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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墊付醫葯費

發布時間:2021-03-30 10:53:33

1. 關於工傷後是否應當歸還公司墊付的醫葯費

1、雙方屬僱傭關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2、本案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僱傭關系。所以,不能按工傷保險的規定進行賠償而是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規定進行賠償。
損失的費用問題,原告在法院起訴時應對相關賠償費用進行請求,交通費、誤工費屬其請求范圍,法院對本案已作出判決,再次請求不予支持。
3、在你受到人身傷害時,可選擇起訴僱主或侵權人,現已起訴侵權人,並已判決,僱主不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是否歸還墊付款問題。個人意見,應當返還。理由是已由侵權人賠償。

2. 工傷是否要自己先行墊付醫療費用,然後再報銷.

一般應由用人單位墊付。用人單位資金周轉困難,工傷職工有能力墊付的,也可以先行墊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工傷認定前期醫葯費 ,一般應有用人單位墊付,對此,各省市也有明確的規定。

(2)工傷保險基金墊付醫葯費擴展閱讀:

參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應到本市工傷保險協議服務醫療機構救治,職工就診時應向醫療機構說明因工受傷。情況緊急時可就近選擇醫療機構,待傷情穩定後應及時轉到工傷保險協議服務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工傷,工傷認定前期醫葯費 ,先由用人單位墊付。認定工傷後,對已經發生的治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與經辦機構結算。繼續發生的住院治療費用由醫療機構與經辦機構結算。

參考資料:工傷保險條例-網路

3. 關於工傷中 員工在治療期間公司墊付的醫葯費怎麼算

公司墊付的工傷醫療費,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工傷事故往往是突發事件,對工傷職工的搶救治療刻不容緩,而工傷認定尚需時日,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和各地規定,工傷職工工傷認定前的治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待工傷認定後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實踐中,有不少是治療終結或者基本終結憑票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銷的情形,也又不少社會保險機構聯通工傷職工的住院伙食費、傷殘補助金一並支付給用人單位的情形,對上述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費用中扣除墊付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四十條 職工治療事故傷害所需費用,先由用人單位墊付,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後,由用人單位向經辦機構申請結算;繼續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協議醫療機構與經辦機構直接結算。

《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三條 經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其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工傷康復費用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用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工傷認定前,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經依法認定為工傷的,墊付費用及以後的醫療費用由經辦機構核定後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4. 超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有誰承擔

工傷的醫療費超出醫保范圍的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版》第三十條規定:權「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因為用人單位已經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葯費在醫保范圍內,應該從保險基金中支付。

法律並沒有規定醫保范圍以外的醫療費由誰承擔,但根據法理來說,應該是用人單位承擔。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支付。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符合工傷規定的診療目錄、葯品目錄、住院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護理。那麼,治療工傷的醫療費超出醫保范圍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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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傷醫葯費用是由公司墊付.還是由自己墊付

可以自己墊付然後再向公司報銷,也可以向公司申請墊付

6. 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費用,用人單位必須先墊付

你的問題沒問完整啊?醫葯費是用人單位應該先行墊付的,讓後通過工傷保險基金報銷後,退還單位,也不知道你是不是問這個,不是的話可以追問!

7. 工傷醫葯費用是由公司墊付.還是由自己墊付

公司墊付工傷醫療費與社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工傷事故往往突發事件工傷職工搶救治療刻容緩工傷認定尚需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各規定工傷職工工傷認定前治療費用由用單位先行墊付待工傷認定與社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實踐少治療終結或者基本終結憑票據社保險經辦機構報銷情形少社保險機構聯通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費、傷殘補助金並支付給用單位情形述情形用單位社保險經辦機構支付費用扣除墊付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條用單位應參加工傷保險關情況本單位內公示 用單位職工應遵守關安全產職業病防治律規執行安全衛規程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避免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工傷用單位應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及救治 《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 第四十條 職工治療事故傷害所需費用先由用單位墊付經社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由用單位向經辦機構申請結算;繼續發醫療費用由協議醫療機構與經辦機構直接結算 《湖南省實施辦》 第二十三條 經統籌區社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工傷職工其治療工傷醫療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配置費用按照規定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工傷認定前醫療費用由用單位墊付;經依認定工傷墊付費用及醫療費用由經辦機構核定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伙食補助費及經醫療機構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統籌區外醫所需交通、食宿費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具體標准按照省關規定執行

8. 工傷自己墊付醫葯費後,工傷醫療基金不能報銷的剩餘部分該誰來承擔

工傷保險基金報銷剩餘的醫療費用,按所在省市規定,分別情形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和醫療機構承擔。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那麼,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費用有誰支付,從各地規定看,區別不同情形,由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工傷職工分別承擔。

一、吉林省
《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治療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各承擔50%。」

二、其他省市
其他省市並未統一的規定,但從一些省市的規定和司法實踐,按以下辦法辦理:
(一)搶救必須的費用,報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或者由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各付50%;
(二)非搶救必須醫療機構使用超三個目錄費用,應當事先徵得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同意,隨同意誰承擔;未徵得同意的,由醫療機構承擔。

《吉林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至被認定為工傷前發生的救治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後,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葯品目錄和工傷住院服務標準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銷。
職工治療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各承擔50%。

無錫市人民政府
《關於貫徹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意見》
錫政發[2005]356號

九、工傷保險待遇。
(一) 職工發生工傷應按規定進行救治,並在3日內以書面或電話形式向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需轉外地醫療機構救治的,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提出意見並報統籌地區工傷經辦機構同意。如情況緊急,可先救治,後辦理轉診手續。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超出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范圍的,屬於搶救生命危急工傷職工所必需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各支付50%。

廈門市領導和社會保障局
《廈門市工傷保險醫療管理服務暫行辦法》
廈勞社〔2005〕36號
第十一條工傷職工因傷情治療需要,確需使用人工器官、進口體內放置材料等目錄外特殊診療項目的,由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提出,經工傷職工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報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使用,其費用實行單項費用審核管理,費用核銷辦法按醫療費用審核結算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工傷職工因傷情治療需要,使用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外的診療項目、葯品及其費用金額,協議醫療機構應當告知用人單位,經用人單位同意後其費用由用人單位以現金墊付,再由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相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銷。
用人單位應當積極參與工傷醫療費用的控制和管理。經用人單位同意後使用人工器官、體內放置材料等特殊診療項目及葯品的醫療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予核銷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
治療非工傷的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蚌埠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蚌埠市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蚌勞社〔2009〕98號
二、工傷保險就醫管理
(五)工傷職工、用人單位要求使用超出工傷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准范圍外發生的費用,由其簽字確認,定點醫療機構直接向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收取;定點醫療機構未經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同意使用超出工傷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准范圍外發生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自行承擔。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
浙高法民一〔2014〕7號
十六、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療費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范圍的費用,如何承擔?
答: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療費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范圍的費用原則上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但超出目錄范圍的費用經用人單位同意或者認可的除外。

9. 員工發生工傷後,企業要不要墊付醫葯費

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和各地規定,工傷職工工傷認定前的治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待工傷認定後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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