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南為什麼不能實現全省醫保統籌
可能是因為各地的財政並不是統一劃撥的,是以地區為單位的劃撥的費用
2.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是怎麼回事
1、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又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是指國家為保障參保職工的基本醫療待遇,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籌集用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專項基金。該項基金由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個人按照一定的繳費比例共同繳納。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應當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主要是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利息;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滯納金;依法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其它資金等五部分構成。
2、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每一個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記錄單位按規定劃轉的養老保險費和個人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作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時計發個人賬戶養老保險金的依據。
(2)河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管理擴展閱讀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限額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要確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
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支付或由個人自付。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
統籌基金的具體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以及在起付標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3.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分開管理有何要求
按規定,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一是要分開管理,分別核算,這就要求統籌版基金要自求收支平衡權,不得擠占個人賬戶;二是要明確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的各自支付范圍,這就要求制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一般個人賬戶主要用於門診(小病)醫療費用支出,統籌基金主要用於住院(大病)醫療費用支出;三是要嚴格限定基本醫療保險醫葯服務的范圍和給付標准,主要內容包括限定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葯范圍,診療項目范圍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即超出這個基本醫療保險醫葯服務范圍的醫療費用不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或只能部分支付。
4. 怎樣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首先是建立個人帳戶。個人帳戶的注入資金主要來自於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兩部分:個人繳費的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單位繳費的一部分記入個人帳戶。其次是建立統籌基金。統籌基金的注入資金主要來自於單位繳費部分,單位繳費用於劃入個人帳戶後剩餘的部分即為統籌基金的資金。
5.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個人帳戶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帳戶的支付范圍和職工年齡結構等因素確定。職工年齡越大,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越高。退休人員以本人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單位繳費劃入部分按不低於職工最高劃入比例劃入,同時按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從單位繳費中再劃入其個人帳戶。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分開管理使用,不得互相擠占。
6. 河南省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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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主要法規政策:
一、職工醫療保險:
中央政策文件:
1、《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1998-12-14
2、《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規定的通知》(勞社部函〔2000〕4號)2000.1.5.
3、《關於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的通知》(勞社廳發〔2002〕6號)2002-08-12
4、《關於進一步做好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
蓋范圍工作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6號)2003-04-07
河南省政策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1999]38號)
2、《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豫政[2001]51號)
3、《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於調整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通知》(豫人社[2009]486號)2009-12-22
鄭州市政策文件:
1、《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等12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鄭政辦文(2000)152號)
(1)《<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2)《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葯管理暫行辦法》
(3)《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准管理暫行辦法》
(4)《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診、急診、外地就醫管理暫行辦法》
(5)《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床管理暫行辦法》
(6)《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特種病」、「慢性病」管理暫行辦法》
(7)《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8)《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暫行辦法》
(9)《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IC卡使用及管理暫行辦法》
(10)《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暫行辦法》
(11)《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質量監督考核暫行辦法》
(12)《鄭州市城鎮職工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2、《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
行規定>的通知》(鄭政(2001)21號)2001-12-31
3、《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
保險門診規定病種門診治療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辦(2004)72號)
4、《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鄭州市城鎮職工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繳費標准>的通知》(鄭政辦文(2004)105號)
5、
《鄭州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暫行定額標準的通知》(鄭社醫(2005)13號)2005-7-27
6、《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提高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
保人員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鄭政辦文〔2007〕44號)
7、《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
療保險外地就醫人員門診規定病種鑒定實施細則>的通知》(鄭勞社醫療〔2008〕6號)2008-10-16
企業醫療保險:
1、《河南省省直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豫勞社醫療[2001]16號)
2、《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辦(2002)2號)
3、《關於國有困難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
指導意見》(豫勞社醫療〔2002〕27號)2002-12-9
4、《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市屬國有破產企業和市屬
國有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大病統籌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2004)75號)2004-11-26
5、《鄭州市市屬企業、自收自支、差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醫療保障管理暫行辦法》(鄭辦(2004)24號)
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醫療保險:
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醫療保險
《關於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意見》(勞社廳發[2004]5號)2004-05-28
《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意見>的通知》(豫勞社醫療
〔2004〕5號)2004-07-05
其它
(一)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醫療保險: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醫療保險《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2002)23號)
(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1、《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勞社廳發〔2003〕10號)2003-05-26
2、《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豫勞社醫療[2003]21號)(2003-8-12
3、《轉發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的通知》(鄭勞社醫療〔2003〕14號)2003-8-29
4、《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豫勞社醫療〔2003〕27號)
5、《關於轉發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
意見>的通知》(鄭勞社醫療〔2003〕16號)2003-11-12
(三)農民工醫療保險:農民工醫療保險
《關於開展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專項擴面行動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11號)
《關於印發<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開展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專項擴面行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豫勞社醫療〔2006〕5號)
2006-06-19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號)2000-04-29
河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
1、《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
於我省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00)105號)2000-9-26
2、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和河南省省直職工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豫政辦(2001)106號)
3、《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調整省直國家公務員醫
療補助暫行辦法的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02]70號)
鄭州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
1、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2002)1號)
2、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辦(2002)1號)
3、《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鄭州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辦(2002)67號)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中央政策文件:
1、《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2007-07-10
2、《關於印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34號)2007-09-04
3、《關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意見》(勞社部發〔2007〕40號)2007-10-10
河南省政策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豫政〔2007〕68號)
2、《關於轉發人社部發〔2009〕35號文件全面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2009-06-17
鄭州市政策文件:
1、《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試行)>的通知》(鄭政〔2007〕4號)2007-1-29
2、《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辦法(試行)>的通知》(鄭政辦〔2007〕2號)2007-1-29
3、《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領導小組關於繳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的通知》(鄭居民醫保(2007)8號)
4、《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啟動和實施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通知》(鄭政辦文〔2007〕10號)2007-1-30
5、《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補充規定(試行)的通知》(鄭政〔2008〕18號)
在校大學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將在校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9號)
2、《關於駐鄭院校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學生參加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豫勞社醫療〔2008〕10號)2008-06-24
3、《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將在校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09)126號)
4、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關於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
診醫療費統籌的意見》2009-10-29
5、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教育廳《關於做好大學生
參加醫療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38號)2009-12-01
6、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鄭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學生參加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醫
》
7.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是怎麼回事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來基金又稱基本醫自療保險基金,是指國家為保障參保職工的基本醫療待遇,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籌集用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專項基金。該項基金由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個人按照一定的繳費比例共同繳納。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應當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主要是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利息;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滯納金;依法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其它資金等五部分構成。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帳戶的支付范圍和職工年齡結構等因素確定。職工年齡越大,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越高。退休人員以本人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單位繳費劃入部分按不低於職工最高劃入比例劃入,同時按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從單位繳費中再劃入其個人帳戶。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分開管理使用,不得互相擠占。
8. 醫保的統籌基金是什麼意思
醫保統籌基金是指某統籌地區所有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中,扣除劃入個人帳戶後的其餘部分。
定義:
醫保統籌基金是指某統籌地區所有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醫保統籌基金屬於全體參保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管理,統一使用。主要用於支付參保職工發生的醫葯費、手術費、護理費、基本檢查費等。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任何個人都不得挪用。
用途:
統籌基金主要用於用於支付特殊病種門診、住院醫療費用中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費用,不能支付普通門診費用和全自費項目的費用,不能支付因違法犯罪、酗酒、自殺、自殘、工傷、生育、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它責任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使用規則:
醫保統籌基金屬於全體參保人員,實行專項儲存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統籌基金主要用於參保人員住院、非定點醫院急診搶救、異地轉診(院)、異地安置、特殊病門診等醫療費用
拓展資料:網路-醫保統籌基金
網路-醫保個人賬戶
醫保含統籌基金和醫保個人賬戶
醫保個人賬戶的全稱為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Indivial medical savings account),簡稱個人賬戶。個人賬戶主要用於記錄、存儲個人賬戶資金,並按規定用於個人醫療消費。個人賬戶基金的主要來源包括: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有的包括用人單位為個人繳納的個人賬戶啟動資金;還有隨著保險年限的增加而產生的個人賬戶資金的利息收入。
個人賬戶支付范圍:通常被用來支付參保人的特定醫療費用,包括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定點零售葯店的購葯支出;定點醫院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費用中,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以下的費用;超過起付標准以上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參保人使用個人賬戶資金支付醫療費用,應當符合基本醫療用葯范圍、診療項目范圍、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規定。
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統籌管理,分成2個帳戶,即統籌帳戶和個人帳戶,這里的個人帳戶,就是醫保個人賬戶。
9. 什麼是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
所謂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是指在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統籌基金開版始支付參保人醫療費權用前,參保人按規定須先自付的醫療費用數額,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統籌基金支付的「門檻」。
所謂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就是通常所說的「封頂線」,是指由統籌基金所能支付的醫療費用上限。超出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則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
所以,全國各省市的職工年平均工資不同,各城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也是有差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