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天津市工傷保險條例的第二十九條
職工工傷涉及其他民事傷害賠償的, 傷害賠償總額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其待遇不得重復享受。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獲得賠償後,應當償還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已經墊付的費用。
第
⑵ 天津市工傷保險條例的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 六級傷殘的,經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為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至30個月。五級傷殘為30個月,六級傷殘為25個月,七級傷殘為20個月,八級傷殘為15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5個月。
⑶ 天津市工傷賠償標准
1、在工作期間突發高血壓導致腦溢血:在48小時內治療無效而去世的,才能算工傷;超過48小時去世的,不能算工傷。
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2、「請問用人單位應該怎樣賠償?」:如果屬於工傷,不一定就是單位賠償:(1)單位已經為你父親繳納了工傷保險的,應由工傷保險機構賠償;
(2)單位沒有為你父親繳納工傷險的,才應由單位負責按工傷標准賠償。
3、工亡索賠程序:
(1)先認定工傷:單位應在你父親去世後30天內為你父親申報工傷;如果單位不給申報,你家人應在一年內自行向單位所在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
(2)拿到工亡認定書後,可以和單位或工傷保險機構協商索賠,協商不成時,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4、可以索要的賠償包括:治療期間和醫療費、護理費、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費;工亡後可以要求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具體標准請參考《工傷保險條例》第29-37條的規定。
⑷ 天津市10級工傷賠償標準是什麼
【工傷十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⑸ 誰知道天津市2016年工傷傷亡賠償標准,怎麼計算
建議傷者撥打12333咨詢所在地工傷保險賠償窗口的電話後,打電話到窗口咨詢工作人員,這樣得到的答案是最正確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⑹ 天津市工傷賠負標准
工傷賠償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地方法律規定執行。
《天津市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 六級傷殘的,經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為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至30個月。五級傷殘為30個月,六級傷殘為25個月,七級傷殘為20個月,八級傷殘為15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5個月。
⑺ 2019年1月1號開始實施的天津市工傷保險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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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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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
《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已於2003年11月24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戴相龍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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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了完善工傷保險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稱職工),應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自2005年1月1日起參加工傷保險。
第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的工傷保險工作,指導各區縣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財政、衛生、人事、工商、安全監管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工傷保險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人員,負責工傷保險工作。
第五條本市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滯納金;
(四)社會捐贈;
(五)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生產經營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用人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
分類行業基準費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確定。具體標准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其具體標准可以定期調整。
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對照規定的費率標准確定用人單位下一年度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並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規定實施後30日內,本規定實施後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的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
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經辦機構申報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經核准後在3日內繳納。
第九條工傷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一)工傷保險待遇;
(二)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三)工傷認定調查費用;
(四)職業康復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按照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10%提留儲備金,其滾存總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30%時,不再提取。
本市發生工傷保險基金不足以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重大事故時,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可以用儲備金支付。
儲備金不足以支付時,由市財政墊付。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和視同工傷的認定。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患職業病的職工和跨省市流動作業
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
各區縣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前款規定外的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
第十二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後,職工或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用人單位報告。用人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向經辦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系有效證明;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
(四)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提交第十三條規定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工傷認定申請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在15日內補齊。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經辦機構。
第十六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下列職責:
(一)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二)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三)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四)舊傷復發的確認;
(五)工傷與非工傷的界定;
(六)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
(七)其他受委託進行的勞動能力鑒定。
各區縣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指導下,負責前款第(三)項規定外的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患職業病的職工和跨省市流動作業用人單位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第十八條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者停工留薪期內治癒,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和經辦機構。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應當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經辦機構。
第十九條工傷職工的下列工傷保險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工傷醫療費;
(二)康復性治療費;
(三)輔助器具配置費;
(四)生活護理費;
(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六)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七)喪葬補助金;
(八)供養親屬撫恤金;
(九)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二十條職工因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發放標准為60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二十一條工傷職工的下列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負責:
(一)住院伙食補助費;
(二)外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
(三)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
(四)停工留薪期的生活護理;
(五)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二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工傷職工的治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或者職工個人墊付。認定工傷後,對已經發生的治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與經辦機構結算。繼續發生的住院治療費用由醫療機構與經辦機構結算。
工傷職工的康復性治療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與經辦機構結算。
第二十三條工傷職工在外埠醫療機構接受搶救治療的,脫離危險後應當及時送轉本市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為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至30個月。五級傷殘為30個月,六級傷殘為25個月,七級傷殘為20個月,八級傷殘為15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5個月。
第二十五條已經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職工重新就業後舊傷復發的,用於工傷治療的費用超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50%以上的部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條領取傷殘津貼的職工或者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按照下列標准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
(一)領取傷殘津貼的,最高不超過15年;
(二)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子女不滿18周歲的計算至18周歲;其他供養親屬最高不超過15年。
第二十七條職工退休後確診為職業病的,應當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後死亡的,其供養親屬應當享受除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最低工資標准進行調整。
第二十九條職工工傷涉及其他民事傷害賠償的,傷害賠償總額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其待遇不得重復享受。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獲得賠償後,應當償還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已經墊付的費用。
第三十條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交有關材料。經辦機構應當在15日內核定完畢,並按照規定落實相關待遇。
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進行工傷預防宣傳教育,防止和減少工傷及職業病的發生,並逐步創造條件,安排工傷職工進行康復性治療。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經過鑒定確認恢復或者部分恢復勞動能力的,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安排的適當工作。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月加收2‰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拒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的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四條1996年10月1日前發生工傷的職工,經審核確認需要治療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自2004年7月1日起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996年10月1日後至本規定實施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已經發生的工傷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本規定實施後,繼續發生的工傷費用,經審核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的,自2004年7月1日起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996年10月1日後至本規定實施前發生工傷的職工,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並達到退休年齡的,應當辦理退休手續,其基本養老保險金低於傷殘津貼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實施前一年內發生的工傷,已經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本規定實施後完成工傷認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工傷保險配套辦法。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⑻ 天津工傷保險條例的醫葯費誰墊付
工傷保險條例里沒有說治療期間的醫療費用誰先支付或誰必須先行支付。
在現實中,醫療費用個人先行支付的也非常常見,單位先行支付的也有,法律條文沒有明確誰先支付!
⑼ 天津市工傷保險賠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天津的相關規定如下: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經過勞動能力鑒定之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實際上就是職工在履行工作職責中受到工傷事故損害,用人單位所應當承擔的責任。由於國家實行強制工傷保險制度,用人單位定期繳納工傷保險費,並以此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因此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轉嫁到工傷保險機構,由工傷保險機構對工傷職工提供保險待遇。
(一)工傷待遇的種類和內容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以下幾種:
1、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這一待遇的內容是:
(1)就醫待遇
就醫待遇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治療。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第二,治療費用。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www.tjbhfl.cn
第三,治療補助。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 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第四,康復性治療費用。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傷殘輔助工具待遇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停工留薪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 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 在單位負責。
(4)生活護理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為30%。
2、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經過鑒定勞動能力障礙等級的,按照傷殘等級的不同,享受不同的傷殘待遇:
(1)一級至四級的傷殘待遇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www.tjbhfl.cn
第一,一次性傷殘補助。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二,傷殘津貼。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 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三,基本養老金保險。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五級、六級傷殘的待遇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第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二,安排適當工作或傷殘津貼。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 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 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七級至十級的傷殘待遇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第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工傷復發和再次發生工傷的待遇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工傷醫療待遇。
包括治療待遇、傷殘輔助工具、停工留薪和生活護理等待遇。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4、工亡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 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 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
(4)特別規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前述三項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前述第一項和第二項待遇。
5、因公外出或者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 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二)工傷待遇的變化和停止
1、工傷待遇的停止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3)拒絕治療的;(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2、用人單位變化的工傷保險關系
(1)分立、合並和轉讓。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2)承包經營。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3)借調。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4)破產。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3、出境工作的工傷保險關系
如果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⑽ 天津市工傷一至十級賠償標准
都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