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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基金決算表

發布時間:2021-03-27 22:51:12

『壹』 部門決算報表系統事業基金怎麼填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明確規定,事業基金和專用基金應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單位編報決算時,事業基金和專用基金年初存在負結余,屬於歷史遺留問題,應逐年消化,不再擴大負結余;如當年出現超支,單位應及時更正賬務。

『貳』 醫保結算是什麼意思

醫保結算是指在醫院買葯看病時使用醫保卡付款,或葯店買葯使用醫保卡付款。

出院時用醫保結算的好處是住院治療費用不必自己麻煩去報銷,出院結算時就會醫保即時結算,那一部分報銷、那一部分該個人繳納,在醫院就結算了,方便,簡單,快捷。

醫院或葯店買葯使用醫保結算的好處是不用帶現金,銀行卡,包括偶爾忘記帶手機都不用擔心,方便,實用。

(2)醫療保險基金決算表擴展閱讀:

醫保結算的流程

(一)住院及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結算程序

定點醫療機構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出院患者的費用結算單、住院結算單及有關資料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作為每月預撥及年終決算的依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月預撥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統籌費用。

經認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參保人員應到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一家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葯,發生的醫葯費用直接記帳,即時結算。

(二)急診結算程序

參保人員因急診搶救到市內非定點的醫療機構及異地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或單位墊付,急診搶救終結後,憑醫院急診病歷、檢查、化驗報告單、發票、詳細的醫療收費清單等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三)異地安置人員結算程序

1、異地安置異地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點醫療機構,並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2、異地安置異地工作人員患病在居住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或所在單位先行墊付,治療結束後,由所在單位持參保人員醫療證及病歷、有效費用票據、復式處方、住院費用清單等在規定日期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

(四)轉診轉院結算

1、參保人員因定點醫療機構條件所限或因專科疾病轉往其它醫療機構診斷治療的,需填寫轉診轉院審批表。由經治醫師提出轉診轉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轉診轉院意見,醫療機構醫保辦審核,分管院長簽字,報市醫保中心審批後,方可轉院。

2、轉診轉院原則上先市內後市外、先省內後省外。市內轉診轉院規定在定點醫療機構間進行。市外轉診轉院須由本市三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提出。

3、參保人員轉診轉院後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或單位先用現金墊付,醫療終結後,由參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轉診轉院審批表、病歷證書、處方及有效單據,到醫保經辦機構報銷屬於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住院費用。

『叄』 什麼檢查能使用醫保統籌基金

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是可以報銷的。

社會醫療保險報銷是在出院或者轉院之後報銷。

住院及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結算程序:

  1. 定點醫療機構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出院患者的費用結算單、住院結算單及有關資料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作為每月預撥及年終決算的依據;

  2.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月預撥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統籌費用;

  3. 經認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參保人員應到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一家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葯,發生的醫葯費用直接記帳,即時結算。

  4. 急診結算程序:參保人員因急診搶救到市內非定點的醫療機構及異地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或單位墊付,急診搶救終結後,憑醫院急診病歷、檢查、化驗報告單、發票、詳細的醫療收費清單等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肆』 去哪弄社保結算清單

每位醫保病人出院時都會收到一份住院醫保結算單,上面記錄了病人本次住院治療的總費用、自付費用和醫保記賬報銷的費用。在不同級別的醫院住院,報銷比例和床位費結算標准不同;不同類型的參保人,起付標准不同。

醫保結算表就是看完病醫保報銷的清單。在病人出院結賬的時候有專門的醫保結算的繳費窗口,出院時收費窗就會先列印出來。病人可以根據清單核對自己使用的各種檢查、治療、葯物等等,如果有差錯,可以找醫院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醫保記賬金額並不是簡單的「住院總費用×報銷比例」,而是在剔除自費費用、起付標准、部分項目自付費用後,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共付段費用的情況,按比例進行醫保報銷。

(4)醫療保險基金決算表擴展閱讀:

(一)住院及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結算程序

定點醫療機構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出院患者的費用結算單、住院結算單及有關資料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作為每月預撥及年終決算的依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月預撥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統籌費用。

經認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參保人員應到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一家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葯,發生的醫葯費用直接記帳,即時結算。

(二)急診結算程序

參保人員因急診搶救到市內非定點的醫療機構及異地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或單位墊付,急診搶救終結後,憑醫院急診病歷、檢查、化驗報告單、發票、詳細的醫療收費清單等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伍』 醫療保險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號令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已經2000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劉淇

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目 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五章 補充醫療保險;第六章 醫療管理;第七章 組織管理和監督;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時得到基本醫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適用本規定。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時間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醫療保險工作,組織實施醫療保險制度,負責醫療保險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險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市和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醫療保險工作。

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雙方負擔、共同繳納、全市統籌的原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應當與本市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以及財政、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五條 本市在實行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建立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制度,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鼓勵用人單位和個人參加商業醫療保險。

第六條 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積極推進城鎮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用比較低廉的費用,為職工和退休人員提供比較優質的醫療服務,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基本醫療服務的需要。

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應當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利息;

(四)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滯納金;

(五)依法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其它資金。

第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按時足額繳納的,不計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其醫療費用。

第十條 職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低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高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費工資基數,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法確定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本規定施行後參加工作,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男滿25年、女滿20年的,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的人員,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本規定施行前參加工作施行後退休,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滿前款規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補足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後,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職工的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國家規定的,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9%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比例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職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核定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用人單位的開戶銀行以「委託銀行收款(無付款期)」的結算方式按月扣繳。

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分級管理,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或者挪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當年籌集的部分,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沉澱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

第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執行統一的社會保險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職工和退休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

第二十條個人帳戶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按照規定劃入個人帳戶的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個人帳戶存儲額的利息;

(四)依法納入個人帳戶的其它資金。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標准劃入個人帳戶:

(一)不滿35周歲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0.8%劃入個人帳戶;

(二)35周歲以上不滿45周歲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1%劃入個人帳戶;

(三)45周歲以上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2%劃入個人帳戶;

(四)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按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3%劃入個人帳戶;

(五)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按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劃入個人帳戶。

第二十二條 個人帳戶存儲額每年參照銀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三條 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為個人所有,只能用於基本醫療保險,但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職工和退休人員死亡時,其個人帳戶存儲額劃入其繼承人的個人帳戶;繼承人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帳戶存儲額可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沒有繼承人的,個人帳戶存儲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帳戶停止計入,余額可繼續使用。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失業保險規定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第二十五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參保的區、縣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不轉移個人帳戶存儲額;跨區、縣或者跨統籌地區流動時,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同時轉移個人帳戶存儲額。

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劃定各自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分別支付。

第二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當符合本市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准。

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個人帳戶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一)門診、急診的醫療費用;

(二)到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的費用;

(三)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

(四)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准,按照比例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個人帳戶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第二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一)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二)急診搶救留觀並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

(三)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的門診醫療費用。

第三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一)在非本人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但急診除外;

(二)在非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的;

(三)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它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毆或者因其它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

(五)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進行治療的;

(六)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治療的;

(七)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由個人自付的。

第三十一條 企業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女職工生育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確定。個人在一個年度內第二次以及以後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左右確定。

第三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在一個年度內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累計最高支付限額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確定。

第三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布。

第三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設定結算期。

結算期按職工和退休人員住院治療的時間,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門診治療的時間設定。

第三十六條 在一個結算期內職工和退休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醫院等級和費用數額採取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擔:

(一)在三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准至1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0%,職工支付20%;

2、超過1萬元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5%,職工支付15%;

3、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4、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二)在二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准至1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2%,職工支付18%;

2、超過1萬元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7%,職工支付13%;

3、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2%,職工支付8%;

4、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三)在一級醫院以及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准至1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5%,職工支付15%;

2、超過1萬元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3、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4、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四)退休人員個人支付比例為職工支付比例的60%。

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數額不得超過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最高支付限額。

第五章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十七條 建立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制度。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按比例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累計超過一定數額的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和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不含起付標准以下以及個人負擔部分)的醫療費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應當參加大額醫療費用互助,但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除外。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1%繳納,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按每月3元繳納。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在每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並繳納。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不足支付時,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繳費比例、繳費金額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條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實行全市統籌,單獨列帳,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計息辦法計息。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統一籌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條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大額醫療費用按照下列辦法支付:

(一)職工在一個年度內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累計超過2000元的部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50%,個人支付50%。

(二)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500元的部分,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60%,個人支付40%;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70%,個人支付30%。

(三)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的最高數額為2萬元。

(四)職工和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不含起付標准以下以及個人負擔部分)的住院醫療費用,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的門診醫療費用,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70%,個人支付30%。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最高數額為10萬元。

第四十一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列入成本。

補充醫療保險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待遇,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四十三條 對於享受本市城鎮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在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上給予照顧。

本市設立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資金,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多方籌集資金,解決特困人員因醫療費支出過大造成的困難。

第六章 醫療管理

第四十四條 本市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制度。按照「就近就醫、方便管理」的原則,職工和退休人員可選擇3至5家定點醫療機構,由所在單位匯總後,報單位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確定。定點專科醫療機構和定點中醫醫療機構為全體參保職工和退休人員共同的定點醫療機構。

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時,按照規定持醫療保險憑證到本人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也可憑定點醫療機構經治醫師開具的處方到定點零售葯店購葯。

第四十五條 願意承擔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核發資格證書,並向社會公布。取得定點資格並被確定為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定協議。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中醫管理和葯品監督等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有關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要實行動態管理。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價格政策和標准,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建立與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者設置專職人員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工作,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醫療服務的管理規定和標准,制定並執行常見病診療常規,建立醫療質量效益綜合評估標准,准確提供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門診、急診、住院和單病種等有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 定點零售葯店應當配備人員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工作,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葯品管理的規定,建立葯品質量保證制度,做到供葯安全、有效。

第四十九條 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中由個人支付的部分,以及在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的費用,由個人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直接結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改革城鎮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方便人民群眾就醫。通過引入競爭機制,抑制醫療費用的過快增長,減輕人民群眾和社會的負擔。建立新的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制度,實行醫葯分開核算、分別管理和葯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加強對醫療服務和葯品價格的監管。

第七章 組織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一條 本市醫療保險實行行政管理、基金管理與事務經辦分開管理的體制。

第五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醫療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組織實施醫療保險制度;

(三)研究制定醫療保險的政策和發展規劃;

(四)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五)監督檢查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和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

(六)監督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情況。

第五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是:

(一)按照規定負責醫療保險費的收繳和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和管理;

(二)編制醫療保險基金預算、決算;

(三)按照規定建立和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四)按照規定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簽訂協議,審核支付醫療保險費用,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醫療保險工作進行指導;

(五)提供醫療保險查詢、咨詢服務;

(六)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五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五十五條 勞動保障、衛生、中醫管理、葯品監督、物價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負責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七條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監督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以及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或者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致使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未能按照規定劃入個人帳戶,職工和退休人員不能享受相關醫療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職工和退休人員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五十九條 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或者不按照規定申報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致使基本醫療保險費漏繳、少繳,或者不按照規定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一條 個人騙取醫療保險金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追回,並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並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一)將未參加醫療保險人員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或者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的;

(二)將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或者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的;

(三)將非急診、搶救病人的費用列入急診、搶救項目支付的;

(四)將不符合住院標準的病人進行住院治療,或者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或者掛名住院、作假病歷的;

(五)挪用他人個人帳戶的;

(六)弄虛作假、調換葯品的;

(七)採取其它手段騙取醫療保險金的。

第六十三條 定點零售葯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零售葯店資格:

(一)不按照外配處方出售葯品的;

(二)不按照外配處方劑量配葯的;

(三)將外配處方用葯換成其它物品的。

第六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違反醫療、葯品、物價等管理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提請有關部門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六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醫療保險規定,致使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不按照規定支付醫療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進行批評,並責令其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醫療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挪用醫療保險基金的,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離休人員、老紅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條 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陸』 醫療保險基金的財政管理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抄的管理關繫到整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轉和職工的切身利益,加強基金監管,要從制度入手,抓好五個環節:
一要抓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財政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二要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內部管理,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審計制度;
三要抓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的事業經費不能從基金中提取,由各地財政預算解決;
四要抓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監督和審計,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金的監管,審計部門要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五要抓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統籌地區要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加強社會監督。

『柒』 決算 名詞解釋

決算 [jué suàn]

基本釋義 詳細釋義
[final accounts] 根據年度預算執行結果而編制的年度會計報告

反義詞
預算
網路釋義
決算,指根據年度預算執行結果而編制的年度會計報告。它是預算執行的總結。當國家預算執行進入終結階段,要根據年度執行的最終結果編制國家決算。它反映年度國家預算收支的最終結果,是國家經濟活動在財政上的集中反映。決算收入表明國家建設資金的主要來源、構成和資金積累水平,決算支出體現了國家各項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事業的規模和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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