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親屬迴避規定
親屬迴避:凡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以及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不得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有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
凡有兒女姻親關系的,不得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單位的人事、監察部門工作。
公務員迴避制度是為了防止國家公務員利用職權為親屬徇情營私而對其任職和執行公務所採取的一種限制性的措施。
關於印發《公務員迴避規定(試行)》的通知第五條
公務員凡有下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本規定所指直接隸屬,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同一領導人員,包括同一級領導班子成員;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系。
除了親屬迴避規定還有以下三種迴避情況:
一、迴避職務
1、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
2、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系。
3、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二、地域迴避
我國《公務員法》第69條規定,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迴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適用地域迴避的行政機關為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
2、適用地域迴避的人員是擔任上述機關和部門的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一般包括鄉、縣級黨政正職、紀委書記、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黨委組織部長、人事局長、監察局長、公安局長等。
3、適用地域迴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職或在一地擔任領導職務較長時間。地域迴避主要規范對象為原籍任職。
三、公務迴避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婚親利害關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形的,應當迴避。
② 保險公司親屬規避制度
簽署勞工合同的會有相應的迴避要求,但如果是保險代理合同不受此約束。
③ 企業實行親屬迴避制度是否合法
不合法 但是你可以規定嗎? 不允許親戚關系進入! 公司有公司規定 法律有法律規定 不沖突就行了!
④ 親屬的迴避制度包括哪些
迴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執法或者執業的公正性,對由於某種原因可能影響其公正執法或者執業的人員實行任職迴避和業務迴避的一種制度。迴避制度已成為我國人事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
⑤ 因隱瞞與本單位員工近親屬關系被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申請補償嗎
普通崗位應賠償,特殊崗位無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一般而言,用人單位知情權,是指勞動者自身所擁有的,能夠決定其是否被用人單位錄用,與勞動合同履行相關的基本情況,比如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學歷、健康狀況、職業技能和職業准入資格、社會保險記錄等,勞動者與本單位某個員工近親屬關系,不屬於知情權范疇。但是,對某些特殊崗位,由於這種近親屬關系的存在,妨礙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和工作的,則屬於例外,勞動者應當說明。
勞動者應當說明的特殊崗位,而不予說明隱瞞的,屬於以欺詐的手段,使用人單位違背真實原因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不僅不需要補償,而且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
不屬於用人單位知情權的普通崗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勞動者可以要求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⑥ 企業親屬迴避制度是基於什麼考慮
企業親屬迴避制度是基於公平、理智、防止瀆職等考慮。
⑦ 永安保險公司要實行親屬迴避制度要提供結婚證的嗎
每個人的親屬有很多,不止是夫妻,還有父母,兒女,僅僅提供結婚證也不能解決問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