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分析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總收入、總支出、總結余從2009年到2018年一直增長的原因
總收入和支出在盈餘的狀況之下,是可以查詢得到記錄的。
⑵ 什麼是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由什麼組成該基金用於何處
工傷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中的一種,由依法應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應當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工傷保險基金是國家為實施工傷保險制度,通過法定程序,建立起來用於特定目的的資金,這是實施工傷保險的基礎,工傷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中的一種專項基金。
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包括以下內容:
保險待遇支出,用於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個人待遇方面的支出。支出項目包括:工傷醫療費,生活護理補助費,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輔助器具配置費,康復性治療費,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等費用支出。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方式:
一是: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放給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或委託銀行、郵局、社區進行社會化管理。
二是:工傷醫療費,康復性治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的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規范結算程序,明確結算期限,簡化結算手續,提高服務水平。
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原則
第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根據我國目前列支待遇項目和發展趨勢看,基金的用途應包括:工傷醫療費、長期傷殘補償、一次性傷殘補償金、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遺屬撫恤金、事故預防監察費用、管理費和儲備金等。因此基金必須保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第二,預防與補償相結合,實行差別和浮動費率。即根據各行業發生事故及職業病的風險類別、頻率制定費率,並且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第三,以企業的工資總額作為徵收工傷保險基金的基數。基金從稅前提取。
⑶ 近兩年我國有多少企業,多少職工,有多少參與基本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基金總量,收入以及支出各多少
這是個大數據問題,這里的人基本解答不了,告訴你一些數據,也未必真實可信。主要問題是,這是總理操心的事,你管他幹嘛?先把自己小家的事處理好,然後也輪不到你操心國家大事。
⑷ 根據我國法定規定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由哪個機構收支管理和運行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於2000年8月設立,是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專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屬益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專門用於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簡稱社保基金會)負責管理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與地方政府管理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基金是不同的基金,資金來源和運營管理不同,用途也存在區別。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
⑸ 截至9月底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總收入多少
11月1日,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了解到,截至9月底,全國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參保人數分別為9.05億人、11.29億人、1.86億人、2.24億人、1.90億人。1至9月,5項基金總收入為4.7萬億元,同比增長37.7%,總支出為4.02萬億元,同比增長34%。
人社部下一步工作安排中將穩步推進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整合,深入實施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落實完善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政策措施,鞏固大病保險制度;將繼續推進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建立部際工作協調機制;將繼續加強基金投資和監督管理,研究制定城鄉居民養老基金投資運營和職業年金基金管理相關政策;將深入推進異地就醫聯網結算,加快社會保障卡的發行和應用。
祝我國社會保險基金越來越好!
⑹ 工傷保險基金主要用於哪些支出
為了保障將資金主要用於工傷職工的救治、救濟,條例 第十二條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只能用於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
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費用支出。
工傷保險待遇主要包括醫療康復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待遇。 醫療康復待遇包括診療費、葯費、住院費用,以及在規定的治療 期內的工資待遇。傷殘待遇包括一至十級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傷殘
補助金、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死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
勞動能力鑒定費是指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支付給參加勞動能 力鑒定的醫療衛生專家的費用。如果勞動能力鑒定由勞動能力鑒 定委員會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費也
包括支付給相關醫療機構的診斷費用。
工傷預防費主要用於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的宣傳、教育與 培訓;安全生產獎勵;對高危行業參保企業作業環境的檢測和對 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主要是農民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補助;對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程度的評估等。依照條例的規定,下
一步將由國務院
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規定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 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
條例列舉了工傷保險基金具體支出項目,隨著工傷保險事業 的發展,不可避免會出現一些新的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 條例目前的規定不可能窮盡所有應由基金支出的項目。因此,該
條還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法律、法規規定用於工傷保險的其 他費用。
為了加強對工傷保險基金的監管,條例規定「任何單位或者 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 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⑺ 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
一是: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放給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或委託銀行、郵局、社區進行社會化管理。
二是:工傷醫療費,康復性治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的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規范結算程序,明確結算期限,簡化結算手續,提高服務水平。
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標准
京人社工發〔2011〕384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區縣財政局,市屬各委、辦、局,各用人單位:
為規范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確保工傷保險基金的安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市人民政府〔2011〕第242號令)等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對我市有關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具體標准及工傷保險待遇等相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項目和具體標准支出,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支出標准。
二、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具體項目包括:
(一)工傷醫療費用:
1、工傷醫療費;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跨統籌地區就醫的食宿、交通費;
(二)因工傷殘費用:
1、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3、生活護理費;
4、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三)因工死亡費用:
1、喪葬補助金;
2、供養親屬撫恤金;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四)勞動能力鑒定費;
(五)工傷康復費用;
(六)配置輔助器具費用;
(七)工傷預防費;
(八)工傷保險儲備金;
(九)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三、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准為每人每天30元。
四、經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治療工傷的工傷職工,所需交通費實行憑據報銷。工傷職工應選擇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如道路客運班車,火車硬座、硬卧和軟卧、輪船三等艙位等)出行。因傷情特殊需要選擇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報經所在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
所需食宿費實行定額包干與在規定限額標准內憑據報銷相結合的方式。其中:「住宿費」開支標准上限為每人每天150元,按經辦機構核定的天數在規定限額標准內的憑據報銷,實際住宿費超過規定限額標準的,按「住宿費」開支標准上限報銷。「伙食費」實行定額包干,標准為每人每天50元。
五、工傷職工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其領取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准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3至1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18個月,六級15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9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3個月。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上述標准執行。
六、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按照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結余的10%提取儲備金,其滾存總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入的30%時,不再提取。工傷保險儲備金存入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用於重大、特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單獨列支。儲備金不足以支付時,先動用歷年結余解決,當歷年結余不足以支付時,由市財政墊付。
重大、特大事故是指用人單位發生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或者重傷八人及以上的事故。
七、工傷職工的下列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負責,不得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間的生活護理費用;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八、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和本通知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付。
九、由於國家出台新的項目標准或者根據本市實際情況,需要對本通知規定的工傷保險基金項目支出標准進行調整的,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具體調整方案,報市政府同意後執行。
十、本通知自《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市政府第242號令)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第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根據我國目前列支待遇項目和發展趨勢看,基金的用途應包括:工傷醫療費、長期傷殘補償、一次性傷殘補償金、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遺屬撫恤金、事故預防監察費用、管理費和儲備金等。因此基金必須保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第二,預防與補償相結合,實行差別和浮動費率。即根據各行業發生事故及職業病的風險類別、頻率制定費率,並且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第三,以企業的工資總額作為徵收工傷保險基金的基數。基金從稅前提取。 因工傷發生以下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工傷醫療費(二)、喪葬補助金 (三)、輔助器具配置費 (四)、康復性治療費 (五)、生活護理費 (六)、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八)、住院伙食補助費 (九)、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十)、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 (十一)、供養親屬撫恤金 (十二)、工傷預防和認定調查費 (十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費用
⑻ 我國工傷保險基金如何進行收支管理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⑼ 什麼叫工傷保險費收支率
工傷保險費率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一定時期計算和徵收工傷保險費(稅)的比率。
工傷保險費率的確定應把握以下原則:[1]
一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現收現付制,也就是當期征繳的工傷保險費用於支付當期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工傷保險費率的確定,應該保證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及各項合法項目的支出,同時又不使基金有過多積累。
二是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為了使用人單位的繳費與所屬行業風險掛鉤,工傷保險費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的制度,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確定不同行業類別的費率,並且在同一行業內設定不同的費率檔次。風險程度高的行業,費率相應較高,反之則低。
三是實行費率浮動機制。行業的差別費率及費率檔次確定後,根據每個用人單位上一年工傷保險費的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確定企業工傷保險費率。用人單位在同行業的工傷保險工作做得越好,其具體適用的費率檔次就越低;反之,就有可能調高其適用的費率檔次。
⑽ 哪些項目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
(1)工傷醫療費:治療工傷、職業病所發生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目錄或標準的全部費用。
(2)輔助器具配置費;
(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傷殘津貼;
(5)評殘後的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6)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7)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8)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康復性治療費用。
(10)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11)傷殘等級為五至十級且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由工傷保險基金以解除勞動關系時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2)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