統計:省、市所屬8戶大中型建築企業,1982-
1986年勞保費用超支1560萬元,超過企業定額收入的1.26倍。
1986年,市建工局所屬4戶國營建築企業按定額提取勞保費302萬元,實際支出483萬元,
超定額支出181萬元。4戶集體建築企業實收勞保費只有74萬元,實際需要344萬元,企業只
支付248萬元;市區所屬11戶老建築企業,有退休職工4909人,不能按期如數領到勞保工資。
其中拖欠半年以上的近2000人,拖欠時間最長的市住宅二、三、四公司達一年又兩個月,個
別的達36個月。
1987年,省.市所屬8戶國營建築企業參加市勞動保險公司「國營企業職工退休基金統籌」
(簡稱社會統籌),按企業工資總額的20%向保險公司繳納統籌基金,保險公司按統籌項
目(主要是勞保工資)按月撥給企業。由於建築企業的平均工資較高,8戶企業每年要比實
際需要多繳200-300萬元,使本來就收不抵支的勞保費用更加超支,加重企業負擔。8戶企業
有退休職工4800人,佔全行業離退休職工總數的37%,其餘63%的離退休職工仍由企業各自
負擔。
1988年6月,黑龍江省又一次調整《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管理費用定額》的勞保費率:國
營企業地市以上的為3.5%,區、縣級為1.2%。由於各建築企業任務不足,產值下降,勞
保費率雖提高而企業實收的勞保費卻下降,加之建築市場競爭激烈,在職職工的工資都難以
支付,企業拖欠勞保工資的數額加大,時間拖長,大批退休職工生活難以維持。
為解決建築企業勞保費用問題,市建工局向市政府提出"關於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
險費用實行行業統籌管理的申請",經與市勞動、財政、稅務、建行、建委等部門多次溝通,
1988年12月29日,由宮本言市長主持的第41次市長辦公會議決定:哈爾濱市建築企業的勞保
費用實行行業統籌管理。
1989年1月市建工局根據哈爾濱市政府的決定,組建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
籌管理辦公室(簡稱統籌辦,處級事業編制,定員10人),在市勞動局的監督指導下,負責
哈爾濱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險費用的統籌管理。市建工局根據市政府制定的《哈爾濱市建築企
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會同市勞動局,市建委、建行,相繼制定了《哈爾濱市建
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哈爾濱市建安企業勞保支出費率的規定》、
《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等具體統籌辦法。凡在哈(不
含阿城市、呼蘭縣)登記注冊,並按《黑龍江省建築安裝工程間接費用定額》提取"勞保基
金"的建築企業,包括原已參加社會統籌的8戶國營建築企業,均劃入建築行業的統籌管理。
當年按期如數支付全行業14743名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還補發了統籌前拖欠的勞保工資。
按照統籌辦法的規定,統籌基金按建築企業實際完成的產值結算,退休職工的勞保工資
由統籌辦全包下來。這樣,退休職工的退休金不再依賴於本企業的興衰存亡,實現了全建築
行業的統收統支,建築企業間勞保負擔的畸輕畸重問題已不存在。由建築企業繳納勞保基金
改由建設單位按投資項目預繳,建築企業無力繳納的現象不再發生,統籌基金得以全額收繳。

⑤ 建築業勞保基金辦理返還流程

建築工程勞保費復退還方法流程:制

1、建築業勞保費繳款通知單(原件);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驗原件);

3、《建築業勞保費管理手冊》(以下簡稱手冊);

4、建設單位出具代繳建築業勞保費的扣款證明(若多家企業施工應出具繳費金額分攤表);

5、企業法定代表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勞動者上月的工資花名冊;

6、企業購買上月養老,醫療社會保險和建築業企業危險作業意外傷害險的憑證(復印件);

7、法定代表人委託函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5)寧夏建築工程勞動保險基金規定擴展閱讀

建築業某些工作條件特別艱苦的工種,如水下作業的潛水工、高空作業的架子工、煙囪工等,在勞動保險上作了特殊規定。根據條例規定,全民所有制建築企業的職工有享受集體勞動保險的權利,凡因疾病、工傷、殘廢、年老、生育等原因,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死亡者。

按規定分別享受工資、醫葯費、補助金、退休金、撫恤金的待遇,以及療養、休養等其他福利。由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患病或死亡時,也享受一定的保險待遇。在特殊條件下勞動的工人,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

⑥ 工程預算中是否計取勞動保險基金

這個不用再向建設單位要了,這個已經在工程取費中包含在規費裡面了,如社保費等。
建設單位管理費及前期費用都沒有這項費用的,所以建設單位也不會給你了,你要找他要,人家只會說你的。你相信我,全國的都是一樣的。

⑦ 建設工程的勞保基金到底是建設單位支付還是施工單位支付啊好像只看到書面文件說是由建設局向建設單位收

建設單位支付。因為建設單位才是執行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組織、督促基本建設工作,支配、使用基本建設投資的基層單位,而施工單位是承擔基本建設工程施工任務,具有獨立組織機構並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勞保基金勞動保險基金是由企業繳納的勞動保險金組成的用於支付有關勞動保險費用的基金,建設單位才是基本建設法律關系的主體。

勞保基金開支范圍,是除了職工福利基金外,按勞保條例有關規定開支的勞動保險費用,主要包括:離休、退休人員的離休,退休費及其醫葯費;退職職工的退職生活費;六個月以上病員工資及其應提取的工資附加費;職工死亡喪葬費和直系供養親屬的撫恤費等。



(7)寧夏建築工程勞動保險基金規定擴展閱讀

勞動保險基金是由企業繳納的勞動保險金組成的用於支付有關勞動保險費用的基金。由全國總工會和工會基層委員會保管,並由全國總工會委託中國人民銀行代理。由基層工會用以支付職工的各項撫恤費、補助費、救濟費以及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的補助。

建設單位行政上有獨立的組織形式,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編有獨立的總體設計和基本建設計劃,是基本建設法律關系的主體。其權利和義務是: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和各項規定;組織基本建設材料、設備的采購、供應;履行進行基本建設工作的一切法律手續;負責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勘察設計合同,負責與施工單位簽訂建築安裝合同等。

⑧ 勞保基金和社會保險費一樣嗎

勞保復基金與養老保險金的區別如下:制

1、勞動保險基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中規定,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給付喪葬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對於建設單位而言,在開工前按規定必須繳納足夠的建設工程勞動保險基金。對於不按規定繳納勞動保險基金的企業,建設主管部門將不發放施工許可證。具體規定咨詢當地的建設主管部門。

2、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由政府舉辦的一種強制性保險,其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具體內容可以參見《社會保險法》。

⑨ 建設工程中勞動保險基金與社會保險有何區別

1、勞動保險基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中規定,職回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答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給付喪葬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對於建設單位而言,在開工前按規定必須繳納足夠的建設工程勞動保險基金。對於不按規定繳納勞動保險基金的企業,建設主管部門將不發放施工許可證。具體規定咨詢當地的建設主管部門。2、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由政府舉辦的一種強制性保險,其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具體內容可以參見《社會保險法》。回答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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