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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方法

發布時間:2021-03-30 05:57:39

⑴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是怎樣的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方式是指為履行基金監督職能,
完成或達到基金監督任務或目的而採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 括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

⑵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哪些監督

《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內監督檢查,有權採取容下列措施: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⑶ 社會保險金監督工作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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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基內金監督工作,督容促落實基金安全責任制;
(二)統籌、協調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的監督工作;
(三)組織召開監委會會議,聽取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的工作報告,研究審定社會保險基金使用、投向等管理、監督的重大事項;
(四)依法組織對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支付、結余等基金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也可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計調查;
(五)公布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情況;
(六)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調查;
(七)監督指導下級監委會的工作;
(八)承辦上級監委會和同級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⑷ 淺議如何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管

社會保障監督管理是指由國家行政管理部門、專職監督部門、利害關系者以及有關方面對社會保障尤其是社會保障基金的有關管理機構和管理者的管理行為過程及結果實行監察和督守,使其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的要求。

⑸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社會保險監督體系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擴大了參保人的各項社會保險權益。《社會保險法》在各項制度設計上,始終以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打造服務型政府為出發點。這方面的亮點很多,例如:一是為解決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人員的養老待遇問題,本法規定可以繳費至滿15年,然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第16條第2款)。二是健全了職工養老保險中的遺屬、殘疾待遇制度。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第17條)。三是為保證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創設了工傷保險待遇墊付追償制度。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追償(第41條)。四是規定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48條)。五是規定參加生育保險職工的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第54條)。

明確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體制,提高了社會保險費徵收的強制性。一是明確行政管理體制,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工作(第7條)。二是明確規定了「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的方向,同時授權國務院制定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第59條第2款)。三是賦予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必要的強制徵收手段,包括查詢用人單位存款賬戶、從用人單位存款賬戶直接劃撥社會保險費、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關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等(第63條)。

強化了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一是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或者違法挪作其他用途(第64條、69條)。二是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並對預算編制的主體、程序等作出了規定(第66條、67條)。三是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同時授權國務院規定具體時間和步驟(第64條)。四是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第69條)。五是規定了由人大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共同構成的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險監督體系(第10章)。

完善了社會保險經辦服務內容。一是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作出了比較全面的規定,包括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徵收社會保險費、支付社保待遇等相關服務(第7章、第9章)。二是規定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第72條)。三是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第72條)。四是為解決社保關系轉移接續難問題,規定對跨統籌地區就業的人員社會保險關系(養老、醫療和失業)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第19條、32條、52條)。五是為解決醫保報銷難的問題,規定對參保人員就醫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29條)。

⑹ 我國的社會保險監督體系包含哪幾方面的內容

我國的社會保險監督體系包含人大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等三個方面,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險監督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七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八十條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更多相關內容:http://www.gov.cn/zxft/ft209/content_1748773.htm

⑺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哪些措施

《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專監督檢查,有權採取屬下列措施: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對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⑻ 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行政法規有哪些

社保基金監管包括主體和客體兩方面。在收支兩條線管理體制下,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職能部門是社保基金監管的主體,對不同的監督對象發揮不同的監督作用,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則是對基金監管的有效補充,共同維護基金安全。基金監管的客體,是指依法應當接受基金監管當局監管的機構和個人。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貫穿於社會保險基金活動的全過程,包括對征繳各項社會保險費、支付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和管理各項社會保險結余基金情況的監督檢查。
1.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的監管。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監管主要是監督企業繳費行為,有無少報參保人數,少報工資總額、故意少繳或不繳社會保險費;經辦機構征繳的社會保險費是否及時足額繳入收入戶管理,有無不入賬,搞體外循環或被擠占挪用;收入戶資金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轉入財政專戶等。
2.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監管。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監管主要是指對經辦機構是否按規定的項目、范圍和標准支付基金,有無多頭支、少支或不支,有無挪用支出戶基金,收益人有無騙取保險金等行為進行監督。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管理應把握以下原則:一是統籌范圍內支付原則。社會保險基金必須是支付給統籌范圍內參加社會保險的對象,不得支付未參加統籌的人員。二是專款專用原則。社會保險基金只能用於保障社會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作他用。三是統一I出京則。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要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項目和標准開支,維護國家整體利益,保持各項政策執行的統一性,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增加支出項目。提高開支標准。四是適度性原則。基金支出既要維持合理的支付水平,滿足保險對象最基本的生活和醫療需要,又不能超越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盲目擴大支付規模,提高待遇水平。
3.社會保險基金結余的監督。結余基金按期劃轉財政專戶後,要根據基金的安全陛、流動性和效益性原則,購買國債和進行短期、中長期存款。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動用結余基金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除外),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或挪作他用。對結余基金監督主要是指有無擠占挪用基金及非法動用基金。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撥^支出戶等行為進行監督。
4.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核心是財務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經辦社會保險業務中,按照國家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合理組織、籌集、支付、運營社會保險基金,這就形成了社會保險基金的運動,從而構成了基金的財務活動。為了做好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財政部會同勞動保障部制定了《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並於1999年7月1日開始實施,使基金財務管理進一步邁向規范化和制度化。

⑼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的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管理,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和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就本條前款所列行為進行的檢舉、控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承辦舉報受理和辦理工作。
負責受理、辦理舉報案件的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電話,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和受理舉報的范圍,並為舉報人提供其他便利條件。
第七條 監督機構受理當面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接待,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筆錄應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但舉報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絕錄音。
受理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在徵得舉報人同意後,可以錄音。
受理電報、傳真、信函和其他書面方式的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拆閱、登記。對內容不詳的署名舉報,應當及時約請舉報人面談或通過其他方式索取補充材料。
第八條 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並在職責范圍內依法採取必要措施。
第九條 對不屬於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第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一條 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辦理,並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調查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案件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責成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處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處理。
第十三條 舉報人要求答復本人所舉報案件辦理結果的,監督機構應當負責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四條 監督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直接辦理的舉報材料和交辦處理的舉報材料,逐件登記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舉報案件的主要內容和辦理結果。
第十五條 舉報材料和記錄應當按國家保密規定列入密件管理。辦結的舉報案件,應當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 監督機構對舉報案件應當每季度進行一次匯總分析,並於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將匯總情況報告上級監督機構。上級監督機構要求專門報告的,下級監督機構應當及時按照要求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理、辦理舉報案件時,應當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舉報材料;
(二)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
(三)不得向被調查單位和被調查人出示舉報材料;
(四)對匿名的舉報材料不得鑒定筆跡;
(五)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徵得舉報人的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等內容。
第十八條 舉報受理、辦理工作人員及其負責人,推諉、敷衍、拖延舉報處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⑽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方式有哪些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方式是指為履行基金監督職能,
完成或達到基金監督任務或目的而採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 括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

1.現場監督

現場監督是監督機構實施有效監督的主要方法,也是社會
保險基金監督過程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現場監督是監督機構派人到被監督單位對基金管理水平、基金資產質量、基金收益 水平、基金流動性等進行全面檢查或專項檢查。監督機構通過 檢查比較詳盡地掌握有關基金運作的控製程序和相關信息,對 其業務經營合規狀況、內部控制和管理水平,以及資金流動性、 安全性和效益性進行深入細致的了解,發現一些財務報表和業 務資料中很難發現的隱蔽性問題,並對有關機構的產財務狀 況和遵守法規政策情況作出客觀的評價。

現場監督主要包括日常監督(在日常業務活動的開展的定 期或不定期的基金監督工作)、專項監督(針對某項k體問題而 開展的基金監督)和挪用基金案件的檢查處理。

2.非現場監督

非現場監督是現場監督的基礎,也是基金監督的重要方式之一。監督機構通過報表分析,對經辦機構和有關機構管理運營基金的活動進行全面、動態的監控,了解基金管理的狀況、 存在問題和風險因素,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採取防範的糾正措施。 一般情況下,現場檢查間隔時間較長,在此期間可能發生一些 變化和問題,監督機構可以通過非現場監督,依靠督辦機構和有關機構報送的數據,進行多方面的分析、測算並加以管制。 非現場監督的目的主要是:發現那些目前管理運營狀況尚好, 但在短期或中期可能會出現問題的機構,防患於未密切監 視已經發現問題的機構,不斷獲得管理運營信息,把握改進情況,防止進一步惡化;評估整個基金管理運營系統的動態,通 過對有關報表和報告的綜合研究,分析基金管理運營的軌跡和 趨勢,為制定切實有效的基金政策和監督措施提供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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