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國醫療保險基金來源
統籌基金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是結合我
國國情和各地經驗提出的。從近幾年各地實行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的執行情況
看,起付標准大多確定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15%左右,起付標准以下的醫
療費用個人一般都能承受,社會統籌部分的醫療基金也基本能夠保證支付。從全國
情況看,以1997年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470元計算,5~15%的起付標准就是
320~970元。考慮全國各地經濟發展和醫療消費水平差異,確定起付標准為當地
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相當650元左右,是比較適宜的,也給予了各地一定的
調整幅度。
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控制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是根據大額醫療
費用人群分布情況測算確定的。1997年全國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大致為2.6萬元。
根據全國40多個城市的抽樣調查,絕大多數患病職工的年醫療費用都在3萬元以
內,超過3萬元的,只佔就醫人群的不到0.4%。所以,以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
確定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可以解決絕大多數職工的大額醫療費用。
解答來源:《中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政策與管理》
(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1999.10)
稿件來源:
主辦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信息中心
版權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1999-2006
地 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中街12號 郵編: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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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合作醫療保險的基金來源
以戶為單位農民每人每年交10元合作醫療費;按參加人數,中央財政每人每年補助20元,省級財政每人每年補助20元,合計40元。如果農民不交,國家就不補助。
Ⅲ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如何籌集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回工月工資總額答的7%繳費,職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工資收入的2%繳費。其中個人工資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超過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用人單位應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負責扣繳。退休人員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為保障困難企業職工的醫療權益,困難企業可以按本企業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4.5%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全部納入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賬戶,參保人員可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Ⅳ 醫療保險基金來源有幾部分構成
答:(1)醫療保險費及其利息;
(2)醫療保險費滯納金;
(3)醫療保險基金合法運營收益;
(3)政府補貼;
(4)其他收入。
Ⅳ 從基金的累積狀況劃分,醫療保險基金籌集模式有哪些
醫療保險基金是指國家為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單位和個人籌集用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專項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包括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兩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關繫到整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轉和職工的切身利益,加強基金監管,要從制度入手。
一)行政機關由各級財政安排。
(二)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由各級財政視財政補助及事業收入情況安排,其他事業單位在事業收入或經營收入中提取的醫療基金中列支。
(三)企業在職工福利費中開支。
(四)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
(五)掛編、請長假、未進再就業服務中心、停薪留職等人員的醫療保險費由原單位代收代繳。
Ⅵ 醫療保險基金籌集的概念
我國目前所實施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採取的是國家、單位、個人三方共同內負擔,但以國家和單位為主的容籌資原則,既有利於擴大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減輕國家和企事業單位的負擔,符合我國的國情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又有利於明確三方的責任感,增強個人的自我保障意識,避免醫療資源的浪費,體現社會醫療保險的權利和業務的一致性,促進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與發展。
Ⅶ 請問醫療保障的資金來源都是哪些方面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北京市政府2005年第158號令修改第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利息; (四)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滯納金; (五)依法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其它資金。
Ⅷ 1實行醫療保險所需的經費主要來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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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醫療保險主要分為三種:
一是適用於企業職工的勞保醫療,二是適用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公費醫療,三是適用於農村居民的合作醫療。
1、勞保醫療待遇的主要內容包括:⑴職工醫療或非因工負報告團,所需診費、手術費、住院費及普遍葯費,均由企業負擔,貴重葯費、住院的膳食及就醫路費由本人負擔,如本人經濟狀況確有困難,可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酌予補助。⑵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時,其停止工作醫療期間,連續在6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由企業發給病假工資,數額為本人工資的60%~100%;停止工作邊疆醫療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給付疾病救濟費,數額為本人工資的40%~60%,直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為止。⑶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確定為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職後,病傷假期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停發,改由勞動保險項下發給非因工負傷殘廢救濟費,殘廢救濟費的確定標準是: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者為本人工資的50%,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者為本人工資的40%,至恢復勞動能力或死亡。時止。⑷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患病時,得在企業醫療所、醫院、特約醫院或特約中西醫師處免費診治,手術費及普遍葯費,由企業負擔1/2。針對勞保醫療中企業和國家負擔對重的情況,1966年4月勞動部和全國總工會頒發了《關於改進企業職工勞保醫療制度幾個問題的通知》,對勞保醫療作了一些新規定,如規定職工患病和非因工負傷,在就診所需的掛號費和出診費均由職工個人負擔;醫療時所需的貴重葯品,由企業負擔,但服用營養滋補葯品的費用,應由職工負擔等。
2、公費醫療:公費醫療制度的實施范圍包括各級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以脫離文化、教育、科研、衛生、體育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革命殘廢軍人、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等。公費醫療的經費來源於國家與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撥款,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和使用,從單位「公費醫療經費」項目中開支,實行專款專用。享受公費醫療人員門診、住院所需的診療費、手術費、住院費、門診費或住院中經工程師處方的葯費,均由醫葯費撥付;但住院的膳食、就醫路費由患病者本人負擔,如實有困難的,得由機關給予補助,在行政經費內報銷。
3、合作醫療:主要適用於農村地區,與勞保醫療和公費醫療不同的是,它並非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建立的,也沒有國家財政給予資金支持,而是在農村地區,通過集體和個人集資籌集醫療經費,為農民居民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的一種互助濟制度。合作醫療制度出現在20世紀50年代末期,普遍推行於60年代中期。1965年中央中央批轉衛生部黨委《關於把衛生工作重點放到農村的報告》,強調加強農村基層衛生保健工作,推動了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發展。到1965年底,全國已有山西、湖北、江西等十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一部分市縣實行了合作醫療制度,到1976年,全國已有90%的農民參加了合作醫療制度。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集體經濟為基礎,以農民群眾自願參加為原則,合作醫療基金為集體出資和個人集資或集體投資和個人集資相結合的形式。合作醫療以量入為出為原則,群眾看病只需繳納少量費用,大部分可從合作醫療基金中報銷。因此,該制度受到了農民群眾的普遍歡迎,成為家村集體福利事業的一項重要內容。但自70年代末以來,由於農村實行了經濟體制改革,普遍採取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失去了原有的經濟基礎,導致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全國各地幾乎消亡。
Ⅸ 醫療保險基金的費用來源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應當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主要是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利息;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滯納金;依法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其它資金等五部分構成。
(一)行政機關由各級財政安排。
(二)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由各級財政視財政補助及事業收入情況安排,其他事業單位在事業收入或經營收入中提取的醫療基金中列支。
(三)企業在職工福利費中開支。
(四)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
(五)掛編、請長假、未進再就業服務中心、停薪留職等人員的醫療保險費由原單位代收代繳。
Ⅹ 醫保籌資標准什麼意思
醫保基金籌資標準是由政府補助和個人繳費構成。其中政府補助又分為中央財政補助和省、縣財政補助。
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繳費年限、保障對象、繳費標准、待遇標准等方面。
1、保障對象不同
職工醫保的適用人群為城鎮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包括機關、企業、事業等等單位的職工;居民醫保的保障對象是有城鄉居民。
2;繳納標准不同
職工醫保的費用是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照一定比例按月繳費;但是居民醫保一般是一年繳費一次。
3.待遇標准不同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低於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居民醫保的報銷比例為50%到70%,而職工醫保的報銷比例為70%到85%。
(10)醫療保險基金的籌資來源擴展閱讀: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市、州、盟)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單位,北京、天津、上海 3個直轄市原則上在全市范圍內實行統籌(以下簡稱統籌地區)。
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