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一、保險條款中對於貨物運輸險與承運人責任險的定義
貨物運輸險是為了使保險貨物在水路、鐵路、公路和聯合運輸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而設置。
承運人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的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二、保險利益不同
保險法第12條第3款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投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在貨物運輸過程中,貨物所有人具有保險利益,因為貨物一旦發生損失,貨物所有人會遭受直接經濟損失;如果貨物安全送達,則貨物所有人可以通過出售貨物實現預期的經濟利益。而承運人具有的保險利益,是指如果貨物受損,承運人依照合同規定或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如果貨物安全送達,承運人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三、貨物運輸險與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障范圍不同
貨物運輸險的保障范圍比承運人責任險寬泛。在貨運險中,保險公司需要承擔貨物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發生的損失。如果是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使用自己的資金補償;如果因為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並且承運人在意外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額後,可以向第三者追償。
而根據《合同法》,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承運人只能對於不可抗力造成的貨物相互享受免責;根據《海商法》,依照國際慣例承擔不完全過錯責任,即除了不可抗力,還享受更多免責事項。因此,在承運人責任險中,因為在自然災害損失中,承運人對此是無責任的,故不屬於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障范圍。
四、如何看待承運人投保貨運險
由於貨物運輸保險的范圍比承運人責任險的范圍寬泛,故出現更多承運人投保貨運險的現象。對於這種現象如何看待呢?承運人的責任能否得到保障呢?
實踐中,承運人代貨主投保一直是極為普遍的商業慣例,而承運人此時代貨主投保,即投保貨物運輸險,保險單上往往記載承運人為投保人,貨主為被保險人,如果發生貨損,貨主有權獲得保險公司保險賠償款,而保險公司又可以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有過錯而向其追償。這對於承運人是不公平的。
在投保實際過程中,保險公司有義務向承運人充分說明投保險種的性質與區別,以便承運人在為自己投保或代貨主投保的過程中,可以在貨運險與承運人責任險之間作明確的衡量和選擇,以避免承運產生其為貨主投保了具有貨損性質的貨物運輸綜合險,就認為自己造成的交通保險事故全責或部分責任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可以由保險公司承擔的誤解,明確貨主與承運人在投保理賠事項中各方的權利義務,規范市場管理及行業慣例,合理保護各方當事人利益。
五、雙險競合
兩險是否有競合的情形?如果貨主投保貨運險,承運人投保了承運人責任險,一旦出現了因承運人過失導致的「意外事故」損失,貨主的保險公司在賠償了貨運險賠款後,向承運人追償,這時候承運人的保險公司又要對這個追償損失負責,這樣,一旦各家保險公司都大面積了承保了這兩種保險,就出現了保險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互相追償的現象。對於這個問題,國際通行辦法,是通過保險公司之間簽署互撞免賠協議來解決,但由於我國產險行業在貨物運輸領域還沒有發展得如此深入,因此還沒有遇到這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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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公路運輸保險賠償實施細則
公路運輸保險賠償責任范圍
一、責任范圍
本保險分為陸運險和陸運一切險二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陸運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暴風、雷電、洪水、地震自然災害或由於運輸工具遭受碰撞、傾復、出軌或在駁運過程中因駁運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碰撞;或由於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2.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二)陸運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陸運險的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場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陸上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三、責任起訖
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陸上和與其有關的水上駁運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收款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運抵最後卸載的車站滿60天為止。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且影響本公司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目的地以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託人或有關當局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於承運人、受託人或其它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並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需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應迅速採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三)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保險單正本、提單、*、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它必要單證或文件。
五、索期賠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後目的地車站全部卸離車輛後計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叄』 國內公路貨運事故理賠辦理流程
一、事故發生後,請第一時間找出保單並致電保險公司報案(24小時內)。
二、保險公司安排查勘員進行查勘定損。
三、辦理貨物運輸保險理賠時,請提供以下貨運保險單證:
1.出險通知書、索賠報告、財產損失清單、接受書、權益轉讓書、賠款收據(該六項單證由保險公司提供格式,由被保險人填寫並加蓋公章);
2.貨運保險單正本原件、保險費發票復印件;
3.貨物運輸合同復印件;
4.整批貨物的運單及貨物發票(包含受損貨物的單價明細);
5.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果是個人則為身份證復印件);
6.承運車輛的行使證及駕駛員的駕駛證復印件;
7.被保險人向承運人(貨運公司)的索賠函及承運人的答復資料;
8.其它必要的單證和資料。
五、查勘定損人員將根據實際損失情況核定損失。
六、以上貨運保險單證齊備後,查勘定損人員將整理收集的單證並做出書面檢驗報告。然後提交理算部進行理算、核賠工作。
七、理算核賠部門完成理算、核賠工作並報送財務處理中心劃款支付。此時您如果要查詢賠案,請直接致電承保支公司業務綜合部或業務人員協助查詢。
八、本貨物運輸保險理賠指引適用於一切國內貨物運輸保險理賠(包括公路、鐵路貨運和航空貨運)。
『肆』 CIF運輸中的保險索賠
一、損失通知。當發生保險事故或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損失通知是保險理賠的第一項程序。在船舶保險中,如其事故在國外,還應通知距離最近的保險代理人。
二、查勘檢驗。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獲悉損失通知後應立即開展保險標的損失的查勘檢驗工作。主要有兩個步驟:
1.港口聯合檢驗。貨物抵達目的港後發現貨損時,收貨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向商檢部門申請聯檢,共同查明致損原因、損壞數量和程度,並編制港口聯檢報告或情況記錄。
2.異地聯合檢驗。當貨運轉運至內陸收貨人時,無論貨物在港口卸貨是否發現損壞,只要貨物運抵目的地,發現有保險責任范圍內短缺殘損時,收貨人可通過當地保險公司進行聯合檢驗並編制聯檢報告。通過貨物檢驗後,理賠人員應據此確定貨損責任的歸屬。貨物"原殘"是發貨人的責任,屬於保險條款的險外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船殘"、"工殘"或其他外來原因造成的損失,只要在承保期間內發生均屬保險責任,保險人應予賠償。
檢驗申請人向保險人或其指定檢驗代理人申請檢驗時應提供填寫如下內容的必要單證:申請檢驗表、海運提單、貨物發票、海事報告、保險單證、裝箱單、理貨單、貨物的重量單等。
三、核實保險案情。
四、分析理賠案情,確定責任。保險人應判斷原因是否屬保險責任,是否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索賠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審查的有關單證如保險單證、事故檢驗報告、保險事故證明、保險標的施救和修理等方面文件。
五、計算賠償金額,支付保險賠償。保險賠償的計算,保險人通常依據索賠清單(Statement of claim)。保險賠償的計算可以由保險人自身進行,也可由其代理人計算或委託海損理賠人理算。
『伍』 貨運從業資格證 保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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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汽車無從業資格證發生保險事故以後怎麼理賠,關鍵是看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
1.如果投保人的車輛是運營車輛但是按照非運營車買的保險,在投保前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實際所交的保費遠低於應交的保費標准。在實際使用性質不符的情況下發生的事故保險公司可以按照合同規定是不承擔責任的。
2.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一般用於客運或是貨運及營運類車輛的駕駛員要求。
營業性道路運輸指為社會提供勞務、發生各種方式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非營業性道路運輸則指為本單位生產、生活服務,不發生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車輛應當辦理道路運輸證,駕駛員也必須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06令)、《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部2006年第9號令)的要求,客貨車道路運輸資格證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處申請,通過培訓考核取得。
4.例如:保險合同中出現這么一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或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它必備證書。這樣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不承擔保險理賠。
5.如果保險合同沒有在這方面給予明確規定,保險條款中所列的對於駕駛人員的限制僅為:「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對於有沒有從業資格的沒有要求,那麼在保險賠償時,只要手續齊全,不論駕駛人員是否有從業資格,保險公司都應該負責賠償。
6.還有一種情況,是必須合同裡面有具體規定,對於缺少保險理賠必需材料的,給予減免百分之多少的理賠金額,這樣的情況下,原則上就可以按照合同進行理賠。一般情況下,貨運汽車無從業資格證發生保險事故理賠減免百分之二十的理賠金額。
『陸』 運輸保險理賠內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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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員關鍵是什麼崗位。保險公司理賠內部流程大致如下:
1、現場查勘(有現場才可能安排查勘員)
2、損失評估(定損員)
3、客戶資料收集(理算員)
4、按條款計算理賠金額並製作理賠計算書(理算員)
5、審核理算金額、單證和保險責任(核賠員)
6、理賠部門交財務劃款。
很多公司1和2流程可能是一個崗位查勘定損崗;3-5流程也可能是一個崗位理算核賠崗。一般來說定損員比查勘員、核賠員比理算員層次要高。
『柒』 公路運輸保險的基本知識
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保險貨物在水路、鐵路、公路和聯合運輸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並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防損工作,以利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章 保險責任
第二條 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承保險別的責任范圍負賠償責任。
(一)基本險:
1、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雨、洪水、地震、海嘯、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
2、由於運輸工具發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隧道、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
3、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於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損失;
4、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
5、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二)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1、因受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或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2、液體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3、遭受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4、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後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註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收貨通知單》後的十五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准)。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四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或軍事行動;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於包裝不善;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5、全程是公路貨物運輸的,盜竊和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6、其它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第四章 保險金額
第五條 保險金額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計算。
第五章 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六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憑證的同時,應按照保險費率,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於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並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
第八條 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獲悉後,應立即通知當地保險機構並應迅速採取施救或保護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第九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一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六章 貨物檢驗及賠償處理
第十條 貨物運抵保險憑證所載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收貨人應在十天內向當地保險機構申請並會同檢驗受損的貨物,否則保險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1、保險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貨票;
2、承運部門簽發的貨運記錄、普通記錄、交接驗收記錄、簽定書;
3、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費用的單據。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後,應當根據保險責任范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後,應在十天內賠付。
第十二條 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按貨價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計算賠償;按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加運雜費計算,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不足,保險金額低於貨價時,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貨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並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四條 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賠。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後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舊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或應當獲悉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出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願放棄權益。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應當實事求是,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提交仲裁機關或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