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國目前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目前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城鎮社會保險覆蓋面窄且難以擴大。
目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單位絕大多數仍為原來的國有、集體企業,從人員構成看,個體、私營經濟組織只佔總數的8%。
大量現的個體、民營經濟不參保或參保不繳費的現象突出。一些已參保單位採取盡可能少報工資總額的手段偷、漏社會保險費。部分企業停產、改制、破產等無力繳費,造成大量參保人員的流失。
(二)社保基金難以維持。
自上世紀 90 年代後期以來,全國企業養老保險金收入,即使在「空賬運行」下都無法滿足支出需要,且年度赤字規模呈逐步擴大之勢。在失業保險方面,隨著下崗與失業並軌,失業保險體系在財務方面呈現難以持續的情況,部分省份的失業保險金出現收不抵支現象。
當前我國發展已經進入新常態,正處於增速換檔期、轉型陣痛期和改革攻堅期三期疊加的關鍵歷史階段,就業壓力巨大,現行失業保險體系難以保持長期的收支平衡。
雖然目前「統賬結合」的醫療保險制度實現了收支平衡,但由於受益范圍有限、部分參保人員個人帳戶資金不足、個人負擔過重等因素影響,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運行存在隱患。
(三)社保基金管理漏洞多。
在醫療保險方面,部分參保人、非參保人、醫療服務機構採取非法手段侵蝕醫療基金,而醫療保險管理機構由於信息不對稱、許可權不足等因素,難以進行有效管理。
在失業保險方面,缺乏有效的方式甄別參保人員尤其是登記失業人員的實際就業狀態,存在部分已經重新就業仍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現象。在養老保險方面,不合規的提前退休以及退休人員死亡後由家屬繼續領取養老金等問題難以根治。
(四)農村地區的社會保障體系有待健全。
我國人口眾多,農業人口比重相當高,占總人口的 80%以上,但是農業人口所享受的社會保障支出佔比較少。
目前,我國公共醫療衛生投入的 80%在城市,世界衛生組織將中國衛生資源配置的公平性排在191個成員國的188 位。另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覆蓋范圍最小,待遇標准很低,有的地方陷入停頓狀態,有的地方已形同虛設。
(五)社會保障法制滯後。
關於社會保障方面的立法滯後,地方立法分散,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社會保障的法律規范。群眾在社會保障方面發生爭議,進行仲裁或提起訴訟時,由於立法滯後,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無法大多是根據勞動法、民法或其他相關法律進行仲裁或判決,法律有效性相對不足,一定程度上影響群眾依法保障自身權益。
(1)社會保險基金聽證制度擴展閱讀:
(一)加快社會保障的立法進程。
社會保障制度是一個國家重要的經濟社會制度,必須納入法治軌道,並依靠法制來保證實施。只有體制、機制、法制「三制」健全完善,才能保證社會保障事業的順利發展。
為了加大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力度,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進程,確保社會保障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在我國早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規范的社會保障體系,有關部門應當在積極進行改革實踐的同時,加快社會保障的立法進程。
目前,由於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立法層次低,在我國已經制定出來的社會保障法規中,比較普遍地存在著缺乏法律責任的現象,無法發揮法律規范的強制功能,無法確保社會保障措施的有效實施。因此,國家有關部門應該加快研究制定《社會保險法》。
(二)加快完善城鎮社會保險體系。
社會統籌必須具有較大的范圍,不能過窄。「低水平、廣覆蓋、多層次」是一個相輔相成的有機整體。廣覆蓋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互濟,互濟功能的發揮取決於社會統籌的層次,而社會統籌的層次又取決於現實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社會保險遵循「大數法則」,即參加保險的人數越多(覆蓋面越大),互濟功能就越大,抗禦風險 的能力就越強,人數的廣覆蓋是做大做強社會保險的堅實基礎。所以,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標是要覆蓋城鎮全體勞動者。
社會保險應該是面向社會全體成員的,所有在統籌范圍內的社會成員和單位都要無一例外地參加社會保險。為了調動了民營企業參保的積極性,筆者認為對於非公有企業,可以採取「低門檻進入、低標准享受」的養老保險參保辦法。
在降低繳費標準的同時,調低基礎養老金的待遇標准。同時,社會保障必須實行多層次,不能「單打一」。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 保障的標准不可能高,只能保基本。
但是為了體現效率優先的原則,為了滿足不同企業、不同行業、不同人群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需求,為了調動家庭及社會各界的力量,必須通過大力發展補充保險和商業保險、積極開展社會救助、鼓勵進行個人儲蓄性積累保障等多種形式,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
如果不發展補充保險等多種保障形式、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基本保障也難以鞏固和發展。
(三)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
社會保險的制度運行有賴於資金的支撐,社會保險遠期基金支付壓力很大,若要緩沖壓力,填補缺口,必須逐步做實個人賬戶,真正實現現收現付向部分積累的模式轉換,同時要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增收節支。
一是各級財政預算用於社會保障的支出必須提高比例,探索從國有資產收益、國有土地出讓收入等預算外收入中提取社會保障資金,以實現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二是將日益增大的社會保障基金基金投入資本市場,把保值增值的壓力轉變為良好的投資回報。
但要堅持如下的原則:始終把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實現社會保障積累基金和國家經濟建設的良性循環;嚴格監管,確保完好。
三是建議在全國推行廈門等地已實行多年的社會保險費由地稅部門統一徵收的辦法,以強化征繳管理,做到應收盡收。四是降低待遇,減少替代率。五是參照日本等國家的先行先試,適當推遲退休年齡,減輕養老資金支出壓力。
2. 社保問題 完整的社會保險法在哪裡可以看到
參考論文:
論社會保險法的職工保險問題
社會保險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生活基本保障制度,使公民的基本權益,不是關於部分公民——「勞動者」或者參保人的權益。因此,根據社會保險參加人繳納保費的多少決定公民是否享有社會保險權益,或者說「多繳多享社保怠於」的說法是極端錯誤的,它剝奪了公民平等享有國家憲法權利和公共財政權益的資格。社會保險是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維護公民和社會穩定的法律制度,不是少數富有者憑借優厚的工資待遇多繳費多佔有國家公共財政的借口。每個公民都有平等的享有國家社會保險等額資金的權利。只要那些財富豐富的勞動者或者商人,可以通過參加商業保險的性質實現更多的養老、醫療等待遇!
《社會保險法(草案)》立法本意是對13億中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立法。但是法律草案第一條定位在維護「保險參加人」利益,而分則參保人員是「職工」,這樣占人口絕大多數的「非職工」就成了社會保險「局外人」?如此「社會保險法」就成了「職工保險法」?這與立法的初衷相違背。要實現讓全體民眾享有改革發展成果的執政綱領方針,就要徹底改變社會保險制度圍繞著「職工」打轉的思維,要著眼於全體農村居民和城鎮非正常就業人員、流動人員等。一句話社會保險立法保護的對象是全體中國公民,不是部分勞動者!
2、社會保險的國家責任比例和社會統籌方式
毫不忌諱的說現有《社會保險法(草案)》的缺陷在於政府責任不到位、社會保險法律制度框架難以滿足13億民眾的社會保險需求。這與《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國家社會保險保障的基本權利規定不相適應,與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社會發展目標存在差距!
按照《社會保險法(草案)》沿用的傳統的社會保險資金統籌方式,單位和個人是社會保險資金的主要責任人,那麼13億民眾中大概只有2億左右的城鎮居民能夠享有社會保險權益,勞動部門的統計數據也是2億左右的參保人數。草案中沒有看到國家對公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責任。
舉個例子,按照現有2億參保人數的數據,每個人平均繳納保費2萬元,單位和國家交納6萬元,社會保險資金規模應當在16萬億規模才對。但是實際上社會保險資金遠遠沒有這么多!似乎是個任何單位繳納了社會保險費,而國家沒有承擔相應的部分。但實際上,一些地方農民工打工交了保費,返鄉時退保,地方政府把國家財政撥付的社保資金留下了!問題是社會保險資金嚴重不足,社會保險覆蓋人群偏低根源在哪?
13億民眾扣除約4億未成年人由家庭撫養,9億的城鄉居民需要社會保險覆蓋,而目前大約只有2億多人參加了社會保險(這其中還包括了公務員)。按照現有的社會保險統籌制度,大量的農民和失業、職業不穩定人員將難以享有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覆蓋每個公民的願望就是謊言!很顯然,現有的社會保險統籌體制存在根源性瑕疵,核心是國家對每個公民的社會保險責任沒有到位,以社會保險統籌參與者決定公民享有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險本末倒置!要想實現社會保險覆蓋到每個公民最好的辦法就是國家對9億民眾的社會保險資金先到位,哪怕是每個公民國家每年投入500元保險資金,國家每年財政上也要流出4500億資金作為社會保險資金足額到位。
其實從社會財富的創造過程來說,無論是國家財富積累,還是個人和企業組織財富的積蓄、都是來源於勞動者的生產勞動實踐,只不過是由於生產資料的佔有關系不同勞動者、企業、國家獲取的收入分配存在差別。人們通過生產勞動獲取報酬,然後用於消費,同時留下一部分積蓄用於養老、醫療、突發重大事件等應急需要。這就是傳統意義上的人類生產生活過程。現在社會的社會保險保障制度只不過是由國家代替個人把一部分財富積累起來,為將來養老、醫療等作準備。因此我們說民眾的養老等社會保障問題不外乎兩種情形,一是每個人自我救助;二是國家出面建立全體民眾社會保障制度,其中又分為國家全部出資和國家、企業、個人聯合出資的方式。
3、儲蓄存款制度是社會保險制度的補充形式,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儲蓄財產安全和增值
在社會保險不到位的情況下,大量的中國民眾是以儲蓄存款方式實現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的。因而社會保障制度中儲蓄存款制度應作為13億中國民眾的社會保險方式之一!在社會保險難以有效覆蓋到絕大多數民眾的情況下,國家應當鼓勵和立法保障公民通過個人儲蓄存款來實現社會保險保障。比如,規定銀行為公民社會社會保險存款專門賬戶,社會保險存款實行高利息長期存款辦法,國家在給以配套資金,依此解決社會保險有效覆蓋問題。如果國家確實無法保障絕大多數民眾的社會保險保障問題,提高個人收入分配水平和建立個人儲蓄存款保障制度是解決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措施之一。
4、公務員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
現有的社會保險體制,國家公務員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基於公共財政支付公務員工資和福利的現實。在高薪養廉的公務員工資報酬背景下,公務員的工資成了繼壟斷性行業企業工資後的有一個高工資群體,與廣大普通勞動者相比,公務員工資水平偏高。普通勞動者是以本地最低工資或者平均工資水平為計算依據繳納社會保險統籌資金,而公務員卻不繳納,也就是說在同樣收入水平情況下,一般勞動者需要繳納社會保險費,而公務員不繳納,這很不公平!違反《憲法》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同樣的報酬為何公務員與一般勞動者由此差距呢?而且公務員在住房等很多領域享有高於一般社會勞動者的特殊待遇。因此,在公務員工資水平與一般勞動者工資水平等同時,在社會保險統籌資金的問題上,勞動者應當享有與公務員同樣的待遇!
5、社會保險法應當召開立法聽證會
2005年《個人所得稅法》修訂聽證會開創了中國開門立法、民主立法的新時代。但個稅納稅人數不會超過3億,這與《社會保險法》涉及公民權益人數相差甚遠!以社會保險現有體制覆蓋人數和范圍的嚴重不足,如果廣泛的徵求全體人民意見,根本上改革社會保險統籌方式,社會保險覆蓋城鄉居民的目標就是空話,社會保險立法也就不完善!召開社會保險立法聽證會是提升集思廣益、提升立法質量、實現社會保險制度創新和社會發展目標的客觀要求!為此,就要高度重視來此不同方面、群體的意見和建議!既然人大已經敞開大門傾聽民意,何不立法聽證會?召開由不同階層公民廣泛參與的立法聽證會是解決社會保險立法分歧的最好辦法!
為了促進經濟良性發展,實現全體公民人人現有社會保險,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筆者建議《社會保險法(草案)》應作實質性修改,突破現有保險體制的缺陷和障礙,確保國家社會保險責任的首先履行和兌現,實現人人享有國家社會保險權益。
3.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廢止
(一)已廢止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目錄
序號發布機關規章名稱文號發布日期廢止說明
1勞動部勞動合同鑒證實施辦法勞力字[1992]54號1992.10.22
已被《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廢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2勞動部、對外經貿部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勞部發[1994]246號1994.8.11已被《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廢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3勞動部職業指導辦法勞部發[1994]434號1994.10.27已被《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規定》廢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勞動部職業培訓實體管理規定勞部發[1994]506號1994.12.14
已被《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廢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5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
1996.8.12已被《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廢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6勞動保障部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暫行規定4號令1999.8.12
已被《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廢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7勞動保障部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10號令2000.12.8已被《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規定》廢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擬修訂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目錄
序號
發布機關
規章名稱
文號
發布日期
修訂理由
1
勞動部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
勞部發[1994]447號
1994.11.14
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
2
勞動部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勞部發[1994]481號
1994.12.3
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
3
勞動部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勞部發[1995]223號
1995.5.10
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
4
勞動保障部、公安部、工商總局
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
15號令
2002.5.14
與《行政許可法》不一致
5
勞動保障部
集體合同規定
22號令
2004.1.20
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
(三)現行有效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目錄
序號
制定機關
規章名稱
文號
發布日期
實施日期
1
勞動人事部、國家教委
技工學校工作條例
勞人培
[1986]22號
1986.11.11
1987.1.1
2
勞動部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勞安字
[1990]2號
1990.1.18
1990.1.18
3
勞動部、國家稅務局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工資同經濟效益掛鉤辦法
勞薪字
[1991]46號
1991.10.5
1991.10.5
4
勞動部
職業技能鑒定規定
勞部發
[1993]134號
1993.7.9
1993.7.9
5
勞動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家經貿委
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規定
勞部發
[1993]161號
1993.7.9
1993.7.9
6
勞動部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
勞部發
[1993]276號
1993.10.18
1993.10.18
7
勞動部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
勞部發
[1993]300號
1993.11.5
1993.11.5
8
勞動部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
勞部發
[1993]301號
1993.11.5
1993.11.5
9
勞動部、人事部
職業資格證書規定
勞部發
[1994]98號
1994.2.22
1994.2.22
10
勞動部
勞動監察員管理辦法
勞部發
[1994]448號
1994.11.14
1995.1.1
11
勞動部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部發
[1994]479號
1994.12.1
1995.1.1
12
勞動部、國家體改委
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工資管理規定
勞部發
[1994]497號
1994.12.3
1995.1.1
13
勞動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勞部發
[1994]489號
1994.12.6
1995.1.1
14
勞動部
就業訓練規定
勞部發
[1994]490號
1994.12.9
1995.1.1
15
勞動部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勞部發
[1994]498號
1994.12.9
1995.1.1
16
勞動部
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勞部發
[1994]503號
1994.12.14
1995.1.1
17
勞動部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勞部發
[1994]504號
1994.12.14
1995.1.1
18
勞動部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勞部發
[1994]532號
1994.12.26
1995.1.1
19
勞動部
勞動仲裁員聘任管理辦法
勞部發
[1995]142號
1995.3.22
1995.3.22
20
勞動部、財政部、審計署
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實施辦法
勞部發
[1995]218號
1995.4.21
1995.4.21
21
勞動部、審計署
社會保險審計暫行規定
勞部發
[1995]329號
1995.8.24
1995.10.1
22
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外貿部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
勞部發
[1996]29號
1996.1.22
1996.5.1
23
勞動部
勞動行政處罰若干規定
1號令
1996.9.27
1996.10.1
24
勞動部
勞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2號令
1996.9.27
1996.10.1
25
勞動部、國家經貿委
企業職工培訓規定
勞部發
[1996]370號
1996.10.30
1996.10.30
26
勞動部、國資局、稅務總局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產權界定規定
勞部發
[1997]181號
1997.5.29
1997.5.29
27
勞動部
技工學校教育督導評估暫行規定
9號令
1997.8.8
1997.9.1
28
勞動保障部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1號令
1999.3.19
1999.3.19
29
勞動保障部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
2號令
1999.3.19
1999.3.19
30
勞動保障部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
3號令
1999.3.19
1999.3.19
31
勞動保障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
5號令
1999.11.23
1999.11.23
32
勞動保障部
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
6號令
2000.3.16
2000.7.1
33
勞動保障部
中華技能大獎和全國技術能手評選表彰管理辦法
7號令
2000.8.29
2000.8.29
34
勞動保障部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8號令
2000.10.26
2001.1.1
35
勞動保障部
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
9號令
2000.11.8
2000.11.8
36
勞動保障部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
11號令
2001.5.18
2001.5.18
37
勞動保障部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
12號令
2001.5.18
2001.5.18
38
勞動保障部
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
13號令
2001.5.27
2001.5.27
39
勞動保障部、工商總局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
14號令
2001.10.9
2000.12.1
40
勞動保障部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16號令
2003.2.27
2003.4.1
41
勞動保障部
工傷認定辦法
17號令
2003.9.23
2004.1.1
42
勞動保障部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家屬范圍規定
18號令
2003.9.23
2004.1.1
43
勞動保障部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19號令
2003.9.23
2004.1.1
44
勞動保障部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20號令
2004.1.6
2004.5.1
45
勞動保障部
最低工資規定
21號令
2004.1.20
2004.3.1
46
勞動保障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23號令
2004.2.23
2004.5.1
47
勞動保障部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
24號令
2004.12.31
2005.3.1
48
勞動保障部
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25號令
2004.12.31
2005.2.1
49
勞動保障部
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26號令
2005.6.14
2005.10.1
50
勞動保障部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
27號令
2006.7.26
2006.10.1
51
勞動保障部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28號令
2007.11.5
2008.1.1
52
勞動保障部
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
29號令
2007.11.9
200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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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適用聽證程序的有
第一題答案選,可以適用聽證程序的有:吊銷個體戶營業執照、吊銷企業營業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第二題答案選BD,北京市海淀區公安分局和海淀區人民政府。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第二點,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4)社會保險基金聽證制度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5. 社保聽證會干什麼的
關於聽證會的含義
聽證會是一個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確它的含義專。聽證會有幾層意思,第一,屬立法聽證是由誰來聽?示範稿規定是由立法機關的主體來聽證,不是工作人員來聽證。第二,聽證會聽什麼?既包括對與立法有關的客觀事實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聽證陳述人從自身出發提出的包含個人價值取向的主觀意見;第三,聽證會與其他聽取意見的方式,如座談會、論證會相比,最大的區別在於公開性,聽證陳述人是從報名的公眾中產生的,而不是由會議的舉辦者在小范圍內邀請的,會議的舉行也是公開的,允許公眾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和報道;第三,強調聽證會的作用,聽證會中獲取的信息和公眾意見,應當作為立法的重要依據。對聽證會中公眾反映強烈的、重要的意見,法案沒有採納的應當作出說明。。。。一同保 。。。。
6. 社會保險局議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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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領導班子決策重大事項議事規則,是新形勢下強化對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確保為民掌好權,用好權的有效手段,也是深化民主集中制原則,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加強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我們在借鑒地廳級領導班子制定和完善黨委(黨組)決策重大事項議事規則做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在縣處級班子中制定和實施了決策重大事項議事規則,主要做法是:
1、拓寬視野,納入日程,增強對領導班子議事規則重要性的認識。首先,通過召開專題會議,對照我市縣處級班子現狀,深入學習省里有關文件精神,破除了「怕」字思想,走出了認為制定條條框框會束縛幹部的手腳、導致權力分散、影響班子團結等等思想誤區,統一了認識,為制定議事規則奠定了思想基礎。其次,深入調研,充分醞釀。通過組成專題調研組,深入縣區和部分市直部門進行調研走訪,把握了議事規則的關鍵環節和基本要件。第三,高位操作,周密部署。以市委文件名義下發到各縣處級班子,並召開專門的工作會議,全面部署議事規則的制定和實施工作。
2、分類指導,嚴格把關,提高議事規則制定的質量。一是堅持統籌安排與分類制定相結合,提高議事規則的針對性。我們嚴把議事規則的制定關,有針對性地進行指導。對縣區黨委班子,指導其處理好「三個關系」,即制定議事規則與提高領導班子執政能力和決策水平的關系、與樹立科學發展觀和人才觀的關系、與保持社會穩定和全面實現小康社會目標的關系;對涉及人財物的市直部門黨委(黨組),強調把握好「三個原則」,即議事范圍要科學,議事事項要細化,議事程序要嚴密;對一般市直部門黨委(黨組),指導其將重點放在拓寬服務功能上。二是堅持跟蹤服務與及時指導相結合,提高議事規則的規范性。我們責成專人對重點部門逐個走訪,對議事規則在制定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答疑解惑,幫助研究和制定。並召開調度會,集中精力解決重要問題。三是逐級負責與嚴格審定相結合,提高議事規則的可操作性。注重把工作重點放在可操作性上,實行各黨委(黨組)把好報送關,我們組織部門把好審核關的辦法,確保議事規則的質量。要求各黨委(黨組)制定完成議事規則後,提交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並在一定范圍內徵求意見,通過以後,上報我們組織部門,由我們會同紀檢委、市委辦、政府辦等部門最終審定,凡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一律責成主要領導重新組織制定。經嚴格審定,全市共有13個部門黨委(黨組)的議事規則都是三易其稿才通過審核,准予實施的。
3、落實責任,主動監督,確保議事規則的有效實施。一是責任落實到位,強調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實行「一把手」負總責,把「一把手」執行議事規則情況作為年終班子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二是跟蹤監督到位。通過專項督查、隨機抽查、同步檢查等方法對議事規則的執行情況進行全程監督。三是制度保證到位。制定了情況通報制度、考核評議制度、信息反饋制度,充分發揮制度監督的作用。四是完善修訂到位。把每年3月份作為議事規則集中修訂月,組織相關部門對每個縣處級班子的議事規則進行認真比照和詳細論證,合理的予以保留,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影響決策效果的予以改進,甚至取消,對議事規則不斷完善。
存在的問題:
一些黨委(黨組)對議事規則的規范性把握不好,有的議事范圍過於宏觀籠統;有的決策事項不具體、不明確,避重就輕,難於監督;有的配套制度不完善,關聯度差,約束力不強;有的執行決策程序不嚴格,對必要環節隨意刪減,仍存在個人決定、傳閱會簽、個別徵求意見等形式進行決策的情況。
對策措施:
一、在完善議事規則上應突出把握好三個特點:
1、要體現出量化的特點。議事規則要防止抽象籠統,能夠量化的項目一定要量化,議事范圍、議事事項要明確具體,要有實質性內容,要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對議事范圍進行合理細化量化,特別是在全局性和戰略性重大問題、重大投資項目、涉及群眾利益的重大問題上,要結合地方實際和行業特點,分解出具體的項目,使重大事項更加具體化。
2、要體現出針對性的特點。制定議事規則應該緊緊圍繞黨委(黨組)的職能和工作許可權來確定,其范圍、事項、程序要符合黨委的職能特點和工作實際,防止「整齊劃一」,千人一面。對決策事項內容涉及面廣、決策影響面大的黨委(黨組),制定規則要處理好與提高領導班子執政能力和決策水平、樹立科學發展觀和人才觀、保持社會穩定和全面實現小康社會目標的關系,力求使議事規則符合縣域特點和人民群眾的意願。對涉及人財物、決策事項敏感、關系大局和群眾利益的黨委(黨組),其議事范圍要科學,要防止片面化;議事事項要細化,要防止模糊化;議事程序要嚴密,防止簡單化。對決策事項少、群眾關注程度不高的黨委(黨組),要把重點放在拓寬服務功能上,在議事規則的范圍和事項確定上,不能只考慮本部門利益,要體現為全市大局服務這一核心。
3、要體現出有配套制度作為保證的特點。一個制度制定和執行得如何,還要看是否有配套制度作為保障。要建立群眾監督制度,要將議事規則公布於眾,向群眾通報有關決策情況,定期組織群眾對執行議事規則情況進行評議。推行群眾聽證制度,對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的決策,可以組織群眾代表或監督員參加調研、論證和列席決策會議。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議事規則的行為,要視情節作出處理。重大事項未通過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形成決定的,應立即糾正;不按上級要求重新議事的,對主要負責人要通報批評;對造成重大決策失誤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完善和執行議事程序要注意兩點:
1、要體現出差別化的特點。議事程序要根據議事范圍和事項來確定,要區別對待。對涉及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重大事項,決策程序要謹慎周密,特別是要突出科學論證這一環節,把這一環節作為重中之重來把握;在一些重大的事務性工作上,決策程序可不必制定得過於復雜繁瑣,把握住基本環節簡便適用即可。
2、要符合黨委(黨組)自身職能特點。其決策程序可根據黨委(黨組)自身的職能特點對基本環節進行補充和完善。尤其是權力大、影響面廣、群眾比較關注的地方,如縣區黨委、涉及人財物的市直部門黨委(黨組),決策程序要科學嚴密,不能有漏洞,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一些步驟。可實行決策項目預告、重大事項社會公示等等,進一步公開重大事項決策過程,提高決策透明度。
7. 繳納社保金的行政處理決定可以要求聽證嗎
入職當月公司未繳復納社保制可否要求賠償分兩種情況:1.入職時間在當月15日之前,當月會繳納社保;不繳納可以要求補繳當月的社保;2.入職時間在當月15日之後,則在次月繳納可以在次月繳納社保。合法,可以不與補繳;勞動法關於社保的相關規定: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只要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就應該參加社會保險。
8. 辨題:實行聽證制度就能保障公民享有廣泛的真實的民主
我國人民享有廣泛而真實的民主,有其法律的、制度的和物質的保障,內這一觀點是片面的。
實行聽容證制度,指決策機關就重大事項進行決策聽證,有利於公民切實參與民主決策,能夠體現和保障公民享有真實的參與權、表達權。但公民享有廣泛而真實的民主光靠聽證制度是遠遠不夠的。
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政治權力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權利和監督權。
我國公民還可以通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有序政治參與。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的各項權利得到實現,人權日益得到保障,都是廣泛而真實民主的體現。
9.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1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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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廢止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目錄
序號發布機關規章名稱文號發布日期廢止說明
1勞動部勞動合同鑒證實施辦法勞力字[1992]54號1992.10.22
已被《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廢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2勞動部、對外經貿部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勞部發[1994]246號1994.8.11已被《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廢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3勞動部職業指導辦法勞部發[1994]434號1994.10.27已被《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規定》廢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勞動部職業培訓實體管理規定勞部發[1994]506號1994.12.14
已被《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廢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5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
1996.8.12已被《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廢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6勞動保障部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暫行規定4號令1999.8.12
已被《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廢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7勞動保障部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10號令2000.12.8已被《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規定》廢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擬修訂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目錄
序號
發布機關
規章名稱
文號
發布日期
修訂理由
1
勞動部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
勞部發[1994]447號
1994.11.14
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
2
勞動部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勞部發[1994]481號
1994.12.3
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
3
勞動部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勞部發[1995]223號
1995.5.10
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
4
勞動保障部、公安部、工商總局
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
15號令
2002.5.14
與《行政許可法》不一致
5
勞動保障部
集體合同規定
22號令
2004.1.20
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
(三)現行有效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目錄
序號
制定機關
規章名稱
文號
發布日期
實施日期
1
勞動人事部、國家教委
技工學校工作條例
勞人培
[1986]22號
1986.11.11
1987.1.1
2
勞動部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勞安字
[1990]2號
1990.1.18
1990.1.18
3
勞動部、國家稅務局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工資同經濟效益掛鉤辦法
勞薪字
[1991]46號
1991.10.5
1991.10.5
4
勞動部
職業技能鑒定規定
勞部發
[1993]134號
1993.7.9
1993.7.9
5
勞動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家經貿委
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規定
勞部發
[1993]161號
1993.7.9
1993.7.9
6
勞動部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
勞部發
[1993]276號
1993.10.18
1993.10.18
7
勞動部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
勞部發
[1993]300號
1993.11.5
1993.11.5
8
勞動部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
勞部發
[1993]301號
1993.11.5
1993.11.5
9
勞動部、人事部
職業資格證書規定
勞部發
[1994]98號
1994.2.22
1994.2.22
10
勞動部
勞動監察員管理辦法
勞部發
[1994]448號
1994.11.14
1995.1.1
11
勞動部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部發
[1994]479號
1994.12.1
1995.1.1
12
勞動部、國家體改委
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工資管理規定
勞部發
[1994]497號
1994.12.3
1995.1.1
13
勞動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勞部發
[1994]489號
1994.12.6
1995.1.1
14
勞動部
就業訓練規定
勞部發
[1994]490號
1994.12.9
1995.1.1
15
勞動部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勞部發
[1994]498號
1994.12.9
1995.1.1
16
勞動部
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勞部發
[1994]503號
1994.12.14
1995.1.1
17
勞動部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勞部發
[1994]504號
1994.12.14
1995.1.1
18
勞動部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勞部發
[1994]532號
1994.12.26
1995.1.1
19
勞動部
勞動仲裁員聘任管理辦法
勞部發
[1995]142號
1995.3.22
1995.3.22
20
勞動部、財政部、審計署
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實施辦法
勞部發
[1995]218號
1995.4.21
1995.4.21
21
勞動部、審計署
社會保險審計暫行規定
勞部發
[1995]329號
1995.8.24
1995.10.1
22
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外貿部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
勞部發
[1996]29號
1996.1.22
1996.5.1
23
勞動部
勞動行政處罰若干規定
1號令
1996.9.27
1996.10.1
24
勞動部
勞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2號令
1996.9.27
1996.10.1
25
勞動部、國家經貿委
企業職工培訓規定
勞部發
[1996]370號
1996.10.30
1996.10.30
26
勞動部、國資局、稅務總局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產權界定規定
勞部發
[1997]181號
1997.5.29
1997.5.29
27
勞動部
技工學校教育督導評估暫行規定
9號令
1997.8.8
1997.9.1
28
勞動保障部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1號令
1999.3.19
1999.3.19
29
勞動保障部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
2號令
1999.3.19
1999.3.19
30
勞動保障部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
3號令
1999.3.19
1999.3.19
31
勞動保障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
5號令
1999.11.23
1999.11.23
32
勞動保障部
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
6號令
2000.3.16
2000.7.1
33
勞動保障部
中華技能大獎和全國技術能手評選表彰管理辦法
7號令
2000.8.29
2000.8.29
34
勞動保障部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8號令
2000.10.26
2001.1.1
35
勞動保障部
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
9號令
2000.11.8
2000.11.8
36
勞動保障部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
11號令
2001.5.18
2001.5.18
37
勞動保障部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
12號令
2001.5.18
2001.5.18
38
勞動保障部
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
13號令
2001.5.27
2001.5.27
39
勞動保障部、工商總局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
14號令
2001.10.9
2000.12.1
40
勞動保障部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16號令
2003.2.27
2003.4.1
41
勞動保障部
工傷認定辦法
17號令
2003.9.23
2004.1.1
42
勞動保障部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家屬范圍規定
18號令
2003.9.23
2004.1.1
43
勞動保障部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19號令
2003.9.23
2004.1.1
44
勞動保障部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20號令
2004.1.6
2004.5.1
45
勞動保障部
最低工資規定
21號令
2004.1.20
2004.3.1
46
勞動保障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23號令
2004.2.23
2004.5.1
47
勞動保障部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
24號令
2004.12.31
2005.3.1
48
勞動保障部
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25號令
2004.12.31
2005.2.1
49
勞動保障部
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26號令
2005.6.14
2005.10.1
50
勞動保障部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
27號令
2006.7.26
2006.10.1
51
勞動保障部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28號令
2007.11.5
2008.1.1
52
勞動保障部
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
29號令
2007.11.9
200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