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意外險被保險人意外身故理賠,如果沒有找到被保險人,按法律規定是按失蹤人口來定,理賠時限是兩年,兩年後沒找到人,按意外賠償金來賠,有兩倍的,有三倍的,如果兩年後十年內人回來了,可能法院會追回賠償金。他就不算失蹤人口了。
『貳』 身故後 保險理賠期限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這要看你所購買的險種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項是什麼。
對於一年期險種來說,雖然每年都在續保,但是每年都是一個新的保險合同,那就不存在兩年後的問題,就算是三年後也是不賠的。
對於長期險來說,兩年後是賠的,但是是按照疾病身故進行賠償的,不按照意外身故賠償(例如有些險種規定疾病身故賠一倍,意外身故賠兩倍,那隻能按一倍進行賠償)
『叄』 保險的理賠時效,時間是怎麼算的
從報安到出理賠結論的時間, 時間限制見保險合同規定
『肆』 人身保險的索賠時效是多長時間
在人壽保險中,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索賠時效為5年;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在健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索賠時效為2年,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為了使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盡快得到理賠,提出索賠,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越快越好。
『伍』 被保險人身故隔多久報案理賠才有效
只要證件齊全,就可以。病例,死亡證明,火化證,當地派出所銷戶證明。保險合同一起,就可以了,先撥打保險公司的955開頭服務熱線報案,再去當地公司理賠就可以了。理賠是有時效的,被保險人身故5年內可以理賠。過後不能理賠。~!~
『陸』 保險公司理賠期限是多長時間
不同險種、不同保險公司的理賠時間都有不同。細則內容奶爸整理在這里《關於保險理賠,你知道多少?》建議仔細閱讀。『柒』 保險理賠有時間限制嗎
保險法對保險賠付時效的規定:人壽保險(一般指長期壽險或者死亡、傷殘等給付性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一般是指醫療、津貼等費用補償型賠付性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以上時間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保險理賠必須在索賠時效之內提出,超過時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不提供必要的單證和不領取保險金的,視為放棄權利。險種不同,時效也不同。
同時索賠時效是要從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算起。保險事故發生之後,被保險人、投保人或受益人應立即到保險公司報案,然後再提出具體的保險索賠請求。
補充商業保險的索賠時效一般是2年,這主要是指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以內沒有提出索賠的,視為主動放棄索賠權。其中理賠規定是必須在30天以內做出核定,審核通過之後必須在10天以內支付賠款。
也就是說,一般來講為保障客戶的合法權益,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為5年;其他保險的索賠時效為2年。意外傷害及意外醫療險不屬人壽險范疇,其請求賠償的時效為二年。所以,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若超過理賠申請時效,一旦發生理賠糾紛,客戶將失去了訴訟的權利。
因此,為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失,投保人在購買保險後,要定期整理自己的保單,並注意索賠的有效期限,一旦出險要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理賠,以免錯過理賠時效,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捌』 請問關於人身意外死亡保險有沒有一個明確的賠付時間規定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二十六條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身保險合同
第三十一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第三十二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三十三條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第三十四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玖』 被保險人身故理賠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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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是瞎說!死亡證明只能證明人死了不能證明是自殺還是他殺!自殺是不能理賠的!他殺必須有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有破案記錄!就是證明是他殺保險公司也不會馬上賠付得把兇手繩之以法之後或公安機關開具說明一定時間內不能破案……你這種情況只能盯住公安機關破案了!案破了保險理賠就快了!保險公司不具備破案功能,理賠依據是公安機關的案情說明證明之類!理賠期限是:保險公司出定損單(理賠金額)出來後兩年之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