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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3-30 00:04:10

A. 吉林省養老金計算方法 2017年吉林省養老金怎麼算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關於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吉人社聯字〔2017〕45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經辦各統籌單位: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現就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2017年1月1日起,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按國家要求,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標准如下: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1.5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5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5元。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月增加額為2016年底本人統籌項目內月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
(三)傾斜調整。以下退休人員在上述調整標准基礎上,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齡退休人員。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年滿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滿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設立機關事業單位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縣(市、區)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業工傷退休人員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數額不足50元的,按50元執行。
4.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標准調整後,基本養老金達不到調整後當地(所在市、縣,省直管統籌單位為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給予補足到該水平。
(四)其他事宜。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其退休人員由基金支付的基本養老金按前述調整辦法和標准執行。
三、資金渠道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審批和發放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由用人單位或退休人員檔案管理機構填寫省統一制定的審批表,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時足額發放。
五、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明確職責,加強配合,准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積極穩妥組織實施。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盡早足額發放到位。
2017年7月3日

B.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16調整養老金文件

國家人社部、財政部印發的《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規定,2015年12月底之前已退休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養老金,總體水平為2015年度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辦法。
掛鉤調整就是體現為「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與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並適當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傾斜予以照顧。
最近以來,吉林省政府正在按照這個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實施細則,預計正式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還需要耐心等待,但養老金提高部分都是從2016年1月開始補發的,敬候佳音。

C. 2019年吉林省離退休人員養老金㨄整細則

退休時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注: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低限為0.6,高限為3。

(3)吉林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主要分類

中國養老金主要分為兩類: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養老金和企業人員退休養老金。二者實行的不同制度,被輿論廣泛稱為養老「雙軌制」,兩者待遇差距巨大,是一種歧視性的制度,在中國已經持續20年。具體表現為三個不同:

一是統籌的辦法不一樣即企業人員是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准繳納,機關事業單位的則由財政統一籌資;

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樣即企業人員由自籌賬戶上支付,而機關事業單位則由財政統一支付;

三是享受的標准不一樣即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標准遠遠高於企業退休人員,差距大概是300%~500%。

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由於養老保障制度的不同而造成了兩者之間待遇差異較大,且這種差異已引起群眾的不滿,要求縮小差距、統一制度的呼聲日益高漲。

領取條件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就是說,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要領取養老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二是累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

按照相關規定,我國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異地取現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7日發布消息稱,從2014年8月1日起,離退休人員個人基本養老金賬戶每月前2筆且每筆不超過2500元(含2500元)的部分免收本行異地取現手續費,而前2筆中每筆超過2500元的部分,以及第3筆之後的金額可收本行異地取現手續費。

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銀監會印發的《關於印發商業銀行服務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的通知》從2014年8月1日起實施。

通知第二條規定:「商業銀行免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本行簽約開立的個人基本養老金(含退休金)賬戶,每月前2筆且每筆不超過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異地(含本行櫃台和ATM)取現手續費。」

據介紹,8月1日實施時,仍通過銀行專用存摺、借記卡發放基本養老金的,在存摺上和卡對賬單上進行養老金標識。人社部等要求,個人基本養老金賬戶變更時,各地要同步做好免收本行異地取現手續費的切換工作。

D. 吉林省社保2016年退休金調整方案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財政廳
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吉人社聯字〔2015〕17號
各市(洲)、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局、財政局,省直管各統籌單位: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決定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2015年1月1日起,為2014年12月31日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標准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5元;繳費36年(包含36年)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5元。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調整。
2、與養老金水平掛鉤。月增加額為2014年底本人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的1%。
(三)特殊調整。以下人員在上述調整標准基礎上,在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齡退休人員。截止2014年12月31日,年齡為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70元,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8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90元。
2、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標准調整後,基本養老金仍達不到調整後當地(所在市、縣,省直管統籌單位為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
3、設立機關事業單位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縣(市、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4、工傷退休人員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數額不足99元的,按99元調整。
三、資金渠道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可參照執行,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審批和發放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有用人單位或退休人員檔案管理機構填寫省統一制定的審批表,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機構負責按時足額發放。
五、工作要求
本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妥協操作。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密切配合,調度籌措資金,盡早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E. 吉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文件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吉林省財政廳
《關於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吉人社聯字〔2018〕47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社會保險局,省直各單位,駐吉中央機關事業單位,省直經辦各統籌單位: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18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現就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2018年1月1日起,為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
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工作年限)掛鉤。退休人員繳費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1.5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5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5元。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企業退休人員月增加額為2017年底本人月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增加額為2017年底本人月基本養老金(不含職業年金)數額的0.97%。
(三)傾斜調整
以下退休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齡退休人員。截至2017年12月31日,年滿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滿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艱苦邊遠地區縣(市、區)的機關事業單位、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3.工傷退休人員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數額不足67.5元的,按67.5元執行。
4.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標准調整後,基本養老金達不到調整後當地(所在市、縣,省直管統籌單位為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給予補足到該水平。
(四)其他事宜
1.機關事業單位改革(2014年10月1日)後新退休人員,暫按臨時核定待遇為基數確定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標准,待按改革後的辦法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後,已領取的待遇多退少補。
2.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基本養老金按前述企業退休人員調整辦法和標准進行調整。其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啟動實施後,經確認轉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范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計算待遇調整標准。
三、資金渠道
(一)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可參照執行,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二)符合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已由社保經辦機構發放的,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尚未由社保經辦機構發放的,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仍由原渠道發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做好資金撥付並明確發放主體。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繳和發放後,涉及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和支出的渠道和金額,依照政策由各級財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參保單位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進行結算。
四、審批和發放
(一)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由用人單位或退休人員檔案管理機構填寫省統一制定的審批表,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機構負責按時足額發放。
(二)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按照屬地原則,在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組織實施。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審核工作;財政部門、各單位主管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資金發放渠道做好新增基本養老金發放工作。
五、工作要求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安排部署,准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積極穩妥組織實施。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退休人員所在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密切配合,做好資金調度,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盡早發放到位。
2018年7月4日
附件:1.201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審批表
2.2018年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審核表
3.201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情況匯總表
4.2018年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情況匯總表
5.吉林省艱苦邊遠地區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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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吉林省對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怎麼規定的

吉林省對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規定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6)吉林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參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三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四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有關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定繼續繳費地後,按照本規定第二條辦理。

第五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執行。

G. 為什麼我是1986年開始交社保的,社保同意規定吉林省都按2005年開始計算我的社保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吉政發[1998]22號
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基金
(一)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1.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障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
2.個人帳戶儲存額的構成:個人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從用人單位、個體經營業主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一定比例劃入的部分,從1998年7月1日起,按個人繳費工資的7%劃入,個人繳費比例每增加1個百分點,劃入部分相應降低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3%;儲存額利息。
3.1998年7月1日前,已經建立個人帳戶的,記入個人帳戶的實際儲存額和利息予以保留,同以後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合並計算。1995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個人帳戶的記帳比例按繳費基數的16%計算,記帳利率按此期間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1998年7月1日以後個人帳戶的記帳比例按個人繳費基數的11%計算。
4.個人帳戶儲存額按記帳利率以復利計息。記帳利率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等項因素,每年上半年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報省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5.當年記入個人帳戶的儲存額,記帳利率為:本年記帳利率×1.083×50%。參保人員退休(養老)後,個人帳戶儲存額的余額繼續計息。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每年定期向參保人發放個人帳戶儲存額對帳單。
6.繳費年限間斷時,個人帳戶儲存額不間斷計息,間斷前後個人帳戶儲存額本息合並計算。
7.從1998年1月1日起,參保人員跨省(統籌范圍)流動時,調出地區的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應向調入地區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1998年1月1日之前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計入的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
8.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本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參保人員死亡時,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其餘部分並入社會統籌基金。用人單位或法定繼承人應在一個月內到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注銷手續,從死亡下月起,終止基本養老金的支付。
9.職工退休後出境定居的,可繼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並可享受基本養老金的調整;也可選擇按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結清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基本養老金的領取方式,應在出境定居前選擇決定。
對統一制度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養老)並出境定居的人員,除一次性支付統一制度後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外,對之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的指數化月平均工資。按上述辦法結算時應扣除退休(養老)後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金額。
10.個人帳戶支付項目為:離退休人員按月領取的個人帳戶養老金;離退休人員死亡時的喪葬補助費;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撫恤費和救濟費;法律、法規規定應從個人帳戶中支付的其他項目。

H. 吉林省社保統籌後退休金計算全省一樣嗎

是的,省統籌就是說,在全省實行同樣的繳費標准和退休金計發辦法,全省都是一樣的。

I.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省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省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促進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參與省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省(回省)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擬訂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三)負責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四)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J. 吉林省人社廳財政廳今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上調細則出台了嗎

按國家要求,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標准如下: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5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5元。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的部分均按一年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月增加額為2015年底本人統籌項目內月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

(三)傾斜調整。以下退休人員在上述調整標准基礎上,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齡退休人員。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年齡為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滿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設立機關事業單位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縣(市、區)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業工傷退休人員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數額不足59元的,按59元調整。

4、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標准調整後,基本養老金達不到調整後當地(所在市、縣,省直管統籌單位為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給予補足到該水平。

(四)其它事宜。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宜單位,其退休人員由基金支付的基本養老金按前述調整辦法和標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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