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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基金票據管理年限

發布時間:2021-03-27 11:39:51

『壹』 交過的養老金票據丟了三年的,可以交以後的嗎

您好
養老保險繳費單據丟失補辦流程:

1、參保人員委託他人開具本人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的,被委託人需持書面委託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2、參保用人單位憑有效證明文件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免費查詢本單位繳費情況,以及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期間繳費情況;

3、關於第三方開具繳費證明的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申請。

《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長期有效,無論何時何地重新就業參保,即可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到新就業地、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入手續,確保社保權益不會因為跨省務工而喪失。

根據《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跨省轉移申請人憑轉出地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到新就業地或轉入地辦理轉入手續。

『貳』 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結算表中的補退調整是如何計算的

參保單位2013年上半年結算後補收 ( 退收 ) 的社會保險費,在2013年7月《xx市社會保險基金結算專表》中對應的屬險種「補退調整」欄反映。

結算公式
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補退調整額= ∑ [( 職工2013年月繳費基數一對應月預繳基數 ) × 8 % ]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補退調整額額 = ∑ [( 職工2013年月繳費基數一對應月預繳基數 ) × 2 % ]
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補退調整額 = ∑ [( 職工2013年月繳費基數一對應月預繳基數 ) × 1 % ]

『叄』 四川省南充市營山縣。老人滿55歲領養老保險為何要子女交保險才行

你好,我不知道你問的這個問題是否是有關新農保上的問題。
如果是的話,這是在鼓勵其子女也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若其子女在別處參加了城鎮養老保險,則不允許參加新農保的。至於要子女交保險並沒有強制要求,若是不交,也不會影響老人領取補助金每月55元。

『肆』 養老保險基金結算流程是怎樣的

一、養老保險收入:
1、上級撥款(主要用於養老金的發放)。
2、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現由財政局與總局財務處結算)。
3、職工、安置人員、自由職業者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上繳上級)。
4、異地職工轉移來的養老保險費。
二、養老保險支出:
1、養老金支出:用於退休職工的養老金的發放。由社保業務員每月和民政部門、勞動部門核對後,上報總局進行增減變化,請示總局撥款,款到後,由業務員打出明細表,由審核人員審核簽字後再由社保局長簽字,然後由財務人員辦理銀行發放業務。
2、職工外轉養老保險費支出:由勞動部門辦理轉移手續後,接收方提供養老保險賬戶,由業務員辦理手續,社保局長簽字後,再由財務人員到銀行辦理轉款手續。
3、職工死亡後養老保險費支出:職工由於病、意外死亡,自已所繳的養老保險費或退休人員退休後沒領取完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個人部分養老金的,由親屬攜帶死亡證明等相關材料,業務員辦理手續,社保局長簽字後,由財務部門開出支票到銀行支款。
4、喪葬補助金支出:社保機構每月上報離退休人員增減變化表和申請喪葬補助金審批表上報總局,由總局下撥資金,業務員按審批程序審批後,由社保局長簽字,財務開支款票據到銀行支取。

『伍』 單位需給職工辦理退休還用個人還用出具每年養老保險金繳費票據嗎

你好,單位給你辦理職工退休。是不用出去美菱養老保險金繳費票據。你們現在都是電子時代。社保局隨時可以在電腦裡面調取,你的相關記錄。

『陸』 補繳養老保險後給你什麼票據

要看你是怎樣補繳的,是銀行卡代扣的,還是直接存放到社保對公賬戶里,現一般都是你提供銀行卡信息給社保機構,社保機構核實好了後直接銀行扣費的,不存在票據的。你只能去銀行打流水單據。

『柒』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的辦法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行為,保護基金委託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託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基金),包括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城鄉居民養老基金。第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養老基金結余額,可按照本辦法規定,預留一定支付費用後,確定具體投資額度,委託給國務院授權的機構進行投資運營。委託投資的資金額度、劃出和劃回等事項,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第四條養老基金投資應當堅持市場化、多元化、專業化的原則,確保資產安全,實現保值增值。第五條養老基金投資委託人(以下簡稱委託人)與養老基金投資受託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簽訂委託投資合同,受託機構與養老基金託管機構(以下簡稱託管機構)簽訂託管合同、與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管理機構)簽訂投資管理合同。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權利義務,依照本辦法在養老基金委託投資合同、託管合同和投資管理合同中約定。第六條養老基金資產獨立於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不得將養老基金資產歸入其固有財產。第七條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因養老基金資產的管理、運營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養老基金資產,權益歸養老基金所有。第八條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和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提供服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第九條養老基金資產的債權,不得與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和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固有財產的債務相互抵銷;養老基金不同投資組合基金資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第十條養老基金資產的債務由基金資產本身承擔。非因養老基金資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資產強制執行。第十一條養老基金投資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二條國家對養老基金投資實行嚴格監管。養老基金投資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嚴禁從事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嚴禁通過關聯交易等損害養老基金及他人利益、獲取不正當利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貪污、侵佔、挪用投資運營的養老基金。
第二章委 托 人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為養老基金委託投資的委託人,可指定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承辦具體事務。第十四條委託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制定養老基金歸集辦法,將投資運營的養老基金歸集到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二)與受託機構簽訂養老基金委託投資合同。(三)向受託機構劃撥委託投資資金;向受託機構下達劃回委託投資資金的指令,接收劃回的投資資金。(四)根據受託機構提交的養老基金收益率,進行養老基金的記賬、結算和收益分配。(五)定期匯總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情況,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受託機構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受託機構,是指國家設立、國務院授權的養老基金管理機構。第十六條受託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養老基金受託投資內部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制度和績效評估辦法。(二)選擇、監督、更換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三)制定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策略並組織實施。(四)根據委託投資合同接收委託人劃撥的委託投資資金;根據委託人通知劃出委託投資資金。(五)接受委託人查詢,定期向委託人提交養老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報告;發生重大事件時,及時向委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定期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交開展養老基金受託管理業務情況的報告;定期向社會公布養老基金投資情況。(六)根據託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對養老基金託管、投資情況進行監督。(七)按照國家規定保存養老基金受託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八)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七條受託機構應當將養老基金單獨管理、集中運營、獨立核算,可對部分養老基金資產進行直接投資,其他養老基金資產委託其他專業機構投資。同一個養老基金投資組合,託管機構與投資管理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第十八條申請養老基金託管業務、投資管理業務的機構,需向受託機構提交申請。受託機構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參照公開招標的原則對具備條件的養老基金託管業務、投資管理業務申請人進行評審。評審辦法及評審結果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建立健全受託機構、託管機構和投資管理機構競爭機制,不斷優化治理結構,提升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水平。第十九條受託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反與委託人合同約定。(二)利用養老基金資產或者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三)侵佔、挪用受託管理的養老基金資產。(四)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或者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進行相關的交易活動。(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託管機構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託管機構,是指接受養老基金受託機構委託,具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託管經驗,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託管業績和社會信譽,負責安全保管養老基金資產的商業銀行。第二十一條託管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安全保管養老基金資產。(二)以養老基金名義開設基金資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等。(三)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四)負責養老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復核、審查和確認投資管理機構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五)按照規定監督投資管理機構的投資活動,並定期向受託機構報告監督情況。(六)定期向受託機構提交養老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交開展養老基金託管業務情況的報告。(七)按照國家規定保存養老基金託管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八)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第二十二條託管機構發現投資管理機構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投資管理機構,並及時向受託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託管機構發現投資管理機構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立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投資管理機構,並及時向受託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託管機構職責終止:(一)違反與受託機構合同約定,情節嚴重的。(二)利用養老基金資產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四)受託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託管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託管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六)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條託管機構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養老基金託管業務資料,在45日內辦理基金託管業務移交手續,新的託管機構應當接收並行使相應職責。第二十五條託管機構及其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將託管的養老基金資產與其固有財產混合管理。(二)將託管的養老基金資產與託管的其他財產混合管理。(三)將託管的不同養老基金資產混合管理。(四)侵佔、挪用託管的養老基金資產。(五)利用養老基金資產或者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六)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或者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進行相關的交易活動。(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投資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機構,是指接受受託機構委託,具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經驗,或者具有良好的資產管理業績、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負責養老基金資產投資運營的專業機構。第二十七條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許可權,確保獨立投資運營;應當健全資產配置、風險管理和績效評估等制度。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損害養老基金資產和受託機構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在行使權利或者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循迴避原則。第二十八條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按照投資管理合同,管理養老基金投資組合和項目。(二)對所管理的不同養老基金資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三)及時與託管機構核對養老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四)進行養老基金會計核算,編制養老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五)按照國家規定保存養老基金投資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第二十九條投資管理機構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委託投資資產出現的投資損失。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受託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一)養老基金資產市場價值大幅度波動。(二)有可能使養老基金資產的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報告事項。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機構職責終止:(一)違反與受託機構合同約定,情節嚴重的。(二)利用養老基金資產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四)受託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投資管理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投資管理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六)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條投資管理機構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業務資料,在45日內辦理基金投資運營業務移交手續,新的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接收並行使相應職責。第三十三條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養老基金資產從事證券投資。(二)不公平對待養老基金資產與其管理的其他財產。(三)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養老基金資產。(四)利用養老基金資產或者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五)向受託機構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六)侵佔、挪用養老基金資產。(七)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或者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進行相關的交易活動。(八)從事可能使養老基金資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養老基金投資
第三十四條養老基金限於境內投資。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養老金產品,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股權,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第三十五條國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建設,養老基金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參與投資。第三十六條國有重點企業改制、上市,養老基金可以進行股權投資。范圍限定為中央企業及其一級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行業龍頭企業,包括省級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資的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第三十七條養老基金投資比例,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剩餘期限在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國債,債券回購,貨幣型養老金產品,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5%。清算備付金、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券申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產。(二)投資一年期以上的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同業存單,剩餘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固定收益型養老金產品,混合型養老金產品,債券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135%。其中,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40%。(三)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30%。養老基金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不得直接投資於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四)投資國家重大項目和重點企業股權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20%。由於市場漲跌、資金劃撥等原因出現被動投資比例超標的,養老基金投資比例調整應當在合同規定的交易日內完成。第三十八條養老基金資產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並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對沖標的的賬面價值。第三十九條根據金融市場變化和投資運營情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適時報請國務院對養老基金投資范圍和比例進行調整。
第七章估值和費用
第四十條受託機構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等規定,對養老基金進行會計核算和估值。當月發生的委託投資資金劃入、劃出和投資收益分配,以上月末的估值結果作為核算依據。第四十一條託管機構提取的託管費年費率不高於託管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第四十二條投資管理機構提取的投資管理費年費率不高於投資管理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0.5%。受託機構應當在投資管理合同中規定投資管理機構的業績基準,制定績效考核辦法。第四十三條根據養老基金管理情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適時對託管費、投資管理費率進行調整。第四十四條受託機構按照養老基金年度凈收益的1%提取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養老基金投資發生的虧損。余額達到養老基金資產凈值5%時可不再提取。風險准備金與本金一起投資運營,單獨記賬,歸委託人所有。
第八章報告制度
第四十五條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告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的情況,保證報告內容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四十六條受託機構要按下列要求進行信息披露和報告有關事項:(一)每年一次向社會公布養老基金資產、收益等財務狀況。(二)向委託人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每季度提交養老基金財務會計報告、投資資產、收益等情況報告。(三)向委託人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經濟綜合部門報送養老基金資產年度審計報告。(四)養老基金發生重大事件的,應立即報告委託人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並編制臨時報告書,經核准後予以公告。第四十七條託管機構應當按照託管合同和受託機構的要求,向受託機構提交養老基金託管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如發生特殊情況,還應當提供臨時報告或者進行重大信息披露。託管機構應當對投資管理機構編制報告的有關內容進行復核,並根據需要出具復核意見。第四十八條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投資管理合同及受託機構的要求,向受託機構提交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如發生特殊情況,還應當提供臨時報告或者進行重大信息披露。第四十九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交養老基金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受託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一)減資、合並、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決定申請破產或者被申請破產的。(二)涉及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三)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的。(四)託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第五十一條受託機構應當將委託管理合同、託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依法對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及相關主體開展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情況實施監管,加強投資風險防範。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按照各自職責,對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相關部門在監督過程中應加強溝通與信息共享。第五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開展調查或者檢查應當由兩人以上進行,並出示有效證件,承擔下列義務:(一)依法履行職責,秉公執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二)保守在調查或者檢查時知悉的商業秘密。(三)為舉報人保密。第五十四條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和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或者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或者銷毀相關證據材料。第五十五條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管理運營養老基金資產,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為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提供服務,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職業准則和行業規范,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第五十六條養老基金投資管理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第五十七條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情況應當通過報刊、網站等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保障公眾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調查處理。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受託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由所在機構暫停或者撤銷其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職務。第五十九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三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暫停其接收新的養老基金託管或者投資管理業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管理費扣減;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50萬元以下管理費扣減,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管理費扣減。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由所在機構暫停或者撤銷其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職務。第六十條投資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規定,超出投資范圍或者違反投資比例規定進行投資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暫停其接收新的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業務,同時處以50萬元以下管理費扣減。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由所在機構暫停或者撤銷其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職務。第六十一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未能按照規定提供報告或者提供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以下管理費扣減。第六十二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暫停其接收新的養老基金託管或者投資管理業務。第六十三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受到3次以上警告的,由受託機構終止其養老基金託管或者投資管理職責,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第六十四條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事、管理和從業人員侵佔、挪用養老基金資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資產。第六十五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給養老基金資產或者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養老基金資產或者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除依法給予處罰外,由受託機構終止其養老基金託管或者投資管理職責,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第六十六條會計師事務所等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業務收入,並依法處以業務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第六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在養老基金投資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責任。第六十八條本辦法規定的處罰,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或者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按照各自職責作出決定。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同一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第六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的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記入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統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第七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第七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捌』 交了4年養老保險,名字身份證都弄錯了,能改過來嗎影響交的年限嗎

可以改的 憑繳費的票據或者憑證 去社保局要求做變更
如果是單位把你弄錯了 可以先去勞動仲裁仲裁一下 根據仲裁結果做變更
改了之後不會影響年限

『玖』 請問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覆蓋范圍

關於進一步擴大市區社會保險
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
(金政發([1999]65號)
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了認真貫徹《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兩個《條例》),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努力實現全社會覆蓋目標,更好地保障企業改革,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推進再就業工程,根據中央和省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市區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和參保對象
(一)基本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和參保對象
市區城鎮各類企業(指在所有建制鎮進行工商登記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聯營企業、合作企業、私營企業、其他企業及其職工(包括城鎮合同工、農民合同工、1個月以上的臨時工,下同)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依法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在城鎮工商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城鎮自由職業者也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二)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及參保對象
市區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聯營企業、合作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城鎮自由職業者、行政機關的合同制工人(含1個月以上的臨時用工)也應當參加失業保險。
二、社會保險登記制度
1、金華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社保處)負責市區范圍內的社會保險登記工作。
2、從事生產經營繳費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30日內,非生產經營性繳費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市社保處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本通知關施前,已經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繳費單位,自兩個《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市社保處辦社會保險登記;本通知實施前尚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繳費單位,必須在5月31日前到市社保處補辦社會保險登記。
3、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並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標准執業證件;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布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
(4)開戶銀行賬號證明;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4、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內容或某個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依法在30日內及時到市社保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市社保處經審核後收回原〈社會保險登記證〉,並按更改後的內容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5、繳費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並以及其他情況之一的。應當在30日內向市社保處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繳費單位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及利息。繳費單位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提交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6、市社保處對已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1年驗證一次,4年換證一次。繳費單位(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市社保處辦理驗證或換證手續。
三、社會保險費的申報繳納制度
1、《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發布前成立的,又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從1999年1月開始參加社會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條例發布後成立的繳費單位,從成立當月開始繳費。
2、繳費單位按年或按月到市社保處辦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申報,到市就業管理服務局辦理失業保險繳費申報。
3、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年或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參保單位無上月繳費數額的,暫按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後再行結算。
4、市區城鎮各類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市地稅部門代征,失業保險費由市就業管理服務局負責徵收。
5、繳費單位辦理申報後,未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市勞動局和市地稅局應當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執行的,由市勞動局和市地稅局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仍未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各項社會保險費。
四、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
1、進入市區國有、城鎮集體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在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經與企業協商,可按規定一次性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法定退體年齡,不再享受經濟補償金;也可能在領取經濟補償金後,由本人繼續交納社會保險費。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私營企業按繳費工資基數的19%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企業按職工繳費工資基數的15%繳納,個人按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納。
3、個體工商戶(含僱工)及自由職業者按繳費工資基數的17%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按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納,其餘由個體業主繳納。其繳費工資基數在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工資平均工資的60%至300%范圍內確定(10元進制)
4、鑒於私營企業從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實施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時間較短,對部分年齡偏大,到達法定退體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時)累計繳年限達不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在1999年底按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時間最短不少於1年,最長不超過3年,月繳費工資基數按不低於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資100%確定。按上述辦法補繳後其繳費年限仍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還可以一次性繳納1至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月繳費工資基數按當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的100%確定,其計算公式為:一次性補繳額=到達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110%×繳費比例×(1至5年)×12個月。
5、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職工個人賬戶的建立、管理和使用,以及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按市政府《關於實施統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金政發[1998]97號)規定執行。
6、符合享受國家和省、市政府優惠政策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必須憑《社會保險登記證》、繳納社會保險費票據,方可兌現優惠政策。
實行查帳往收企業所得稅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形式的個體、私營企業,單位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費按規定可在費用中列支。
7、已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繳費個人(個體戶及其僱工),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可將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繳費本息總額折算成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繳費工資基數按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比例按所在繳費單位的繳費比例計算。其計算公式為:摺合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月)=已繳納的農保費的本息總額÷(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60%×繳費比例)。也可將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繳納的本息總額轉為補充養老保險,同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和補充養老待遇。
五、失業保險有關政策
1、繳費單位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個人按1%繳納,由繳費單位在職工工資中按月代扣代繳。
2、享受失業保險的對象和待遇按《浙江省職工失業保險條例》、省勞動廳《關於浙江省職工失業保險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金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貫徹實施(浙江省職工失業保險條例)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3、破產、改制企業中按規定標准領取經濟補償金的職工,可在失業登記後繼續享受失業保險的有關待遇;對自謀職業並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職工,視為再就業人員,不再享受失業保險的有關待遇。
4、凡繳費單位未及時將有關材料送達市就業管理服務局延誤登記時間,對失業職工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繳費單位負責;凡因職工本人原因延誤登記造成減少救濟金發放月份的,由失業職工本人負責。
5、對未建立職工繳費花名冊和未辦理職工失業保險金基金繳費手冊的繳費單位,職工失業後,不辦理職工失業登記,不享受失業職工待遇。
六、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和處罰
1、市勞動局、地稅局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和監督檢查工作,對繳費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繳費義務的情況進行調查和檢查,發現繳費單位有瞞報、漏報和拖欠社會保險費等違規行為時,應當責領其改下。對違反兩個《條例》及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的繳費單位及其責任人員,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內容:
(1)繳費單位向市社保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的情況;
(2)繳費單位的工資發放情況;
(3)繳費單位申報繳費情況;
(4)繳費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5)繳費單位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的情況;
(6)繳費單位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繳費的情況;
(7)繳費單位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情況;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3、繳費單位按上述規定進行自查,每年6月底前報市勞動局、地稅局自查表各一份。市勞動局、地稅局根據自查情況確定重點稽查單位,對繳費單位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有關內容進行稽核、必要時可進行專項審計。
監督檢查機構及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檢查時,應依法履行職責、秉公執法;保守繳費單位的商業秘密;為舉報人員保密。
4、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要對繳費單位歷年欠交的社會保險費進行全面清理。一次性繳清拖欠社會保險確有困難的,欠繳單位必須在6月底前制定補繳計劃並報市勞動局、地稅局審批。未經批准,無故欠繳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單位,不得購買專控商品,單位負責人不得出國考察,並予以新聞曝光。
5、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根據情節輕重。按兩個《條例》規定對繳費單位進行處罰,並責令其改正。

七、本通知由市勞動局、地稅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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