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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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關於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容的通知
保監發[2005]18號
各保險公司、行業協會、各保監局、機關各部門:
為了適應保險市場發展的需要,加強依法行政,我會對成立以來至2003年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決定廢止一批規范性文件。現將廢止的規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17.關於印發《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和《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的通知(保監發[2000]16號);
23.關於印發《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和《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解釋》的通知(保監發[2000]102號);
B、根據上述規定,原保監會制定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廢止,不再適用。
Ⅱ 機動車保險條款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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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保險公司的車險條款都是統一的,是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中國保監會批準的。統一保險條款分為A、B、C三款,保險公司根據自身的需要選擇。由於這三種保險條款內容有差別,廣大車主不要單看價格,而要仔細研究相關條款,以免買的保險不能夠保險。初步研究的結果,對被保險人的保障程度,A款最好,B款次之,C款最差。B和C都將被保險人不承擔事故責任時保險人不賠償列為特別條款,C還將不承擔律師費、訴訟費、鑒定費等列為特別條款。
先來看看A、B、C車損險不同:
一、賠償范圍的不同
1、在自然災害方面,B比A增加了暴風和龍卷風,C又比B增加了台風、熱帶風暴、雪災、冰陷、沙塵暴。在自然災害方面,A的賠償范圍最窄,C的賠償范圍最寬。
2、單獨玻璃損壞方面,A對於任何的玻璃單獨損壞都不賠償,B和C賠償單獨的天窗玻璃損壞(前擋和左右沒有)。
在玻璃單獨損壞方面,A的賠償范圍最窄,全部不賠。
所以不管哪家保險,除基本保險外最好買上《玻璃單獨損壞險》,防被人砸窗後不賠。
二、不賠償范圍的不同
1、B和C都明文規定當保險機動車一方不承擔事故責任時,不賠償機動車的損失,A則無此規定。
A對被保險人較為有利,尤其是當事故責任方為非機動車或者行人時,或者責任方雖然也是機動車,但是責任方耍賴不賠的。(按責賠付)
2、B明文規定不賠償停車費、保管費、扣車費以及各種罰款;
C明文規定不賠償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罰款、罰金或者懲罰性賠款,以及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檢驗費、鑒
定費、評估費。
A則沒有上述規定。
因此,A在這方面對被保險人最為有利,C最不利。
3、B不賠償單獨的倒車鏡或者車燈的損壞,A和C沒有此規定,B最差。
三、免責范圍不同(第三者)
對於造成家庭成員人身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免除,三款條款略有不同:
A款:免除對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B款:免除對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其允許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人身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C款:免除對被保險人和其允許的駕駛員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Ⅲ 最新版機動車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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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車險將有三大變化
車險變化一:保險責任更寬
1、原來車輛沒掛牌時出了事故是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新條例也可賠。
為滿足保險消費者對保險單「即時生效」的需求,此次條款刪除了保險單中「次日零時生效」的約定,遵循契約自由原則,允許投保人在「零時起保」或者「即時生效」之間做出選擇。
2、自家車撞自家人的,可以獲賠
新條款規定,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向第三方索賠的,保險人應積極協助,被保險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新條款擴大了保險責任范圍,在商業車險條款責任免除中,將三者險中「被保險人、駕駛人的家庭成員人身傷亡」列入承保范圍,也就是說開車撞了自家人也列入了承保范圍。
3、意外導致車上人員撞傷的,可獲賠償冰雹、台風、暴雪等自然災害和所載貨物、車上人員意外撞擊導致的車損也可以獲得賠償。
4、「高保低賠」問題得到調整
原來的高保低賠,即是投保車輛無論過了多少年,投保時都要按照新車購置價來繳納保費,而在賠付時卻只按比例進行理賠,但是在改革後,保費的確定就與新車購置價脫節了。比如新車一台價格是5萬元,投保5萬元,兩年後按照折舊價格投保,不在是5萬元。
車險變化二:費率與風險掛鉤,出險頻率有效降低什麼是風險?
風險是和交警違章記直接聯系,車子違章越多,次年保費就會越多。新的政策規定每個車的保費是不一樣的,因為風險不同,跟駕駛員違章次數,出險頻率都是有關系的。
規定指出,被保險車輛出險2次,其保費上浮25%;出險3次的上浮50%;出險4次的上浮75%;而如果一年之內被保險車輛出險5次,該車輛下一年的保費將翻倍。
建議:如果被保險車輛出險後,維修費用在1000元以下,建議大家不要走保險,如果走保險,那麼明年被保險車輛的保費將提高1000元,有些得不償失。因此對於一些小刮蹭或者小事故,私了可能更劃算。
車險變化三:車損險可三種方式索賠
車主可以採用三種方式索賠車損險,既可以向責對方索賠,也可以向責任對方的保險公司索賠,還可以向自己車損險的保險公司申請先行賠付,再將向責任對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公司。
車險三大誤區讓你哭都找不著調
1誤區:全險=特省心,出了事全賠!
生活中我們經常會聽到這樣的話:沒事,我這車買的可是全險,出什麼事都賠!那麼,事實是這樣嗎?上了「全險」,無論發生怎樣的事故都不需要擔憂了?
首先,我們得先明確「全險」的概念。其實全險是一個非常模糊的概念,從字面上理解,它是「保險全買上了,什麼損失保險公司都可以賠償」的意思。其實,在保險術語中根本不存在這個詞語。保險公司的汽車險種有很多,以改革後車險條款為例,車險有兩主險和附加險兩大類別,其中主險共有4種(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機動車全車盜搶保險共四個獨立的險種);附加險有11種(這11項的附加險分別包括:1、玻璃單獨破碎險2、自燃損失險3、新增加設備損失險4、車身劃痕損失險5、發動機涉水損失險6、修理期間費用補償險7、車上貨物責任險8、精神損害撫慰金責任險9、不計免賠率險10、機動車損失保險無法找到第三方特約險11、指定修理廠險。)
那麼,你理解的「全險」是什麼呢?
一種情況是,有的人可能只購買了以上險種的一些主要險種,比如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盜搶險、不計免賠險等,就根據字面理解以為自己買了「全險」。
另一種情況,即便是你投保了全部的車險和附加險(共計15款),也不能說是「全險」,因為還有很多種情況屬於保險除外責任。因此,消費者一定要正確理解「全險」的概念,可以說,並沒有真正的「全險」存在,只是有的消費者購買的險種相對更為全面,提供的保障更多而已。
2誤區只要總額在12萬以下,交強險都賠
有些車主在選擇保險時認為交強險已經有12萬的賠償了,按照這個數額,應該可以滿足很多賠償金額,因此僅投保了交強險,而沒有投保其他的保險。但是這些車主卻忽略了交強險是有限額這點。按照現行交強險限額的規定,在被保險人有責的情況下,醫療費賠償的限額為10000元,死亡傷殘類的限額為110000元,財產損失的限額為2000元;在無責的情況下,醫療費賠償的限額為1000元,死亡傷殘類的限額為11000元,財產損失的限額為100元。也就是說,交強險的賠償是按照項目計算的,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屬於醫療費賠償的限額,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喪葬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屬於死亡傷殘類的限額,因此122000元的限額不是所有的損失費用的簡單相加,各個大類之間的限額不能混同。
3誤區保險到期,過幾天再續沒關系
有些車主在交強險過期後忘了續保,也有些車主認為晚幾天續保沒關系,然而就因為心存這樣的僥幸,就有可能造成巨大的損失。我國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在這段時間內,如果你不幸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要求你賠償12萬元以下的金額都是成立的,而且這部分費用還得自己擔!此外,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換句話說,如果沒有投保交強險,即使發生事故時的駕駛人不是車主,車主和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關系,也要在交強險122000元的限額內與駕駛人承擔連帶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再由駕駛人承擔相應責任。
Ⅳ 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
HOHO。。。老兄你真幽默哈!
所謂之全保就是對所有保險標的都進行投保,因為車險投保項目較多,比如機動車損失、車輛盜搶、發動機涉水、自然損失、第三方責任、所有車座、玻璃、車身劃痕、駕駛員。。。最後是不計免賠,如果是高檔車還最好加上專修。所謂之全保就是把這些都買上相應的保險金額,當然這個保險金額是與車子實際購買價或重置價,就是當前價值相關的,不是你買的十萬車能買二十萬車損,當然第三方責任有很多個檔次來選擇,在現在這個社會名車較多,建議把第三方責任買高一些。
綜合以上,就是如果是在你購買范圍之內的保險金額出險,那麼就不用自己承擔過多的經濟責任,舉個例子,第三方責任如果是購買20萬,若因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三十萬經濟損失,那麼多出的十萬就自己承擔了,不知道這么講你明白沒有?
以上來自中國人壽中山分公司,祝你健康平安!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Ⅳ 平安的機動車保險條款
針對客戶對保險條款的不了解,平安車險對機動車保險條款解釋正好滿足這一專需求。隨著平安保險官屬方網站車險投保平台的不斷完善和進一步推廣,廣大車主也將獲得更好的服務與更多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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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機動車商業保險行業基本條款
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是保險人和投保人共同約定的(雖然多為格式條款),除非通過法庭調查予以排除外,一般法庭都會確認條款效力,按照約定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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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機動車三者險保險條款
第一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於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二條 下列原因導致的意外事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
(二)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徵用;
(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四)受害人與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惡意串通;
(五)被保險人、駕駛人或受害人故意導致事故發生的。
第三條 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除非另有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
(二)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
(三)保險車輛在競賽、檢測、修理、養護,被扣押、徵用、沒收,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
(四)牽引其他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或被該類車輛牽引;
(五)保險車輛轉讓他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保險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十五條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
第四條 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依法取得駕駛證、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三)學習駕駛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的;
(四)實習期內駕駛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或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的;
(五)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麻醉葯品的;
(六)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允許而駕車的;
(七)利用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
(八)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九)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保險車輛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第五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或本車上的財產損失;
(三)保險車輛發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網路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四)車載貨物掉落、泄漏、腐蝕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六)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
(七)停車費、保管費、扣車費及各種罰款;
(八)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九)根據保險單約定的免賠率計算的被保險人應當自行承擔的部分。
第六條 應當由交強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車輛未投保交強險或交強險合同已經失效的,對於交強險責任限額以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七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賠償限額
第八條 本條款規定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分以下八檔,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5萬元、10萬元、15萬元、20萬元、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且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賠償處理
第九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
(一)保險單;
(二)被保險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證明、保險車輛行駛證、駕駛人駕駛證;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
(四)第三者財產損失程度證明或人身傷殘程度證明以及有關損失清單和費用單據;
(五)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供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的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六)其他能夠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十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
第十一條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十二條 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人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或保險車輛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保險車輛方負全部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100%;
保險車輛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70%;
保險車輛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50%;
保險車輛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30%;
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根據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本保險實行相應的事故責任免賠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險車輛駕駛人負全部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20%;負主要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15%;負同等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10%;負次要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5%。
第十四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違反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五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實際行駛區域超出保險單約定范圍的,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六條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指定駕駛人或不指定駕駛人,並執行相應的費率。
指定駕駛人的,投保人應如實告知指定駕駛人的相關信息,包括駕駛人姓名、性別、年齡、准駕車型、初次領取駕駛證時間、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號碼等。
指定駕駛人的保險車輛,由非指定駕駛人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駕駛人的信息不真實的,賠償時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七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准以及本保險合同的規定,並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准,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
第十八條 因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的,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因被保險人原因導致損失無法確定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保險人賠償范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本保險按以下方法計算賠償金額:
(一)當被保險人應負賠償金額高於賠償限額時:
賠款=賠償限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
(二)當被保險人應負賠償金額等於或低於賠償限額時:
賠款=應負賠償金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
被保險人應負賠償金額為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各分項限額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責任比例。
第二十一條 因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的,對於損失後的殘余部分,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條 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掛車引起的賠償責任視同主車引起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掛車賠償責任與主車賠償責任所負賠償金額之和,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
主車、掛車在不同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比例分攤賠款。
第二十三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合同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就賠款金額協商確定並賠償結案後,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獲得賠償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間屆滿。
第二十六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進行現場查勘、核損定價、參與案件訴訟、向被保險人提供建議以及對相關單證的出具和要求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政策解讀:
從現有法律規定及法律適用原則分析,對《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稱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辦法實行以前,依投保人與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而產生的保險事故理賠案件,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限額內直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損害的各項費用,與法律原意不符,訴訟程序有欠適當。
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第三者責任險賠付的法律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應予了解:
1、應堅持不同的法律關系處理的民事訴訟原則
在國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前,或著說,在國務院就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實行辦法作出規定前,保險公司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保險合同關系,因此產生的保險事故賠償屬於保險人的合同義務,因而其賠付應遵循合同相對性原則,賠償請求許可權於投保人或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之間是侵權法律關系,其提出賠償請求訴訟的被告應為侵權人。保險人與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之間並無直接法律關系,將保險人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列為共同被告,將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放在一個訴中處理,違背了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而且,這種處理還導致法院在對保險合同關系沒有進行實質審查的情況下,直接以判決結果對保險合同義務作出認定,實際上剝奪了保險人在該合同義務承擔方面的實體抗辯權和程序訴權。
2、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七十六條應作正確、合理的理解
不應孤立地理解這兩個條款,應結合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理解。第十七條是引導性立法,是對政府在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方面提出的要求,該條款還包括要求政府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並且明確由中央政府即國務院規定具體實行辦法。也就是說,本法所稱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在本法實施後,在國務院規定了具體辦法後,要實行的一種制度。因此,在此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以保險合同約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不論是投保人自願投保,還是地方公安部門採取措施促其投保,自然均不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稱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3、正確區分《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
首先,區分二者的核心標准應該是二者的法律性質是法定的還是約定的,而不是看投保人投保時的心理狀態是自願的還是受到「強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稱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一種法定保險。法定保險只能通過立法設立,它產生的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投保義務和保險人的法定賠付義務。對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規定則是基於該法定保險的設立。而此前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則是由投保人與保險人以保險合同約定的,由此產生的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的合同義務。
其次,二者所形成的賠償請求權是不同的。基於法定保險賠付義務而對應地產生的對保險公司的賠償請求權是由法律確立的。因為法定,所以權利主體可以不特定;也因為法定,所以只有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稱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辦法實行以後,才會產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對保險公司的賠償請求權;還是因為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對保險公司提起賠償訴訟才不會導致不同的訴在一個訴中處理的問題。而依據投保人與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而產生的保險事故理賠,則是一種合同責任,其相對應的賠償請求權是基於合同的約定而形成的,只能由保險合同投保人或受益人行使。
擴展知識:
1、第三者責任險的免責范圍有哪些?
第三者責任險的免責范圍:
一、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以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不賠。這也意味著若你撞到自己的家人,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二、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不賠。
三、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並造成事故損失的,不賠。
四、除非另有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不賠。
2、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具體是指什麼?
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險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的,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及其財產和保險車輛上所有人員與財產以外的他人、他物。所謂「所有人員」,車上的駕駛員、售票員、裝卸工、乘客、搭客等,這些人不屬於第三者,但下車後除駕駛員外,均可視為第三者。私人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屬成員都不屬於第三者。至於保險車輛上的財產,是指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所有或其代管的財產,這些財產均不屬於第三者責任。
下面是第三者責任險中「第三者」在有關法律法規中的規定:
保險可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責任保險是財產保險中的一種,根據《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和〈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解釋〉的通知》,將第三者責任險定義為:保險車輛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規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 第六條又 規定 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二)本車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三)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3、不記免賠特約保險指什麼?
不計免賠特約保險是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共同附加險,是指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賠償,對其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按車險基本險條款規定計算的免賠金額,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Ⅷ 新機動車保險法條款
汽車保險一般分為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商業險包含有基本險和附加險兩種。
基本險又包括有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全車盜搶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附加險則包括玻璃破碎險、自燃險、涉水險和不計免賠等。
一、 交強險 必須交,上路必要前提之一,保費個人950元,公戶1000元,無需思忖。
二、 車船稅 必須交,上路必要前提之二,保費跟排量和買車日期有關。
應該交多少是排量說了算,比如排量1.5的是350元。
錢數是按當天的月份截止到年底的金額,按月收。還按1.5的排量全年350來說,1月份是350,2月份是320.83就是9個月的錢,12月份是33.33就是一個月的錢。2月1日是320.83,2月28日是320.83,3月1日就是291.67,因為隔月了。
註:2016年營業稅改增值稅後,車船稅是不會在發票上體現的。在發票的右下角備注里可以看到。
三、 商業險:真正有人問保險該怎麼上,其實問的是商業險該怎麼上。
先說選什麼保險公司。中國可查到的排行前四的保險公司,人保、平安、太平洋、國壽財(人壽),其他的保險公司都是在某一個地方或區域也許要超過這四大家,排行說的應該是全國的佔有率。身邊經常有人說這個保險公司快,那個保險公司不管,哪個哪個保險公司經常找借口不賠。因為出險的實際情況稀奇古怪,任何一個人對保險的理解都是內心的感覺應該怎
樣怎樣。如果真有性子敢坐下來看看保險公司的理賠條款,並且把疑問都問清楚了,這些問題可以解決90%以上,所有保險公司大同小異。錢都不是定損員、理賠員出的,他們卡那些[u3] 沒有意義。所以,既然問了新車保險怎麼上,往往都是買第一輛車的。那麼,如果內心希望穩妥點,可以選擇這四大家。公司大、流程固定、覆蓋面積大。
商業險注意事項:車是自己的,一定要知道自己的情況,商業險是不強求的,自己可以選擇,問別人沒有太多意義。
Ⅸ 機動車責任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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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
第一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於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二條下列原因導致的意外事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
(二)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徵用;
(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四)受害人與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惡意串通;
(五)被保險人、駕駛人或受害人故意導致事故發生的。
第三條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除非另有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
(二)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
(三)保險車輛在競賽、檢測、修理、養護,被扣押、徵用、沒收,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
(四)牽引其他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或被該類車輛牽引;
(五)保險車輛轉讓他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保險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十五條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
第四條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依法取得駕駛證、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三)學習駕駛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的;
(四)實習期內駕駛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或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的;
(五)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麻醉葯品的;
(六)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允許而駕車的;
(七)利用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
(八)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九)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保險車輛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第五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或本車上的財產損失;
(三)保險車輛發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網路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四)車載貨物掉落、泄漏、腐蝕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六)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
(七)停車費、保管費、扣車費及各種罰款;
(八)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九)根據保險單約定的免賠率計算的被保險人應當自行承擔的部分。
第六條應當由交強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車輛未投保交強險或交強險合同已經失效的,對於交強險責任限額以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七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賠償限額
第八條本條款規定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分以下八檔,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5萬元、10萬元、15萬元、20萬元、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且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賠償處理
第九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
(一)保險單;
(二)被保險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證明、保險車輛行駛證、駕駛人駕駛證;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
(四)第三者財產損失程度證明或人身傷殘程度證明以及有關損失清單和費用單據;
(五)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供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的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六)其他能夠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十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
第十一條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十二條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人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或保險車輛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保險車輛方負全部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100%;
保險車輛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70%;
保險車輛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50%;
保險車輛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30%;
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根據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本保險實行相應的事故責任免賠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險車輛駕駛人負全部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20%;負主要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15%;負同等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10%;負次要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5%。
第十四條發生保險事故時,違反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五條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實際行駛區域超出保險單約定范圍的,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六條投保人在投保時可指定駕駛人或不指定駕駛人,並執行相應的費率。
指定駕駛人的,投保人應如實告知指定駕駛人的相關信息,包括駕駛人姓名、性別、年齡、准駕車型、初次領取駕駛證時間、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號碼等。
指定駕駛人的保險車輛,由非指定駕駛人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駕駛人的信息不真實的,賠償時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准以及本保險合同的規定,並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准,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
第十八條因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的,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因被保險人原因導致損失無法確定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保險人賠償范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本保險按以下方法計算賠償金額:
(一)當被保險人應負賠償金額高於賠償限額時:
賠款=賠償限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
(二)當被保險人應負賠償金額等於或低於賠償限額時:
賠款=應負賠償金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
被保險人應負賠償金額為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各分項限額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責任比例。
第二十一條因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的,對於損失後的殘余部分,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條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掛車引起的賠償責任視同主車引起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掛車賠償責任與主車賠償責任所負賠償金額之和,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
主車、掛車在不同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比例分攤賠款。
第二十三條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合同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就賠款金額協商確定並賠償結案後,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獲得賠償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間屆滿。
第二十六條保險人受理報案、進行現場查勘、核損定價、參與案件訴訟、向被保險人提供建議以及對相關單證的出具和要求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Ⅹ 機動車示範保險條款
1、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範條款:2012年3月14日發布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各大保險公司自己制訂,以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例,現在使用的是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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