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基本信息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職工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未納入行政或者事業養老保險范圍的職工。
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雇員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無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對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水平應當與本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因用人單位破產、兼並、改制等原因而受損害。
第四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應當統一制度、統一標准、統一管理,實行設區的市本級、縣(市)級統籌和省級調劑制度。原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國家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把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組織實施工作,多渠道籌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確保職工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六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體事務。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專戶管理、財政投入預算安排和財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審計、監察、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第七條
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
提倡職工個人進行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財政投入;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
(四)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
(五)社會捐贈;
(六)依法應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財政性資金投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並列入財政預算。
第九條
職工個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以下稱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八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和新建用人單位的職工,從進入用人單位之月起,當年繳費工資按用人單位確定的月工資收入計算。
職工繳費工資低於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確定;高於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確定。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由省統計部門核定,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布。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每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
職工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條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每月按照參保人員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一般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具體比例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許可權確定。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規定列支。
第十一條
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城鎮個體勞動者)每月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實際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僱主的養老保險費全部由其本人繳納;僱工的養老保險費,由僱工繳納百分之八,僱主繳納百分之十二。
城鎮個體勞動者上一年度月平均實際收入低於上一年度當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八十的,按照百分之八十確定繳費基數;高於上一年度當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確定繳費基數。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省實際,對城鎮個體勞動者的繳費標准進行調整。
城鎮個體勞動者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依法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城鎮個體勞動者應當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城鎮個體勞動者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在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注冊登記後增員或者減員的,應當自增員或者減員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增減登記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情況及時告知地方稅務機關。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十日前按照規定自行計算應繳費額,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上月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對申報事項的真實性負責。
職工個人應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報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由用人單位代扣並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城鎮個體勞動者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應繳費額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並繳費。
經地方稅務機關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後,用人單位、城鎮個體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職工個人、城鎮個體勞動者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將職工個人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的繳費基數、繳費金額等情況反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基本養老保險費無法確定的,地方稅務機關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地方稅務機關根據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按規定確定應繳數額。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征繳,不得減免,不得以實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繳。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並的,由分立、合並後的單位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改變名稱、住所、所有制性質、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等基本養老保險登記事項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變更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應當依法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在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注銷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在辦理稅務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同時,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或者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的繳費年限,如有部分為視同繳費年限的,在國有企業或者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破產清算時,應當依法從其破產財產中提取尚未繳納的視同繳費年限部分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視同繳費年限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具體標准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前款所稱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個人和其所在用人單位、城鎮個體勞動者分別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國有企業或者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之前,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為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二十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保值增值,其各項增值收益全部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入銀行或者購買國債的,在確保職工基本養老金等發放的同時,應當選擇合理的存款期限或者國債期限,提高基金的利息收益。
第二十一條
按國家規定建立省級基本養老保險調劑基金。各市、縣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省級調劑基金。省級調劑基金用於調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困難的市、縣。省級調劑基金建立和調劑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免徵稅、費。 第二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公民身份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發給參保人員手冊,記載繳費情況。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八建立,由個人繳費形成。
第二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按記賬利率計息一次,記賬利率由省人民政府參考城鄉居民銀行存款同期利率和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確定並予公布。
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自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開始,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銀行存款同期利率計息。
第二十六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城鎮個體勞動者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不計算個人繳費年限,欠繳部分不記個人賬戶,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及滯納金後,應當補記個人賬戶,並計算個人繳費年限。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因失業等原因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不記個人賬戶,不計算個人繳費年限,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並繼續計息。參保人員再就業後應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重新繳費前後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累積計算。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不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
參保人員在本省跨統籌范圍流動的,應當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檔案和儲存額,各地對省內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不得設置限制條件。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保障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續接的具體辦法。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檔案和儲存額的轉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余額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繼承,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 第三十條1997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職工,按國家和省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用人單位離休人員的離休待遇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下列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從其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後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且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滿十年的;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後退休且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
(三)1998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的參保人員退休後,其月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按以下標准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百分之一;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具體按照國務院規定執行;
(三)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按照職工本人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繳費年限,再乘以一定比例計發。計發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參保人員退休後,其月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的,參保人員個人可以按照當地城鎮個體勞動者的繳費標准延繳。延繳後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保人員個人不延繳養老保險費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按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五條下列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申請辦理退職的,從其辦理退職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後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繳費年限滿十年和2011年1月1日以後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參保人員;
(二)1998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參保人員。
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按照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基本養老金應當根據本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和物價增長幅度定期進行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參保人員就業期間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其退休當年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低於當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補足。
第三十八條參保人員退休後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基本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擬定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發展規劃;
(三)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
(四)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基本養老保險業務;
(五)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進行風險預測;
(七)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
(二)核定參保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檔案的建立、記錄和管理工作;
(四)審核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資格,審定並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五)開展基本養老保險調查、宣傳和咨詢服務工作;
(六)開展對退休人員的社會化服務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投入的預算安排;
(二)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審核;
(三)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專戶管理和保值增值;
(四)負責制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實施細則;
(五)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規定職責及時、足額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並為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提供便利條件。
地方稅務機關在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時,必須提供繳款憑證。
第四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協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
第四十四條基本養老金實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放或者委託銀行等部門代為發放。
第四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不得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其開展業務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四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稅務機關有權核查用人單位的職工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賬冊等有關資料。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應當向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分別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記錄和個人賬戶對賬單。
用人單位、參保人員有權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其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記錄或者個人賬戶繳費記錄情況。
第四十七條省、市、縣應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勞動保障、財政、審計、地方稅務、監察等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工會代表,職工和退休人員代表組成,其辦事機構設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有權聽取勞動保障、財政、審計、地方稅務、監察等部門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情況和預算、決算編制情況以及審計情況的匯報,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保值增值和管理進行監督。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四十八條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保值增值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四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籌集、使用和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二)挪用、截留、侵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三)違法減免或者增加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四)拖欠支付或者擅自減發、增發基本養老金以及其他有關待遇;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或者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代扣代繳職工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城鎮個體勞動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無法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並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征繳。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繳或者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依法責令限期繳納,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費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逾期拒不繳納的,對用人單位處以不繳或者欠繳費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用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滯納金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五十三條以弄虛作假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獲得基本養老金和其他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繳有關當事人的非法所得,可以處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阻撓、妨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養老保險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職工因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與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城鎮個體勞動者逾期拒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依法採取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徵收措施。 第五十七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對規模較小且盈利水平低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規定其在一定時期內養老保險費的征繳比例、個人賬戶記賬比例和基本養老金的計發標准。
第五十八條國家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征繳比例、個人賬戶記賬比例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標准等有新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省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⑵ 浙江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那麼2017年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是什麼,繳費時間是什麼時候?
2017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養老問題是個世界性的問題,對待養老的問題,每個國家都有不同的政策。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大家要重視這一點。
養老保險繳費對象
具有本地戶籍、年齡滿16周歲且未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居民。
2017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目前養老保險繳費標准共有13個檔次,分別是: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繳費越高,退休後拿到的養老金也越多。
養老保險繳費政府補貼標准
1.100-400元繳費標準的,政府補貼30元每人一年。
2.500元及以上繳費標準的,政府補貼60元每人一年。
3.重度殘疾人由政府為其代繳100元養老保險費。
養老保險繳費時間
養老保險集中繳費時間為2017年8月1至8月15日。
養老保險繳費地點
1、已參保人員可憑身份證或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村委會繳納2017年度養老保險。
2、新參保人可攜帶本人二代身份證、戶口簿及其復印件,到戶籍地村委會自主選擇繳費檔次進行參保登記。
3、城鎮戶口(非農業)人員攜帶相關資料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
退休後怎麼領取養老保險
1.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15年。
2.未領取過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
養老金賬戶可以繼承嗎
城鄉居民在繳費期間死亡的,退還個人賬戶全部本息。在領取待遇期間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參保人的賬戶剩餘資金可依法繼承。
養老保險繳費標准基數
核定繳費基數以河北省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簡稱省社平工資)為基準。
1.企業職工凡工資收入低於省社平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高於省社平工資60%的,按實際工資收入核定繳費基數,但是最高不得高於省社平工資的300%。
2.個體勞動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資以上至300%的范圍內,自主確定繳費基數。
⑶ 浙江省養老保險怎麼交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分別按下列辦法計算: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三)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四)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准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浙江省2006年職工養老保險「退休費計算公式」
關於今年的退休費計算,比較復雜,總的來說,有3個計算辦法:老辦法、新辦法、第三辦法(下面詳細介紹這三種辦法的計算過程)。
一、老辦法。
1998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新人):
工資=1676.08×20%+個人賬戶儲存額÷120
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中人):
工資=1676.08×20%+個人賬戶儲存額÷120+1676×1997年底的指數和×1.4%
二、新辦法
1998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新人):
工資=(1+平均指數)×1676.08×繳費年限÷200+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中人):
工資=(1+平均指數)×1676.08×繳費年限÷200+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1676.08×1997年底的指數和×1.4%
三、第三辦法。
1998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新人):
工資=1557.42×20%+個人賬戶儲存額÷120
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中人):
工資=1557.42×20%+個人賬戶儲存額÷120+1557.42×1997年底的指數和×1.4%
此辦法中,如果是省里規定的6類特殊人員(「雙低」、中斷繳費、前補後延、退職人員、上年享受最低保障人員、其他不按規定繳費人員),那麼,第三辦法工資=工資+今年普調額+繳費年限×1.5。否則,還可以享受當地的最低養老金保障,即此辦法中新人、中人算出的工資,要與531.60進行比較。
如果工資<531.60,則第三辦法工資=531.60+今年普調額+繳費年限×1.5
如果工資>531.60,則第三辦法工資=工資+今年普調額+繳費年限×1.5
四、三種辦法已經講完,現在可能有人要問了,既然有3個辦法,那到底採用那個辦法計算呢?
先進行第一次比較,老辦法、新辦法比較。
如果老辦法高,退休費A=老辦法的工資;
如果新辦法高,退休費A=老辦法工資+(新辦法工資-老辦法工資)×30%;
再進行第二次比較。
第三辦法工資與第一次比較得出的退休費A進行比較,哪個高,退休費就取哪個。
五、說明:
①1676.08為2005年度我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②個人賬戶儲存額包含個人劃入部分、單位劃入部分、利息,每年累加而成;
③1997年底的指數和=1992年前的工作年限×0.9+1993年繳費工資÷2884+1994年繳費工資÷3932+1995年繳費工資÷5597+1996年繳費工資÷6619+1997年繳費工資÷7413,如果93--97年中某年未參加養老保險,則該年的繳費工資為0。
④平均指數=(1997年底的指數和+1998年繳費工資÷8386+1999年繳費工資÷9259+2000年繳費工資÷10632+2001年繳費工資÷12414+2002年繳費工資÷15770+2003年繳費工資÷16367+2004年繳費工資÷17584+2005年繳費工資÷18696+2006年繳費工資÷20113)÷繳費年限,如果其中某年未參加養老保險,則該年的繳費工資為0。
⑤繳費年限:即交了多少年的養老保險費,包括視同繳費年限,計算時將月數化為年,如30年3個月,作30.25年。
⑥計發月數:根據退休時的年齡而定,40歲以下退休計發月數為233,41歲230,42歲226,43歲223,44歲220,45歲216,46歲212,47歲208,48歲204,49歲199,50歲195,51歲190,52歲185,53歲180,54歲175,55歲170,56歲164,57歲158,58歲152,59歲145,60歲139,61歲132,62歲125,63歲117,64歲109,65歲101,66歲93,67歲84,68歲75,69歲65,70歲以上56。
⑦今年普調額+繳費年限×1.5:今年普調額,杭州市67元,台州市67元,寧波市62元,衢州市57元,其他市56元。計算中繳費年限取整數,如30年3個月,金華地區公式為:56+30×1.5。
這是根據浙勞社老[2006]142號文件,寫得盡量方便大家看懂的計算公式,裡面的一切內容,只適合我省內正常(不包括雙低、協繳等)繳納養老保險,且在今年退休的人員(不是今年退休,參考一下也無妨)。新人退休的公式實際上並不實用,因為新人尚未達到退休條件,而且,以後的退休計發公式可能還會進一步改變完善,新人沒必要按照此公式估計以後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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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浙江省繳養老保險政策
在浙江交了七年的職工養老保險保險,從來不知道裡面返現金,也從未用過,裡面現金會累積嗎
⑸ 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是法律還是法規
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並通過的,由國家主席發布的,而浙江省職工養老保險條例鐵定不是全國人大指定的了,所以智能是法規,甚至可能是政府規章。如果是省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指定的,那就是地方性法規,如果是省政府指定的,那就是政府規章,法律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效力高於政府規章。一般法律規范在開頭部分就會說明指定的機關的,看了就明白了
⑹ 浙江 養老保險金計算方法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註: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
低限為0.6,高限為3。因此在養老金的兩項計算中,無論何種情況,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
養老金的領取是無限期規定的,只要領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即使個人帳戶養老金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標准計發,況且,個人養老金還要逐年根據社會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增加而增長。
(6)浙江省養老保險條例擴展閱讀:
領取條件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就是說,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要領取養老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二是累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
按照相關規定,我國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
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養老保險金出現缺口的原因如下:
第一個現實原因就是,老齡化加劇。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老齡化的逼近,讓養老保險支出日益增加。
第二就是參保繳費標准難以提高,而退休人士的養老金標准也難以降低。
第三個原因就是養老金本身的增值問題。目前我們的市場在法制和法規方面有不是十分健全所以風險的防範成為最大的難題。
雖然養老金出現缺口,但是各方專家已經在積極想辦法應對,相信通過大家的努力,完善養老制度體系,問題可以迎刃而解。
⑺ 浙江養老保險怎樣省內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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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內轉社保的方法
首先,省內轉移,憑身份證原件,社保材料,比如醫保卡,養老保險手冊申請社保轉移手續到戶口所在地社保局按個人方式續交,
或者轉移到新單位續交社保兩種種處理方式。
其次,可以轉移養老,醫療保險兩種,其它就需要重新交納了。
第三,對於重新開戶,由於社保是統籌管理,也就是說在同一個統籌區域內是不允許開兩個社保帳戶的。
第四,轉移手續之後,就可以由社保局進行合並你的帳戶。
建議盡量少轉移社保,可以使本人利益最大化。
依據地方行政條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
舉例說明
浙江省內的養老保險轉移,以蕭山轉移到紹興縣為例子。
先到紹興縣社保局出示身份證(最好把社保手冊也帶著)。讓工作人員給你開一份「社會保險(個人賬戶)異地轉入聯系函」。
接著帶著這份函去蕭山社保局,出示你的身份證和在蕭山的社保手冊,蕭山社保局會給你開一份「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移接續信息表」這張是一式兩聯的,是一樣的一張紅單一張黃單。兩張是一樣的。
之後過半個月左右,去紹興縣行政審批中心的財政窗口去確認一下蕭山社保的錢有沒有打過來,確認後審批中心工作人員會在你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移接續信息表」蓋章。
最後去社保局的結算窗口財務結算窗口再次蓋章確認,該窗口會留下你的黃單聯,然後你帶著紅聯再去叫號辦理轉移的手續。
這樣算是辦完了,可是紹興縣社保局轉移後,只是在他的電腦上進行了修正,而自己是無法查到的。建議咨詢工作人員要一下那張紅聯花5毛錢復印一下,留著備用以備不時之需。
其他注意事項
一般社保局是1號——20號辦理業務,其他時間是結算統計時間。
⑻ 浙江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城鎮養老保險繳納: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個人繳費的最低標准為每年每人100元,讓收入較低的居民也能參保。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考慮到城鎮居民收入水平和繳費能力普遍高於農村居民,有多繳多得的需求,因此規定繳費標准從100元至1000元10檔,比新農保多5檔。在統一合並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地區,可以不分城鄉,由參保人在多檔中選擇,「彈性」更強,有利於適應不同收入水平群體的需求。地方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
地方政府對城鎮居民參保繳費補貼的標准每人每年不低於30元;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目前為每人每月55元,中央財政按此標准對中西部地區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補助一半。國家將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城鎮居民的個人繳費、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實行實賬管理。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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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浙江省養老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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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
各地對省內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不得設置限制條件。
決定規定: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不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參保人員在本省跨統籌范圍流動的,應當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檔案和儲存額,各地對省內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不得設置限制條件。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保障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續接的具體辦法。
我辦理的是浙江省內的養老保險轉移,是以蕭山轉移到紹興縣為例的。
到紹興縣社保局出示身份證(最好把社保手冊也帶著)。讓工作人員給你開一份「社會保險(個人賬戶)異地轉入聯系函」
帶著這份函去蕭山社保局,出示你的身份證和在蕭山的社保手冊,蕭山社保局會給你開一份「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移接續信息表」這張是一式兩聯的,是一樣的一張紅單一張黃單。兩張是一樣的。
過半個月左右,去紹興縣行政審批中心的財政窗口去確認一下蕭山社保的錢有沒有打過來,確認後他會在你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移接續信息表」蓋章。
然後去社保局的25號窗口財務結算窗口再次蓋章確認,該窗口會留下你的黃單聯,然後你帶著紅聯再去叫號辦理轉移的手續。
算是辦完了,可是紹興縣社保局轉移後,只是在他的電腦上進行了修正。而自己是無法查到的。建議問工作人員要一下那張紅聯花5毛錢復印一下。留著備用。
其他注意事項:
紹興縣社保局是1號——20號辦理
⑽ 浙江省養老保險有新規定嗎
浙江省養老保險今年沒有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