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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給付

發布時間:2021-03-05 10:04:58

『壹』 養老保險待遇的養老保險待遇的內容、標准和給付

(一)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內容
退休待遇的內容,一般包括:(1)退休金。從退休的第二個月起停發工資,每月按規定標准發給退休金,直至去世為止。(2)醫療待遇和死亡待遇與在職職工相同。(3)其他待遇。如易地安家補助費、易地安置車旅費、住房補貼、冬季取暖補貼,均按規定的標准執行。
離休待遇,實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的原則,其水平高於退休待遇。主要內容有:(1)頒發離休幹部榮譽證,提高幹部級別。(2)原下資照發,並每年按離休前標准工資增發一定月數的工資作為生活補助費,還按規定標准每月加發補貼。(3)享受公費醫療和司局級以上幹部的保健醫療。(4)按規定標准發給安置補助費和護理費。(5)其他非生產性福利待遇與同級在職幹部相同。
退職待遇的水平低於退休待遇。其主要內容包括:(1)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退職前基本工資一定比例的退職生活費,其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標准。(2)醫療待遇和死亡待遇與在職職工相同。
(二)退休金的標准
退休金,即退休人員依法領取的生活費用。它是養老保險待遇的主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立法中,應當對退休金標準的確定和調整都作出規定。
建議我國立法對退休金標準的確定規定下述規則:(1)退休金同在職工資收入要保持可比性,退休金的工資取代率應當因連續工齡(或繳費年限)長短、是否工傷(職業病)、有無特殊貢獻等因素而有所不同。(2)退休金的工資取代率應當以在職時實得工資的全部為基數,而不應以現行的標准工資為基數。按現行規定,退休金的工資取代率並不低,一般在60—75%,問題是作為工資取代率基數的標准工資在實得全部工資中所佔比重日趨下降,這就使退休金與在職時工資收入差距日漸擴大。所以,對工資取代率的基數應作新的規定。(3)考慮到工資收入差別在擴大的趨勢,有必要採用退休金的工資取代率與工資收入成反比的傾斜政策。(4)退休金最低額不應低於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數額,即不應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費用。為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依法應授權省級政府制定本地區的退休金最低標准。(5)退休金的最高額一般不應超過在職的正常工資收入。
為保障退休人員的實際生活水平不致因物價上漲而絕對下降或者因工資水平提高而相對下降,有必要對退休金標准進行調整。我國現行做法是每當因物價上漲而進行工資調整時,隨之規定給退休人員增發一定的物價補貼。
(三)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
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有用人單位給付和保險人給付兩種方式。改革前我國一直採取由用人單位給付的方式。按照改革的目標模式,應當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給付為主,用人單位給付為輔。其規則如下:(1)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中開支,一般按月發給,直至死亡;但對於連續工齡(或繳費工齡)較短者,宜在退休時一次性發給。被保險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由其供養親屬或其他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2)醫療保險待遇所需費用的支付,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按照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模式,應當按規定比例從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中支付,其餘部分由個人負擔,但個人負擔部分應低於未退休者。(3)其他養老保險待遇,一般由用人單位給付。

『貳』 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水平總體偏低

當然偏低,目前社保虧空70000億

『叄』 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產生和發展

養老保險是中國發展的必然趨勢,隨著社會的發展這個工作會越來越重要,越來越規范化

『肆』 中國的養老金制度是固定給付繳費養老金

養老金的繳納和給付不是固定的,因為我國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隨著社平工資或個人收入的變動而變化的,各地區也有差異,同樣,退休養老金因地區、時間、基數、個人繳費總額等方面不同,領取退休金就不同。

『伍』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支付哪些養老待遇

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以下待遇:
1、退休後基本養老金;
2、死亡參保人喪葬費和內撫恤金、繼承容人繼承個人賬戶余額;
3、未達到退休年齡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參保人病殘津貼。
《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陸』 我國社會保險待遇給付問題及對策

一.當前我國社會保險面臨的問題
1. 保障水平低,與經濟發展水平和企業.職工承受能力有差距
A.企業社會保險成本分析:
企業社會保險支出構成: 6% 20% 2% 1.5% 4% 4% 醫療 養老 失業 工傷生育 醫療補充 養老補充
總計37.5%。結論:企業成本加大,負擔加重
B.個人繳費分析:
個 人 繳 費
1% 8% 2%
失業 養老 醫療
總計11%。結論:個人負擔比例高
C.保障水平
月平均養老金538元/人;月平均繳費工資623元/人
養老金替代率:86.4%,世界最高
其中: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安徽.江西.山東.河南等八個省超過100%
由此形成提前退休比率達30%-33%。
2. 政策不完善,制度尚待規范
A.養老保險:
●現收現付與部分積累結合
社會統籌基金+個人帳戶基金
全部用於發放養老金年缺口300億元
●企業負擔重
設計缺陷: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部分8%+企業繳費部分(3%)
現實情況: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部分(5%)+企業繳費部分(6%)
●提前退休
――病退
――特殊工種1836種,各行業自行規定沒有規范
――已破產――紡織壓錠
●余命計算
方案設計余命以10年計算;退休年齡:女50歲(幹部55歲),男(60歲)
但以大連測算為例:男女混合平均余命為17.55年,平均退休年齡62.5歲,壽命73歲
B.醫療保險:
統籌起付標准(起付線):社平工資的10%左右(金額或比例),相當於一個月工資
最高支付限額(封頂線):社平工資的4倍左右(保險有限責任)(2.5~5.5萬元)
●結論:大病風險無法抵禦
●待遇水平:與原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相比,水平下降較大
3. 勞動力市場建設滯後,用工不規范
勞動力市場建設:規范勞動關系,規范用工制度←→社會保險關系用工
合同工 用工
季節工
非合同工 農民工
外來工
用工不規范:無勞動合同,不繳費
4. 基金支撐能力薄弱
● 無積累:計劃經濟-→市場經濟
保險制度建立,無積累,以代際為主支付養老金
● 欠費嚴重:養老保險欠費:398億元,涉及1/5企業
失業保險欠費:67億元;醫療保險欠費:20億元
● 替代率高:養老保險年缺口300多億元,養老基金收不抵支的超過20個省
醫療保險費用增長過快,支付困難
● 風險預測和抵禦能力差
5. 保險層次單一,多層次社會保險有待完善
養老保險:僅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醫療保險:僅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企業補充保險制度沒有建立,不能滿足需要
6. 社會保險法尚未出台,缺乏法律依據支持
依法參保:目前,社會保險的強制特性沒有得到真正體現,缺乏法律依據。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及補繳欠費:對企業經營情況.財務狀況難以及時.准確了解,很大程度上依靠企業的財務報表和企業的自覺性,缺乏強制手段。
基本管理:基金運營.基金流失
7. 社會保險管理體制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後
管理體制:費率差別較大(最高為36%);統籌層次參差不齊;基金運營渠道單一,調撥.劃轉不順暢;不同統籌地區待遇標准差別較大;
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僅統籌地區內可以轉移,統籌地區之間無法轉移(繳費年限計算.視同繳費.個人帳戶為空帳)
管理手段:業務量大,並且要求准確性.及時性;管理手段的落後直接造成工作效率低,工作質量差;信息化管理還有待完善。
8. 對社會保險認識不足,制度推行難度大
地方政府:對社會保險的意義和重要性沒有充分的認識和重視;對社會保險與國家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國企改革的密切聯系認識不足。
企業:對社會保險的強制特性及其分配機制不理解
個人:不清楚社會保險與自己的權利義務關系
三. 採取的對策
1. 國務院已確定在遼寧進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
● 調整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內容:
――職工個人繳費比例8%,全部計入個人帳戶,企業繳費部分不再劃入個人帳戶,實帳運行――增加積累,減輕企業負擔,計發與個人繳費掛鉤。
――由現行的「三條保障線」 向「兩條保障線」 並軌
――各地也要選擇一個縣(市)進行試點
● 目的:改變模式上的缺陷
2. 加快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
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總目標是: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
資金來源多元化:確保主渠道:擴大覆蓋面,提高收繳率。
政府分配:各級財政調整支出結構
探索基金運營渠道:國有資產變現.發行彩票等等
保障制度規范化:規范和加強制度建設,適應逐步發展的社會保險需要
管理服務社會化:養老保險: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退休人員納入社區管理
3. 增強基金支撐能力,探索基金運營渠道
一方面,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提高收繳率,統籌層次
(1)在城鎮強制推行以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為重點的社會保險;(擴面對象:全覆蓋)
(2)規范和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統籌,逐步提高統籌層次,增強調節功能。
另一方面,開拓資金渠道,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
(1) 建立社會保障國家預算,調整財政預算支出結構(占財政預算的15-20%)
(2) 將徵收利息稅.遺產稅的收入充實社會保障基金;
(3) 通過回購.配售等形式變現部分國有資產(國有股減持.債轉股)
(4) 探索社保基金投資運營的保值增值渠道,成立社會保險基金理事會,對個人帳戶基金管理運營
4. 規范用工.分配製度,促進以市場為導向的就業機制
用工:從機制上解決企業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建立的問題。
即:建立勞動關系→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享受待遇
分配製度: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實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制度。
就業:
● 圍繞經濟結構.產業結構調整,廣開就業門路(如社區就業)
● 加強職業培訓和再就業培訓,提高就業能力
● 全面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
5. 醫療保險制度.醫療機構和葯品生產流通體制三項改革要同步推進
打破壟斷,建立醫療費用的分擔機制,醫療機構的競爭機制和葯品流通的市場運行機制。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是:用比較低廉的費用提供比
較優質的醫療服務,努力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基本醫療服務的需要。
●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分擔機制
● 醫療機構和葯品流通體制改革的核心是引入競爭機制
● 葯品流通領域去掉「虛高「價,醫療機構實行醫葯分<

『柒』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的第三章 基金的支付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按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統籌項目,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內費用統籌的離退休人容員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費用。未列入統籌項目的其他養老保險費用,仍按現行規定的標准由原單位支付,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條 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歸職工個人所有,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職工退休時一次性予以支付。職工在退休前死亡時,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其合法繼承人。

『捌』 養老保險給付標准

1.保險金給付包括支付保險人的養老金、繼承保證金、退保金、喪葬費等支出。給付時,縣級單位對保險對象領取資格進行審查,確定養老金領取標准,由鄉(鎮)管理機構代縣(市)發放。

2.根據投保人繳納金額、繳費年數和繳費方式,按一定增值利率計算積累總額。投保人繳費積累總額確定後,結合資金的時間價值,確定養老基金給付標准。

3.保險金給付標准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儲備積累式」或稱「資金預籌制」籌資辦法,保險對象的保險期可劃分為「繳納積累」和「領取分攤」兩個階段。繳納積累近似於在銀行存款,在這個階段,保險對象的保險費處於純積累的過程,積累的本息(扣除管理服務費)越來越大,到開始領取時保險對象的保險費額積累到最大,我們稱此時的積累本息為「積累總額」。在領取分攤階段,根據一定的互助共濟條件,將保險對象的積累總額分攤到一定年限。因此,領取標准與積累總額密切相關,兩者成正比關系。就是說,不同繳費標准及年限具有不同的積累總額,不同的年齡開始領取具有不同的領取標准。

(1)積累總額的計算

如果繳費年限為n年,選定年繳費且每年年初繳納全年保費,則:

積累總額=143.912 727 3×月繳費標准×(1.088n-1)

如果選定月繳費且每月月初繳費,則:

積累總額=138.496 502 2×月繳費標准×(1.088n-1)

如果采一次性繳費,n為繳費到領取時積累的年限,則:

積累總額=0.97×一次性繳費額×1.088n

如果繳費標准、增值率發生變動,則要分段計算積累額,然後再合並計算積累總額。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可以按人立戶建卡,在每個人的繳費記錄卡上,計算保險對象的積累總額(本息)。

(2)養老金標準的計算

保險對象60歲開始領取,則:

月領取標准=0.008 631 526×積累總額

保險對象55歲開始領取,則:

月領取標准=0.007 871 541×積累總額

保險對象50歲開始領取,則:

月領取標准=0.007 441 758×積累總額

(3)繼承保證金的計算

不論是60周歲還是55周歲、50周歲開始領取養老金,保證期都是10年。

在保險期內,如果繼續逐年逐月領取,則繼承保證金標准與原養老金標准相同。

在保證期內,如果一次性領取剩餘保證期的繼承保證金,則一次性領取額不是剩餘月數乘以原養老金月領取標准,而是要在此基礎上扣除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一次性領取繼承保證金額=剩餘月數×原養老金月標准×[1-0.002 5×(剩餘月數-1)]

『玖』 我國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包括哪些,他們各自資金的籌集和給付是怎樣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內等組成。容其中,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繳費型的。國家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按照本人工資的8%繳費基本養老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拾』 我國養老保險應採取哪種籌資方式,為什麼

我國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准。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准。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最低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適當增加補貼金額;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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