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國基本社會保險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我國基本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包括的內容有以下幾點:
1、養老保險,養老保險是工作者在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退休後,從政府及社會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物質幫助和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2、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保險制度。
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賬戶構成。
3、工傷保險,工傷保險也稱職業傷害保險。勞動者由於工作原因並在工作過程中受意外傷害,或因接觸粉塵、放射線、有毒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引起職業病後,由國家和社會給負傷、致殘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養親屬提供必要物質幫助。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對於工傷事故發生率較高的行業工傷保險費的徵收費率高於一般標准,一方面是為了保障這些行業的職工發生工傷時,工傷保險基金可以足額支付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另一方面,是通過高費率徵收,使企業有風險意識,加強工傷預防工作使傷亡事故率降低。
4、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都應辦理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基金主要是用於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無固定工資額的單位以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招用農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5、生育保險,生育保險是針對生育行為的生理特點,根據法律規定,在職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者暫時中斷工作、失去正常收入來源時,由國家或社會提供的物質幫助。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服務兩項內容。
生育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及其利息以及滯納金組成。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及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都應該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出。
(1)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監管制度包括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主要區別如下:
1、實施目的不同。社會保障是為社會成員提供必要時的基本保障,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則是保險公司的商業化運作,以利潤為目的。
2、實施方式不同。社會保險是根據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商業保險是遵循「契約自由」原則,由企業和個人自願投保。
3、實施主體和對象不同。社會保險由國家成立的專門性機構進行基金的籌集、管理及發放,其對象是法定范圍內的社會成員;商業保險是保險公司來經營管理的,被保險人可以是符合承保條件的任何人。
4、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為被保險人提供的保障是最基本的,其水平高於社會貧困線,低於社會平均工資的50%,保障程度較低;商業保險提供的保障水平完全取決於保險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和投保人所繳保費的多少,只要符合投保條件並有一定的繳費能力,被保險人可以獲得高水平的保障。
B. 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行政法規有哪些
社保基金監管包括主體和客體兩方面。在收支兩條線管理體制下,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職能部門是社保基金監管的主體,對不同的監督對象發揮不同的監督作用,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則是對基金監管的有效補充,共同維護基金安全。基金監管的客體,是指依法應當接受基金監管當局監管的機構和個人。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貫穿於社會保險基金活動的全過程,包括對征繳各項社會保險費、支付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和管理各項社會保險結余基金情況的監督檢查。
1.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的監管。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監管主要是監督企業繳費行為,有無少報參保人數,少報工資總額、故意少繳或不繳社會保險費;經辦機構征繳的社會保險費是否及時足額繳入收入戶管理,有無不入賬,搞體外循環或被擠占挪用;收入戶資金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轉入財政專戶等。
2.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監管。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監管主要是指對經辦機構是否按規定的項目、范圍和標准支付基金,有無多頭支、少支或不支,有無挪用支出戶基金,收益人有無騙取保險金等行為進行監督。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管理應把握以下原則:一是統籌范圍內支付原則。社會保險基金必須是支付給統籌范圍內參加社會保險的對象,不得支付未參加統籌的人員。二是專款專用原則。社會保險基金只能用於保障社會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作他用。三是統一I出京則。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要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項目和標准開支,維護國家整體利益,保持各項政策執行的統一性,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增加支出項目。提高開支標准。四是適度性原則。基金支出既要維持合理的支付水平,滿足保險對象最基本的生活和醫療需要,又不能超越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盲目擴大支付規模,提高待遇水平。
3.社會保險基金結余的監督。結余基金按期劃轉財政專戶後,要根據基金的安全陛、流動性和效益性原則,購買國債和進行短期、中長期存款。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動用結余基金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除外),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或挪作他用。對結余基金監督主要是指有無擠占挪用基金及非法動用基金。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撥^支出戶等行為進行監督。
4.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核心是財務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經辦社會保險業務中,按照國家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合理組織、籌集、支付、運營社會保險基金,這就形成了社會保險基金的運動,從而構成了基金的財務活動。為了做好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財政部會同勞動保障部制定了《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並於1999年7月1日開始實施,使基金財務管理進一步邁向規范化和制度化。
C. 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 A銀行存款 B國債,金融債 C股票 D全部信用等級的企業債
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國家規定社保基金可以進入股市,當然不是全部,有比例的限制。主要目的是為了讓社保基金實現增值,保證人民的利益。
社保基金資產是獨立於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託管人的資產。
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擬訂社保基金管理運作的有關政策,對社保基金的投資運作和託管情況進行監督。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自的職權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按國務院批準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社保基金的投資范圍限於銀行存款、買賣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企業債、金融債等有價證券。
劃入全國社保基金的貨幣資產的投資,按成本計算,銀行存款和國債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50%,其中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於10%,企業債、金融債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10%,證券投資基金、股票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40%。其中,由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直接運作的全國社保基金的投資范圍限於銀行存款、在一級市場購買國債,其他投資需委託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和運作,並委託全國社保基金託管人託管。
D. 社會保險基金投資范圍包括哪些
折疊現收現付社會統籌制模式
由社會保險機構為退休人員需支付退休養老金的總額進行社會籌資,即由單位和在職職工個人、(或全部由單位)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保險費。以支定收,不留積累,養老保險的負擔是代際之間進行轉移,即由在職職工一代人負擔已退休職工一代人的養老費用,在職職工本人則由下一代人負擔。此模式的主要特點是:費率調整靈活;社會共濟性強,易於操作,不存在基金受通貨膨脹和利率波動的威脅,具有通過再分配達到公平為主導的特性。
折疊社會統籌部分基金積累制模式
是在社會統籌籌資框架內建立部分基金積累,一方面對已經退休者的養老金繼續實行現收現付,一方面為應付退休高峰期預籌部分積累基金,實行「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在現行統籌率基礎上適當增加幾個百分點,作為長期統籌調劑使用的積累基金。
折疊個人賬戶儲存基金制模式
該模式是從職工開始參加工作起,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由單位和個人繳納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作為長期儲存積累增值的基金,其所有權歸個人。職工到法定退休年齡,按個人賬戶積累總額(包括保險費本金和利息)以養老年金方式逐月發給個人。此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將自我保障融入社會保險,激勵機制強,透明度高,利於監督管理,能形成預籌基金,長期積累增值,個人為將來作出長遠保障,具有以效率為主導的特性。
折疊基金積累制模式
其核心是引進了個人賬戶儲存基金制的機理,積累基金建築在個人賬戶的基礎上,同時又保持了社會統籌互助調劑的機制。單位繳納的保險費大部分統籌調劑用於支付已退休人員的費用,職工個人繳納的全部保險費和單位繳納統籌保險費的一部分一起進入職工個人賬戶。這種模式由於建立了養老金個人賬戶,具有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同時也保留了社會統籌互濟的優點,集聚了個人賬戶儲存基金制和現收現付社會統籌制兩者的優點,防止和克服了兩者的弱點和可能出現的問題。從理論上看這種模式是優點大於缺點,是中國養老保險改革中探索的一種新型模式。
E.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方式有哪些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方式是指為履行基金監督職能,
完成或達到基金監督任務或目的而採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 括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
1.現場監督
現場監督是監督機構實施有效監督的主要方法,也是社會
保險基金監督過程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現場監督是監督機構派人到被監督單位對基金管理水平、基金資產質量、基金收益 水平、基金流動性等進行全面檢查或專項檢查。監督機構通過 檢查比較詳盡地掌握有關基金運作的控製程序和相關信息,對 其業務經營合規狀況、內部控制和管理水平,以及資金流動性、 安全性和效益性進行深入細致的了解,發現一些財務報表和業 務資料中很難發現的隱蔽性問題,並對有關機構的產財務狀 況和遵守法規政策情況作出客觀的評價。
現場監督主要包括日常監督(在日常業務活動的開展的定 期或不定期的基金監督工作)、專項監督(針對某項k體問題而 開展的基金監督)和挪用基金案件的檢查處理。
2.非現場監督
非現場監督是現場監督的基礎,也是基金監督的重要方式之一。監督機構通過報表分析,對經辦機構和有關機構管理運營基金的活動進行全面、動態的監控,了解基金管理的狀況、 存在問題和風險因素,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採取防範的糾正措施。 一般情況下,現場檢查間隔時間較長,在此期間可能發生一些 變化和問題,監督機構可以通過非現場監督,依靠督辦機構和有關機構報送的數據,進行多方面的分析、測算並加以管制。 非現場監督的目的主要是:發現那些目前管理運營狀況尚好, 但在短期或中期可能會出現問題的機構,防患於未密切監 視已經發現問題的機構,不斷獲得管理運營信息,把握改進情況,防止進一步惡化;評估整個基金管理運營系統的動態,通 過對有關報表和報告的綜合研究,分析基金管理運營的軌跡和 趨勢,為制定切實有效的基金政策和監督措施提供依。
F. 社會保障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社會保障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1.針對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的監督
對制訂和執行社會保障基金運營的規章制度的合法性的監督,既包括其所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經營決策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監督,也包括對具體經辦機構內控制度的監督。後者的監督包括:內部組織結構、基金風險程度、會計系統、計算機業務系統運行狀況等。
2.對社會保障基金經辦過程的監督
(1)基金征繳的監管。包括檢查征繳機構是否依法徵收保險費,及繳費單位是否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兩個方面:一是對征繳機構的監管。是否按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及時、足額征繳社會保險費;是否擅自提高或降低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比例或減免徵收社會保險費;是否轉移或隱瞞基金收入,私設「小金庫」或多頭開戶;是否擠占挪用收入戶基金;是否將收入戶基金及時、足額繳存財政專戶;是否按規定收取滯納金,並將滯納金列入基金收入;是否允許繳費單位以實物抵頂社會保險費,造成基金的少征。二是對繳費單位的監管。繳費單位或個人是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有無隱瞞工資總額造成少繳或其他形式的漏繳;繳費單位有無故意拖欠或拒繳社會保險費,有無將應繳的社會保險費截留用於其他開支。
(2)基金支付的監管。一方面是對經辦機構或社會化發放機構行為的監管:是否違規擴大基金開支范圍和標准支付待遇;是否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各類保險津貼,有無拖欠或截留;是否按規定編制預算、計劃,調劑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資金的調度和用款計劃是否按規定的程序報批;有無虛列支出、轉移資金和擠占挪用;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業務結算中是否出現計算差錯,是否多付、少付或重復支付。另一方面是對參保人行為的監管:領取社會保險金的人員是否已參加社會保險並符合享受的條件;是否有多報離退休人數或死亡不報、冒領社會保險金等欺詐的行為。
(3)結余基金的監管。社會保險基金必須存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經辦機構和其他單位、個人有無將社會保險基金用於對外投資、經商辦企業、自行或委託放貸、參與房地產交易、彌補行政經費和平衡財政預算,以及為企業貸款擔保、抵押等問題;經辦機構的年度決算和有關會計賬簿、憑證是否真實合法;經辦機構的內控部門是否能夠有效地行使權力,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規;管理人員有無貪污、私分基金等違法違紀行為;是否發生不可抗拒的基金損失,如盜竊和自然災害事件:基金管理措施是否安全嚴密。
3.對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過程的監督
(1)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的准入。准入的控制亦稱為審批、授權、認證和特許。旨在保證准入的金融機構的數量、結構、規模、分布和規范性符合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需要,並與監督當局的監管能力相適應。把好這個關口可以事先將那些可能帶來問題的金融機構拒之門外,預先鏟除帶來違規運作風險的土壤。大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只有在獲得授權或特別許可以後,才能從事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營業務,否則是一種違法行為。任何得到認證的金融機構都必須接受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當局的監督。
(2)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的退出。與准入機制相對應,退出機制即監管當局,限制或取消某一金融機構已經獲得的管理運營基金的資格和權力。當某一金融機構或其分支機構不能履行有關責任和義務,並且威脅到基金的利益和安全時,監管當局有權採取某些措施,限制其運營基金的某些活動,直至取消其資格。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和有關機構變更或調整基金的開戶銀行,必須報監管當局審查批准,未經批准撤回或擅自變更、調整的應予以處罰。
(3)社會保障基金經營機構的變更。承擔社會保障基金運營業務的金融機構因分立、合並、重組或者出現程序規定的解散事由而需要解散時,也須向監管當局提出變更申請,經批准後再作調整。金融機構解散或資不抵債、不能支付到期債務時,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要關注接管人或清算人的行為,積極保護基金的利益,按清償計劃優先追還基金的本金和利息。有關監管當局應按照規定,妥善安排有嚴重問題的金融機構有序地退出社會保障基金運營市場。一旦銀行等金融機構自動退出或被限制和取消授權,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關系即告終止。
(4)監管機構還可以實行償付能力監控。主要手段:一是強制實施再保險,即當一家運營機構運營的基金達到一定的額度時,應規定其按一定比例實行再保險,以分散風險;二是設立風險准備金,即各運營機構在一定時期內應按基金規模大小向同業協會繳納一定比例的風險准備金,以應付可能出現的風險。運營機構在資不抵債時,監管機構應勒令其停業整頓,以確保清償能力。
G. 我國的社會保險監督體系包含哪幾方面的內容
我國的社會保險監督體系包含人大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等三個方面,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險監督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七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八十條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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