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傷保險中"統籌范圍"什麼意思
這個統籌范圍一般指的是屬地范圍,工傷保險基金現行的統籌范圍僅在縣區一級,即職工在什麼地方繳納工傷保險,即應該在那個地方申報工傷認定。
Ⅱ 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內政發〔2014〕65號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扣除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繳費部分後,實際領取額低於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四)工傷職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如傷殘津貼低於當地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的,按現執行養老保險政策繳納養老保險費。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統籌地區規定的繳費年限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按規定一次性繳納其所余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扣除個人繳費部分,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以工傷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的2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下同),六級傷殘的23個月。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在上述基礎上增加20%。
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的26個月,六級傷殘的23個月。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以工傷職工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的16個月,八級傷殘的13個月,九級傷殘的10個月,十級傷殘的7個月。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基礎上增加20%。
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職工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的16個月,八級傷殘的13個月,九級傷殘的10個月,十級傷殘的7個月。
第三十八條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終止或者由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勞動關系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差一年扣減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享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符合《條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條規定領取相關待遇時,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Ⅲ 內蒙古的工傷賠償標準是多少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內政發〔2014〕65號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扣除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繳費部分後,實際領取額低於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四)工傷職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如傷殘津貼低於當地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的,按現執行養老保險政策繳納養老保險費。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統籌地區規定的繳費年限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按規定一次性繳納其所余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扣除個人繳費部分,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以工傷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的2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下同),六級傷殘的23個月。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在上述基礎上增加20%。
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的26個月,六級傷殘的23個月。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以工傷職工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的16個月,八級傷殘的13個月,九級傷殘的10個月,十級傷殘的7個月。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基礎上增加20%。
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職工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的16個月,八級傷殘的13個月,九級傷殘的10個月,十級傷殘的7個月。
第三十八條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終止或者由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勞動關系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差一年扣減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享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符合《條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條規定領取相關待遇時,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Ⅳ 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以什麼為單位
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以省一級為單位。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的認定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麼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並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
工傷保險作用:
1、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是國家對職工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職工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工傷保險的實施是人類文明和社會發展的標志和成果。
2、實行工傷保險保障了工傷職工醫療以及其基本生活、傷殘撫恤和遺屬撫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職工和家屬的後顧之憂、工傷補償體現出國家和社會對職工的尊重,有利於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3、建立工傷保險有利於促進安全生產,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工傷保險與生產單位改善勞動條件、防病防傷、安全教育,醫療康復、社會服務等工作緊密相聯。對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職工的安全生產,防止或減少工傷、職業病,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至關重要。
4、工傷保險保障了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妥善處理事故和恢復生產,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安定。
工傷保險參保范圍:
各類企業的職工、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決定參加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工傷保險基金的徵集比例應根據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和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的發生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按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徵集,標准為工資總額的0.3%至2.5%。
Ⅳ 鄂爾多斯市實施《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細則
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能夠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自治區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條例》和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辦法由盟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後實施。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第四條 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區的工傷保險工作。旗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第五條 工傷保險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實行行業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具體劃分標准按照《關於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執行。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對照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標准,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第六條 工傷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盟市級社會統籌。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採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規定執行。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支付。具體支付辦法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於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按工傷保險基金15%的比例提取。盟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將提取的儲備金總額的70%作為盟市級儲備金,另30%上繳自治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作為自治區級儲備金。各統籌地區儲備金歷年滾存余額不得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50%.工傷保險儲備金用於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盟市級儲備金不敷使用的,由自治區級儲備金進行調劑,調劑後仍不敷使用的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工傷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執行。第十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標准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標准執行。第十一條 自治區、盟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或勞動能力鑒定中心,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日常工作。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條例》規定的標准。被聘請的專家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發給聘書。第十二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法》和有關規定處理,賠償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由於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傷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支付待遇。第十四條 工傷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賠償責任的,先按民事賠償處理,賠償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第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傷殘等級的,由統籌地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發給相應等級的工傷傷殘撫恤證件(簡稱《工傷傷殘證》)。第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未辦理退休手續前,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應當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第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並計算。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五級傷殘的為48個月;六級傷殘的為42個月。第十八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並計算。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七級傷殘的為30個月;八級傷殘的為24個月;九級傷殘的為18個月;十級傷殘的為12個月。第十九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的,由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治療的,按《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待遇。第二十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及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規定,按《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准由統籌地區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個月-60個月的標准確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第二十一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60%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布。第二十二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處理。當下落不明人員重新出現並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全額退回。第二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工傷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研究制定工傷保險的總體規劃,制定工傷保險的改革方案,根據當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工傷保險中長期發展規劃;(二)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並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四)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五)對經辦機構提出的工傷保險支出用款計劃和結餘款的安排進行審核;(六)對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基金的年終預決算報告進行審核;(七)對經辦機構儲備金的使用進行審核。第二十四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一)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二)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並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三)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四)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六)為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七)承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第二十五條 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經審定後由經辦機構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規定執行。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准按《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的規定執行。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准按《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的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及待遇標准按原有規定執行。2003年1月1日至本辦法實施前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已完成工傷認定的,按原有規定執行;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執行。第二十九條 各盟公署、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條例》和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Ⅵ 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您好!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您可以得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資,具體數額如下: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個月×5500元/月=49500元。(詳見2011年實施的最新《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合並計算:5685.91元/月×18個月=102346元。(詳見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的《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3、停工留薪期工資:3個月×5500元/月=16500元。(多處手指切斷傷,停工留薪期為3個月)。
上述三項合計:168346元。
所以,如果您現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至少能得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合計168346元。由於公司未給您繳納任何社保,所以上述各項賠償均由單位支付。
備注一:以上計算所依據的具體法律法規、參考數據和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國務院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最新《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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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內蒙古關於《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
內蒙古
五級、六級傷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並計算。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五級傷殘的為48個月;六級傷殘的為42個月。
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並計算。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七級傷殘的為30個月;八級傷殘的為24個月;九級傷殘的為18個月;十級傷殘的為12個月。
Ⅷ 內蒙呼市新工傷保險條例九級傷殘應當享受哪些待遇
鄂爾多斯工傷九級享有11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解除或終止合同按鄂爾多斯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各10個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三十三條、三十七條、六十二條、六十四條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內政發〔2014〕65號)規定,工傷職工鑒定為八級傷殘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規定的標准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
3、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醫療器械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准支付;
4、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階段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6、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11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7、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
8、勞動解除或者終止,按照鄂爾多斯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0個月,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0個月。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所有費用。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內政發〔2014〕65號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以工傷職工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的16個月,八級傷殘的13個月,九級傷殘的10個月,十級傷殘的7個月。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基礎上增加20%。
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職工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的16個月,八級傷殘的13個月,九級傷殘的10個月,十級傷殘的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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