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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勞動保險基金統籌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1-03-30 12:21:00

A. 我需要把我的統籌從鄭州轉到登封。誰知道去鄭州哪辦理

負責辦統籌轉移手續的部門是社會保險中心,在棉紡東路,距離醫學院很近。 辦理窗口:11號、12號窗口 (一) 新建社會養老保險 ● 服務對象:人事代理人員中尚未建立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 ● 所需材料: 1、單位(個人)委託《人事代理合同》; 2、本人身份證; 3、個人現工作單位的年實際收入證明。 (二)社會養老保險轉移 ● 服務對象:人事代理人員中已建立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 ● 市內轉移所需材料: 轉入: 1.單位(個人)委託《人事代理合同》; 2.原單位養老保險轉移單或減少表; 3.市統籌辦查詢單。 轉出: 1.單位(個人)委託《人事代理合同》; 2.市統籌辦查詢單。 ● 市外轉移辦理程序: 轉入: 第一步:向原單位提供以下材料並辦理轉移手續。 轉移賬號:1702020529014441270 開戶行:市工行建支 收款機構:鄭州市勞動保險基金統籌辦公室 第二步:原統籌機構向鄭州市勞動統籌辦辦理轉移,並明確原繳納統籌金的截止日期。 第三步:匯款到帳後,持單位(個人)委託《人事代理合同》、本人身份證、轉移單到我中心辦理。 轉出: 第一步:向我中心提供轉入單位繳納養老保險的收款機構、轉移帳號、開戶行。 第二步:持單位(個人)委託《人事代理合同》、本人身份證、市統籌辦查詢單前來我中心辦理轉移手續。 ● 責任人:孫峰 ● 咨詢電話:68556011 ● 注意事項: 1.繳納養老保險金前,請持身份證和最後一次繳納發票到市統籌辦列印查詢單。繳納養老保險時須攜帶查詢單、最後一次繳納發票及《人事代理合同》。 2.鄭州市統籌辦工作人員每月5-20日之間的工作日在我中心6 號窗口現場辦理徵收養老保險金。 3.市統籌辦地址:棉紡東路55號

B. 請問統籌金和個人帳戶怎麼分

養老賬戶個人賬戶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標識。味美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人設立的唯一的用於記錄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總企業繳費中劃轉記錄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金額的賬戶。個人賬戶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社保統籌賬號。頭抽一次在我國最早是70年代,後成立的社保基金統籌辦公室這機構名稱。原本只勞動保險制度基金的統籌管理後來被應用到各社會保險項目的基金共計共計。

C. 社保有個個人帳戶支出和統籌帳戶支出是什麼意思

1、個人賬戶支出:參保人員的醫保個人賬戶支付的金額,主要是門診費用支出。

2、統籌賬戶支出:就是用統籌帳戶資金支付參保人相關醫療費用。

3、人賬戶記錄項目應包括:個人基本信息、繳費信息、養老金支付信息、個人賬戶儲存額信息、轉移接續信息、終止注銷信息等。

4、社保統籌賬戶:原本指勞動保險制度基金的統籌管理,後來被沿用到各社會保險項目的基金共濟。

(3)鄭州市勞動保險基金統籌辦公室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是以保險籌資的方式,幫助勞動者及其親屬在遭遇年老、失業、傷病等風險時,為防止收入中斷與喪失而使基本生活發生困難所給予的經濟保障。

社會保險是現代社會保障最基本的內容,也是市場經濟下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工具。社會保障資金有三個方面:勞動者個人強制繳納、企業(或僱主)代為職工繳納,政府適當補助。社會保障實行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按國家制定的制度規范執行。

社會保險支出在財政支出項目中的屬性是轉移性支出,也是一項民生性支出。

社保統籌賬戶,「統籌」一詞在我國最早源自20世紀70年代後成立的社保基金統籌辦公室這一機構名稱,原本指勞動保險制度基金的統籌管理,後來被沿用到各社會保險項目的基金共濟。

D. 統籌辦公室養老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有繼承權的,拿著死亡證明和養老保險的賬戶去養老統籌辦公室去領。應為個人賬戶里的錢是從個人工資收入中扣的所以歸個人所以

E. 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會務、文電、機要、信息、綜合材料、檔案、政務公開、公共服務、督辦查辦、安全保密、文印等工作;負責局系統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擬定局機關有關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
(二)信訪工作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信訪穩定工作法律法規政策,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實施辦法,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信訪接待、咨詢及有關信訪穩定事宜,承辦上級信訪部門轉辦交辦的信訪案件和穩定事宜。
(三)政策法規處
組織開展綜合性政策研究工作和重要課題調研;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監督、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及重大行政處罰的聽證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實施執法責任制工作;負責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受理國家賠償請求;對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執法情況實施監督;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涉法問題專家咨詢工作。
(四)組織人事處(機關黨委)
協助局黨委抓好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機關、市公務員局、外國專家局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外事管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負責機關、市公務員局、市外國專家局和直屬單位的基層組織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學習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市公務員局、市外國專家局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及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
(五)規劃財務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和信息規劃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管理工作。
(六)就業促進工作辦公室
牽頭擬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按規定承辦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事宜;開展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和咨詢服務工作,會同實施困難畢業生就業援助計劃;負責引進緊缺專業畢業生;擬定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擬訂青年見習制度並監督實施;擬定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擬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體系和全民創業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和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小額擔保貸款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落實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鄭就業的管理政策,負責港澳台人員來鄭就業備案和就業證的辦理;負責對舉辦全市性大型人才交流會的審批;負責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工作;負責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農民工創業培訓、創業後續服務工作;綜合協調職業介紹、就業創業培訓、勞動就業服務工作;承擔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貫徹執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制度; 負責職業介紹中介機構的審批和監督管理;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承擔特殊需要人員的引進、選拔、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市直和中央、省部分駐鄭單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除外)人員調配、錄(聘)用事宜; 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出國(境)人員審查政策,承擔市直常駐國(境)外人員的審查工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擬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政策並監督實施。
(八)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 審批管理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國家、省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實施意見; 擬訂職業技能鑒定政策,審批和管理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規范國家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管理。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指導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 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人員的合同管理、崗位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建立和推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核准或備案事宜。
(十)專業技術人員處
綜合協調人才隊伍建設;承擔高層次人才規劃、培養和引進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優秀人才的選拔和管理工作; 負責全市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流動站)的申報、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國(境)內外專家、留學人員來鄭工作或定居政策;負責國(境)外機構在市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指導有關留學回國人員科研經費資助工作; 承擔鄭州市高層次專家決策咨詢顧問團的有關工作;承擔專家服務工作。
(十一)職稱處
綜合管理全市職稱工作;負責全市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監督管理全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 會同做好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工作;負責審核市直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 負責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核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定; 負責承辦中學教師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考試管理及資格證書的審核和管理;負責博士研究生和碩士研究生的專業技術職務初聘工作;負責外地進鄭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確認。
(十二)工資福利處
擬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福利、統一發放工資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單位人員工資統發的核准工作;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審核市直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實施工作;承擔全市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和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調查、比較統計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和職務變動等人員工資確定工作;負責市直機關福利費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工資福利政策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三)機關事業離休退休處
按管理許可權辦理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離退休手續;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退休費及生活費標準的調整並組織實施;辦理機關事業單位提高退休待遇、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延長退休年齡、變更參加工作時間的審批;承擔市直機關離退休人員離退休生活費統發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提前退休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護理費審定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亡故後相關待遇的核准工作;負責管理市直機關老幹部活動經費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執行離退休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四)農村勞動力工作處
擬訂農村勞動力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村勞動力合法權益;推動農村勞動力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村勞動力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村勞動力工作信息建設;參與勞務協作;指導勞務輸出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完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體系;承擔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勞動關系處
擬訂勞動關系政策以及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擬訂最低工資標准,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指導勞動標准制訂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企業政策性安置人員的政策。
(十六)養老保險處
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和標准;擬訂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及給付標准;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負責對企業職工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的審核確認;負責企業職工退休條件的確認;負責企業年金工作的受理、審核、推進和監督。
(十七)失業保險處
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指導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十八)醫療保險處
統籌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范圍,並對其進行資格審定、監督檢查和年審;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准;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本市公務員醫療補助、離休幹部醫療保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十九)工傷保險處
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擬訂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准;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管理辦法並負責資格審查;承擔勞動能力鑒定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和咨詢工作;協調處理涉及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重大事項和疑難問題; 負責全市工傷認定工作;審核確定職業康復費、工傷預防費使用計劃;指導協調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二十)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准;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十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准;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承擔市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二)調解仲裁管理處
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的實施規范,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 會同做好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鑒證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三)勞動保障監察處
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縣(市、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市公務員局和市外國專家局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F.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時什麼意思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標識,為每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個人設立的惟一的、用於記錄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金額的賬戶。

個人賬戶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

社保統籌賬戶,「統籌」一詞在我國最早源自20世紀70年代後成立的社保基金統籌辦公室這一機構名稱,原本指勞動保險制度基金的統籌管理,後來被沿用到各社會保險項目的基金共濟。

(6)鄭州市勞動保險基金統籌辦公室擴展閱讀

省級統籌意義不是太大,因為這種流動都是從東部、西部流動到沿海城市,都是跨省的。

把希望寄託在全國統籌,其實是比較遙遠的,一個就是說技術上面沒有問題,但是資金是有問題的,沒有那麼痛快就可以掏出這筆錢來。第二個,地方利益的問題,第三個,不能全國統籌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各地社保的賬都是一筆爛賬,可能很多地方有數字沒錢,尤其在地方。

不要造成恐慌,只要是虧空了,中央政府、中央財政一定會拿出錢的,但是如果要去清這筆賬的話,全國統籌肯定要把賬弄清楚,這裡面我估計有很多人要去坐牢,所以這其實是一個最大的障礙。如果說全國統籌一時實行不了,那麼就分段記錄,退休地領取。

退休地領取,建立一個中央結算機構,領取的錢是通過中央到省裡面,省裡面通過中央結算機構把這個賬弄清楚,實際上這就可以了。這個設計比起剛才講的那些其實容易多了,而且跟戶籍是沒有關系的。戶籍不是一個最主要的障礙。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網路-社保統籌賬戶

G. 鄭州市勞動局的電話是多少

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電話:67185476、67186693、12333。

地址:鄭州市隴海西路360號,傳真:67182861,郵箱:[email protected]@163.com,郵編:450006,辦公時間:10月——4月:8:30——12:00、14:00——17:30,5月——9月:8:30——12:00、14:30——18:00。

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會務、文電、機要、檔案、政務公開、公共服務、督辦查辦、安全保密、文印等工作;擬定局機關有關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

(二)人事處。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外事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考核表彰工作。

(三)調研處。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性政策調查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課題調研、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等工作。

(四)財務處。承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局系統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五)信訪工作處。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信訪穩定工作法律法規政策,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實施辦法,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信訪接待、咨詢及有關信訪穩定事宜,承辦上級信訪部門轉辦交辦的信訪案件和穩定事宜。

(六)法規處。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核監督、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及重大行政處罰的聽證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實施執法責任制工作。

(七)就業促進工作辦公室。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指導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共就業和全民創業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

(八)人力資源規劃處。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和信息規劃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管理工作;擬訂人員調配政策。

(九)職業能力建設處。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人員的合同管理、崗位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十一)專業技術人員處。綜合協調人才隊伍建設;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高層次人才規劃、培養和引進工作;承擔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優秀人才的選拔和管理工作。

(十二)職稱處。綜合管理全市職稱工作;負責全市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監督管理全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會同做好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處。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福利、統一發放工資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單位人員工資統發的核准工作;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審核市直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實施工作。

(十四)機關事業離休退休處。按管理許可權辦理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離退休手續;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退休費及生活費標準的調整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提高退休待遇、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延長退休年齡、變更參加工作時間的審批工作。

(十五)農民工工作處。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體系,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技能培訓及有關信息工作。

(十六)勞動關系處。擬訂勞動關系政策以及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實施最低工資標准;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指導勞動標准制訂工作。

(十七)養老保險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定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及給付標准;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

(十八)失業保險處。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指導市社會保險局失業保險經辦工作。

(十九)醫療保險處。統籌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范圍,並對其進行資格審定、監督檢查和年審。

(二十)工傷保險處。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擬訂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准;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管理辦法並負責資格審查;承擔勞動能力鑒定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和咨詢工作。

(二十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准;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承擔市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二)調解仲裁管理處。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實施規范,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會同做好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鑒證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三)勞動保障監察處。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縣(市、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四)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設立職業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范圍的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設立勞務派遣機構的審批管理;負責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審批管理;負責局系統業務辦理流程的監督管理;負責局系統辦事大廳管理。

(二十五)培訓與監督處。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和在職教育政策、規劃和標准,組織實施和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業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工作。

(二十六)鄭州市公務員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公務員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二十七)鄭州市外國專家局。貫徹執行國家、省引進國外智力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歸口管理來鄭工作的外國專家;編報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負責相關國際交流和合作事宜。

(二十八)鄭州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鄭州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事機構。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擬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完善安置和培訓制度;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工作。

(7)鄭州市勞動保險基金統籌辦公室擴展閱讀:

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及信息工作,建立完善統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和信息服務系統。

(三)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規則並實施監督,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四)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公共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按規定承辦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事宜。

(五)負責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全市職稱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引進、選拔和培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六)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組織擬訂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統籌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七)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擬訂全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有關政策,保持全市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十)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宏觀調控措施並實施監督,擬訂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有關政策及企業工資指導線,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接收安置計劃,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和接待工作,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於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的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擬訂政府獎勵制度,負責政府獎勵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統籌指導全市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工作。

(十四)統籌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協調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仲裁工作,依據國家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定相關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五)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引進國外智力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組織實施引進國外人才和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六)做好已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服務和監管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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