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財社字〔1999〕117號)
財政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字[1999]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保證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了《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執行中發現什麼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保證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各項社會保障基金,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以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是指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用於存儲和管理社會保障資金的專用計息帳戶。
第四條 財政專戶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時辦理社會保障資金的繳存、撥付業務,依法管理專戶內資金;通過對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進行會計核算,督促檢查社會保障資金收入按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監督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方向,確保專款專用;定期向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通報並向政府和社會保障監督組織反映和報告財政專戶內各項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和主管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帳戶的設置與管理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在與同級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財政專戶。
用於存儲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要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1999]60號)規定設立,並逐步創造條件,對多頭開戶的進行清理,將在多家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多個財政專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以下分別簡稱「收入戶」和「支出戶」)歸並成只在同一家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一個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應按《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暫行管理辦法》(財社字[1998]94號)規定,只在一個財政專戶內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
第六條 財政專戶內的社會保障資金實行統一管理,按資金種類分別建帳,分帳核算,專款專用,不得相互擠占或調劑使用。
第七條 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接收繳存和劃入的各項社會保障資金;
(二)接收社會保障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購買國債兌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財政補貼收入;
(四)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撥付社會保險基金;
(五)根據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用款計劃,撥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
(六)支付購買國家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的資金,並加強債券管理;
(七)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資金;
(八)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資金;
(九)辦理與財政專戶有關的其他業務。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會字[1996]19號)要求,配備政治素質好、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財政專戶的會計、出納,有條件的地區還要配備稽核人員,建立健全財政專戶的內部管理機制。
(一)會計人員的職責:負責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工作;負責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負責社會保障資金支出用款計劃的審核;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
(二)出納人員的職責:負責辦理社會保障資金繳存財政專戶的有關工作;負責撥付社會保障資金支出款項工作;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會計和出納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時編制財政專戶資金月報和季報,年度終了後按照統一的報表格式編制決算表。
第三章 財政專戶資金的繳存、撥付和結余管理
第十條 社會保險基金的繳存、撥付和結余管理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按規定的時間或定額將徵集的社會保險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後,財政部門應於當日登記入帳。每月終了前,財政部門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及時通知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繳存財政專戶;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應委託各開戶銀行或國庫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全部劃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應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並結合繳存財政專戶情況,對經辦機構的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不得延誤。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自定。
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險基金未經經辦機構提出用款、購買國債或轉存定期存款申請,一律不得隨意動用。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繳存。
(一)預算和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補助額度確定後,財政部門應及時填制預算撥款單或劃款憑證,並將資金從國庫或相關的預算外資金專戶轉入財政專戶。
(二)失業保險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調劑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資金額度核定後,財政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將資金從同級財政專戶下的失業保險基金帳戶直接轉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帳戶。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撥付。
(一)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應根據本企業再就業工作計劃按季提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用款計劃,填寫用款申請書,分別註明發放基本生活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的金額,並附銀行開出的企業自籌資金劃撥憑證,經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二)財政部門對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按季將支付給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從財政專戶直接劃撥到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在銀行開設的專用帳戶,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按規定使用;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代繳的社會保險費,經辦機構設立了收入戶的,直接從財政專戶劃撥到收入戶,經辦機構沒有設立收入戶的,則直接劃撥到財政專戶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帳戶、失業保險基金帳戶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帳戶。
第十三條 財政專戶內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上下級繳撥直接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
第十四條 財政專戶內各項資金的結余按規定購買國債和轉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 財政專戶內的銀行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六條 財政專戶發生的繳存和撥付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轉帳劃撥,不得以現金形式繳付。
第十七條 財政專戶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時,應憑原始憑證記帳,並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有關部門或單位記帳和備查。
第十八條 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補助下級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應通過國庫結算,不得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繳撥手續。
第四章 財政專戶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財政專戶內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向政府和社會監督組織報告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和結余等情況,接受財政部駐地方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計部門的審計和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要與經辦機構、稅務機關及開戶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經常性的對帳制度,定期核對財政專戶內資金的收支和結余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商定的資金收支計劃收繳和撥付資金。
財政專戶內的各項資金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對其他不按規定動用財政專戶內資金的行為,財政部門有權拒絕受理。
第二十二條 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未按時、足額撥付資金;
二)截留、擠占、挪用、貪污財政專戶內資金;
三)動用財政專戶內資金平衡預算;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有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帳務處理。
(一)即時足額撥付按規定應撥付的資金;
(二)隨時追回基金;
(三)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對有違紀違法行為的財政部門以及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其他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比照社會保險基金執行。
第二十六條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財政專戶繳撥憑證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具體參考樣式見附件。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准。
㈡ 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干什麼的
主要職能:
(一)負責貫徹執行《勞動法》及有關的政策法規,研究制定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監察。
(二)宏觀管理全區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勞動就業工作;協調指導勞動力的合理流動,負責國家政策性安置勞動力工作。
(三)宏觀管理全區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對各類職業
技能培訓機構和社會力量辦學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就業
前職業技能培訓和再就業培訓工作。
(四)對全區勞動者的工資總量及勞動報酬進行宏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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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五)對用人單位用工、勞動合同簽訂、勞動條件、工
作時間、工資收入、繳納社會保險金、職工福利、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保護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糾正,並定期對各類經濟組織進行書面勞動年檢;負責市屬企事業單位、個體私營企業的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和勞動信訪的接待、處理等工作;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六)制定全區養老、失業、醫療保險事業發展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貫徹實施國家有關社會保障政策,編報社會保險基金年度預決算,負責全區社會保險事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養老金、失業救濟金的發放工作,負責參保人員離退休待遇的審核、審批和調整工作。
(七)負責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核定和給付工作,並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進行規范管理和監督。
(八)管理和指導就業服務中心、勞動力市場的工作。
(九)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㈢ 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分中心職責
1.負責參保資源數據的整合、管理和完善,依據資源數據進行擴面;
2.負責辦理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3.負責工傷浮動費率的調整工作;
4.負責參保單位基本信息的管理與維護;
5.負責社會保險登記有關業務檔案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1.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等相關政策、法規、細則的組織實施工作;
2.擬定社會保險基金征繳、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清理用人單位欠繳的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的業務統計、分析和預測,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4.負責社會保險征繳有關業務檔案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1.負責參加城鎮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化發放工作。
2.負責區域內城鄉居民老年人補助的匯總發放工作;
3.負責區域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社會化發放工作;
4.負責參加城鎮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的增減變動和養老金待遇的調整發放工作;
5.負責城鎮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其他待遇的審核支付工作;
6.負責參加城鎮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領取資格的核查工作;
7.負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管理;
8.負責執行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總額計劃,統計分析工作;
9.負責養老保險待遇有關業務檔案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1.負責辦理參保人員住院、門診特殊病、家庭病床、轉診轉院、異地就醫、異地安置、生育妊娠、生育住院、計劃生育妊娠等登記工作;
2.負責轄區內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全額墊付醫療費及相關待遇的審核;
3.負責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門(急)診、門診特殊病聯網醫療費的審核;
4.負責對轄區內參保人員就醫情況進行實時動態監控,對數據異常的就醫人員進行調查、問詢,落實上級有關部門的處理決定;
5.依據《醫療保險點定醫療機構服務協議》,對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和檢查;
6.負責醫療、生育保險費支付數據的統計與分析工作;
7.負責醫療、生育保險支付管理和有關業務檔案的管理及移交工作。 1.負責轄區參保單位工傷事故備案、登記管理工作;
2.負責核定和支付工傷保險各項待遇;
3.負責轄區內參保單位工傷職工工傷就醫情況調查核實工作;
4.進行工傷保險的統計、分析;
5.負責工傷保險業務檔案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㈣ 求2011年社區工作者社保醫保工作總結,社會保障工作計劃,述職報告範文。有的請發郵箱[email protected]
職報告範文
各位同事:
2011年,在社區領導的正確領導下,根據局黨組的分工,由我負責養老保險和信訪工作,分管社會保障科、社保中心的綜合科、養老科、計劃財務科、信息稽核科和雅陽、司前兩個社會保障所。一年來,在局黨組的集體領導和各位同事的支持和共同努力下,本人較好的完成了分管各項工作任務。現將一年來職責履行情況和思想作風情況匯報如下:
一、做好本職工作,較好的完成各項工作。
(一)、做好上情下達工作。每次上級的文件、會議,都能及時傳達到我分管科室的每位同志當中,使文件、會議精神能及時得到貫徹落實;
(二)、加強社會保險的宣傳工作。通過講政策、講待遇,使企業和參保者充分了解社會保險的好處,進一步激發他們的參保意識,促進了社會保險的擴面工作。截止11月底,新增養老保險人數737人,凈增553人,完成市下達180%;
(三)、一是做好離退休人員社會化服務管理工作,監督管理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真正落實中央提出的兩個確保。至11月底,全縣在社保經辦機構發放養老金人數共有4050人,養老金支出4729萬元。我們通過銀行、郵政、信用社等多種渠道代發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率達百分之百。每個離退休人員都能在每月11號至15號領到養老金。沒有出現養老金拖欠現象。為保證離退休人員的晚年生活、構建泰順的穩定社會和和諧社會起到了重要作用,並得到了離退休人員的好評;二是及時調整企事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三是根據省、市要求,我們准備將全縣企業離退休人員逐年移交社區管理的前期工作,真正使離退休人員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樂、老有所管的局面;
(四)、負責審核簽發企事業單位267人的退休文件,用計算機審核支付在職、終止52人,離退休死亡62人,埋葬費、撫恤費106萬元。用手工審核支出農村養老保險退保238人,退保費43萬元;
(五)、主動上門服務,宣傳醫保政策,解決異地離退休人員的就醫問題。今年醫療保險採取計算機管理以後,原個人帳戶用現金支出改為刷卡,造成異地同志意見紛紛,40多人聯名寫信上訪,反映門診葯費報銷難問題。為此,我和林萍等同志主動上門溫州、永中、永強、雅陽等地召開座談會,宣傳醫保政策,並為他們的醫葯費報銷進行現場辦公。這一做法使離退休人員十分滿意;
(六)、嚴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確保基金的安全運行。管好錢,用好錢,是我們的職責。一年來我們堅決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做到每支出一筆都有辦事員簽字、科長審核、領導審批的財務辦理制度,並經常教育同志們不要在社保基金出問題,一年來沒有出現違反制度、動用社保基金的違法違紀行為。我們還堅決執行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做到「專款專存、專款專用」;
(七)、積極配合地稅部門對養老保險費的徵收與催繳工作,今年12月份,我和地稅部門的同志一起到仕陽、雅陽、三魁和羅陽等地的10餘家企業上門催繳,通過催繳,清欠養老保險費達35萬元;
(八)、協助。。同志主動當好縣府的參謀,制定出台了《某縣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並在1月1日開始實施。這一政策的實施,保證了公務員醫療保險的待遇;
(九)、抓好社保中心幹部職工的行政管理和業務學習。社保中心是服務窗口。因此,我著重從組織紀律、上下班、業務水平、辦事效率進行監督管理,使每位員工都能執行規章制度,注重形象,在幾次縣效能辦檢查中,沒有出現違規的行為;
(十)、抓好信訪工作。建立來信來訪工作制度,做到來信登記、一件一答。對來電來訪者,推行首問責任制,做到主動熱情、細心解答、耐心說服。對反映的問題,能處理的做到及時處理,需要請示的做好記錄,並逐級向上匯報,確實不能解決的也說明原因,堅持以理服人,做好耐心說服工作。一年來共受理群眾來信79件,及時答復和辦結53件(其他屬內容重復或多級投遞信件),承辦處理上級和領導轉批信訪件42件。(突出社會保障工作。社會保障工作是政府的民心工程, 牽涉到千家萬戶,我盡心盡職認真做好有關社保、城鄉醫保、退休人員認定、為61人辦理了失業證或失業證年審證明;為34人辦理了求職登記;按本區就業再就業優惠政策為轄區靈活就業人員116人次辦理了社保貼補。
綜上所述,我能勝任下一屆的社區工作者社保醫保工作。望請社區全體工作人員給予鼓勵。
述職人: 述職日期
㈤ 勞動保障部
單位解僱,按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工作時間,你們屬於綜合工時制,平均每周不超過40小時,每天不超過8小時就合法。如果超時,提供出勤記錄,可以要求加班費和單位無法協商一致,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㈥ 社保局的職能是什麼
人社局和社保局最主要的區別就是人社局一般都包括了社保局。現在改革了,人社局是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簡稱,社保局全稱是社會保障局。
一般來講,社保局都是人社局的內設部門,屬於人社局下管一級的單位。
200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人事局和勞動局合並成現在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人社局。
人社局是政府職能部門,下設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職務改革辦公室、工資股、人事調配股、檔案股、人才交流中心、人力資源部等。
社保局是人社局下屬行政事務機構,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徵收和管理。制定全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少兒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企業職工住房公積金、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補助基金及家屬統籌醫療工作計劃和年度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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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岳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范性文件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對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進行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服務。
(二)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全市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職業資格制度等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落實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並實施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綜合管理;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配合相關部門審核納入市級財政統一發放工資范圍的同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及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補貼標准和離退休費,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指導和監督實施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牽頭推進職稱制度改革,歸口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負責博士後、留學回國人員的管理協調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擬訂並落實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回)岳工作或定居的相關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落實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及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維穩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擬訂有關人員調配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實施政府獎勵制度;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工作;參與政府績效評估、實事考核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農民工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落實勞動關系相關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協調指導處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事項和突發事件。
(十二)歸口管理全市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