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為了建立有效巨災保險制度需要建立的機制是什麼
為促進我國巨災保險的快速發展,建議如下:
一要建立政府為主導、商業保險公司為運作主體的合作分擔機制。由於巨災風險發生的復雜性和損失的巨大性,決定了單獨由商業保險公司承擔風險分散的責任是不切實際的,政府應該履行和承擔的社會責任。實際操作上可效仿汽車交強險,以商業保險公司為運作主體,確立巨災保險政策性與商業性運作的模式。政府應充分認識自身在巨災風險管理體制中的主導地位和重要作用,在政策、法律和經濟多方面全力提供支持與保障。
二要兼顧環境風險分散與非傳統風險分散的綜合運用。如:借用銀行業的雄厚資本實力,強化銀保市場互動,開展深度的災後融資合作;利用民眾對國債的高度認可,發行專門用於巨災風險防範的國債,以政府財政為擔保,吸收社會閑散資金加以增值的同時提高民眾對巨災風險的防範意識。
三要提高公眾的保險意識,強化對巨災風險的自主防禦。提高參保率是巨災保險順利運行的關鍵因素之一,為了更好地達到大效法則的作用,實現風險的充分分散,提高全民保險意識是切實之需。因此,需要政府、保險監管機構、行業協會對居民和企業加強引導和宣傳,讓防災、減災和保險防範深入人心,增強公眾對巨災風險採取主動防範措施的能力。
⑵ 建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實施方案
如何有效地利用保險手段減輕特大地震災害對經濟社會的沖擊?6月28日,中國災害防禦協會與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聯合舉辦的2016中國風險管理峰會上,各界人士交換了意見。
賠付水平低,怎麼辦?
根據今年6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我國大陸地區全部位於地震烈度六度以上區域;58%的國土面積位於七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區域,包括45%的縣級市、62%的地級市、70%的百萬以上人口的大中城市、25個省會城市。
但與地震多發的國情不相適應的是,我國「地震險」的發展卻比較滯後。
中國災害防禦協會副秘書長鄒文衛,就2008年的四川汶川地震表示:「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災害性最為嚴重的地震,經濟損失和救災難度之大為歷史罕見。但是直接經濟損失8523.09億元中,保險賠款金額169.56億,僅佔0.2%,這個水平太低了!」
數據顯示,過去20年全球平均保險賠付,占自然災害總經濟損失超過30%。2012年10月,美國桑迪巨災中保險的賠付,達到了經濟總損失的50%以上。亞洲地區的保險發展水平相對較低,但總體上保險賠付占自然災害的比重也達到了13%左右。日本「3·11」大地震保險賠付,佔到經濟損失的16.7%。在我國,發揮保險在自然災害特別是重大災害中的風險補償和管理作用,任重道遠。
運行風險大,誰來擔?
近年來,相關部門一直以地震保險為抓手,推動巨災保險的發展。深圳、寧波、雲南、四川等地結合地方實際,先後開展了巨災保險試點。其中,雲南大理白族自治州開展政策性農房地震保險試點,四川省綿陽、樂山、宜賓和甘孜四市開展居民住房地震保險試點。雲南地震保險自2015年8月起保以來,完成兩次賠付合計3553.8萬元,較好地起到了風險緩沖墊和社會穩定器的作用,為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積累了豐富經驗。
今年5月12日,中國保監會、財政部聯合印發《建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實施方案》,標志著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邁出關鍵一步。
中國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主任劉峰表示,對於地震風險,《方案》初步結合城鄉的建築結構差別,農村住宅基本保額是2萬元,城鎮保額5萬元,在此基礎上可由商業保險作補充,初期保額不超過100萬元,保險費率體現建築結構的差異化。「根據國家地震局發布的地震標准,1到2級地震造成的災害不予賠償,3級地震按50%確定損失,在4級及以上按照保險金額的100%確定損失。」
劉峰表示,在地震巨災運行模式方面,《方案》秉承風險共擔、分級負擔的原則。「整個頂層設計有5層風險分散機制:投保人、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專項准備金、財政等資金支持。」他解釋說,對保險公司而言,巨災保險是公共產品,需要政府給予財稅支持,並引導各部門資源整合。
為整合行業承保能力,2015年4月,45家財產保險公司組成了「中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共同體」。中國人保財險財產保險部總經理賀晨表示,今年7月共保體在國內承保的「地震險第一單」將面市。「我們會根據地震局提供的風險數據,一省一定價,同一省份不同的區域也有費率差異。初步測算,如果能實現3%的覆蓋率,那麼就有1.7億元的保費規模,承擔風險保障將達到4500億元。」
中國地震局震防司司長孫福梁認為,由於大地震發生頻率較低,公眾投保商業險的意願不強,僅憑保險公司很難獲得一定的承保覆蓋面並單獨承擔賠付責任。保險基金、減免稅收、財政補貼等政策有待細化、增強其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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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為什麼要"建立核保險巨災責任准備金制度
保險公司都是可靠的,都是由保監會管理的
⑷ 為什麼巨災保險在中國發展不起來
1、巨災保險制度,即巨大災害保險制度。是指對因發生地震、台風(颶風)、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或重大人為災難,可能造成巨大財產損失和嚴重人員傷亡的風險,通過保險形式給予分散風險的制度安排。
2、國際上的巨災保險模式
經濟水平較高、巨災發生頻率較高的國家,巨災風險管理水平較高,例如:美國、日本、紐西蘭等國的風險管理體系相對比較完善。
國際上有三種較為成熟的巨災保險模式,分別是商業化運作、政府主導、政府與保險公司聯合模式。
在賠付佔比上,在國際上巨災保險的賠付佔比十分高,賠款一般佔到災害損失的30%-40%,遠遠超出我們國家還不到1%的佔比。
3、我國的巨災保險發展情況
我國當前的巨災風險管理主要採用的是一種以中央政府為主導、地方政府緊密配合、以國家財政救濟和社會捐助為主的模式。
與國際相比,我國巨災保險制度起步較晚且尚未建立起來,目前仍然處於試點階段。
至今仍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巨災保險體系,並存在著許多問題。巨災保險發展依然比較緩慢;法律制度方面尚不健全;台風、乾旱、洪水等單個災害的保險險種推廣難度大;長期以來,社會公眾在災害救助方面過分依賴政府,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巨災保險的發展。
但是經過五年的不斷探索實踐,國內巨災保險試點取得了不小的成績,積累了豐富的試點經驗,探索出了相對成熟的經營模式。
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在保險業方面提出「完善保險經濟補償機制,建立巨災保險制度」。
2014年,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提出:建立巨災保險制度。
2014年5月,深圳市成為我國第一個開始巨災保險試點的城市。此後寧波、雲南、四川、廣東、湖南、河北、黑龍江等地相繼開展巨災保險試點工作。
自2014年5月深圳率先開展巨災保險試點的5年間,國內各地因地制宜探索發展,目前國內巨災保險已經涌現出相對成熟的多種模式。
近年來,我國災後損失補償的理念也從原來的完全依靠政府救助,正逐步轉變為運用保險這一市場化手段來較好解決災害損失補償問題。
⑸ 深圳巨災保險 2019
巨災保險是指對因發生地震、颶風、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巨大財產損失和嚴重人員傷亡的風險,通過巨災保險制度,分散風險。
就目前來講,我國還沒有專門針對地震、雪災等巨型災害的保險。雖然許多保險公司的壽險、意外傷害險、旅遊意外險等的保險責任中包含地震受損責任。但是專門針對巨型災難的保險並不存在。不過,近日,醞釀已久的「巨災保險制度」在深圳開始試點,今後發生地震等大型災害,保險體系將向受災群眾提供堅實的救助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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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巨災保險制度的核心是
核心是在巨災保險體系的建設中政府職能的定位問題。
⑺ 日本地震巨災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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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獲得賠償,至少這次在日本是有地震的災後賠償的,這些在國外屬於巨災保險機制
這次日本地震保險業的保險損失預計在150億至350億美元
但是日本保險業和全球的再保險公司簽訂再保險合同,所以日本地震保險賠償都被全球的多個再保險公司分擔了
目前,國內的地震保險沒有開展,就像樓上說的,合同里地震都是免責條款
⑻ 巨災保險制度的核心是什麼
制約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人們的風險意識淡薄和依賴思想嚴重。政府除了要加大風險意識教育和宣傳力度外,更需要通過一定的行政手段推動巨災保險的推廣與普及。具體講,對於一些財政資金項目,國有資產應當強制要求辦理巨災保險;對於銀行貸款項目,應當在貸款合同中明確巨災風險管理問題;對於高風險區域,應制定更加具體的巨災風險管理辦法。
同時,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需要法律保證,因此要加快我國的巨災保險法律體系的建設,盡快制定頒布《地震保險法》、《洪水保險法》等。另外,解決巨災風險的一個核心問題是資金,政府應統籌解決資金問題:
一方面可以通過強制巨災保險和商業保險等方式聚集資金;
另一方面應當在各級財政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規則,逐步建立巨災保險基金。
⑼ 關於巨災保險基金
個人認為,第二個更符合我的想法。
證券化是一定要的。不然資金籌集非常有限阿,而且保險資金證券化以及在資本市場中的投資,本來就已經開始發展了。
財政支持和強制也都可以保證投保率和理賠。
這么看來也算是比較完整的方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