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民間流傳著理賠難的說法,但為什麼理賠難呢,究竟是以訛傳訛還是確有其事,是什麼造成了如今理賠難的現象。關於理賠的那些事兒,你需要提前了解。
5.受益人的指定
這種情況容易出現在家庭人口多,關系復雜的家庭里,比如被保險人本身有孩子,甚至前妻也有孩子,若被保險人身故,即使保險公司給付了保險金,最後到底要給誰也是個問題,復雜的家庭成員一定會存在利益的糾葛,這種情況就對理賠造成了影響。
說了這么多,其實問題的關鍵是如何解決目前存在的理賠難的局面,讓保民安安心心明明白白買保險,不用擔心最終的保障,而這,需要保險行業和保民一起努力。
保險公司可以放更多精力在產品研發上,同時堅持傳播保險知識,讓更多人接受保險,在完善產品的同時,要加強對售後理賠的管理,幫助理賠有困難的保民順利理賠。
而保民,需要明確認知自己所購買保險的責任和免責范圍,遵從健康告知原則,認真看內容,若出險,及時申請理賠。
只有兩方都做出努力,日後理賠難的問題才會緩解,甚至解決。
⑵ 保險理賠到底難不難
一般符合理賠要求,並且材料齊全,一般保險理賠不是很難。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現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是直接體現保險職能和履行保險責任的工作。
簡單的說,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保險法》第 22 、 23
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理賠程序:
1、立案查勘保險人在接到出險通知後,應當立即派人進行現場查勘,了解損失情況及原因,查對保險單,登記立案。
2、審核證明和資料保險人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進行審核,以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保險期限是否屆滿,受損失的是否是保險財產,索賠人是否有權主張賠付,事故發生的地點是否在承保范圍內等。
3、核定保險責任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經過對事實的查驗和對各項單證的審核後,應當及時作出自己應否承擔保險責任及承擔多大責任的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賠付義務保險人在核定責任的基礎上,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後,保險理賠就告結束。如果保險人未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的,就構成一種違約行為,按照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這里的賠償損失,是指保險人應當支付的保險金的利息損失。
為了保證保險人依法履行賠付義務,同時保護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⑶ 我國保險理賠存在哪些問題
保險理賠,是指當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出現合同規定的損失後,理賠人員把各種單證和責任審核後,把保險金賠付給客戶的一個過程,保險的基本職能是經濟補償,補償的表現形式就是理賠。近年來,國內的保險公司為了謀求自身的生存和發展,普遍存在重業務,輕管理的傾向。目前在保險理賠方面,保險公司並沒有達到讓人滿意的理想狀態,一方面,很多客戶出險後得不到賠償,紛紛抱怨「理賠越來越難」,導致理賠風險逐年加大;另一方面,理賠工作還不夠完善,存在不少漏洞,導致保險資金大量流失,嚴重影響了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因此,盡快提高理賠服務水平、提高信譽、打造核心競爭力是當前各公司理性發展急需解決的問題之一。
一、我國保險理賠存在的問題
(一)理賠准備難
理賠准備,就是客戶在出險後通知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在理賠前的各項准備工作。主要包括:單證准備、理賠資料准備、理賠證據准備、損失核算準備等。我國的保險理賠在理賠准備階段就充滿了各種困難因素。首先,由於保險公司以盈利為目的,比較關心客戶是否繳清了該交的費用,而且保險公司是以大數法則為營業規則的,所以保險公司不一定會對每個保險客戶的單證、資料准備齊全,一旦出險後,很難准備好所要的單證和資料。其次,為了准確核算損失,公司還要派出人員到出險現場進行查勘,審核責任,然後取證,為下一步的損失核算工作做好准備。第三,雖然上明確要求,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要在第一時間內通知保險公司。可實際上,有些被保險人根本沒有在出險後第一時間通知保險人的意識。加之有的執法人員的職業素質不高和事故當事人的不良動機,使得保險責任很難認定,損失不好核算。第四,為了精確的認定保險責任,核定損失,防止騙保騙賠現象的發生,保險公司一般都會制定嚴謹的理賠程序,依據交通、氣象、公檢法等國家權威部門或關聯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作為理賠處理的重要證據。由於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要求各種部門有為保險公司出示證明的義務,加上證明人員的辦事效率不高,使得取得證明文件的手續過於繁瑣,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索賠帶來了較多的麻煩。
(二)理賠速度慢
評價理賠效率的高低,速度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因為客戶出險後,最關心的就是能不能及時賠付以降低損失。通過分析得出,對理賠的各個環節,用「理賠速度」這個概念可以比較全面的反應出一個公司的理賠服務水平。一個案件從保險事故發生到被保險人領取賠款,包含出險、報案、查勘、立案、核賠、結案、賠款支付等多個環節和時間點,而且規定:各出險案件從出險到報案不能超過24小時。所以「理賠速度」是指從出險到賠款支付這個完整的時間段。而我國的「理賠速度」不是很理想,很多保險客戶的案件從出險到得到賠款超過了規定的時間,這嚴重的違反了保險法的結案後10天賠付的規定,理賠速度不盡如人意。
(三)准確賠付難
現行保險公司的理賠實際運行效果並不理想,這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面的結果。有些保險公司為了自身的利益,減少支出而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索賠要求故意進行少賠、限賠、或拖賠;而一些保險公司則為了佔領市場份額,塑造自己「良好」的社會形象,挽留更多的客戶,對客戶的請求一概賠付,以致濫賠;投保人方面,道德風險泛濫。有時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會自己製造出險情況,騙取保險金;或者自己製造條件,把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事故謊稱是保險責任,以此欺騙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由於處於被動,再加上人力資源不足等問題,面對各方面的保險欺詐,他們都無能為力,導致騙賠泛濫,無法准確賠付。
二、保險理賠難的原因分析
(一)保險法律制度建設不夠完善
每個行業的健康發展都必須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去規范和保護。由於現階段我國並沒有制定新的約束保險理賠的法律法規,保險公司的理賠基本上還是沿用以前的規定,使得在理賠方面的漏洞越來越多,出現了許多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導致賠付率急速上升。另外,保險公司法制觀念比較薄弱,擔心會影響自身的形象,很多情況下不敢採取法律途徑解決理賠的矛盾問題,往往採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出問題時都私了,從而埋下了道德風險和逆選擇的禍根,大大的增加了理賠風險。
(二)我國的社會誠信體系不健全
原則是保險的第一原則,只有誠信,才能讓社會和人民群眾接受,人民群眾才能最大程度的支持保險業的發展。然而,我國保險業誠信環境不是十分理想。首先,保險公司信用度低。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投保非常容易,有些素質較低的業務員為了業績,不惜欺騙隱瞞客戶,損害保險業的形象;第二,理賠程序煩瑣。保險公司理賠程序繁瑣,環節眾多,而且存在惜賠、拒賠現象;第三,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在已經確定賠款責任之後10天之內必須把賠款金額付給客戶。而大多保險公司都沒有嚴格履行賠款時限的義務,許多賠款的時限都超出了保險法的規定。其次,投保人也存在誠信問題,其中猶為嚴重的就是欺詐。投保人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一切條件,製造出險來欺騙保險公司。保險欺詐行為不僅是保險業健康發展的主要障礙,而且已經成為保險人最重要的經營風險之一。
(三)缺乏高素質的保險人才
保險理賠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保險標的涉及面廣,而且標的風險的組成因素也十分復雜,所以調查難度很大,這就要求保險理賠人員,應具有較強的專業知識和辨別真偽能力。而現有部分理賠人員不具備這種知識和能力,使得在理賠過程中無能為力,辦事效率很低。每當出現復雜賠案時,往往很難做出正確的判斷。另外,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和責任免除的情況。但是,部分業務員在展業時,沒有履行詳細的解釋說明義務,有的更誤導投保人投保,只說明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會得到多少賠償,而對一些限制性條款及責任免除條款則講解很少,甚至不提。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實際賠付往往達不到投保人的預期,產生矛盾,導致理賠難。
⑷ 如何解決保險理賠難
【摘要】近年來,雖然監管力度在不斷加大, 保險市場秩序在不斷規范,但理賠難問題卻仍然未得到很好解決,某種程度上阻礙了人們對保險的熱情。提到保險,一些人往往會認為不死不殘不理賠。而在近年來的歷次重大事故當中,保險理賠的快速通道也多次出現在民眾的視線當中。一方面是民眾的抱怨,一方面是保險公司的快速反映,那麼保險理賠難的誤解到底是如何形成的?理賠到底有多遠?究竟是遙不可及,還是唾手可得?針對這個話題,明亞保險經紀湯新女士和銷售總監郭沖先生給出了他們自己的看法。買保險我們都選慧擇網!用戶最信賴網上投保平台!一是加強事前監管,鏟掉保險產品的霸王條款。一些保險公司玩文字游戲,在合同里埋下了侵害投保者權益的陷阱,理賠時憑此推諉責任。對投保者來說,盡管訴諸法律維權勝算較大,但訴訟成本高、過程長,常常望而卻步。 近年來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在保險合同標准化、通俗化方面作了很多努力,值得肯定。但他們提供的 指導條款並不具有強制力,消費者作為信息不對稱的弱勢一方,也沒有以腳投票的能力,霸王條款仍有可能陰魂不散。只有監管態度再強硬些,才能遏制保險公司利用專業優勢忽悠投保者的做法。因此,應適度調整與完善目前放鬆事前監管、加強事後監督的產品報備制度備案不是存檔,須進行必要的審核,把好保險產品出廠質量關,挖出傷害消費者的釘子來。 此外,類似投保車輛尚未掛牌時出險不賠、健康保險觀察期生病不賠等特殊的情況,保險公司還要想辦法彌補責任空白,消除收了保費卻不賠錢的理賠糾紛隱患。比如對投保新車設置一定時限,區別對待故意不上牌和等待行政審批兩種情況。對長達3個月至1年健康險觀察期內可能發生的責任風險,用附加險覆蓋。總之,再特殊、再麻煩的問題,只要把被保險人利益放在心上,辦法總是有的。 再有,針對保險公司理賠時能拖就拖、不到法院不低頭的做法,可探索成立第三方仲裁機構及理賠保障基金,降低百姓維權成本。 二是實行量化監管,鏟除保險公司的冷漠態度。企業制售假冒商品,一經查實,負責人難逃其咎保險的核心價值是重信守諾,拖賠耍賴無異於銷售欺詐。對那些理賠不痛快的公司,除了讓他們賠禮、賠錢,還應對管理不力的領導者進行問責。對此,保監會已經做出原則性規定,但還沒有操作細則。比如拒賠、拖賠案件數和涉案金額達到多少,保險公司直接負責人、間接負責人該受哪些懲處,等等。鏟除保險公司對解決理賠難的冷漠,需要監管制度進一步增加量化指標、提高監管執行力。 三是開展協同監管,鏟平社會環境中的矛盾因素。 讓法律法規之間不打架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在執行中出現了讓守法駕駛人受罰的問題,導致了大量理賠糾紛。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廣泛徵求社會意見後,對這一條作出合理調整,維護了投保者的利益。目前,與保險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制度中,還有一些相互沖突的條款和規定,亟待清理完善。比如,關於人身傷害殘疾等級劃分,保監會仍在執行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准》、《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中的分級都不一致,使許多投保人意外致殘後卻拿不到賠款。慧擇提示:對於符合投保和理賠流程的保件,保險公司大多會在15個工作日左右順利支付理賠款。因此在投保的時候,對於繼往症的告知、對於家族遺傳病史的告知等信息就尤為重要。作到清潔投保,清潔理賠,保險公司受理時自然就不會拖拖拉拉。畢竟,每一張保單的快速理賠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對於保險公司品牌的正面宣傳。
⑸ 怎樣解決保險理賠難問題
隨著保險監管力度的加強,近年來,我國保險市場秩序逐漸規范,但「理賠難」問題依然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嚴重影響了保險業的聲譽,降低了人們購買保險產品的積極性。因此,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將是關繫到我國保險業進一步發展的關鍵。根據被調查人員的建議及筆者的思考,提出以下幾點對策: 加強保險公司內控制度建設 1.完善保險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從承保到理賠的全過程,都將影響理賠服務質量,因此,要進一步完善保險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從承保過程看,重點解決銷售誤導、核保不嚴等問題,提高承保業務質量,降低理賠糾紛隱患;從理賠服務看,加強對結案率、結案周期和未決案件等的考核,將其與績效考核相聯系,並將客戶的理賠服務滿意度納入考核指標體系;同時,分析出現理賠糾紛的原因,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2.明確界定保險條款內容。保險合同的某些條款內容的模糊性是造成理賠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保險公司應收集整理那些容易引起理賠糾紛的條款,將其進行明確界定,以減少可能出現的糾紛。 3.加大對保險公司的監管力度。進一步加大對保險公司違規的處罰力度,增加其違規成本,以打消或限制保險公司從合同條款制定、產品營銷到後期理賠等環節迴避履行賠付責任的動機和行為。 加強保險業信息披露制度建設 1.提高保險公司經營信息透明度。目前,盡管法律法規對保險公司有詳盡的信息披露要求,但對缺乏專業知識的投保人而言,其運行效果較為有限。提高保險公司經營信息透明度可行的做法,是及時公布對各公司的處罰情況等信息,以幫助投保人作出直接有效的投保判斷,從而有效起到公眾約束的作用。 2.推動中立的保險評級機構發展。中立的保險評級機構提供的信息,可為消費者比較各保險公司的產品和服務提供便利,從而減少由信息不對稱帶來的理賠糾紛。此外,中立的保險評級機構還對保險公司的經營過程形成約束,是一種政府強制監管之外的補充監督機制。 3.加強輿論導向建設。客觀公正的輿論導向,一方面,可對保險業起到有效的監督作用;另一方面,也為消費者了解保險業提供便捷的渠道。因此,針對媒體更關注「理賠難」和公眾保險知識素養不高的現實,可通過保險行業協會加強與媒體的溝通,以促使媒體以客觀、公正和積極的態度,關注保險業發展及發展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建立統一的理賠流程標准 針對不同險種,調查各家保險公司從報案、查勘、定損、單證收集到賠付結案的整個流程,制定統一的理賠標准,要求各保險公司統一執行。對理賠過程中的每一具體程序,統計分析其具體的操作時間,從而制定統一的賠付時間限制,對達不到這一條件的公司給予處罰並及時向公眾公布。 建立跨行業跨部門合作機制 1.加強與公安、法院等部門的聯系,打擊保險欺詐等違法行為。由於針對保險標的風險狀況的信息不對稱,騙保、騙賠等保險欺詐行為時有發生。一方面,保險欺詐給保險公司帶來了高額賠付;另一方面,一些不成功的保險欺詐行為在客觀上還助長了「理賠難」言論的泛濫。因此,應加強與執法和司法部門的合作,嚴厲打擊保險欺詐行為。 2.加強與醫療、交警等機構或部門的合作,減少理賠取證難度。單一保險公司很難建立與這些部門的有效合作機制,因此,建議通過政府各部門之間聯合發文的方式,為保險理賠建立暢通的取證渠道,以降低取證時間和成本,有效提高理賠效率。
⑹ 為什麼大家會覺得保險理賠難
主要是條款專業術語太多,客戶保險理解起來有困難,
銷售時忽悠成分很高,內造成預期結果差距大。
保險公容司理賠隊伍素質良莠不齊,培訓流於形式,實操性不強。
市場缺乏有效監管,中介機構參差不齊,相對個人客戶,他們基本都是站在保險公司一頭的。
最重要的一點:法律體系存在嚴重缺陷導致維權難,在我國不支持集體訴訟,同樣的問題只能一案一訴,不能對保險公司形成有效震懾力,反而提高了公眾訴訟成本。
⑺ 車險理賠難的問題究竟該如何解決
保險理賠是保險公司經營的重要環節,然而我國保險理賠運行現狀不甚理想,「理賠難」現象比較突出,主要體現在現場勘查難、調查取證難、理賠控制難、依法經營難。之所以存在這些問題,是因為現有的社會環境直接影響著理賠效率,如法制環境不健全、誠信環境不理想、人才環境不適應、政府職責不明確等。
保險業應與時俱進,完善法制環境;同心同德,建設保險誠信;以人為本,提高員工素質;加強合作,利用保險公估資源;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提高保險理賠效率。
保險理賠工作一般應堅持「主動、迅速、准確、合理」的原則。所謂主動,是指保險人應主動深入現場開展理賠工作;所謂迅速,是指保險人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間,及時賠付,不拖延;所謂准確,是指計算賠付金額應力求准確,不惜賠,也不濫賠;所謂合理,是指賠付要合情合理,樹立實事求是的作風,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既符合保險條款的規定,又符合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