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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

發布時間:2021-03-27 17:08:42

⑴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在那裡可以找到

近年來,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要求,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促進了養老保險新機制的形成,保障了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進展。但是,由於這項改革仍處在試點階段,目前還存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企業負擔重、統籌層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必須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目標和原則,進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經濟與社會健康發展。為此,國務院在總結近幾年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作出如下決定:
一、到本世紀末,要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要貫徹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等原則,保障水平要與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把改革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緊密結合起來,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和失業人員失業救濟金的發放,積極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
三、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應適當加快。
四、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五、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認真抓好落實。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具體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並指導實施。
六、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要逐步擴大到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也要逐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繳費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決定精神確定。
七、抓緊制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條例,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於職工養老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於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嚴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確保基金的安全。
八、為有利於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和加強宏觀調控,要逐步由縣級統籌向省或省授權的地區統籌過渡。待全國基本實現省級統籌後,原經國務院批准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統籌的企業,參加所在地區的社會統籌。
九、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水平,盡快將目前由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積極創造條件將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逐步由企業轉向社會,減輕企業的社會事務負擔。各級社會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基礎建設,改進和完善服務與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十、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原則上按照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執行。
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驟,關系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全局。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勞動部要會同國家體改委等有關部門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決定的貫徹實施

⑵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的第二章 基金的徵集

第五條 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單位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
(三)職工自願繳納的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
(四)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五)基金存款利息;
(六)基金保值增值的收入;
(七)財政給予的補貼;
(八)勞動合同制職工基金轉移的收入;
(九)其它收入。
第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根據支付養老保險費用的實際需要和企業、職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逐步實行企業全部職工按統一比例籌集。基金應留有部分積累,積累率為工資總額的3%,以後隨著經濟發展再逐步調整。
第七條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構成)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在企業的管理費用中提取,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
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收入(與工資總額同口徑)的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發放工資時代為收繳,作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一部分,並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企業和職工必須同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才能計算職工繳費年限。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
第八條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企業根據自身能力為本企業職工建立。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個人自願參加。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記入職工個人帳戶。
第九條 經濟困難的企業確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能力時,在規定的繳費期間,可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緩繳手續,經批准後執行。緩繳的具體辦法,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因破產或關停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義務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在清算企業財產中,優先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一次性撥付該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用。一次性撥付離退休費用的具體數額,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⑶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第二章 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

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和被保險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收益;
(四)滯納金;
(五)地方財政撥款;
(六)社會捐贈;
(七)其他收入。 單位和被保險人必須按規定的標准逐月繳納養老保險費。被保險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單位
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一部分計入個人帳戶,其餘計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屬於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全體被保險人共
同所有。 被保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據職工工資收入水平
和個人帳戶積累的情況決定。單位按所屬被保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具體比例
由社會保險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測定,經上級社會保險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被保險人月工資收入超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計征養老保險費,低於所在市職工月
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計征。 單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開戶銀行憑社會保險部門開具的托收單向單位扣繳,任何單位不得拒付。被保險
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在工資中代扣繳。 單位破產、終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經營清產核資時,清算人、單位必須分別通知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部門,
養老保險費應按工資同等順序清償。
分立、合並(兼並)單位要承擔原單位的養老保險責任。

⑷ 關於社保的問題。

首先,你原來的養老保險關系不會消除,只是暫時封存,如果你想續保,要去你原工作單位拿回你的養老保險手冊,現在的企業沒參保,你只能自己繳納,到所屬地勞動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繳這幾年的養老保險。你自己繳納屬於私營個體人員,沒有單位繳納部分,個人從明年開始繳費比例為上年度省平均工資的20%,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11%劃入統籌基金。
其次,目前國家還沒有農村社保成系統的政策法規,只有部分地區開展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只能靠你自己的努力解決了。

⑸ 轉移社保問題

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勞動者年老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 護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 、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和 人員(以下統稱被保險人):

(一)所有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 動關系的勞動者;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 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財政拔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 員的養老保險基金計征和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 定。

第三條 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法定基本養老保險、地 方補充保險和單位補充保險等多層次的保險。政府鼓勵 有條件的地方、單位為被保險人建立補充保險。

第四條 社會保險部門主管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 行系統管理。

第五條 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 結合方式,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合理 負擔。養老保險待遇同被保險人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 掛鉤,並建立合理調節機制,使之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 民生活水平相適應。

第六條 人民政府必須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和 待遇的給付。

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收益、各項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 規定免徵稅費。

第二章 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

第七條 社會養老保險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 證號作為被保險人唯一和終身的社會保障號。

第八條 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 單位和被保險人繳的養老保險費;
(二) 養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
(三) 基金收益;
(四) 滯納金;
(五) 地方財政撥款;
(六) 社會捐贈;
(七) 其他收入。
第九條 單位和被保險人必須按規定的標准逐月繳 納養老保險費。被保險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 人帳戶;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一部分計入個人帳戶, 其餘計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屬於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 全體被保險人共同所有。

第十條 被保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一定 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據職工 工資收入水平和個人帳戶積累的情況決定。單位按所屬 被保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 險費,具體比例由社會保險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測定,經 上級社會保險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被保險人月工資收入超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計征養老保險費,低於所在市 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 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計征。

第十一條 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按財稅法規規定列 支。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徵收個人所得稅前扣繳。

第十二條 單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開戶銀行 憑社會保險部門工具的托收單向單位扣繳,任何單位不 得拒付。被保險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在工資中 代扣繳。

第十三條 欠繳養老保險費、又沒有能力補繳的單 位,可用固定資產或實物變現抵繳。

第十四條 單位破產、終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經營 清產核資時,清算人、單位必須分別通知單位所在地的 社會保險部門,養老保險費應按工資同等順序清償。 分立、合並(兼並)單位要承擔原單位的養老保險 責任。

第三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經社會保險部門資格審查,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月領取養老金,直到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 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
(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參加工作,達 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 按月領取養老金的被保險人(含出境定居人員), 必須每年提供生存證明。
第十六條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指單位和被保險人都 按規定標准繳費的年限。繳費年限按實際繳納養老保險 費的月份累計計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險人已參加社 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國有和縣級以上集 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幹部和固定職工,在當地實施《廣東 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前,按照國家原規定計 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七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 被保險人,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 分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所在市上年度職 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 個人帳戶儲存額(含利息,下同)除以120。

基礎養老金從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帳戶 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支付。養老金每年7月調整,所在 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第十八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 被保險人,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 渡性養老金組成。退休時每月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 帳戶養老金的標准、養老金的調整以及來源按前條規定 執行。過渡性養老金從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具體計 發辦法由實施細則規定。

第十九條 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不得領取基 礎養老金,只能一次領取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同時終結 養老保險關系。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十年的,不得領取 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只能一次領取個人帳戶儲 存額和一次性老年津貼,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一 次性老年津貼從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標准由實施 細則規定。

第二十條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已經離退 休的被保險人,保持原養老金水平,統一按基礎養老金 和過渡性養老金調整。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退休前出境定居,個人帳戶 儲存額退還給被保險人,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被保 險人退休後出境定居,由社會保險部門繼續支付養老金。 被保險人死亡,個人帳戶儲戶額退還給其法定繼承 人,無法定繼承人的,轉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退休後死亡的喪葬費、供養 直系親屬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由社會保險部門按國 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

第四章 養老保險管理

第二十三條 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按國家規定執行。 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同 期利率計息,利息全部轉入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四條 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獲准成立後的 三十日內,必須向社會保險部門辦理養老保險申報手續 ;單位變更、終止或人員增減、變動時,必須在十五日 內向社會保險部門辦理變更、終結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第二十五條 社會保險部門必須為單位和被保險人 建立社會養老保險檔案。被保險人跨統籌范圍變換工作 單位時,必須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移手續。

第二十六條 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實行全額徵收、全 額拔付,任何單位不得挪用、截留。

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七條 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省統一核算。在 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省統一核算前,各市(地級及地級 以上的市,下同)、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按養老 保險基金徵收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省、市社會保險部門上 繳調劑金,用於對養老金發放困難地區和企業進行調劑 。各地應上繳的調劑金,由省或市社會保險部門開具繳 款通知書通知開戶銀行扣繳,各地不得拒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是養老保險基金 的監督組織,由人民政府代表、單位代表、被保險人代 表三方等額組成,依法對養老保險行政執法與基金管理 、使用進行社會監督。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活動方式 由章程規定,其章程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條 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養老保險基金收 支和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各級社會 保險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決算和會計、 統計及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十條 社會保險部門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向單 位和被保險人公布養老金發放情況,提供個人帳戶有關 信息和社會養老保險的咨詢、查詢服務。

第三十一條 單位必須向被保險人如實公布養老保 險繳費情況。被保險人和工會組織有權監督單位按規定 繳納養老保險費,監督社會保險部門按規定發放養老金。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險部門有權對單位和被保險人 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及養老金發放等有關情況進行 稽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保險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 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機 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 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

(一)違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規定,未將養老保 險基金及利息全部存入養老保險基金帳戶或未按規定向 被保險人計發養老金的;
(二)擅自更改被保險人養老保險檔案,利用職權 營私舞弊的;
(三)挪用、貪污養老保險基金的;
(四)違反基金管理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
(五)擅自增加或減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滯納 金的。
拖欠被保險人養老金的,應將拖欠期間的利息連同 本金一起補發。

第三十四條 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挪用、截留 養老保險基金的,應責令其改正,並由其上級機關對主 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追究行政責任,對單位法定 代表人,可由社會保險部門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欠繳養老保險 費,瞞報人數和工資總額的,由社會保險部門責令其限 期繳納,並按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逾期仍 未如數繳納者,社會保險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並可對單位法定代表人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單位拒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由社會 保險部門責令其限期參加,並追繳其應參加社會養老保 險之日起的社會養老保險費及按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一 的滯納金。逾期仍不執行者,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 扣單位營業執照,或者由社會保險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 制執行,並可對單位法定代表人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 罰款。

第三十七條 被保險人或其供養直系親屬在享受養 老保險待遇條件變更或者失去領取條件時,應立即向社 會保險部門報告。被保險人或其親屬以非法手段獲取養 老保險待遇的,應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並可處以非法 所得三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第七章 爭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 單位與被保險人之間因社會養老保險 事項發生爭議,依照勞動爭議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單位或者被保險人對社會保險部門的 行政行為有異議的,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行為之日起 十五日內提請上級社會保險部門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 的,可在復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單位或者被保險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 訟,又不履行義務的,社會保險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 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社會養老保險由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部 門統一管理。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單位由省社會保險 部門直接管理;駐其他市、縣的,可委託所在市的社會 保險部門管理。

第四十一條 省、市、縣補充養老保險辦法由省、 市、縣人民政府制訂。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辦法由單位根 據有關規定製訂。本條例除特指補充保險的條款外均為 法定基本養老保險條款。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利用國家法律法規去勞動部門起訴。

⑹ 養老保險,現在已領養老金快一年了,聽說是獨子的沒

各省都有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你可以直接到當地勞動局社保辦查詢。現把廣東省的拿來,供你參考,具體要以當地勞動部門規定為准。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已由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1998年9月1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勞動者年老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被保險人):
(一)所有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計征和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條 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法定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保險和單位補充保險等多層次的保險。政府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單位為被保險人建立補充保險。
第四條 社會保險部門主管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行系統管理。
第五條 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方式,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合理負擔。養老保險待遇同被保險人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掛鉤,並建立合理調節機制,使之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
第六條 人民政府必須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和待遇的給付。
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收益、各項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規定免徵稅費。

第二章 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
第七條 社會養老保險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號作為被保險人唯一和終身的社會保障號。
第八條 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和被保險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收益;
(四)滯納金;
(五)地方財政撥款;
(六)社會捐贈;
(七)其他收入。
第九條 單位和被保險人必須按規定的標准逐月繳納養老保險費。被保險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一部分計入個人帳戶,其餘計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屬於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全體被保險人共同所有。
第十條 被保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據職工工資收入水平和個人帳戶積累的情況決定。單位按所屬被保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具體比例由社會保險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測定,經上級社會保險部
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被保險人月工資收入超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計征養老保險費,低於所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計征。
第十一條 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按財稅法規規定列支。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徵收個人所得稅前扣繳。
第十二條 單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開戶銀行憑社會保險部門開具的托收單向單位扣繳,任何單位不得拒付。被保險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在工資中代扣繳。
第十三條 欠繳養老保險費、又沒有能力補繳的單位,可用固定資產或實物變現抵繳。
第十四條 單位破產、終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經營清產核資時,清算人、單位必須分別通知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部門,養老保險費應按工資同等順序清償。
分立、合並(兼並)單位要承擔原單位的養老保險責任。

第三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經社會保險部門資格審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月領取養老金,直到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
(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
按月領取養老金的被保險人(含出境定居人員),必須每年提供生存證明。
第十六條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指單位和被保險人都按規定標准繳費的年限。繳費年限按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月份累計計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險人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幹部和固定職工,在當地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前,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七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被保險人,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帳戶儲存額(含利息,下同)除以120。
基礎養老金從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支付。養老金每年7月調整,所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第十八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被保險人,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退休時每月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標准、養老金的調整以及來源按前條規定執行。過渡性養老金從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具體計發辦法由實施細
則規定。
第十九條 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不得領取基礎養老金,只能一次領取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十年的,不得領取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只能一次領取個人帳戶儲存額和一次性老年津貼,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老年津貼從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標准由實施細則規定

第二十條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已經離退休的被保險人,保持原養老金水平,統一按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調整。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退休前出境定居,個人帳戶儲存額退還給被保險人,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被保險人退休後出境定居,由社會保險部門繼續支付養老金。
被保險人死亡,個人帳戶儲存額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的,轉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退休後死亡的喪葬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由社會保險部門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

第四章 養老保險管理
第二十三條 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按國家規定執行。
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同期利率計息,利息全部轉入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四條 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獲准成立後的三十日內,必須向社會保險部門辦理養老保險申報手續;單位變更、終止或人員增減、變動時,必須在十五日內向社會保險部門辦理變更、終結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第二十五條 社會保險部門必須為單位和被保險人建立社會養老保險檔案。被保險人跨統籌范圍變換工作單位時,必須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移手續。
第二十六條 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實行全額徵收、全額撥付,任何單位不得挪用、截留。
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七條 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省統一核算。
在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省統一核算前,各市(地級及地級以上的市、下同)、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按養老保險基金徵收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省、市社會保險部門上繳調劑金,用於對養老金發放困難地區和企業進行調劑。各地應上繳的調劑金,由省或市社會保險部門開具繳款通知書
通知開戶銀行扣繳,各地不得拒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是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組織,由人民政府代表、單位代表、被保險人代表三方等額組成,依法對養老保險行政執法與基金管理、使用進行社會監督。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活動方式由章程規定,其章程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條 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和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各級社會保險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和會計、統計及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十條 社會保險部門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向單位和被保險人公布養老金發放情況,提供個人帳戶有關信息和社會養老保險的咨詢、查詢服務。
第三十一條 單位必須向被保險人如實公布養老保險繳費情況。被保險人和工會組織有權監督單位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監督社會保險部門按規定發放養老金。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險部門有權對單位和被保險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及養老金發放等有關情況進行稽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保險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規定,未將養老保險基金及利息全部存入養老保險基金帳戶或未按規定向被保險人計發養老金的;
(二)擅自更改被保險人養老保險檔案,利用職權營私舞弊的;
(三)挪用、貪污養老保險基金的;
(四)違反基金管理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
(五)擅自增加或減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滯納金的。
拖欠被保險人養老金的,應將拖欠期間的利息連同本金一起補發。
第三十四條 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挪用、截留養老保險基金的,應責令其改正,並由其上級機關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追究行政責任,對單位法定代表人,可由社會保險部門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欠繳養老保險費,瞞報人數和工資總額的,由社會保險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並按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逾期仍未如數繳納者,社會保險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可對單位法定代表人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單位拒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部門責令其限期參加,並追繳其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之日起的社會養老保險費及按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逾期仍不執行者,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扣單位營業執照,或者由社會保險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可對
單位法定代表人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被保險人或其供養直系親屬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變更或者失去領取條件時,應立即向社會保險部門報告。被保險人或其親屬以非法手段獲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應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並可處以非法所得三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爭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 單位與被保險人之間因社會養老保險事項發生爭議,依照勞動爭議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單位或者被保險人對社會保險部門的行政行為有異議的,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行為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請上級社會保險部門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復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單位或者被保險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義
務的,社會保險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社會養老保險由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部門統一管理。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單位由省社會保險部門直接管理;駐其他市、縣的,可委託所在市的社會保險部門管理。
第四十一條 省、市、縣補充養老保險辦法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制訂。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辦法由單位根據有關規定製訂。本條例除特指補充保險的條款外均為法定基本養老保險條款。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⑺ 徵集集中養老的意願調查數據,哪裡能查詢到

這是社保的一些規定你自己看看吧
三險是最基本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

三險屬於社會保險,現在通常說的是"五險一金",具體五險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一金即:住房公積金。

繳納三險是國家社保政策規定的,任何用人單位都應該為員工投保。只要你與所在單位簽署了正是勞動合同,它就應該為你投保。

但是這三險並不是完全由你的單位繳納,而是由你本人和單位共同繳納。按照職工工資,單位和個人的承擔比例一般是:養老保險單位承擔20%,個人承擔8%;醫療保險單位承擔6%,個人2%;失業保險單位承擔2%,個人1%。

養老保險主要是未來退休之後領取養老金的,以防晚年生活慘淡。
醫療保險主要是你生病住院時,單位可以報銷50%左右的費用,也很重要。工傷保險就更明白了。

還有五險一金,企業如何給員工上保險

關於五險一金:

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這里要注意的是「五險」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險一金」的繳費比例是什麼?

目前北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單位20%(其中17%劃入統籌基金,3%劃入個人帳戶),個人8%(全部劃入個人帳戶);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0%,個人2% 3元;
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5%,個人0.5%;工傷保險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范圍來確定它的工傷費率;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單位0.8%,個人不交錢。

公積金繳費比例: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例。但原則上最高繳費額不得超過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300%的10%。

(統籌基金即:在養老保險制度從國家—單位制逐漸向國家—社會制轉變的過程中需要國家統籌,以解決經濟發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齡化等問題。

(1)以企業繳費為主建立社會統籌基金;(2)由職工和企業繳費為主建立個人帳戶;(3)政府負擔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費用。這種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半基金制有利於應付中國人口老齡化危機,逐漸分散舊制度到新制度的轉軌成本,逐步實現由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到個人養老保險制度的轉變。)

四險一金的繳納額度每個地區的規定都不同,基數是以工資總額為基數。有的企業在發放時有基本工資,有相關一些補貼,但有的企業在繳納時,只是基本工資,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具體比例要向當地的勞動部門去咨詢。

關於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許的情況下才可以領取,是由設保登記部門來發放,比如「養老保險,要達到法定的年齡才可以,失業保險金的領取也是要具備條件,比如你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辦理失業證明,同時又辦了求職證,就是指你失業以後還必須有求職的意願,這樣的條件才可以領取。
如果失業之後你不想工作,那麼就不能給你發保險金。另外,養老金和失業金是不能同時享受的。

"試用期內是否享有保險?

在試用期內也應該有享受保險,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企業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或自願與否,即使員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險也不行,而且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
養老保險的享受待遇
累計繳納養老保險15年以上,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1、按月領取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個人賬戶本息和÷120+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4%。

2、死亡待遇。(1)喪葬費(2)一次性撫恤費(3)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月發放,直至供養直系親屬死亡。

注意:養老保險應盡量連續繳納,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凡企業或被保險人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按有關規定不繳費的人員除外),被保險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條件,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其基礎性養老金的計算基數,按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逐年前推至相應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按每滿12個月為一個間斷繳費年度計算,不滿12個月不計算)

舉例來說吧:

如果你2020年退休,正常你的基礎養老金是2019年的社會平均工資×20%,但是如果你在退休之前養老保險中斷了30個月,就是中斷了2.5年,按2年算,你的基礎養老金就是2017年社會平均工資×20%

醫療保險的享受待遇

1、門、急診醫療費用

在職職工年度內(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累計超過2000元以上部分;

2、結算比例:

合同期內派遣人員2000元以上部分報銷50%,個人自付50%;

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派遣人員門、急診報銷最高數額為2萬元。

3、參保人員要妥善保管好在定點醫院就診的門診醫療單據(含大額以下部分的收據、處方底方等),作為醫療費用報銷憑證;

4、三種特殊病的門診就醫: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需在門診就醫時,由參保人就醫的二、三級定點醫院開據"疾病診斷證明",並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特殊病種申報審批表》,報區醫保中心審批備案。這三種特殊病的門診就醫及取葯僅限在批准就診的定點醫院,不能到定點零售葯店購買。發生的醫療費符合門診特殊病規定范圍的,參照住院進行結算;

5、住院醫療
●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在收入住院時,醫院收取參保人員部分押金,押金數額由醫院根據病情按比例確定。如被派遣人員單位和參保人員未能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員個人全額墊付;

● 結算周期:參保人員住院治療每90天為一個結算周期:不超過90天的,每次住院為一個結算周期;

● 惡性腫瘤患者門診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患有精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發生的醫療費用每360天為一個結算周期;

● 參保人員在定點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每90天為一個結算周期;

● 參保人員出院或階段治療結束時,需由派遣人員個人先與醫院結清應由派遣人員個人自費和自付的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互助資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醫院向醫保中心申報審核、結算;

● 參保人員住院治療,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的結算,設定基本醫療統籌基金支付起付線和最高支付額;

● 起付線第一次住院為1300元,以後住院為650元,最高支付限額為5萬元;超過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標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員個人負擔部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
資金支付70%,派遣人員個人負擔30%。在一個年度內最高支付10萬元。住院費用的結算標准,在一個結算周期內按醫院等級和費用數額採取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

(各項比例有調整時,按新的標准執行)

注意啊:非因公交通事故,醫保是免責的!

失業保險享受待遇

失業保險連續繳納一年以上,檔案退回街道後。可以在街道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它是最主要的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根據北京市相關文件執行;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是指支付給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根據北京市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按有關規定執行。

工傷保險享受待遇

在合同期內不幸發生意外,需向企業索取情況說明,並加蓋企業公章,盡快(最好在三個工作日內)申請工傷認定並需提供下列材料:

1、初次治療診斷書或住院病歷;

2、 職業病診斷證明(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3、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大隊的事故裁決書或交通部門的交通事故證明;

4、 身份證復印件;

5、 有效期內的勞動合同原件

生育保險享受待遇

可以報銷與生育有關費用

報銷范圍包括,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與生育有關的費用。

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醫療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葯品費。

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職工因計劃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現在要求,醫保繳夠20年,養老交夠15年才有資格領養老金和享受退休後的醫保報銷 .

首先, 如果去非戶口所在地工作 .比如原戶口在北京, 而去深圳工作. 無論戶口是否轉過去深圳 ,萬一將來不在深圳工作了, 那麼在深圳交的五險一金能否轉出來, 就很成問題! 因為現在全國五險一金這個東西沒有聯網 ,只有北京市內的聯網了. 就是說 ,如果你本來在北京的一家單位工作, 幾年後跳到另外的一個北京單位工作 .這樣五險一金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從其他省市跳的話 ,轉的時候會很麻煩能不能轉還成問題 .

關於前面提到的五險中的三險是企業和個人共同交納. 意思是這樣, 比如對於養老保險. 比如你的工資是2000 ,那麼你個人要交納8% ,單位給交納15%(以上數據都是假設). 這些錢都存到你的一個帳戶里 ,等到你滿足了可以享受養老保險的時候 才可以支取(具體條件見前面). 然後考慮到上面一段寫的內容, 萬一要是轉不了的話, 那麼你的錢就白交了 ,還取不出來 .

所有企業和個人共同交納的部分都是這樣的 ,住房公積金也是這樣. 比如按照工資乘以比例: 假如你每個月要交500 單位給你交1000 如果你跳槽了, 這些錢又不能轉 ,那麼你每個月500就白交了. 也不能取出來——因為你不符合享受住房公積金的條件,只有到買房子的時候才能取出來 .

那麼有人可能會問了 ,那我如果不打算在剛開始工作的城市發展一輩子, 為了防止將來轉不出來五險一金 ,我能不能不交納?答案是不能. 至少三險那部分是國家強制必須上的. 所以比較無奈另外關於五險一金上繳的基數, 就是拿你哪部分工資乘以那個百分比的問題 .是這樣的 ,首先來看一下工資的構成 ,基本工資+各項福利 獎金很多企業 ,都是只按照基本工資上五險一金的 .因為如果按照三部分來算的話 ,你個人上的多一些但是單位給你上的更多(企業和個人共同交納的五險一金, 都是個人交小頭單位交大頭.) 所以很多企業為了給自己省錢, 基數都是能少則少另外對於福利部分. 有很大貓膩 ,這個大家將來簽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問!

前面說過 ,住房公積金也是企業和個人共同交納的. 但是企業給你交的那部分 ,早晚也是你的(只要你將來買房的話 是可以一次性取出來的). 比如說你每個月按照比例交500 ,單位可能給你貼1000, 雖然在你買房子之前 ,這1500是取不出來的. 但理論上說那1000也是給你的. 那麼有的企業就會把那1000算做給你的福利 .其實不應該算的!!!!因為那1000是虛的 ,是你在不買房子的時候 ,就取不出來的 .所以大家在簽的時候 ,要問清楚這福利裡面有沒有包括住房公積金, 小心啊小心!

社會保險辦理流程

各類企業(含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化管理(職工工資及退休待遇按企業標准執行)的事業單位,均應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到納稅地(非納稅單位按單位地址區域)
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新成立的單位應在單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個月內輸登記手續。參保單位必須為與其發生事實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聘用的退休人員除外)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一、 需填報的表格及附報資料:
1、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一式兩份)並在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
相關證件如下:
(1)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或成立證件;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3) 地稅登記證;
(4)私營企業如相關證件無法清楚地認定其單位性質,應補報能證明其私營性質的相關資料(如:工商部門的證明、國稅登記證、驗資報告等)。
(5) 事業單位應附有關事業單位成立的文件批復。
(6) 駐地辦事處應附總公司或總機構的授權書。
附報資料:新參保職工身分證復印件(戶口不在本市的職工還需提供戶口或者暫住證復印件)
以上證件同時需要原件及復印件,到所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二、 表格填報說明:
1、 社會保險登記表
「稅號」:稅務登記證中「稅字如420103748300492號」欄號碼。
「工商登記執照信息」:需經工商登記、領取工商執照的單位(如各類企業)填寫此欄,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欄。
「批准成立信息」:不經工商登記設立的單位(如:機關、事業、社會團體等)填寫此欄,不填「工商登記執照信息」欄。
「繳費單位專管員」:填寫參加社會保險單位具體負責該項工作的聯系人,其所在部門及聯系電話。
「單位類型」、「隸屬關系」:根據參保單位的單位類型及隸屬關系,對照表下方「說明」中所對應的代碼填報。
「開戶銀行」:須填報開戶銀行清算行號。
2、 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個人帳戶(身份證號)」:均要嚴格按身份證中信息填寫。
「個人編號」 :「續保」、「轉入」人員需提供其原參保的個人編號,填報此欄。「新增」人員在申報時暫不填報此欄,其個人編號待錄入微機產生。
(1)「新增」 :原未參保人員,屬新增類型,已參保人員不可按新增辦理。
(2)「續保」 :原參加過社保,已停保或轉到流動窗口投保,現續接到新單位投保的,屬續保。在流動窗口投保的人員需在申報此表前將欠費繳清並辦理其在流動窗口的停保手續。
(3)「轉入」 :此處特指已參保的在徵人員在本市參保單位之間的轉移。
(4)「市外轉入」 :此類人員需在單位開戶手續辦理完畢後,由單位到市基金結算中心辦理其轉入基金結算及「市外轉入」異動業務。
「月繳費工資」 :應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填表報。本年度新招人員,按實際發放的月工資總額填報(但不得低於586元)
企業和個人繳費比例表:
險 種 國有、集體企業 三資、私營企業 外來務工人員
單位繳納 個人繳納 單位繳納 個人繳納 單位繳納 個人繳納
養老保險 22% 7% 20% 7% 13% 7%
註:每月20日之前在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住房公積金辦理如下:
一、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如下:
(1)到當地財政局資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填報《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資金管理中心」按規定對申報單位進行審核並指定住房公積金經辦銀行。

(2)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須附的相關證件: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它機構批准設立的批文原件及復印件;2、法人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3、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本表一式四份,武漢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核定登記表後留存二份;單位送交指定的公積金辦理銀行一份,憑此表設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帳戶和職工個人帳戶;公積金帳戶建立後將每月交一份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錶及匯補表交附給公積金辦理銀行。
二、單位為新錄用或者新調入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辦理手續如下:
新的正式錄用職工或者新調入及調出職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內到受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手續,並同時為已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的職工辦理帳戶轉移。
三、核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如下:
按職工月均工資總額的10%計繳。(其中單位部分按5%計繳,職工個人部分按5%計繳。)
四、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名稱、地址發生變更的,辦理手續如下:
單位名稱、地址發生變理的,原單位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經「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審核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變更登記表》到受託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辦理手續如下:
單位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辦理注銷登記並自注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二十日內持「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審核的《單位住房公積金帳戶注銷登記表》,到受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續。

失業保險相關手續如下:
新參保失業保險的公司應在所管轄的失業保險管理辦公室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如做異動的單位需在原單位所管轄的失業保險管理辦公室開出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再拿現單位所管轄的失業保險管理辦公室登記辦理手續,並蓋上現管轄失業辦的章,然後,再拿到原單位所管轄的失業辦蓋章;最後,在拿到現單位所管轄的失業辦辦理此事。
一、 需填報的表格及附報資料:
1、在失業辦領取:失業保險登記表、繳費單位月度繳費基數申報(異動)表及失業保險繳費職工花名冊(一式四份)。
相關證件如下: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
(3)地稅登記證及復印件;
(4)財務報表及工資表;
(5)軟盤一張拷貝(做一份失業保險繳費職工花名冊)拷貝到失業辦作記錄;
二、失業保險繳存比例如下:
按職工月均工資總額的3%計繳。(其中單位部分按2%計繳,職工個人部分按1%計繳。)

⑻ 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問題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勞動者年老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被保險人):
(一)所有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計征和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條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方式,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合理負擔。養老保險待遇同被保險人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掛鉤,並建立合理調節機制,使之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

第六條人民政府必須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和待遇的給付。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收益、各項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規定免徵稅費。

第二章 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

第七條社會養老保險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號作為被保險人唯一和終身的社會保障號。

第八條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和被保險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收益;
(四)滯納金;
(五)地方財政撥款;
(六)社會捐贈;
(七)其他收入。

第九條 單位和被保險人必須按規定的標准逐月繳納養老保險費。被保險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一部分計入個人帳戶,其餘計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屬於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全體被保險人共同所有。

⑼ 社會福利法律制度

社會福利通常指的是大家所說的「五險一金」。
五險指的是:醫療,養老,失業,工傷 ,生育。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
以上都有法規具體規定(國務院條例和各地地方法規),條文多,可到當地勞動局法規處具體查詢或購買法規單行本。

1、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根據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已於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
2、雲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對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可以開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留戶,優先保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確實無力繳納基本養老...對依照本條例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3、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
《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的議案,決定對《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修改為...《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1998年9月1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
第三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四章 養老保險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爭議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勞動者年老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被保險人)
(一)所有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財政拔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計征和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條 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法定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保險和單位補充保險等多層次的保險。政府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單位為被保險人建立補充保險。
第四條 社會保險部門主管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行系統管理。;
第五條 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方式,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合理負擔。養老保險待遇同被保險人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掛鉤,並建立合理調節機制,使之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
第六條 人民政府必須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和待遇的給付。
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收益、各項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規定免徵稅費。

第二章 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

第七條 社會養老保險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號作為被保險人唯一和終身的社會保障號。
第八條 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 單位和被保險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 養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
(三) 基金收益;
(四) 滯納金;
(五) 地方財政撥款;
(六) 社會捐贈;
(七) 其他收入。
第九條 單位和被保險人必須按規定的標准逐月繳納養老保險費。被保險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一部分計入個人帳戶,其餘計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屬於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全體被保險人共同所有。
第十條 被保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據職工工資收入水平和個人帳戶積累的情況決定。單位按所屬被保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具體比例由社會保險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測定,經上級社會保險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被保險人月工資收入超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計征養老保險費,低於所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計征。
第十一條 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按財稅法規規定列支。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徵收個人所得稅前扣繳。
第十二條 單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開戶銀行憑社會保險部門開具的托收單向單位扣繳,任何單位不得拒付。被保險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在工資中代扣繳。
第十三條 欠繳養老保險費、又沒有能力補繳的單位,可用固定資產或實物變現抵繳。
第十四條 單位破產、終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經營清產核資時,清算人單位必須分別通知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部門,養老保險費應按工資同等順序清償。
分立、合並(兼並)單位要承擔原單位的養老保險責任。

第三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經社會保險部門資格審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月領取養老金,直到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
(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
按月領取養老金的被保險人(含出境定居人員),必須每年提供生存證明。
第十六條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指單位和被保險人都按規定標准繳費的年限。繳費年限按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月份累計計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險人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國有和縣級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幹部和固定職工,在當地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前,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七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被保險人,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帳戶儲存額(含利息,下同)除以120。
基礎養老金從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支付。養老金每年7月調整,所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第十八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被保險人,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退休時每月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標准、養老金的調整以及來源按前條規定執行。過渡性養老金從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具體計發辦法由實施細則規定。
第十九條 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不得領取基礎養老金,只能一次領取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十年的,不得領取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只能一次領取個人帳戶儲存額和一次性老年津貼,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老年津貼從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標准由實施細則規定。
第二十條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已經離退休的被保險人,保持原養老金水平,統一按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調整。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退休前出境定居,個人帳戶儲存額退還給被保險人 ,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被保險人退休後出境定居,由社會保險部門繼續支付養老金。被保險人死亡,個人帳戶儲存額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的,轉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退休後死亡的喪葬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由社會保險部門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

第四章 養老保險管理

第二十三條 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按國家規定執行。
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同期利率計息,利息全部轉入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四條 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獲准成立後的三十日內,必須向社會保險部門辦理養老保險申報手續;單位變更、終止或人員增減、變動時,必須在十五日內向社會保險部門辦理變更、終結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第二十五條 社會保險部門必須為單位和被保險人建立社會養老保險檔案。被保險人跨統籌范圍變換工作單位時,必須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移手續。
第二十六條 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實行全額徵收、全額拔付,任何單位不得挪用、截留。
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七條 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省統一核算。在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省 統一核算前,各市(地級及地級以上的市,下同)、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按養老保險基金徵收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省、市社會保險部門上繳調劑金,用於對養老金發放困難地區和企業進行調劑。各地應上繳的調劑金,由省或市社會保險部門開具繳款通知書通知開戶銀行扣繳,各地不得拒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是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組織,由人民政府代表、單位代表、被保險人代表三方等額組成,依法對養老保險行政執法與基金管理、使用進行社會監督。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活動方式由章程規定,其章程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條 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和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各級社會保險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決算和會計、統計及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十條 社會保險部門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向單位和被保險人公布養老金發放情況,提供個人帳戶有關信息和社會養老保險的咨詢、查詢服務。
第三十一條 單位必須向被保險人如實公布養老保險繳費情況。被保險人和工會組織有權監督單位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監督社會保險部門按規定發放養老金。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險部門有權對單位和被保險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及養老金發放等有關情況進行稽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保險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規定,未將養老保險基金及利息全部存入養老保險基金帳戶或未按規定向被保險人計發養老金的;
(二)擅自更改被保險人養老保險檔案,利用職權營私舞弊的;
(三)挪用、貪污養老保險基金的;
(四)違反基金管理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
(五)擅自增加或減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滯納金的。
拖欠被保險人養老金的,應將拖欠期間的利息連同本金一起補發。
第三十四條 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挪用、截留養老保險基金的,應責令其改正,並由其上級機關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追究行政責任,對單位法定代表人,可由社會保險部門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欠繳養老保險費,瞞報人數和工資總額的,由社會保險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並按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逾期仍未如數繳納者,社會保險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可對單位法定代表人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單位拒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部門責令其限期參加,並追繳其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之日起的社會養老保險費及按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逾期仍不執行者,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扣單位營業執照,或者由社會保險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可對單位法定代表人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被保險人或其供養直系親屬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變更或者失去領取條件時,應立即向社會保險部門報告。被保險人或其親屬以非法手段獲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應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並可處以非法所得三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爭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 單位與被保險人之間因社會養老保險事項發生爭議,依照勞動爭議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單位或者被保險人對社會保險部門的行政行為有異議的,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行為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請上級社會保險部門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復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單位或者被保險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義務的,社會保險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社會養老保險由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部門統一管理。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單位由省社會保險部門直接管理;駐其他市、縣的,可委託所在市的社會保險部門管理。
第四十一條 省、市、縣補充養老保險辦法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制訂。
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辦法由單位根據有關規定製訂。本條例除特指補充保險的條款外均為法定基本養老保險條款。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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