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浙江省海事局辦理船舶油污保險需報備手續
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辦證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要求凡在浙江轄區登記的載運散裝油類物質的沿海航行船舶和1000總噸及以上載運非油類物質的沿海航行船舶,均應當持有我局簽發的相應的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現就辦理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相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適用船舶
(一)所有載運散裝持久性油類物質的沿海航行船舶,均應當持有《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1200總噸及以上載運散裝持久性油類物質的沿海航行船舶,自2011年3月1日起實施;1200總噸以下載運散裝持久性油類物質的沿海航行船舶,暫緩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
(二)1000 總噸及以上載運散裝非持久性油類物質的沿海航行船舶,除持有《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外,還應當在其下次換發證書之日起持有《非持久性油類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其保險標的應當包括非持久性油類物質造成的污染損害和燃油造成的污染損害。在辦理本款所述兩項證書時,應分別出具相應的船舶防污文書申請書和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單證或者其他財務保證證明,並在保證證明中寫明保險種類。
(三)1000總噸以下的載運散裝非持久性油類物質的沿海航行船舶,應當自2011年3月1日起持有《非持久性油類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
(四)1000總噸及以上載運非油類物質的船舶,應當自2010年10月1日起持有《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
二、辦證要求
1、申 請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2、具備條件:
1) 其所持的油污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公布、經浙江海事局備案具有相應賠償能力的金融機構或者互助性保險機構辦理;
2) 保額滿足其所承擔的責任限額。
3、提交材料:
辦理人在浙江海事局網上申報平台進行電子申報的同時,可在浙江海事局危防處當場提交或者通過郵寄提交以下材料:
1) 《船舶防污文書申請書》;
2) 油污和其他保賠責任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明原件;
3) 保單復印件;
4) 船舶國籍證書及其復印件;
5) 委託證明及委託人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所有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4、辦理結果:
我局收到書面材料後,將對書面和網上申請資料進行審核,並在網上平台反饋受理結果;對於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將予以受理;對於不符合要求的,將予以退回;對於需要材料補正的,我局將在網上平台反饋原因,請按照要求補正材料並重新提交。
提交材料和網上申報符合條件的,我局將在7個工作日之內簽發《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並在網上申報平台給予結果反饋(工作台顯示復審、審批或辦結狀態即可領取證書);
5、證書領取:證書辦理人員憑身份證領取;其餘應持船舶所有人委託書,憑身份證領取。
6、收費標准:《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正本每本50元,副本每本10元;其他證書不收費。
三、退保要求
船舶因為買賣、注銷、保險人更換等原因,需要申請油污和其他保賠責任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明原件(藍卡)退還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所有人情況說明;
2、船舶保險人退保申請函;
3、經浙江海事局核發的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正本;
4、船舶注銷登記復印件(如適用)
5、委託證明及委託人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辦理證書注意事項
1、《船舶防污文書申請書》請使用最新版本,可在浙江海事局網站「表格下載」欄目下載;
2、按照貨種正確選擇辦理證書種類,每種證書提交一份申請表
3、提交復印件請保證內容清晰可辨,並加蓋所有人用章;
4、網上申報平台填報時,請注意核對船舶基本資料、保證類別、保證期限和保險人名稱地址,確保信息准確;
5、保單和藍卡中船舶航線應和船舶適航證書所載航區一致;
6、保險期限應詳細到XXXX年XX月XX日XX時;
Ⅱ 新買船舶,辦完油污險,去海事局辦油污險證書,需要帶什麼東西
具備條件:1、其所持的油污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公布具有相應賠償能力的金融機構或者互助性保險機構辦理;
2、保額滿足其所承擔的責任限額。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書申請書;
2、油污和其他保賠責任險或其他財務保證有效單據;
3、船舶國籍證書及影印件;
4、委託書及其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辦理時)。
辦結期限:7個工作日
收費標准:《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正本每本50元,副本每本10元。
以上是各海事機構統一的要求,另外不同的地方可能還會有其他個別材料需要提交,建議你去之前打海事局政務中心的電話咨詢一下。
Ⅲ 國際上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機制是怎樣的
我國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機制:
為了解決「污染者付費」背後的尷尬,國際上建立了由油輪船東強制險為第一層保障,石油貨主攤款的油污基金賠償為第二層保障的賠償機制,確保污染受害人(包括污染清除單位、海產品養殖戶、旅遊業經營者等)得到足夠賠償的通行做法。而後者——賠償基金的運行模式主要有三種:
一是國際油污基金模式。該基金成立於上世紀70年代,由締約國石油公司根據每年的海上運油量支付攤款,並對成員國境內發生的船舶油污損害進行賠償。迄今為止,有100多個國家加入該基金。在我國,該模式僅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是美國模式。美國不參加國際油污基金,而是通過制定油污法,建立了國家油污基金中心(NPFC)和溢油責任信託聯合基金(OSLTF),並有高達10億美元的國內油污基金。以高保險、高攤款、高賠償為特徵的運作在方式上與國際賠償機制相似,但對船舶所有人的責任要求更高。
三是加拿大模式。作為世界上第一個通過國內立法建立油污損害賠償機制的國家,加拿大一方面加入國際油污基金,另一方面又通過建立國內油污基金彌補國際油污基金賠償的不足,而後者的資金來源主要為石油公司攤款。一旦發生溢油事故後,由國內油污基金先墊付清污費和部分賠償,然後再按照國際公約向船舶所有人、國際油污基金追償。
參考:http://www.etest8.com/haiccy/nan/119507.html
Ⅳ 重倉廣船國際,中國重工,中國船舶股票的有哪些基金
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 74928.07 54.37 A股 公司 未變
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 4266.99 3.10 A股 公司 ↑2027.09
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 4120.61 2.99 A股 公司 新進
司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 2395.03 1.74 A股 基金 ↓-508.65
司-富國中證軍工指數分
級證券投資基金
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 2171.48 1.58 A股 公司 新進
司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2.85 0.63 A股 基金 新進
前海開源中航軍工指數分
級證券投資基金
大成基金-農業銀行-大 793.35 0.58 A股 基金專戶 新進
成中證金融資產管理計劃
工銀瑞信基金-農業銀行 793.35 0.58 A股 基金專戶 新進
-工銀瑞信中證金融資產
管理計劃
嘉實基金-農業銀行-嘉 793.35 0.58 A股 基金專戶 新進
實中證金融資產管理計劃
中歐基金-農業銀行-中 778.35 0.56 A股 基金專戶 新進
基金(Fund)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說,基金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例如,信託投資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指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種:基本分析法,技術分析法、演化分析法,其中基本分析主要應用於投資標的物的價值判斷和選擇上,技術分析和演化分析則主要應用於具體投資操作的時間和空間判斷上,作為提高證券投資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補充。
Ⅳ 船舶保險理賠項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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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說的是正確的方法,需按照保險條例中所列的保險責任和免除條款、特約條款進行操作。一般情況下,船舶保險分為財產的保險,費用的保障和責任的保障,財產保險和費用保障一般的被保險人都會列在合同中,糾紛最為多的就是責任保障中的碰撞責任和法律責任。根據你的陳述,你的情況屬於船舶碰撞碼頭、船塢及其他固定建築物的損失、延遲、喪失使用和救助費用方面的責任。如果是中國保險公司,且保單項目中列有該項,保險人負全責,國外的就不一定了。
如果碼頭方面把說你們碰撞碼頭後,造成了該片海域魚類資源的減少(舉例),那麼你可以請求保險人進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了(當然也要在保單的說明中有明確的提到的)。
還有個重要的就是船上面所仔貨物的損失,一般情況下是由保賠協會承擔和承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保單中也是需要有明確的說明的額。
Ⅵ 請問船舶油污民事責任保險需要在哪個保險公司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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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辦證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要求凡在浙江轄區登記的載運散裝油類物質的沿海航行船舶和1000總噸及以上載運非油類物質的沿海航行船舶,均應當持有我局簽發的相應的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現就辦理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相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適用船舶
(一)所有載運散裝持久性油類物質的沿海航行船舶,均應當持有《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1200總噸及以上載運散裝持久性油類物質的沿海航行船舶,自2011年3月1日起實施;1200總噸以下載運散裝持久性油類物質的沿海航行船舶,暫緩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
(二)1000總噸及以上載運散裝非持久性油類物質的沿海航行船舶,除持有《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外,還應當在其下次換發證書之日起持有《非持久性油類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其保險標的應當包括非持久性油類物質造成的污染損害和燃油造成的污染損害。在辦理本款所述兩項證書時,應分別出具相應的船舶防污文書申請書和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單證或者其他財務保證證明,並在保證證明中寫明保險種類。
(三)1000總噸以下的載運散裝非持久性油類物質的沿海航行船舶,應當自2011年3月1日起持有《非持久性油類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
(四)1000總噸及以上載運非油類物質的船舶,應當自2010年10月1日起持有《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
二、辦證要求
1、申請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2、具備條件:
1)其所持的油污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公布、經浙江海事局備案具有相應賠償能力的金融機構或者互助性保險機構辦理;
2)保額滿足其所承擔的責任限額。
3、提交材料:
辦理人在浙江海事局網上申報平台進行電子申報的同時,可在浙江海事局危防處當場提交或者通過郵寄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防污文書申請書》;
2)油污和其他保賠責任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明原件;
3)保單復印件;
4)船舶國籍證書及其復印件;
5)委託證明及委託人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所有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4、辦理結果:
我局收到書面材料後,將對書面和網上申請資料進行審核,並在網上平台反饋受理結果;對於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將予以受理;對於不符合要求的,將予以退回;對於需要材料補正的,我局將在網上平台反饋原因,請按照要求補正材料並重新提交。
提交材料和網上申報符合條件的,我局將在7個工作日之內簽發《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並在網上申報平台給予結果反饋(工作台顯示復審、審批或辦結狀態即可領取證書);
5、證書領取:證書辦理人員憑身份證領取;其餘應持船舶所有人委託書,憑身份證領取。
6、收費標准:《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正本每本50元,副本每本10元;其他證書不收費。
三、退保要求
船舶因為買賣、注銷、保險人更換等原因,需要申請油污和其他保賠責任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明原件(藍卡)退還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所有人情況說明;
2、船舶保險人退保申請函;
3、經浙江海事局核發的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正本;
4、船舶注銷登記復印件(如適用)
5、委託證明及委託人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辦理證書注意事項
1、《船舶防污文書申請書》請使用最新版本,可在浙江海事局網站「表格下載」欄目下載;
2、按照貨種正確選擇辦理證書種類,每種證書提交一份申請表
3、提交復印件請保證內容清晰可辨,並加蓋所有人用章;
4、網上申報平台填報時,請注意核對船舶基本資料、保證類別、保證期限和保險人名稱地址,確保信息准確;
5、保單和藍卡中船舶航線應和船舶適航證書所載航區一致;
6、保險期限應詳細到XXXX年XX月XX日XX時;
Ⅶ 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怎樣繳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接收從海上運輸的持久性油類物質貨物的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按照《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徵收及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繳納基金,但過境運輸持久性油類物質貨物除外。基金起征標准為每噸持久性油類物質貨物0.3元人民幣,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根據船舶油污事故賠償額以及持久性油類物質貨物接收量,考慮貨物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的承受能力,可調整具體徵收標准。上述內容是《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徵收及使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內容,具體內容以即將頒布實施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徵收及使用管理辦法》為准。
Ⅷ 七家單位獲船舶油污基金賠償共計多少
6月28日,中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召開會議,決定對近年發生的4起船舶油污事故中的7家索賠單位進行賠償,共計1042萬元。會議還審議通過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索賠指南(試行版)》《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理賠導則(試行版)》等文件的修訂內容。
據介紹,在決定賠付的其他案件中,2017年溫州水域疑似走私油品船失火案,是中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管理委員首次受理賠付此類非常規海上不明船舶油污索賠案件。此次索賠案件進一步體現了油污基金在保障海洋環境、惠及民生、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的積極作用。
Ⅸ 海事局是做什麼的
海事局不是去海上工作的。海事局其主要職能為:
一、擬訂和組織實施國家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和登記、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標准。
二、統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監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產條件和水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違法案件。
三、負責船舶、海上設施檢驗行業管理以及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設施法定檢驗和發證工作。
四、負責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員適任資格培訓、考試、發證管理。審核和監督管理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員培訓機構資質及其質量體系;負責海員證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環境。
(9)中國船舶油污理賠基金擴展閱讀:
海事局職責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等有關文件精神,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為交通運輸部直屬行政機構,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和登記、防止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執法職責。主要職責如下:
(一)擬訂和組織實施國家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和登記、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標准。
(二)統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監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產條件和水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違法案件;指導船舶污染損害賠償工作。
(三)負責船舶、海上設施檢驗行業管理以及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設施法定檢驗、發證工作;
審定船舶檢驗機構和驗船師資質、負責對外國驗船組織在華設立代表機構進行監督管理;負責中國籍船舶登記、發證、檢查和進出港(境)簽證;負責外國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國港口、水域的監督管理;負責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盜管理工作;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督。
(四)負責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員適任資格培訓、考試、發證管理。審核和監督管理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員培訓機構資質及其質量體系;負責海員證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環境。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劃定;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監督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條件;核准與通航安全有關的岸線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
管理沉船沉物打撈和礙航物清除;管理和發布全國航行警(通)告,辦理國際航行警告系統中國國家協調人的工作;審批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我國非開放水域;辦理港口對外開放的有關審批工作和中國便利運輸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負責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標、無線電導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區港口航道測繪並組織編印相關航海圖書資料;歸口管理交通行業測繪工作;承擔水上搜尋救助組織、協調和指導的有關工作。
(七)組織實施國際海事條約;履行「船旗國」、「港口國」及「沿岸國」監督管理義務,依法維護國家主權;負責有關海事業務國際組織事務和有關國際合作、交流事宜。
(八)組織編制全國海事系統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計劃;管理所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教育、科技、人事、勞動工資、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船舶港務費、船舶噸稅、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等有關管理工作;受部委託,承擔港口建設費徵收的管理和指導工作;負責全國海事系統統計和行風建設工作。
(九)承辦交通運輸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Ⅹ 如何認定船舶油污損害的賠償范圍
法律依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1〕14號)
第九條 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范圍包括:
(一)為防止或者減輕船舶油污損害採取預防措施所發生的費用,以及預防措施造成的進一步滅失或者損害;
(二)船舶油污事故造成該船舶之外的財產損害以及由此引起的收入損失;
(三)因油污造成環境損害所引起的收入損失;
(四)對受污染的環境已採取或將要採取合理恢復措施的費用。
第十條 對預防措施費用以及預防措施造成的進一步滅失或者損害,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污染范圍、污染程度、油類泄漏量、預防措施的合理性、參與清除油污人員及投入使用設備的費用等因素合理認定。
第十一條 對遇險船舶實施防污措施,作業開始時的主要目的僅是為防止、減輕油污損害的,所發生的費用應認定為預防措施費用。
作業具有救助遇險船舶、其他財產和防止、減輕油污損害的雙重目的,應根據目的的主次比例合理劃分預防措施費用與救助措施費用;無合理依據區分主次目的的,相關費用應平均分攤。但污染危險消除後發生的費用不應列為預防措施費用。
第十二條 船舶泄漏油類污染其他船舶、漁具、養殖設施等財產,受損害人請求油污責任人賠償因清洗、修復受污染財產支付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污染財產無法清洗、修復,或者清洗、修復成本超過其價值的,受損害人請求油污責任人賠償合理的更換費用,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應參照受污染財產實際使用年限與預期使用年限的比例作合理扣除。
第十三條 受損害人因其財產遭受船舶油污,不能正常生產經營的,其收入損失應以財產清洗、修復或者更換所需合理期間為限進行計算。
第十五條 未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受損害人從事海上養殖、海洋捕撈,主張收入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請求賠償清洗、修復、更換養殖或者捕撈設施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 受損害人主張因其財產受污染或者因環境污染造成的收入損失,應以其前三年同期平均凈收入扣減受損期間的實際凈收入計算,並適當考慮影響收入的其他相關因素予以合理確定。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認定收入損失的,可以參考政府部門的相關統計數據和信息,或者同區域同類生產經營者的同期平均收入合理認定。
受損害人採取合理措施避免收入損失,請求賠償合理措施的費用,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以其避免發生的收入損失數額為限。
第十七條 船舶油污事故造成環境損害的,對環境損害的賠償應限於已實際採取或者將要採取的合理恢復措施的費用。恢復措施的費用包括合理的監測、評估、研究費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發[2005]26號)
150.油污損害賠償范圍包括:
(1)船舶油污造成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損失;
(2)為防止或減輕污染支出的清污費用損失。清污費用的計算,應當結合污染范圍、污染程度、溢油數量、清污人員和設備的費用以及有關證據合理認定;
(3)因船舶油污造成的漁業資源和海洋資源損失,此種損失應限於已實際採取或將要採取的合理恢復措施的費用。
三、《〈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92年議定書》
第2條 對《1969年責任公約》第Ⅰ條作如下修正:
1.以下列條文取代第1款:
「船舶」系指為運輸散裝油類貨物而建造或改建的任何類型的海船和海上航行器;但是,能夠運輸油類和其它貨物的船舶,僅在其實際運輸散裝油類貨物時,以及在此種運輸之後的任何航行(已證明船上沒有此種散裝油類運輸的殘余物者除外)期間,才應視作船舶。
2.以下列條文取代第5款:
「油類」系指任何持久性烴類礦物油,如原油、燃料油、重柴油和潤滑油,不論是在船上作為貨物運輸還是在此種船舶的燃料艙中。
3.以下列條文取代第6款:
「污染損害」系指:
(a)油類從船上溢出或排放引起的污染在該船之外造成的滅失或損害,不論此種溢出或排放發生於何處;但是,對環境損害(不包括此種損害的利潤損失)的賠償,應限於已實際採取或將要採取的合理恢復措施的費用;
(b)預防措施的費用及預防措施造成的進一步滅失或損害。
4.以下列條文取代第8款:
「事故」系指具有同一起源的造成污染損害或形成造成此種損害的嚴重和緊迫威脅的任何一個或一系列事件。
5.以下列條文取代第9款:
「本組織」系指國際海事組織。
6.在第9款後加一新款,條文如下:
「《1969年責任公約》」系指《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就該公約的《1976年議定書》的當事國而言,該詞應視為包括經該議定書修正的《1969年責任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