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社會保險中心稽核科職能
一、主辦單位: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局綜合科
二、業務辦理依據:
1、《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
2、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實施<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細則》的通知(湘勞社發〔2003〕232號);
四、業務辦理流程:
養老保險稽核分為書面稽核和實地稽核兩種。
(一)書面稽核辦事流程
1、經辦機構稽核部門根據工作計劃和日程安排,提前3日向稽核對象送達《社會保險稽核通知書》,告知稽核的內容、要求、需要報送的有關資料及資料報送時間。
2、稽核人員審核被稽核對象報送的資料、數據,對稽核情況應做筆錄。對不符合報送要求的資料、數據,應要求被稽核對象補報或重新報送。
3、對稽核情況應做筆錄,稽核人員根據筆錄填寫《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記錄表》,並由稽核人員和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及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不能取得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及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的,稽核人員應註明拒簽原因。
4、稽核情況的處理:
書面稽核未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問題的,經辦機構在稽核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被稽核單位其稽核結果,並送達《社會保險稽核情況告知書》。
發現疑似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問題的,經辦機構對被稽核對象實施實地稽核。
5、稽核資料整理歸檔。
(二)實地稽核辦事流程
1、經辦機構稽核部門根據工作計劃和日程安排,提前3日向稽核對象送達《社會保險稽核通知書》,告知稽核的內容、要求、方法、時間及需要准備的有關資料。特殊情況下的實地稽核可不予事先通知。
2、稽核人員(兩人以上)應主動出示公務證件,說明身份,並做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宣傳和稽核協調工作,取得稽核對象的支持和配合。
3、對稽核情況應做筆錄,稽核人員根據筆錄填寫《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記錄表》,並由稽核人員和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及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不能取得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及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的,稽核人員應註明拒簽原因。
4、稽核情況的處理:
實地稽核未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經辦機構在稽核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被稽核單位其稽核結果,並送達《社會保險稽核情況告知書》。
實地稽核發現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稽核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報分管局領導審定,在稽核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被稽核單位送達《社會保險稽核整改意見書》,並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備案,同時督促被稽核單位落實整改;被稽核單位在收到《社會保險稽核整改意見書》後超過30日未提出復查申請、對存在的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拒不整改的,經辦機構填寫《社會保險提請行政處罰建議書》,報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並移交市勞動保障監察局處理。
5、稽核資料整理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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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有哪些內容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16號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已於2003年2月9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頒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長張左己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社 會 保 險 稽 核 辦 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確保社會保險費應收盡收,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稽核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的核查。
第三條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稽核工作。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稽核部門具體承辦社會保險稽核工作。
第四條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公正廉潔;
(二)具備中專以上學歷和財會、審計專業知識;
(三)熟悉社會保險業務及相關法律、法規,具備開展稽核工作的相應資格。
第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稽核人員開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稽核單位提供用人情況、工資收入情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繳費數據和相關賬冊、會計憑證等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資料,對被稽核對象的參保情況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調查、詢問;
(三)要求被稽核對象提供與稽核事項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辦理稽核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二)保守被稽核單位的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
(三)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條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
(一)與被稽核單位負責人或者被稽核個人之間有親屬關系的;
(二)與被稽核單位或者稽核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
(三)與被稽核單位或者稽核事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稽核公正實施的。
被稽核對象有權以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申請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員迴避。
稽核人員的迴避,由其所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負責人決定。對稽核人員的迴避做出決定前,稽核人員不得停止實施稽核。
第八條社會保險稽核採取日常稽核、重點稽核和舉報稽核等方式進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計劃,根據工作計劃定期實施日常稽核。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特定的對象和內容應當進行重點稽核。
對於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並進行稽核。
第九條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稽核內容包括:
(一)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二)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補繳情況;
(四)國家規定的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稽核事項。
第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按照下列程序實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將進行稽核的有關內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備的資料等事項通知被稽核對象,特殊情況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應有兩名以上稽核人員共同進行,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並向被稽核對象說明身份;
(三)對稽核情況應做筆錄,筆錄應當由稽核人員和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簽名或蓋章的,應註明拒簽原因;
(四)對於經稽核未發現違反法規行為的被稽核對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稽核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其稽核結果;
(五)發現被稽核對象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或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存在違反法規行為,要據實寫出稽核意見書,並在稽核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送達被稽核對象。被稽核對象應在限定時間內予以改正。
第十一條被稽核對象少報、瞞報繳費基數和繳費人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被稽核對象拒絕稽核或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社會保險稽核工作情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請處理事項的結果及時通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參保個人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後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並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並可對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稽核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3年 4月1日起施行。
Ⅲ 社會保險在稽核部門怎麼轉出來
這里除了企、事業單位負責人法律法規意識不強、有意規避法律義務等原因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缺乏有力的糾正、查處機制也是重要原因之一。社會保險稽核工作是社會保險的一項基礎內容,同時又是規范社會保險各業務環節的重要手段。加強社會保險稽核工作是社會保險制度的內在要求,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體現,是社會保險機構的重要職責,也是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需要。一、加強稽核工作,有利於增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意識和法律法規意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感到社會保險工作有法可依,拒不參保、不依法登記、申報、繳費是可以查出並會得到處罰的。二、加強稽核工作,有利於進一步摸清參保單位家底。通過開展稽核工作,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對全統籌范圍內的參保單位構成、變更及企業生產經營狀況有了進一步地了解。為今後的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據和第一手資料。三、加強稽核工作,有利於進一步規范參保單位登記、申報、繳費、待遇申領等行為。稽核工作的開展,也是社會保險政策的宣傳和貫徹,通過開展稽核工作,使參保單位加深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理解。四、加強稽核工作,有利於促進社會保險申報登記、核定繳費、待遇發放等工作的順利開展,使不按規定參保、不如實申報、拒繳和拖欠社會保險費,虛報和冒領社會保險待遇等行為都將得到有效地遏制。一、健全稽核體系,提高人員素質。近幾年來,社會保險事業發展非常迅速,黨中央、國務院對社會保險工作給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視,同時社會保險事業在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發展,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而社會保險機構人員的增長速度遠不適應事業發展的需求,許多社會保險機構僅疲於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無力開展社會保險費的稽核工作。工作再忙,也必須做到有序。因此,必須提高對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的認識,加強對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稽核機構,從上至下形成社會保險稽核體系。省及地級市都要成立專職稽核機構,以加強對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的領導,縣級社會保險機構也要配備專(兼)職稽核員,以保證稽核工作得到具體落實。在健全體制的同時,還必須重視稽核隊伍的培訓工作,以提高稽核人員的素質。目前,瞞報與反瞞報、冒領與反冒領的手段是同步前進的,加強對稽核隊伍的培訓,不斷提高其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才能適應不斷發展的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需要,提高稽核工作的質量。1、建立稽核制度。應建立定期走訪稽核制度、日常稽核制度、立案稽核制度、專項稽核制度和書面稽核制度。定期走訪稽核制度是指稽核人員定期到殯儀館、醫院、老幹部局等單位了解離退休人員死亡情況,結合單位申報,查處其瞞報、冒領養老保險金的情況。日常稽核制度是以內部科室移交的資料為主,針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對相關單位開展稽核。立案稽核制度是以舉報為主,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實行立案處理並進行專項調查的制度。專項稽核制度是以上級部門部署為主,有針對性地開展稽核工作的制度。書面稽核制度是以繳費單位自查為主,對繳費單位申報的各類數據進行綜合分析,並對其存在的問題,社會保險稽核機構進行稽核查處的制度。2、規范稽核行為。制度制定以後,必須制定稽核工作程序,以規范稽核行為。一般的稽核程序應具備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確定稽核單位。二是下發稽核通知書。把稽核的時間、內容、要求等通知被稽核單位。三是被稽核單位攜相關資料到稽核機構接受詢問、檢查和稽查人到單位實施稽核。重點稽核應付工資,管理費科目,和有關往來科目,並視情況巡視工作場所,詢問職工代表等,全面了解被查單位的財務狀況、社會保險登記、繳費基數申報、社會保險費繳納等漏報、瞞報、拖欠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四是做好調查稽核筆錄等取證工作。五是建立稽核台帳、製作稽核意見書。根據稽核情況,對違規問題進行性質界定,提出處理意見。六是下達書面通知。向被查單位提出存在的問題、稽核結論及限期整改責任書,要求被稽核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七是實施處罰。對愈期未按要求整改的,視情節予以處罰。三強化措施,為稽核工作提供製度保障。為充分發揮稽核工作預防性和主動性的特點,稽核工作還必須強化措施,使之真正做到事前指導、事中監督、事後處罰的作用。一是建立目標責任制。社會保險工作必須納入年初工作計劃之中,將社會保險稽核工作作為日常工作來抓,形成制度,做到常抓不懈,以避免稽核工作中的「陣雨」現象。每年實際稽核面不低於20%,其中大中型企業不低於40%。同時,在稽核工作中,實行稽核責任制、錯誤追究制,對未及時發現問題、處理不力或違法亂紀的,進行嚴肅處理。二是建立監督舉報機制。設立社會保險監督舉報電話,受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申報審核、征繳管理及冒領養老金等舉報。建立舉報備案制、結果反饋制,及時查處舉報問題並向舉報者反饋處理結果,熱情細致為咨詢者提供政策解答服務。三是建立部門協作制度。一方面,稽核機構與經辦機構加強合作,建立反饋制度。經辦機構將涉嫌違規的單位及時向稽核機構通報,稽核機構查處後,將情況及時向經辦機構反饋。另一方面,稽核機構與監察機構加強協作,稽核機構對違規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及時向監督機構通報。將三種情況移交勞動監察機構立案查處:一是不接受社會保險詢問稽查或實際稽核的單位;二是在稽核中不提供相關資料的被稽核單位;三是稽核中存在問題在規定期間內未整改的單位。稽核機構和勞動監察機構共同加強督辦,確保違規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問題,接受查處。作者:佚名文章來源:阜寧縣機關養老保險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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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社保局日常檢查內容
社保局是依法享有國家賦予權力、以國家預算作為活動經費行使職權的、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政府部門,是政府行政機關,是負責社會保障各項業務的管理與經辦機構。
社保局的全稱,有的地方一般為「社會保障管理局」或「社會保障局」,也有的地方社保局不單獨設立,其社會保障的業務,歸納到在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
社保局的直屬單位一般包括: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中心、農村社會保險管理中心等。
社保局一般設置有服務大廳,辦理社會保險業務。可以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投保人員,辦理其在職期間的有關養老、醫療、生育、失業、工傷等保險繳納的繳納工作,為退休離休人員辦理離退休金核定發放及相關工作。
社保局一般都建立網站,按業務工作內容和專題特色分類,一般設立了人才引進、就業訓練、人才培訓、就業再就業、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等多個業務專題頻道,來便民服務。
社保局的職責雖各地不一,但主要職責一般包括如下幾點: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社會保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且受託,研究起草有關本級地方性社會保險政策;
2、擬訂轄區社會保障發展規劃、政策意見,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統籌、規劃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關社會保險工作;
3、統籌建立覆蓋轄區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准,貫徹實施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統籌擬訂轄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轄區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轄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4、負責轄區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5、組織實施本級社會保險工作計劃,加強業務工作的日常管理,保證計劃按時完成;
6、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兩線管理工作,及時向地稅部門提供各項社會保險徵收的原始資料,負責按時撥付各項社會保險基金;
7、負責辦理企業參保登記和職工參保、轉移、終止、中斷等手續,統一核定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審核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生育等費用,並按期足額支付;
8、建立各項社會保險業務台賬,定期與企業、職工個人賬戶進行核對,認真做好社會保險系統計算機開發利用,對各項賬、卡和冊進行檔案化、計算機化管理;負責編制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稽核工作,負責編制全市社會保險會計、統計和信息工作;
9、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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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社會保險根據什麼稽核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16號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已於2003年2月9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頒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長張左己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確保社會保險費應收盡收,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稽核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的核查。
第三條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稽核工作。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稽核部門具體承辦社會保險稽核工作。
第四條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公正廉潔;
(二)具備中專以上學歷和財會、審計專業知識;
(三)熟悉社會保險業務及相關法律、法規,具備開展稽核工作的相應資格。
第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稽核人員開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稽核單位提供用人情況、工資收入情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繳費數據和相關賬冊、會計憑證等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資料,對被稽核對象的參保情況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調查、詢問;
(三)要求被稽核對象提供與稽核事項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辦理稽核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二)保守被稽核單位的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
(三)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條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
(一)與被稽核單位負責人或者被稽核個人之間有親屬關系的;
(二)與被稽核單位或者稽核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
(三)與被稽核單位或者稽核事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稽核公正實施的。
被稽核對象有權以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申請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員迴避。
稽核人員的迴避,由其所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負責人決定。對稽核人員的迴避做出決定前,稽核人員不得停止實施稽核。
第八條社會保險稽核採取日常稽核、重點稽核和舉報稽核等方式進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計劃,根據工作計劃定期實施日常稽核。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特定的對象和內容應當進行重點稽核。
對於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並進行稽核。
第九條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稽核內容包括:
(一)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二)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補繳情況;
(四)國家規定的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稽核事項。
第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按照下列程序實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將進行稽核的有關內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備的資料等事項通知被稽核對象,特殊情況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應有兩名以上稽核人員共同進行,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並向被稽核對象說明身份;
(三)對稽核情況應做筆錄,筆錄應當由稽核人員和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簽名或蓋章的,應註明拒簽原因;
(四)對於經稽核未發現違反法規行為的被稽核對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稽核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其稽核結果;
(五)發現被稽核對象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或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存在違反法規行為,要據實寫出稽核意見書,並在稽核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送達被稽核對象。被稽核對象應在限定時間內予以改正。
第十一條被稽核對象少報、瞞報繳費基數和繳費人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被稽核對象拒絕稽核或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社會保險稽核工作情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請處理事項的結果及時通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參保個人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後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並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並可對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稽核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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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已於2003年2月9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頒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長張左己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確保社會保險費應收盡收,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稽核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的核查。
第三條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稽核工作。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稽核部門具體承辦社會保險稽核工作。
第四條 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公正廉潔;
(二) 具備中專以上學歷和財會、審計專業知識;
(三) 熟悉社會保險業務及相關法律、法規,具備開展稽核工作的相應資格。
第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稽核人員開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稽核單位提供用人情況、工資收入情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繳費數據和
相關帳冊、會計憑證等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資料,對被稽核對象
的參保情況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調查、詢問;
(三)要求被稽核對象提供與稽核事項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 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辦理稽核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二)保守被稽核單位的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
(三)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條 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
(一)與被稽核單位負責人或者被稽核個人之間有親屬關系的;
(二)與被稽核單位或者稽核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
(三)與被稽核單位或者稽核事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稽核公正實施的。
被稽核對象有權以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申請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員迴避。
稽核人員的迴避,由其所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負責人決定。對稽核人員的迴避做出決
定前,稽核人員不得停止實施稽核。
第八條 社會保險稽核採取日常稽核、重點稽核和舉報稽核等方式進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計劃,根據工作計劃定期實施日常稽核。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特定的對象和內容應當進行重點稽核。
對於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
及時受理舉報並進行稽核。
第九條 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稽核內容包括:
(一)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二)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補繳情況;
(四)國家規定的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稽核事項。
第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按照下列程序實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將進行稽核的有關內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備的資料等事項通知被稽核對
象,特殊情況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應有兩名以上稽核人員共同進行,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並向被稽核對象說明身份;
(三)對稽核情況應做筆錄,筆錄應當由稽核人員和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簽名或蓋章的,應註明拒簽原因;
(四)對於經稽核未發現違反法規行為的被稽核對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稽核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其稽核結果;
(五)發現被稽核對象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或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存在違反法規行為,要據實寫出稽核意見書,並在稽核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送達被稽核對象。被稽核對象應在限定時間內予以改正。
第十一條 被稽核對象少報、瞞報繳費基數和繳費人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被稽核對象拒絕稽核或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社會保險稽核工作情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請處理事項的結果及時通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參保個人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後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並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並可對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稽核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 4月1日起施行。
Ⅶ 社會保險稽核具體做什麼的
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稽核內容包括:
1、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2、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3、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補繳情況;
4、國家規定的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稽核事項。
(7)社會保險基金稽核日常工作計劃擴展閱讀
保險稽核的環節,主要依據保險經營環節,即指保險展業、保險承保、保險防災防損和保險理賠四個環節。
保險展業是指保險企業的業務部門,通過各種形式的保險宣傳,廣泛組織和大力拓展保險業務的過程。
保險承保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通過協商,對保險合同的內容取得一致意見,並簽訂保險合同的過程。
保險防災防損是事先採取積極有效措施,防止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給人類的生命和財產物資等造成的損失和傷害。
保險理賠是指保險合同覿定的事故發生後,當保險人接到被保險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的申請賠款報告時,按約履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義務。
從以上四個環節可以看出,它們之間存在相互制約、相互依存的關系。展業和承保是進行防災防損和理賠的工作基礎和前提條件,而通過防災防損和理賠,才能較好地發揮保險的社會功能,進一步積累保險基金/以提高保險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從保險業務經營的四個環節,可以看出保險稽核環節的相應工作要求,即根據各環節的具體工作特點和程序,選擇適當的方法和相關內容進行稽核監督,才能保證保險稽核工作順利開展,卓有成效。
Ⅷ 如何開展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稽核工作
一、主辦單位: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局綜合科
二、業務辦理依據:
1、《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
2、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實施<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細則》的通知(湘勞社發〔2003〕232號);
四、業務辦理流程:
養老保險稽核分為書面稽核和實地稽核兩種。
(一)書面稽核辦事流程
1、經辦機構稽核部門根據工作計劃和日程安排,提前3日向稽核對象送達《社會保險稽核通知書》,告知稽核的內容、要求、需要報送的有關資料及資料報送時間。
2、稽核人員審核被稽核對象報送的資料、數據,對稽核情況應做筆錄。對不符合報送要求的資料、數據,應要求被稽核對象補報或重新報送。
3、對稽核情況應做筆錄,稽核人員根據筆錄填寫《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記錄表》,並由稽核人員和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及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不能取得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及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的,稽核人員應註明拒簽原因。
4、稽核情況的處理:
書面稽核未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問題的,經辦機構在稽核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被稽核單位其稽核結果,並送達《社會保險稽核情況告知書》。
發現疑似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問題的,經辦機構對被稽核對象實施實地稽核。
5、稽核資料整理歸檔。
(二)實地稽核辦事流程
1、經辦機構稽核部門根據工作計劃和日程安排,提前3日向稽核對象送達《社會保險稽核通知書》,告知稽核的內容、要求、方法、時間及需要准備的有關資料。特殊情況下的實地稽核可不予事先通知。
2、稽核人員(兩人以上)應主動出示公務證件,說明身份,並做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宣傳和稽核協調工作,取得稽核對象的支持和配合。
3、對稽核情況應做筆錄,稽核人員根據筆錄填寫《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記錄表》,並由稽核人員和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及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不能取得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及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的,稽核人員應註明拒簽原因。
4、稽核情況的處理:
實地稽核未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經辦機構在稽核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被稽核單位其稽核結果,並送達《社會保險稽核情況告知書》。
實地稽核發現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稽核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報分管局領導審定,在稽核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被稽核單位送達《社會保險稽核整改意見書》,並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備案,同時督促被稽核單位落實整改;被稽核單位在收到《社會保險稽核整改意見書》後超過30日未提出復查申請、對存在的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拒不整改的,經辦機構填寫《社會保險提請行政處罰建議書》,報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並移交市勞動保障監察局處理。
5、稽核資料整理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