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誰能詳細介紹一下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能夠獲得國家和社會補償和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險的屬性
社會保險是國家根據憲法所制定的基本社會政策,社會保險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濟性、福利性、社會性。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
社會保險的特點
社會保險有五個特點:
(一) 保障性。實施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勞動者在其失去勞動能力之後的基本生活,從而維護社會的穩定。
(二) 法定性。就是國家立法,強制實施。保險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單位,雙方都必須按照規定參加並繳納社會保險基金,不能自願。法定性,是實現社會保險的組織保證,目的在於保障勞動者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失業時獲得生活保險,安定社會秩序。
(三) 互濟性。是指社會保險按照社會共擔風險原則進行組織的。社會保險費用衽社會統籌,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機構要用互助互濟的辦法統一調劑基金,支付保險金和提供服務,實行收入再分配,使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生活得到保障。
(四) 福利性。社會不以盈利為目的,它以最少的花費,解決最大的社會保障問題,屬於社會福利性質。
(五) 普遍性。社會保險實施范圍廣,一般在所有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中實行。
社會保險的功能
社會保險有以下五大功能:
(一) 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安定社會。
(二) 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增進勞動者體質。
(三) 促進生產發展,保證經濟正常運行。
(四) 為社會、為基層服務,方便群眾生活。
(五) 實行收入再分配,適當調節勞動分配,保險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社會保險機構的職能
社會保險機構是隸屬於政府部門的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能是:
(一) 在本轄區內貫徹落實政府制定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等社會保險政策。
(二) 受政府委託負責籌集和管理社會保險基金。
(三) 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等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四) 制定社會保險費用的收繳給付業務規程,並組織實施。
(五) 負責培訓和考核社會保險業務人員,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
(六) 負責搞好離退休職工的管理服務工作。
2. 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如何購買
萬能險,包括所有保險公司的萬能險,其交納費用分為期交和追交兩部分,追交部分就有一定比例獎勵,都是終身交費,沒有交3年,10年之說。
最低保證年利率只是一種參考數據,一切以實際盈利為准,重疾是附加在主險後面的。
多說說萬能險,萬能險在各個媒體都炒得沸沸揚揚的,萬能險真的萬能嗎?真的跟說的一樣嗎?是不是說保險交費靈活,交過三,5年就可以,對於保險,沒有這么一說,為什麼?換句話講,如果交費靈活,那就不屬於保險,而應該叫存錢,到銀行存活期,想存就存,想不存就不存,想存三年就存三年,想存五年就存五年,這才叫靈活。相信你也知道,現在社會上沒有免費的午餐。
還聽說領取自由,舉個例子:你到銀行存五年定期,當然你有權利提前支取,這才叫領取的自由性,只是你的利息只能按照活期利率進行計算,這就是本人承擔的損失。保險的領取,跟銀行完全的不同。
萬能險,如果說你有很多錢,可以考慮考慮;如果不是,建議一定要謹慎,否則最後你會說「保險是騙人的」之說。
對於保險公司的分紅,是根據每家保險公司的盈利狀況而定,可有可無,具有明顯的不確定性.
購買保險原則是以社保為基礎,再加之適當的商業險作為補充比較好一點.
其保險費用的支出一般為年收入的10---20%左右,最好別超過20%,即用10%的資金保全自己100%的資產。
對於我們每個人,應該重考慮醫療健康方面的保險。直接的講,隨著人的年齡增大,身體抵抗力是成反比的,抵制相關風險的能力就相對很弱。
所以,你首先必須考慮醫療保險,不管是商保和社保的均可以,然後才考慮其它的保險產品,這樣才有意義。如果健康沒有保證,有再多的養老保險金,也是不切實際的。
建議你先購買國家推出的社保(最好有單位出面購買的情況)包括合作醫療保險,然後再考慮商業保險作為補充。
在這里,我知道在這個行業,大家有公認的三句話是這么說的「品牌在人壽」「平安的人才」「新華的產品」
最後關於投保原則需要注意的是:
(一)買保險先買醫療健康,有健康就能保證客戶擁有一切
(二)買保險輕言語重合同,人壽保險一般都是終生合同,買好了就能成為終生幸福,否則影響很大。
(三)保險產品需要具備保值增值的功能,現在的生活水平日增月高,必須能夠抑制通貨膨脹。
(四)買保險先大人後小孩,如果說大人都沒有保障,小孩擁有再多的保險,都是沒有任何意義的,畢竟是大人在為小孩支付相關費用。
3. 社保內部審計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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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會計機構內部稽核制度與內部審計制度的區別:
1、含義不同
內部稽核是會計工作流程中的一個階段,會計稽核機構設在會計機構內部,是會計機構內部進行的自我審核與檢查。
內部稽核制度是會計機構內部的一種工作制度。內部審計則是會計機構外的另行設立的審計機構,由審計人員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進行監督,內部審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本單位的行政領導人或者監督機構負責
2、工作人員的性質不同
內部稽核人員是會計崗位,而內部審計人員為非會計人員。
3、負責對象不同
內部稽核人員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負責,而內部審計人員對單位負責人負責。
4. 山東省社會保會保險費用專用收款票據可以補嗎
任何收款抄收據,已襲經開具交付繳款人後,表示收據載明的收款人已經收到繳款人所交該款項。除非繳款人、繳款金額等要素有誤收回所有聯次作廢重新開具正確收據外,收據不能作廢。因此,繳款金額、繕寫無誤的收據是不能重新開具的,重新開具意味著又收到了一筆收據載明的款項。
會計法規規定,由於繳款收據繳款人聯遺失、滅失、毀損等,可由繳款人向收款人申請,由收款人出具收據所載明的繳款日期、繳款人(名稱)、繳款事由、繳款金額、收款人加蓋財務專用章的證明。現在也可以由收款人復印其會計記賬聯加蓋收款人財務專用章交繳款人作為收款證明。
請採納。贊一個。謝謝。
5. 山東省社會保險基金專用票據上經濟類別上印著企業包含機關事業企業戶是什麼意
有列印個體,企業,經濟類別
6. 山東省泰安市新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地址在泰山大街東段路北,女55周歲,男60周歲退休。
如果有疑問,可以去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咨詢一下
發給社會保險年檢證。
7. 山東省社會保險基金交多少錢什麼時候受益
各縣標准都不同。繳費不少於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8. 養老保險SD許可權是什麼
社保有養 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 保險和生育保險五中許可權。
社會 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由社會集中 建立基金,以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能夠獲得國家和社會補償和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險的屬性 社會保險是國家根據憲法所制定的基本社會政策,社會保險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濟性、福利性、社會性.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
公民的社會保障權利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救助和住房保障等。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部分,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
社會保險機構的職能 社會保險機構是隸屬於政府部門的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能是:
(一) 在本轄區內貫徹落實政府制定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等社會保險政策.
(二) 受政府委託負責籌集和管理社會保險基金.
(三) 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等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四) 制定社會保險費用的收繳給付業務規程,並組織實施.
(五) 負責培訓和考核社會保險業務人員,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
(六) 負責搞好離退休職工的管理服務工作。
9. 社保局內審監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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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專項審計的主要內容是單位上一年度法定社會保險繳納情況。社會保險專項審計的思路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檢查單位在一年繳納年度內是否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核定基數、是否按照法定基數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是否有基數差額造成的社會保險差額、是否有人員漏繳問題等。
社會保險專項審計一般審查的資料包括工資資料、勞動關系資料、社會保險繳費資料、財務管理中的相關付款憑證、托收憑證,以及單位的相關資料三個部分。根據會專項審計結果要求單位對於欠繳的法定社會保險進行補繳,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相應的處罰。
社保審計對於監督社會保險制度的落實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同時也在法律層面保障了員工的基本生活權益。
每年的社保審計一般會在4,5月份開始,具體參照個地方的通知,我們城市的大致流程如下:
1,企業接到勞動局、社保局的審計通知;
2,企業填寫人員過錄表,表中包括員工的個人信息、工資信息等;
3,HR帶著資料去社保局,審計人員對於企業所填寫的「人員過錄表」進行審查,並與財務帳目進行比對;
4,對於有疑義的數據,審計人員將進行進一步的了解、取證;
5,審計人員根據所有資料進行審核,並出具審計結果;
6,審計結果經企業確認後,將上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審計查出存在以下情況,社保局將發出《整改通知書》和《整改須知》,通知企業整改
1.原申報工資總額與審計結果不一致
2.職工月平均工資與審計結果不一致
3.存在應參保未參保人員
10. 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審計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是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綜合管理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擬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
2、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組織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 3、擬定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制度,頒發社會保險管理系統內部審計檢查證;
4、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
5、制定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標准,認定投資機構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資格;
6、擬定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標准,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的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
7、負責本部的審計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01]第11號
頒布時間:2001-5-18 發文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已於2001年5月8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張左己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管理,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和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就本條前款所列行為進行的檢舉、控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承辦舉報受理和辦理工作。
負責受理、辦理舉報案件的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電話,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和受理舉報的范圍,並為舉報人提供其他便利條件。
第七條 監督機構受理當面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接待,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筆錄應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但舉報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絕錄音。
受理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在徵得舉報人同意後,可以錄音。
受理電報、傳真、信函和其他書面方式的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拆閱、登記。對內容不詳的署名舉報,應當及時約請舉報人面談或通過其他方式索取補充材料。
第八條 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並在職責范圍內依法採取必要措施。
第九條 對不屬於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第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一條 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辦理,並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調查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案件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責成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處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處理。
第十三條 舉報人要求答復本人所舉報案件辦理結果的,監督機構應當負責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四條 監督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直接辦理的舉報材料和交辦處理的舉報材料,逐件登記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舉報案件的主要內容和辦理結果。
第十五條 舉報材料和記錄應當按國家保密規定列入密件管理。辦結的舉報案件,應當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 監督機構對舉報案件應當每季度進行一次匯總分析,並於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將匯總情況報告上級監督機構。上級監督機構要求專門報告的,下級監督機構應當及時按照要求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理、辦理舉報案件時,應當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舉報材料;
(二)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
(三)不得向被調查單位和被調查人出示舉報材料;
(四)對匿名的舉報材料不得鑒定筆跡;
(五)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徵得舉報人的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等內容。
第十八條 舉報受理、辦理工作人員及其負責人,推諉、敷衍、拖延舉報處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基金監督的方式是指為履行基金監督職能,完成或達到基金監督任務或目的而採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括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然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第六十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第六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第六十七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第六十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六十九條 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第七十一條 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作為一個轉型中的國家,我國在經濟持續高速增長的同時,尚存在著社會結構性矛盾、利益沖突、收入差距、失業率、老齡化等問題,為了確保社會經濟穩定、健康和協調發展, 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是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建立的,由繳費單位和個人分別按照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用於解決社會成員因退休、醫療、傷殘等而提供物質幫助的專項基金,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五種。
社會保險基金一向被老百姓稱為「保命錢」,它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是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有力保證,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強大後盾。然而,山西、海南、河北、上海、雲南、浙江……多起涉案金額巨大的社保基金違法違規使用案件的曝光,使得公共基金管理問題屢次成為輿論焦點。統計顯示,在1986年至1997年間,全國有上百億元社會保險基金被違規動用。據不完全統計,1998年以來,全國清理回收擠占挪用基金160多億元。至2006年底,還有數十億元沒有回收入賬。截至 「十五」期間,勞動和社保障部接到擠占挪用基金舉報案件96件。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社保基金審計結果也表明,社會保險基金在運行管理中存在內控機制不嚴密、業務處理不規范、基金受到侵害等嚴重問題。
造成社保基金的違法違規使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管理體制的「泛行政化」、內部管理和控制不力、外部監督缺位等等,致使社保基金很難建立起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規范的會計審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風險防範機制。
為了全面保證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著力加強內部管理,加大對社保基金的審計監督,藉助外部監督的力量,施行有效的控制,以確保社保基金的安全,防止社保基金流失。
在社保基金管理體制暫時難以改變的情況下,各級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基金收支、基金運營管理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的監督檢查,能夠維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的貫徹執行,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正常運行,防範基金管理的各種風險,發揮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通過審計監督,能夠有效地制止和糾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在增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自我約束力的同時,進一步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國家審計署多次表示,今後審計部門將把老百姓關心的醫療、養老保險作為審計的重點。 社會保險基金審計屬於國家審計的范疇,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普遍性等特徵。筆者認為,為了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審計部門在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審計時,應當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審查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及執行情況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審計部門應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其審計內容和審計重點是:
1.基金預算編制是否堅持政策性、全面性、真實性、合理性的原則;
2.經批準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否被嚴格執行,有無超出預算的問題;
3.預算的調整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年度預算和決算是否報經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二)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
社會保險基金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按時、足額地進行徵收。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基金籌集范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靈活就業人員。構成社會保險基金組成內容的,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貼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對社會保險基金籌集的審計內容和重點是: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否按法定的項目和標准,及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基金、是否存在擅自擴大基金徵收范圍、任意提高或降低基金徵收比例,是否存在對企業實行減收免收社會保險費的現象。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否將基金的增值收入納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有無坐支、截留、轉移或隱瞞資金收入,私設「小金庫」的問題。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無不按規定收取滯納金,或未將滯納金列入收入的情況。
4.社保經辦機構是否建立完整的基礎數據,是否對參保人群進行有效監督,對在征管過程中發生的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現象是否進行有效遏制。
5.社會保險基金登記、申報、征繳是否脫節。
6.經辦機構征繳的社會保險費是否及時足額繳入收入戶,有無不入賬,搞「體外循環」或被擠占挪用。
(三)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
社會保險基金應按社會保險的籌資范圍、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出。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主要包括社會保險費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
對社會保險基金使用進行審計的內容和重點是:
1.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是否依法及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有無拖欠、截留和任意擴大或縮小開支范圍的情況,如拒絕支付應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或承擔不屬於社會保險基金開支的項目等問題。
2.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是否按規定編制預算、計劃,有無超預算、超計劃用款。調劑資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專款專用、合理合法,資金的調度和用款計劃是否按規定的程序報批。
3.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有無違規支付、虛列支出、轉移資金和擠占挪用等損害侵蝕社會保險基金的情況。
4.受益人是否存在虛報、冒領和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經辦機構是否定期對離退休人員進行必要的生存調查。
5.經辦機構是否對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嚴密的審核,如喪葬撫恤費的支取是否提供火化發票及死亡證明。
6.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對重大資金的支付是否實行集體決策,在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環節是否設置審核和監督崗位。
7.社會保險基金支付是否嚴格遵循統籌范圍內支付原則、專款專用原則、統一性原則、適度性原則。
(四)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
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基金根據國家的要求統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節。基金結余,除根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商定的、最高不得超過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和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保險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
對社保基金管理情況的審查,是整個社保基金審計的重點所在。其審計的內容和重點為:
1.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如財務和內部審計機構是否健全, 能否發揮核算監督和控制的作用。
2.社會保險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規。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社保管理部門、社保經辦機構和其他單位、個人有無以各種形式將社會保險基金用於對外投資、經商、辦企業,為企業貸款擔保、抵押、彌補行政經費和平衡財政預算等情況,是否存在貪污、私分基金等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長期掛賬,以前擠占挪用基金是否回收。
3.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基金預算、決算編制、審批、執行和調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財務制度,有關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是否真實、合法;會計核算是否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4.結余基金收益狀況,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