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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理賠核定法律依據

發布時間:2021-04-01 01:36:27

保險公司應在什麼期限內對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和支付賠償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9條的規定,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賠償保險金。

⑵ 保險公司不理賠起訴有什麼法律依據

首先要知道您買了哪種類型的保險,保險公司是按照保險合同來理賠的。

⑶ 保險公司賠償不合理怎麼辦 可以起訴嗎

⑷ 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償依據是什麼

生車禍後保險公司賠償哪些費用,找法網小編為您介紹,希望能給您提供幫助。

保險公司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賠償保險金。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賠償標准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其中賠償項目方面增加了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兩項,並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償需出示哪些證明材料
1.交通費用,需要票據。出事故當天的第一張計程車費用,或者搶救車費用,可以報,其他都是公共汽車費用,才可以報。
2.營養費用,需要做傷殘鑒定,可以適當賠償點營養費用。
3.誤工費用,需要醫生的病假單,公司的誤工證明,公司的工資單,稅單(如果退休了,沒誤工費用)。
4.護理和伙食費用,需要醫院的方的證明,保險公司會扣掉不合理的地方。基本上按照每個地區的生活水平來的。
5.第二次醫療費用,需要醫院放的證明。
6.醫葯費用:醫院的發票扣除不屬於醫保范圍及不合理的用葯,(進口葯費基本都被剔除)。
7.傷殘費用:需要做傷殘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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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保險公司理賠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保險公司理賠的基本原則是:重合同、守信用、主動、迅速、准確和合理、實事求是的原則。

⑹ 交通事故法院的判決與保險公司理賠不一致以法院判決為準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具體的法律條文是什麼

交通事故法院的判決是根據我國的《保險法》、《民事訴訟法》《合同法》等等進行判決的,而保險公司的理賠一般是以保險合同為依據,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因此,司法實踐中,對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不一致以法院判決為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九條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第三十條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⑺ 保險公司定損屬於車輛損失賠償依據嗎

您好:
我國《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所謂「核定」,大致包含幾個方面的內容: 1、 對於保險事故是否發生給予核實;2、對於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確定,也就是定損;3、對於是否存在免責情形給予確定。
所以,保險公司的定損員要確定的是一種金錢總量。 保險公司不是汽車修理廠,定損員也不是修理工或者技術員,不可能也不應該要求定損員在發生事故後去檢查受損車輛每一處細微、去考慮汽車哪裡可能受損、用電腦察看汽車的內部情況、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等等,所以定損員通常不太可能了解具體事故給汽車造成的損傷和潛在影響等等。
可是不了解這些損傷,就無法確定修理費用,也就無法確定保險賠償金數額,所以,必然需要人對之進行全面、謹慎的檢查、檢測、確定車輛損失細節等。確定最終需要的修理費價目、總額等,從而確定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金總額。由此可見,單從損失的范圍看,就可能存在不同人、不同認識上的沖突。
此外,現實中很多修理廠存在著以次充好、高價低配的情況,所以,保險公司可能會對配件、修理費用價格進行必要的限制, 這就會與修理廠的價格產生矛盾。另外,有些被保險人希望在4S店對車輛進行修理,可是保險公司卻希望在具有一定資質的普通修理廠進行修理,能省點錢就省點錢,這種不同的服務商價格肯定也是不同的。
不同的利益角度出發,可能會得出不同的定損結果。
《保險法》第23條將定損規定為保險公司的一項法定義務,而沒有規定為一種法定權利,是有一定道理的。
從保險公司、被保險人都是保險合同的關系主體,法律地位平等。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公司報告自己的大致損失是什麼、是多少?而保險公司也有義務進行損失核定,提出自己認為的損失是什麼、是多少?兩種觀點都是各自的看法而已,都無法逼迫對方接受自己的觀點 ,都沒有法律約束力。
實踐中,對於保險公司定損結果,被保險人也可以接受,這實際上是雙方協商一致的後果,是協議約定損失數額,並不是保險公司有什麼威權。但是,如果被保險人不接受保險公司的定損結果,則保險公司也沒有什麼辦法。
反過來也一樣,被保險人也無權要求保險公司必須接受自己的損失結果。
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則審理的法院可以根據相應證據,合理認定被保險人損失數額。也很有可能另行組織資產評估機構,對於被保險人的損失情形給予第三方中立的核定,這實際上是司法鑒定,鑒定結果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⑻ 法律對保險公司的理賠項目有什麼規定

保險法 對 理賠項目有一些具體規定,這個得看具體法條和實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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