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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基金安全責任制度

發布時間:2021-03-23 20:41:35

① 如何加強醫療保險基金的堅督管理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 ,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醫療救助 如何加強各制度之間銜接? (一)加大政府對醫療服務領域的資金投入,為醫療保障制度的有效運行奠定基礎 政府的資金投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醫療服務供方(醫院)的投入,二是對其他醫療保障制度,如靈活就業群體的醫療保險、弱勢群體的醫療救助和農民的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投入。對醫院,政府應考慮適當增加財政資助的比例,從補償機制上徹底改變「以葯養醫」的經營模式。需要強調的是,在醫療保障的投入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將承擔相應責任,兩級政府應該進行合理的分工,而不僅僅是靠中央財政撥款。當然,對於政府投入資金的使用情況,應該有必要的監督,確保資金真正用於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服務上面。對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外的其他醫療保障制度,各級政府有責任投入資金。同時,醫療救助制度提倡慈善捐助和多種籌資方式。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方向,就是建立由政府和其他多種社會力量,如非政府組織、慈善機構、企業和個人等共同編制的社會保障安全網;對於農民合作醫療制度,各級政府也應當加大資金投入。《加快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已經明確了政府出資的標准,即地方財政為每個農民每年補助10元,問題的關鍵是政府應切實覆行職責。同時對貧困地區,中央政府還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以保證農民得到醫療保障。 (二)醫保、醫療、醫葯「三改聯動」。創造醫療保障制度實施的良好環境 醫療、醫保和醫葯是社會醫療保障體系中的三個組成部分,只有三個方面協調運作,才能保障整個醫療系統正常地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維護人民群眾的健康。醫療、醫保和醫葯在醫療系統中的定位和相互之間的密切關系,決定了三項改革必須聯動,齊頭並進。首先,政府對公立醫院或其他非盈利醫療機構正確定位,通過適當的補償機制轉變醫院「以葯養醫」的經營模式。其次,政府要下決心徹底解決醫葯生產和流通環節中的問題,扭轉葯品虛高定價的局面。最後,調整好醫療保險供、需、保各方利益。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用比較低廉的費用,提供比較優質的醫療服務,努力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基本醫療服務的需要」的醫療制度改革目標。 (三)發展社區衛生事業。理順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社區衛生醫療服務具有「預防、保健、醫療、康復、健康教育、計劃生育」六位一體的功能。在完善醫療保障制度的建設中,加快社區衛生服務體系的建設至關重要。合理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應該是雙層或三層機制,即小病、常見病在以全科醫生為主體的社區醫院就診,大病、重病在較大的醫院就醫。社區醫院的醫療成本比較低,患者能夠得到比較及時和實惠的服務。為了促進社區衛生服務事業的發展,首先應當大力培養全科醫生隊伍,使其成為社區醫療服務的主力軍;第二,鼓勵醫生或醫生團體在社區開辦診所,診所或醫院既可以是新設立的,也可以是由區級(一、二級)醫院改造的;第三,支持民間資本進入社區醫療服務領域,並鼓勵社會對社區醫療服務的捐助;第四,將社區醫療服務納入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將社區醫院或診所視同定點醫院。 (四)加快社會醫療保障的立法步伐。為醫療保障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保證 醫療保險實行三方付費制度,所以,規范需方、供方、保方三者的責任和行為,特別是加強醫療行為監管,嚴格控制不合理醫療費用的發生十分重要。因此,要盡快對醫療保障進行立法。對於醫療服務的供方,嚴格醫保定點醫院、定點零售葯店的准入資格,醫保經辦機構通過與定點醫院、葯店簽訂合同來對其進行規范化管理。對於需方,也要用法律來約束其就醫行為。通過分類給付,增加個人費用意識。對出借、冒用醫療保險卡者要受到一定的經濟賠償或停用的處罰。對企業和單位,要通過法律手段強化基金的征繳力度。基金上繳要按時和足額到位,保證醫療保險基金有長期、穩定的來源。對於社會醫療保險管理機構,也要有相應的行為規范,並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同時有義務向社會公示其管理的業績,並接受公眾的查詢和社會監督。 (五)扶持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真正形成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 為了進一步推動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至少可以從兩方面考慮:一是劃分社會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的范圍,補充醫療保險應該交由商業醫療保險經營。為此,應用法律的形式界定社會保險的經營范圍,對於社會保險管轄范圍的,商業保險不應插手;而屬於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以外的領域,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也不應干預。二是進一步完善和落實扶持商業醫療保險發展的政策。目前的優惠政策力度還不夠大,可以考慮借鑒國外的經驗,進一步完善與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比如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一定額度內(工資總額的4%)予以稅前列支;對經營補充醫療保險的公司,保費收入減免營業稅;對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部分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等。

② 我想知道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關的內部管理,工作制度

醫保管理工作制度
一、認真核對病人身份。參保人員就診時,應核對證、卡、人。嚴格把關,遏制冒用或借用醫保身份開葯、診療等違規行為;實行首診負責制,接診醫生如實在規定病歷上,記錄病史和治療經過,嚴禁弄虛作假。 二、履行告知義務。對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時,要提供醫保卡,住院期間醫保卡交給收費室保管。
三、嚴格執行《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不能超醫療保險限定支付范圍用葯、診療,對提供自費的葯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須事先徵得參保人員同意,並在病歷中簽字確認,否則,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訴等,由相關責任人負責自行處理。
四、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葯品(西葯和中成葯可分別開具處方),門診每次配葯量,急性病一般不超過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過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過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須在口服葯物吃完後方可開第二瓶葯,否則醫保做超量處理。嚴格掌握用葯適應症,住院患者出院時需鞏固治療帶葯,參照上述執行。 五、嚴格按規定審批。醫療保險限制葯品,在符合醫保限制規定的條件下,同時須經過醫院審批同意方可進醫保使用。否則,一律自費使用,並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歷書寫須規范、客觀、真實、准確、及時、完整記錄參保病人的門診及住院病歷,各種意外傷病人,在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程錄中必須如實的記錄意外傷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原因。
七、合理用葯、合理檢查,維護參保病人利益。住院病人需要重復檢查的必須有原因分析記錄。控制抗菌葯物和自費葯使用
八、嚴格掌握醫療保險病人的入、出院標准。嚴禁分解門診處方開葯、人為分解住院人次;禁止掛床住院或把門診治療、檢查的病人作住院處理,住院病歷內容必須規范完整,
九、嚴格按照規定收費、計費,杜絕亂收費、多收費等現象。住院部實行每日清單制,每日清單應交給患者簽名確認,要做到及時計費,杜絕重復收費,各種費用記帳必須與病歷醫囑相符合。由於亂收費、多收費、重復收費產生的醫保拒付款全額由相關責任醫生、護士負責。
十、全體醫生通過各種渠道充分了解醫療保險的相關政策,醫院定期對醫保工作進行檢查公示,對最新醫保政策、文件等及時組織進行院內組織學習。
十一、醫保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終端軟體,要妥善維護;醫保新政策出台,按要求及時下載和修改程序,及時上傳下載,確保醫保數據安全完整,為參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醫服務。
對違反以上制度規定者,按職工獎懲條例處理,並全額承擔醫保拒付款。
醫保定點醫院
醫保辦公室工作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醫保工作的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寧波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各項配套政策和管理辦法。
2、努力學習、宣傳醫保政策規定,提高業務素質。積極主動的支持、配合和協調醫保部門的各項工作,並結合實際運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不斷提高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努力為廣大參保患者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在分管院長領導下,認真遵守《醫療定點機構服務協議書》的各項規定,嚴格按照協議要求開展醫保管理工作。負責全院醫保管理工作。協調好醫保管理中心,參保職工、醫院等多方面的關系,為醫保患者營造一個通暢的綠色就醫通道。
4、每天做到登錄市醫保管理中心QQ群,及時准確掌握醫保信息,規范工作行為,熟練掌握操作規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5、設專人負責計算機醫保區域網的管理和維護,保證計算機硬體、軟體和系統的正常運行。堅持數據備份制度,保證網路安全通暢。
6、准確做好醫保數據對帳匯總工作,對醫保月終結算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做好整改。
7、每日一次進入《寧波醫保中心--內網首頁》、《慈溪市醫療申報審核登陸界面》掌握醫保新政策、本院醫保管理信譽、醫保定額結算、醫保結算剔除通知等,針對出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方案。

③ 醫療保障制度的作用

醫療保險制度是指職工及供養直系親屬因疾病、負傷、生育時,由社會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和物質保障的制度。職工的病傷、生育、養老等都會遇到醫療問題,因此,它是疾病、傷殘、生育、養老社會保險中一項重要內容。醫療社會保險是健康的保障。實行醫療保險對病傷職工提供醫療服務,在經濟上給予物質幫助,使其盡快恢復健康和工作,是一種社會責任,對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都有著積極作用。

20世紀50年代以來,中國逐步建立了有時代特色的醫療保險體系,並發揮了重大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往醫療保險制度的缺陷也逐漸暴露出來。本文從當前醫療保險制度的弊端入手,分析發生問題的原因,提出加大力度進行醫療保險改革,建設有中國特色的醫療保險制度。

1 中國醫療保險制度情況

我國的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初,包括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兩部分。這項制度實施幾十年來,對於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減輕職工的個人和家庭負擔、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水平等起到了積極作用,促進了經濟發展,維護了社會的穩定,在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曾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醫療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也日漸暴露出來。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1)醫療費用國家和企業包得過多,負擔沉重、管理不善、缺乏有效的費用控制機制,造成極大的損失和浪費;(2)醫療保險的覆蓋面窄,服務的社會化程度低,部分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得到滿足與醫療資源浪費的現象並存,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制度不統一。由於原有的這套醫療保險制度已經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甚至阻礙了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因此,國務院於1998年12月下發了《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以下稱《決定》),部署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進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在1999年內全國基本建立新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決定》頒布以來,全國各省市以「低水平、廣覆蓋,雙方負擔,統賬結合」為原則,加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的建設,取得了重大進展。各省市基本上都根據實際建立起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本框架,成立了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社保基辦),建立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並由社保基金辦負責審核並選定了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和定點葯店,擬定出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及相應的管理辦法等。在基本醫療保險之外,各地還普遍建立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制度,以解決社會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之上的醫療費用。

2 現行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存在的缺陷

在《決定》頒布實施的4年多時間里所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但是,隨著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如產業結構的變動、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深入、戶籍制度管制的松動等,現行社會醫療保險體制存在的一些矛盾和問題也逐漸暴露了出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 公平性問題 盡管公平性是建立社會醫療保險制度需要考慮的首要問題,在《決定》中也體現出了這一點,但由於我國的基本國情和特殊性,這個問題並沒有得到很好解決。首先就總體來看,到目前為止,社會醫療保險覆蓋的人群不足1億,不到總人口的1/12,絕大多數人群尤其是廣大農民沒有醫療保障。盡管我們在農村推行的是與城鎮醫療保險體制不同的合作醫療制度,但由於農民收入、鄉級財政等諸多限制,實施狀況令人擔憂,看病難的問題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而且從長遠來看,打破城鄉分割,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必然要求。因此,農村的社會醫療保障問題應該納入社會醫療保險體系的總體框架來考慮。其次,單純就城鎮來看,根據《決定》的要求,參保人群的覆蓋范圍為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至於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決定。事實上,各省市在實施中原則上將後者均列入醫療保險計劃中。但是,從實施效果看,由於受企業(包括個人)的支付意願和支付能力所限,實際參保人群覆蓋面有很大的局限性,從而導致一大部分人群的醫療需求毫無保障,願意參保而且有支付能力者主要是政府機關、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職工和效益較好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在職職工,而民營、三資企業的職工、個體工商戶和城鎮居民、城鎮弱勢群體(包括下崗失業人員、低收入職工、大病、重病和特殊病患者、體弱多病的退休人員)參保率很低,原來享受公費醫療的在讀大、中專院校的學生,享受部分勞保醫療保障待遇的職工直系親屬均未納入現行醫療保險保障范圍,湧入城鎮的大量外來勞務工者也完全沒有醫療保障。由於社會人群參保率低,參保職工年齡結構又趨於老化,這會使保險基金的積累性減弱,並逐漸萎縮:一方面使得保險統籌基金的橫向社會互助互濟性差,不能均衡醫療費用負擔;另一方面也會導致個人賬戶的縱向積累保障作用大大減弱。這既不利於分散醫療風險,又沒有體現出社會醫療保險的共濟性與公平性,同時,也危及了醫療保險體系的可持續發展。

2.2 基金平衡問題 基金平衡是醫療保險體系有效運行的關鍵,也是醫療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就目前來看,全國各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均存在同樣的問題,即基金收支不平衡,社會統籌基金保障程度低,個人賬戶支付能力弱,無法滿足參保人的基本醫療消費需求。

目前的現狀:一方面,由於前述社會人群參保率低、結構老化等原因,基金的積累性在減弱甚至萎縮,而政府並沒有給予基金以財政支持,加之許多單位應參保不參保,無故拖延保費的繳納,漏報、瞞報工資基數來逃避繳費,致使基金的籌資水平很低;另一方面,從實際醫療消費看,即使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由於統籌基金起付標准設置的「門檻」過高,超過封頂線以上的高額醫療費用負擔風險大,參保人自負醫療費用的比例高等原因,加之缺少合理有效的供方制約機制導致,如醫院亂收費、濫用葯、濫檢查以及葯品生產流通環節虛高定價等問題,一旦患了大病、重病或慢性病,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支付就會嚴重不足,且存在較大缺口,參保人不得不用現金支付很高的醫療費用,這給低收入者和體弱多病者帶來難以承受的經濟負擔。

2.3 補充醫療保險問題 社會醫療保險體系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我國處於現階段生產力水平低下的情況,基本醫療保險只能是「低水平、廣覆蓋」,而它在保險深度和廣度上的缺口,需要依靠補充醫療保險即商業醫療保險來補充。商業醫療保險靈活便利,自由選擇性強,能夠提高社會醫療保障水平,滿足不同人群、不同層次的需要。而其專業化、市場化的運作機制也可以為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所借鑒,以促進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因此,只有將基本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有效銜接,才能使醫療保險體系更加科學和完善。

我國的商業醫療保險起步不久,還存在相當大的發展障礙。集中表現在:(1)醫療改革不到位,相關法律法規不配套;(2)缺乏鼓勵開辦健康醫療保險的政策支持;(3)保險公司自身的專業化經營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醫療保險是一項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管理難度相對較大的業務。由於醫療保險在我國起步較晚,且長期作為從屬業務或附加險來對待,各保險公司在醫療保險方面的經驗和技術普遍缺乏,風險管理和控制水平較低;人才培養不夠,尚未建立起一支專業化人才隊伍;產品創新能力不強,險種單調重復,難以滿足市場的不同要求。

2.4 醫療機構改革問題 我國醫療服務市場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從橫向上來看是行政性壟斷沒有被打破,缺乏公平競爭的環境。政府直接擁有和管理醫療機構,把主要精力放在辦醫院上面,在一定程度上自覺或不自覺地成為公立醫院利益的保護者。這限制了其他產權形式醫療機構的發展,市場因為缺乏競爭而使資源配置效率低下,公立醫療機構利用其壟斷地位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亂收費、濫檢查、濫開葯、服務質量差,直接受害的是普通的醫療服務消費者。從縱向上來看,區域衛生規劃不合理是主要問題。主要表現在衛生資源配置條塊分割,重復建設,結構失衡,資源浪費與短缺並存,運行成本高,總體利用效率低,不能很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的醫療衛生需求。因此,醫療機構亟待改革,醫療衛生資源需要重新整合。

3 建立有中國特色的醫療保險制度

3.1 協調社會經濟發展,科學規劃,加強醫療保險制度的宏觀指導 醫療保險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社會政策,所涉及的社會活動范圍非常廣泛,成為與各參保人員不可分離、密切相關的社會活動。因此,需要制定一個既符合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又能滿足人們醫療需求為目標的中、長期醫療保險事業發展規劃,以指導社會發展、協調社會、經濟發展關系,並使之成為人們社會行為的行動指南。通過醫療保險事業規劃,實施為參保者提供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基本醫療保障,努力實現社會經濟與醫療保險事業相互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從長計議,立足長遠,科學、民主地謀劃未來醫療保險事業,正確認識和處理社會經濟發展與 醫療保險事業發展的相互關系,協調社會經濟發展與醫療保險事業的發展規模、速度、比例,確定符合社會經濟發展要求的基金籌集與使用、費用分擔與費用制約機制,准確地把握全局與局部、眼前與長遠、總體與單位等各類規模、速度、比例指標,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利益,協調醫療保險管理方、醫療服務提供方、參保人員等各種醫療保險關系,按照社會需要合理分配社會資源,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避免浪費。在動態中求平衡,在平衡中求發展,在發展中求平衡,使醫療保險制度運行處於良性循環中,促進醫療保險事業不斷進步,使更多的社會成員享受到更多的醫療保險所帶來的利益。

3.2 加快醫療保險的立法步伐,構築起醫療保險法律保障醫療保險制度 改革是為了保障全體勞動者的基本醫療需要而由國家強制實施的,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公平性的特點。因此,為保證其目標的實現,只有通過法律途徑由國家立法實行。醫療保險基金是為參保人員在出現疾病風險時提供資金保障而建立起的一道健康安全網,是全體參保人員的「保命錢」,其作用的發揮意義深遠且重大。而現今其相關立法的不健全、滯後,對危及醫療保險基金安全的行為,相關法規條款針對性不強,處罰力度較弱,甚至於執法處罰無據,難以有效地發揮法律處分的強力作用,以達到懲戒警示的目的。為此,建議盡快將醫療保險列入立法計劃,加快醫療保險法規立法,從而構築起一道醫療保險基金安全的法律保障防線,以保證醫療保險制度的運行,是當前醫療保險工作的緊迫任務。

3.3 加強醫療保險政策動態研究是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中科學決策的重要前提 社會經濟的發展、科技的進步與人們健康意識的提高,使人們對醫療的需求不斷提高,舊的醫療保險政策只能適應原有的基本醫療需求,不能解決變化了的客觀情況,甚至為解決以往的矛盾或問題而引起新的問題。影響醫療保險發展變化的關系較多,各種矛盾錯綜復雜,各種原因千差萬別,各種因素相互作用、互為因果,情況較為復雜。醫療保險制度政策研究是為預防在醫療保險制度施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新矛盾,及時解決醫療保險制度施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是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科學決策的重要前提。因此,只有加強醫療保險制度過程管理和動態研究,擇機調整醫療保險政策,以避免或減少因為醫療保險政策滯後而造成的對醫療保險制度及醫療保險基金的沖擊和浪費現象,不斷完善醫療保險制度,才能有效地發揮醫療保險政策作用,才能滿足日益發展變化的醫療需要,保證醫療保險制度的穩步運行。

3.4 開源與節流並舉,重在節流 合理利用醫療保險基金是實施醫療保險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途徑。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出台對醫院在醫療安全上的要求更高、更嚴格,必須認真考慮醫療安全,各種新的醫療技術項目的開展、新的診療設備的相繼投入、高新醫用材料的運用,大大降低了醫療風險。因此,作為醫療提供方均希望通過安全使用高新設備減少醫療糾紛,同時,也能為其帶來豐厚的經濟效益。但這樣做卻導致了醫療成本的增加,社會醫療負擔的增加,給醫療保險基金支出造成新的壓力。隨著人口老齡化速度的加快,老年人口所佔參保人群結構比例不斷攀升。醫療保險基金收入並未與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增長同步,面臨著醫療保險基金籌集增長困難而醫療需求增長加快的雙重壓力。這不利於醫療保險制度平穩運行和可持續發展,若不加以及時研究和解決,會不可避免地出現卯糧寅食,使醫療保險變成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最終會使整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功虧一簣,失信於民。因此,就目前而言,既要開源也要節流,開源與節流並舉,把節流放在首位,加強醫療費用控制,提高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有效地利用醫療保險基金,保證醫療保險可持續發展。

3.5 加強引導,引入競爭,合理配置醫療資源,促進社區醫療機構建設 由於醫療服務市場的特殊性,醫療提供方掌握全部的醫療信息及醫療資源,處於壟斷地位,形成賣方市場,從而容易使市場失靈。僅靠市場機制不能解決資源合理配置及合理利用的問題。因此,為保證醫療服務公平競爭,保證參保人員合法利益,政府幹預必不可少。就目前來講,社區醫療機構的建設尤顯突出,政府部門應通過宏觀管理,搞好衛生資源規劃、配置,制定相關扶持社區醫療衛生的政策,鼓勵引導各種社會資金參與社區醫療衛生建設,多渠道、多方位地加大社區醫療機構的投入力度,加大培養適應社區醫療衛生需求的通科醫生,提高社區醫療機構服務水平,創造良好的社區就醫環境,在群眾中樹立良好的形象。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在確定醫療機構的定點上,依據社會平均成本或先進成本制定費用支付標准和規范,依據醫療保險實際情況合理布局,確定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所需衛生資源量,打破壟斷,引入競爭,扭轉被動局面。引導醫療機構通過內部挖潛,降低成本,改善服務,提高經濟效益,同時,對符合條件的社會醫療機構給予政策支持,加快定點步伐,並從醫療保險結算政策,標准上適當傾斜,以吸引參保患者就近就醫,方便參保病人,降低醫療成本,真正實現「小病在社區、大病在醫院」。

④ 醫療保險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號令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已經2000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劉淇

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目 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五章 補充醫療保險;第六章 醫療管理;第七章 組織管理和監督;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時得到基本醫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適用本規定。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時間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醫療保險工作,組織實施醫療保險制度,負責醫療保險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險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市和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醫療保險工作。

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雙方負擔、共同繳納、全市統籌的原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應當與本市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以及財政、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五條 本市在實行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建立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制度,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鼓勵用人單位和個人參加商業醫療保險。

第六條 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積極推進城鎮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用比較低廉的費用,為職工和退休人員提供比較優質的醫療服務,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基本醫療服務的需要。

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應當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利息;

(四)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滯納金;

(五)依法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其它資金。

第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按時足額繳納的,不計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其醫療費用。

第十條 職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低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高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費工資基數,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法確定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本規定施行後參加工作,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男滿25年、女滿20年的,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的人員,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本規定施行前參加工作施行後退休,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滿前款規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補足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後,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職工的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國家規定的,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9%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比例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職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核定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用人單位的開戶銀行以「委託銀行收款(無付款期)」的結算方式按月扣繳。

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分級管理,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或者挪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當年籌集的部分,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沉澱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

第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執行統一的社會保險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職工和退休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

第二十條個人帳戶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按照規定劃入個人帳戶的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個人帳戶存儲額的利息;

(四)依法納入個人帳戶的其它資金。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標准劃入個人帳戶:

(一)不滿35周歲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0.8%劃入個人帳戶;

(二)35周歲以上不滿45周歲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1%劃入個人帳戶;

(三)45周歲以上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2%劃入個人帳戶;

(四)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按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3%劃入個人帳戶;

(五)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按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劃入個人帳戶。

第二十二條 個人帳戶存儲額每年參照銀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三條 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為個人所有,只能用於基本醫療保險,但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職工和退休人員死亡時,其個人帳戶存儲額劃入其繼承人的個人帳戶;繼承人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帳戶存儲額可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沒有繼承人的,個人帳戶存儲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帳戶停止計入,余額可繼續使用。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失業保險規定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第二十五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參保的區、縣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不轉移個人帳戶存儲額;跨區、縣或者跨統籌地區流動時,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同時轉移個人帳戶存儲額。

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劃定各自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分別支付。

第二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當符合本市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准。

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個人帳戶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一)門診、急診的醫療費用;

(二)到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的費用;

(三)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

(四)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准,按照比例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個人帳戶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第二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一)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二)急診搶救留觀並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

(三)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的門診醫療費用。

第三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一)在非本人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但急診除外;

(二)在非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的;

(三)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它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毆或者因其它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

(五)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進行治療的;

(六)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治療的;

(七)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由個人自付的。

第三十一條 企業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女職工生育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確定。個人在一個年度內第二次以及以後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左右確定。

第三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在一個年度內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累計最高支付限額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確定。

第三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布。

第三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設定結算期。

結算期按職工和退休人員住院治療的時間,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門診治療的時間設定。

第三十六條 在一個結算期內職工和退休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醫院等級和費用數額採取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擔:

(一)在三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准至1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0%,職工支付20%;

2、超過1萬元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5%,職工支付15%;

3、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4、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二)在二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准至1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2%,職工支付18%;

2、超過1萬元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7%,職工支付13%;

3、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2%,職工支付8%;

4、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三)在一級醫院以及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准至1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5%,職工支付15%;

2、超過1萬元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3、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4、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四)退休人員個人支付比例為職工支付比例的60%。

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數額不得超過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最高支付限額。

第五章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十七條 建立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制度。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按比例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累計超過一定數額的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和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不含起付標准以下以及個人負擔部分)的醫療費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應當參加大額醫療費用互助,但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除外。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1%繳納,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按每月3元繳納。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在每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並繳納。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不足支付時,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繳費比例、繳費金額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條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實行全市統籌,單獨列帳,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計息辦法計息。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統一籌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條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大額醫療費用按照下列辦法支付:

(一)職工在一個年度內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累計超過2000元的部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50%,個人支付50%。

(二)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500元的部分,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60%,個人支付40%;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70%,個人支付30%。

(三)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的最高數額為2萬元。

(四)職工和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不含起付標准以下以及個人負擔部分)的住院醫療費用,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的門診醫療費用,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70%,個人支付30%。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最高數額為10萬元。

第四十一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列入成本。

補充醫療保險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待遇,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四十三條 對於享受本市城鎮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在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上給予照顧。

本市設立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資金,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多方籌集資金,解決特困人員因醫療費支出過大造成的困難。

第六章 醫療管理

第四十四條 本市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制度。按照「就近就醫、方便管理」的原則,職工和退休人員可選擇3至5家定點醫療機構,由所在單位匯總後,報單位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確定。定點專科醫療機構和定點中醫醫療機構為全體參保職工和退休人員共同的定點醫療機構。

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時,按照規定持醫療保險憑證到本人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也可憑定點醫療機構經治醫師開具的處方到定點零售葯店購葯。

第四十五條 願意承擔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核發資格證書,並向社會公布。取得定點資格並被確定為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定協議。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中醫管理和葯品監督等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有關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要實行動態管理。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價格政策和標准,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建立與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者設置專職人員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工作,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醫療服務的管理規定和標准,制定並執行常見病診療常規,建立醫療質量效益綜合評估標准,准確提供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門診、急診、住院和單病種等有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 定點零售葯店應當配備人員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工作,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葯品管理的規定,建立葯品質量保證制度,做到供葯安全、有效。

第四十九條 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中由個人支付的部分,以及在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的費用,由個人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直接結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改革城鎮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方便人民群眾就醫。通過引入競爭機制,抑制醫療費用的過快增長,減輕人民群眾和社會的負擔。建立新的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制度,實行醫葯分開核算、分別管理和葯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加強對醫療服務和葯品價格的監管。

第七章 組織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一條 本市醫療保險實行行政管理、基金管理與事務經辦分開管理的體制。

第五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醫療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組織實施醫療保險制度;

(三)研究制定醫療保險的政策和發展規劃;

(四)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五)監督檢查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和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

(六)監督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情況。

第五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是:

(一)按照規定負責醫療保險費的收繳和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和管理;

(二)編制醫療保險基金預算、決算;

(三)按照規定建立和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四)按照規定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簽訂協議,審核支付醫療保險費用,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醫療保險工作進行指導;

(五)提供醫療保險查詢、咨詢服務;

(六)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五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五十五條 勞動保障、衛生、中醫管理、葯品監督、物價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負責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七條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監督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以及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或者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致使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未能按照規定劃入個人帳戶,職工和退休人員不能享受相關醫療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職工和退休人員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五十九條 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或者不按照規定申報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致使基本醫療保險費漏繳、少繳,或者不按照規定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一條 個人騙取醫療保險金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追回,並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並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一)將未參加醫療保險人員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或者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的;

(二)將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或者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的;

(三)將非急診、搶救病人的費用列入急診、搶救項目支付的;

(四)將不符合住院標準的病人進行住院治療,或者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或者掛名住院、作假病歷的;

(五)挪用他人個人帳戶的;

(六)弄虛作假、調換葯品的;

(七)採取其它手段騙取醫療保險金的。

第六十三條 定點零售葯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零售葯店資格:

(一)不按照外配處方出售葯品的;

(二)不按照外配處方劑量配葯的;

(三)將外配處方用葯換成其它物品的。

第六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違反醫療、葯品、物價等管理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提請有關部門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六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醫療保險規定,致使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不按照規定支付醫療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進行批評,並責令其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醫療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挪用醫療保險基金的,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離休人員、老紅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條 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⑤ 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管理制度

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為了執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鄭州中鐵大橋炬烽工程有限公司研究決定,勞務公司為全體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並制定本公司《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第一款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勞務公司的工傷風險,公司參加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三條 勞務公司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公司內公示。
勞務公司和公司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公司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公司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五條 公司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勞務公司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公司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二款 工傷認定
第一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二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本公司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鄭州市金水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三款 工傷保險待遇
本公司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款 意外傷害保險
公司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在工程所在地為全體施工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⑥ 醫療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從業人員的基本醫療,合理利用醫療資源,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城鎮下列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一)企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機關、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三)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無軍籍的從業人員。

上述單位的退休人員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建立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個人醫療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與基本醫療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支付相結合的制度。

個人帳戶的所有權屬於個人。統籌基金的所有權屬於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全體人員。

第四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雙方共同負擔。

第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市、縣、自治縣為統籌單位,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六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本省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徵收機關)征繳。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

第七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共同繳納。其中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5%—7%繳納,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費率不低於本人月工資總額的2%。

第八條從業人員的月繳費工資額按本人實際工資總額確定,但不得低於所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低於部分應當由本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改由用人單位繳納。

第九條從業人員本人月工資總額超過所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不作為核定個人帳戶定額的基數。

第十條用人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准成立後30日內,必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繳納義務時,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登記情況及時通知徵收機關。

用人單位應當在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後的1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到徵收機關辦理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登記。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由用人單位按月向徵收機關申報,並由徵收機關核定。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的,由徵收機關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徵收機關按該單位的經濟狀況、從業人員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其應當繳納人數和金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規定數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後,由徵收機關據實結算。

第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征繳,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徵收機關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業人員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工資總額的構成,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列支。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用人單位不得以為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為由而降低其工資標准。

第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實行年檢制度。凡未經徵收機關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檢手續的用人單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商年檢手續。

用人單位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先審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終結書。

第十五條從業人員退休後,本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所在單位也不再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依法破產、關閉以及因其他原因終止的,或改制減員達2/3以上的,其退休人員在退休前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足10年的,應當交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償金。基金補償金按每名退休人員現年至75周歲的年數乘以同期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醫療費的標准計算,從清算後變現的資產中一次性繳納,確無能力繳納的,其處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因宣告破產、撤銷、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清償其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利息、滯納金、罰款。

用人單位合並、分立、轉讓時,由合並、分立、受讓的單位負擔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利息、滯納金、罰款。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本條例實施前的醫療費欠帳,仍由原渠道解決。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其個人帳戶。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25—35%用於建立退休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個人帳戶,具體分配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顧年長者原則制定;所余資金用於建立統籌基金。

第二十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全部用於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計息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應得利息分別計算和劃入。

第二十二條個人帳戶不得提取現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補,節余滾存使用。從業人員、退休人員死亡時,其個人帳戶的資金余額可以繼承。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條例規定為其從業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增加個人帳戶資金。

第二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檔案,發給基本醫療保險證件。

第二十五條遷離本省或者在本省內流動的,個人帳戶的資金余額可以轉移使用;無法轉移的,應當退還本人。

劃入統籌基金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歸原統籌單位全體參保人員所有,不予轉移,也不退還。

第二十六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年度預算、決算,應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編制和審定。

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依照本條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個人帳戶用於支付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之外的醫療費;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負。

第二十九條嚴重疾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負擔一定比例。對退休人員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嚴重疾病的范圍,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准,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的分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起付標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和乙類目錄的葯品,其個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二條霍亂、鼠疫等甲類傳染病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全部支付。衛生行政部門確認的暴發性、流行性傳染病的醫療費用由人民政府撥專款解決。

第三十三條國家公務員及符合規定的其他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實行醫療補助。

為解決前款規定以外人員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問題,省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實施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十四條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時年滿50歲,且按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滿1年後,方能享受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的待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

上款所稱視同繳費年限,指本條例施行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修訂施行後退休的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男性滿30年、女性滿25年的,退休後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准按本條例規定執行。

從業人員退休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未達到前款規定的,繳費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後享受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規定的待遇標准上相應降低5%。

第三十七條退休人員在退休前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10年的,退休後原單位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影響其享受本條例規定的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退休人員在退休前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滿10年,退休後原單位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不享受本條例規定的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八條從業人員、退休人員因酗酒、自殺自殘、違法犯罪等支出的醫療費,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因交通肇事及醫療事故等支出的醫療費,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在異地醫療機構治療,退休人員在異地居住1年以上的,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從業人員、退休人員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章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管理

第四十一條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計劃、經貿、財政、衛生行政、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計劃、財政、衛生行政、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准。

使用未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葯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其費用統籌基金不得支付。

第四十二條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衛生行政、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葯店管理辦法。

勞動保障、衛生行政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的資格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三條勞動保障、衛生行政、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管理辦法,按中西醫並舉,社區、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兼顧,方便參保人員就醫的原則,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並向參保人員公布。

第四十四條病人使用個人帳戶時,可以在任何一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就醫、購葯。

醫療費用按規定由統籌基金支付的,病人應當到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第四十五條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根據總量控制原則,可以實行總額預付制結算。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數量、質量及參保人員合法醫療權益保障情況,對預付的統籌基金數量進行調控。

第四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醫葯衛生和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害參保人員的合法醫療權益。

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向病人告知有關醫療服務及收費明細情況。

第四十七條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由省勞動保障和價格管理部門會同衛生行政、財政等部門制定和修訂,並報省政府批准。

基本醫療保險葯品價格,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葯品定價的規定。

違反基本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葯品價格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各帳戶不支付超標準的醫療費。

第六章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八條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機關,其職責是:

(一)編制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事業發展規劃;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統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三)對全省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

(四)每年向社會公告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情況;

(五)其他應當由行政主管機關履行的職責。

市、縣、自治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業務,其職責是:

(一)負責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

(二)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三)對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進行監督;

(四)負責給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五)提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預算、決算編制建議;

(六)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進行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檢查和調查工作;

(七)按國家規定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八)提供有關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咨詢及其他服務;

(九)負責辦理國家及本省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保險事項。

第五十條徵收機關負責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登記;提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的預算、決算編制建議;依法征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對繳費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進行監督檢查和違規處理。

第五十一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的管理和監督,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機構違反醫療衛生和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損害參保人合法醫療權益的行為進行處理。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大葯品監督管理力度,保證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為病人提供質量合格、安全有效的葯品;依法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發生的葯事事故進行處理。

價格管理部門應當對基本醫療保險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進行檢查監督,加強管理,對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至少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個人帳戶記錄清單。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公布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情況,接受其監督。

第五十三條徵收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核查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帳冊等有關資料,必要時審計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參與核查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帳冊等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謊報、瞞報或者隱匿。

第五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在診斷、檢查、治療、供葯及收費過程中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情況;有權在支付醫療費用前審驗醫療處方(醫囑)、診療報告單、病案、費用收據等有關資料。必要時衛生行政、葯品監督管理和價格管理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或其他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醫療處方(醫囑)、診療報告單、病案、費用收據等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謊報、瞞報或者隱匿。

第五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視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五十六條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及社會保險基金監事會應當依法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徵收、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依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情況的監督。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年度收支情況應當由審計機關審計後,於次年6月30日前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帳戶繳費記錄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情況,徵收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其他相關機構應當提供服務。

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徵收機關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徵收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進行監督;有權就與本人有關的基本醫療保險爭議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和個人對基本醫療保險費徵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給付中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監察等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按有關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基本醫療保險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未按本條例的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用人單位未按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的,由徵收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本條例規定的數額、期限繳納和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徵收機關責令限期繳納欠繳的款額及利息;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但不同時計繳利息。滯納金並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謊報、瞞報、隱匿、故意毀滅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帳冊等資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徵收機關依照前條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按規定給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給付;拒不給付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定點醫療機構未按規定給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給付;拒不給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檢舉、控告。

第六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徵收機關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對其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分別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將基本醫療保險費記入個人帳戶、統籌基金的;

(二)未按規定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轉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

(三)貪污、挪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四)違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保值增值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

(五)擅自減、免或者增加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

(六)擅自更改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

第六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計部門、徵收機關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或其他當事人採用下列行為之一,騙取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拒絕支付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或者如數追回已支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及利息;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醫療機構和葯店或者其他當事人處以發生金額2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醫療保險證件、醫囑醫案、醫療費憑證的;

(二)謊報、虛列就醫人員名單、診療項目、治療時間、醫用材料、葯品的;

(三)違反政府價格規定,虛報診療項目、醫用材料和葯品價格的。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當事人對徵收機關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徵收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利息、滯納金、處罰等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決定的,徵收機關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離休人員、老紅軍、二等乙級傷殘退役革命軍人的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條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鄉鎮企業的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省人民政府決定。

第七十一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七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⑦ 有誰知:口腔門診醫療保險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不報,只有住院才能報銷。
有醫療卡的,醫療卡里有錢,便於門診看病或定點醫院拿葯,只要醫療卡里的錢夠用就可以。

⑧ 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管理策略

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關繫到整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轉和職工的切身利益,加強基金安全管理,應採取以下六點策略:(1)堅持基金管理的基本原則。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應遵循如下幾個原則:收支平衡原則,堅持量入為出,略有結余;專款專用原則,設立醫療保險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基金分開管理原則;保證基本醫療需求原則;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與行政管理分離原則;遵循基金投資的安全要求,確保醫療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原則;保障參保人的基本醫療需求的同時,應與社會經濟發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基金的收支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並接受基金監督機構及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基金業務的各種應收、應付款應分別記賬,及時核算;基金投資必須以安全有效為前提,投資收益應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不足和因物價上漲帶來的基金貶值;基金投資帶來的收益應單獨核算,確保基金的保值增值。(2)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要與醫療保險行政管理分開。醫療保險行政管理主要是制定有關的政策、法規和工作程序,並對醫療保險事業進行規劃、調控、監督等等。醫療保險業務經辦則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並作為政府授權的非營利性事業機構,受政府委託,依法獨立行使職能,負責醫療保險工作的正常運行。(3)規范基金籌集流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時、足額籌集,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減免。基金能否根據規定按時、足額籌集,直接影響到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給付,關繫到職工本人的社會保險權益和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平穩順利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徵收標準是經過周密計算確定的,如果對基金實行減免,不僅影響基金的籌集總量和規模,也影響到職工個人的切身利益。(4)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加強管理、強化監督可以保證提供質量優良、價格低廉的醫療服務保證基金及時足額籌集到位;保證基金公平、公正、合理、有效使用;保證醫療投保人員受益,取信於民;保證合作醫療制度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和手段。首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審計制度和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管理監督。其次,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行政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5)基金管理部門應建立重大風險預警機制和風險金動用機制及基金超支應急機制。明確責任人,規范處置程序,確保特殊情況的及時處理。一是對月度基金使用情況實行動態監測,建立基金支出預警機制。二是按規定計提、使用風險基金,使風險基金在正常情況下,保持穩定的規模。三是出現基金超支時,應及時上報衛生部門和財政部門,並提出彌補超支的具體建議。基金管理部門應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和舉報人保護制度,設置舉報專線,及時辦理各種舉報投訴,實行舉報人保密制度,確保舉報、投訴成為基金管理部門有效掌握信息、改進經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徑。(6)應對人口老齡化對我國基本醫療保險籌資的影響。老年人對醫療保險的需求明顯高於中青年人,因此人口老齡化對醫療保險制度的影響重大,主要體現在醫療保險基金的支出不斷增長。醫療保險基金是醫療保險制度運行的物質基礎和根本保障,對醫療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至關重要。醫療保險基金的作用在於它醫療保險制度的物質基礎,能夠增強人們抵禦疾病帶來的經濟風險的能力,還能合理負擔社會保險費用的需要。但是由於基金數目龐大,一方面來自於個別人員的弄虛作假,還有來自於管理本身的風險,使得基金的安全管理成為問題,對醫療基金案前的研究是極其必要的。

⑨ 天津市醫保報銷規定

自己去社保局報銷,把看病的發票,清單,身份證醫保卡,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拿好。

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按照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根據財政狀況、用人單位和個人經濟承受能力確定籌資標准,實行城鄉統籌、全市統籌,並逐步實現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銜接轉換。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以及城鄉居民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其他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學生、兒童、城鄉未就業居民,應當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醫療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和居民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財政、衛生、教育、物價、食品葯品監管、審計、民政、工商、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基本醫
療保險工作。
第六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保險費征繳、個人權益記錄、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等醫療保險服務機構提供經辦業務指導。
第七條
本市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制度,鼓勵發展補充醫療保險,政府對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給予支持。
第八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聘請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有關專家等作為醫療保險社會監督員,對醫療保險管理和經辦服務有關部門及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及醫師、葯師,用人單位及參保人員遵守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實施社會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九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醫療保險情況以及醫療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費籌集

第十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退休人員、居民應當按照規定的標准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一條
職工按照不低於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按照不低於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10%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全部和按照規定從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中劃入的部分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的
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個人賬戶的利息參照銀行同期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二條
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
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繳費有困難的,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降低繳費比例,不建立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保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建立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
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差別繳費制度。學生、兒童和成年居民分別按照規定的標准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成年居民繳費標准設定不同的檔次,由本人自願選擇繳納。政府按照規定標准對個人繳費給予適當補助。重度殘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難家庭人員按照規定的檔
次參保,個人不繳費,由政府全額補助。居民應當在每年9月至12月底前一次性繳納下一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五條
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助資金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共同承擔。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對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標准和政府補助標准作相應調。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相關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職工從繳費當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且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在辦理退休時按當年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保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從繳費滿6個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入學入托的學生、兒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期限為繳費當年的9月至次年的8月,其他居民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期限為繳費次年的1月至12月。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門(急)診等醫療費用,符合國家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范圍(統稱報銷范圍)的,按照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住院治療發生的報銷范圍內的醫療費用,起付標准按照醫院等級和住院次數確定。參保人員在1個年度內住院治療2次以上的,從第二次住院治療起,屬於職工、退休人員的,起付標准按照30%執行,屬於居民的,不再設置起付標准。
第二十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報銷比例適當照顧退休人員等群體,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報銷比例按照醫院等級和繳費水平設定。
第二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住院最高支付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職工和退休人員在各級別醫院住院實行相同的最高支付標准,居民住院最高支付標准按照醫院等級和繳費水平設定。
第二十二條
職工和退休人員發生的報銷范圍內的門(急)診普通疾病醫療費用,報銷比例按照醫院等級確定。居民在一級醫院(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門(急)診就醫報銷比例按照繳費水平確定。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患有規定范圍的疾病,因年齡較高、行動不便,可以申請在家庭病床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實行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政策。參保人員患有規定范圍的門診特定疾病,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准按照高於門(急)診普通疾病標准確定。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患甲類傳染病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全額支付。對其他傳染病患者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對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作相應調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相關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費徵收與結算

第二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全市統一徵收。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費徵收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七條
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分類登記,按照下列規定分別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
(一)各級各類學校、托幼機構的學生、兒童,由學校、托幼機構負責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二)享受低保待遇人員、特殊困難家庭人員以及優撫對象由民政部門確認身份,並將人員明細轉交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三)重度殘疾人員由殘疾人聯合會確認身份,並將人員明細轉交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四)離休幹部配偶和遺孀由老幹部管理部門確認身份,並將人員明細轉交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五)農村居民以村為單位、其他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分別到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第二十八條
入學入托的學生、兒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學校、托幼機構代收代繳。農村居民由村民委員會代收代繳。
第二十九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總額預付、病種付費、項目付費、人頭付費或者談判付費等方式,按時足額向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或者參保人員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條
參保人員就醫、購葯通過醫療保險信息化支付系統即時結算醫療費用,只向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葯店交納個人應負擔的部分,其他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按月結算。國家和本市對先行墊付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收集匯總相關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及其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居民參保資源調查、參保登記核定及墊付醫療費歸集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第三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應當明確醫療保險工作機構,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專(兼)職工作人員,負責本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優先在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目錄范圍內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在向參保患者提供自費的葯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時,應當事先徵得參保患者同意,同時應當提供醫療費用明細。
第三十五條
定點葯店應當建立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適應的管理制度;保證基本醫療保險用葯的質量和品種,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用葯咨詢服務。
第三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食品葯品監管等部門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醫師、葯師名錄管理制度,對服務醫師、葯師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情況實行監督檢查。
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醫師、葯師名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食品葯品監管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之間因履行、變更服務協議發生爭議的,可以向醫療保險結算爭議調處機構申請調解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完善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實現參保網路登記繳費、待遇聯網支付、網路實時監控等功能。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使用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支付保險待遇,應當保證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實現全天候、無節假日聯網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信息管理系統,實現門(急)診、住院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聯網結算和信息實時共享。定點葯店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信息管理系統,實現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聯網結算和信息實時共享。
第三十九條
參保人員應當持本人的社會保障卡就醫購葯。參保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葯店購葯的,可以委託他人持該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卡代為購買,受託人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明。
第四十條
參保人員可以選擇在規定范圍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葯,也可以持處方到定點葯店購葯。醫療機構應當為選擇到定點葯店購葯的參保人員提供外購處方。
第四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基本醫療保險誠信制度。

第六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四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資金構成:
(一)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政府補助資金;
(三)社會捐助資金;
(四)滯納金;
(五)利息;
(六)其他資金。
第四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當年籌集的部分,按照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照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四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全市統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存入承擔醫療保險經辦業務的銀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第四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草案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市財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六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的主管單位應當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醫葯費用的管理監督,保證正當醫療需求,維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安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應當加強對其所屬醫師、葯師及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規范診療行為,為參保患者提供合理必需的醫療服務。
第四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的監督,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財政部門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審計部門依法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進行審計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遵守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情況的監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機構具體實施基本醫療保險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食品葯品監管等行政部門要建立基本醫療保險違法違規行為發現、調查、認定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四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由衛生、食品葯品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一)偽造、變造參保人員就診記錄的;

(二)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收入住院治療或者故意延長住院期限、辦理虛假住院和冒名住院的;
(三)將不符合門診特定疾病登記條件的參保人員,通過偽造、變造相關證明等手段登記為門診特定疾病並給予治療的;
(四)偽造、變造、虛開、買賣、轉讓或者不按規定時限保存基本醫療保險專用票據的;
(五)轉借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刷卡機具,出租診療科室實施診療活動,或者套用備案醫師、葯師名義申報醫葯費用的;
(六)冒用、斂存他人社會保障卡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七)重復收費、分解收費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實施前款規定
處罰的,應當告知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解除與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的,應當告知同級衛生行政部門,並將解除服務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定點葯店有下列行為之一,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由食品葯品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一)不按外購處方明確的品種、規格、劑型、劑量出售葯品,或者編造、變造外購處方的;
(二)將非基本醫療保險葯品或其他物品替換為基本醫療保險葯品出售,或者偽造、變造票據及葯品費用明細等醫療保險有關材料的;
(三)冒用、斂存他人社會保障卡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四)偽造、變造、虛開、買賣、轉讓或者不按規定時限保存基本醫療保險專用票據的;
(五)葯品的實際金額與票據、申報金額不符的;
(六)冒用備案葯師名義申報醫葯費用,或者將定點葯店出租或承包給非定點葯店的。
第五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的執業醫師、葯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食品葯品監管等部門將其從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醫師、葯師名錄中刪除,對違反本條規定的醫師、葯師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通報批評:
(一)偽造、變造醫療文書或醫學證明,或者開具虛假處方,虛報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材料的;
(二)將非基本醫療保險葯品或其他物品篡改為基本醫療保險葯品,或者將非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標准篡改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項目的;
(三)以為參保人員治療為名開具葯品處方或者購葯憑證,串通參保人員不取葯而兌換現金或者有價證券的;
(四)不按病情需要使用貴重葯品和大型檢查等診療措施的;
(五)故意分解處方、超量開葯、重復開葯的。
第五十二條
參保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他人社會保障卡看病購葯,或者將本人的社會保障卡交給他人使用的;
(二)將本人社會保障卡交給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葯店使用的;
(三)偽造、變造報銷票據、處方等的;
(四)倒賣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的。
第五十三條
參保人員有本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行為的,可以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整醫療費用結算方式1個月以上1年以下。在調整醫療費用結算方式期間,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全額墊付方式報銷。
第五十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市採取措施實現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跨地區的轉移接續。
第五十六條
建立職工大額醫療費救助制度。職工和退休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標准繳納救助費並享受相應待遇。
第五十七條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制度,參保人員因意外傷害發生醫療、殘疾和死亡的,由基本醫療保險意外傷害附加保險資金按照規定標准支付相應待遇。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

⑩ 醫療保險制度的我國醫療保險制度創新

在一定時期,一定歷史階段,醫療保險是適應時代要求的,而當社會進步與經濟發展進入另一個更高層次時,原有的、傳統的醫療保險便已不再符合社會經濟發展要求了,表現出其自身的滯後性,這種滯後性弄不好就可能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阻力。所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說到底就是研究和解決醫療保險體系、規模、結構、實現形式如何與現代社會相適應的問題。我國經過20多年的改革,已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必須依據社會主義基本的政治、經濟制度、民族習俗和文化傳統的特定要求,根據市場經濟一般規律,正確處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醫療保險特殊與一般的關系,既體現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又符合市場經濟運行方式,對傳統醫療保險制度進行改革。1998年 12月,《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為推進我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提出了總體思路和具體目標,構畫了明確的體制框架,為我國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提供了科學的指導。
1.建立合理的基本醫療保險准入與保障水平。傳統的雙軌制醫療保險弊端甚多,其中最大的缺陷是嚴格的准入標准,對受益人的職業、單位所有制性質有明確限制。改革傳統醫療保險制度就是要變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雙軌制為單軌制,降低准入標准,建立城鎮職工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現廣覆蓋。該制度可以表述如下: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內在要求,構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安全機制,把城鎮所有的勞動者都納入這種安全網內,防止城鎮職工由於基本醫療得不到滿足,而影響勞動力的生產和再生產,從而使市場經濟運行產生大的震盪。基本醫療保險的界定標准應當是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在現實需要與可能的情況下,改革的政策選擇必須是解決城鎮職工最基本的醫療需求。這完全是由我國社會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所決定的,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特徵。我國醫療保險事業發展的歷史告訴我們,醫療需求是勞動者的一種基本生存條件,國家必須為他們提供這種需求,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而這種醫療保險制度應當建築在打破原有的所有制、單位壁壘的基礎之上,並以建立統一的醫療保險制度為目標。但是,就當前我國的實際而言,醫療保險供給受現階段各方面財務制約,它只能是基本的,醫療保險需求滿足程度也只能是基本的,即低水平、廣覆蓋、保證基本醫療需求。
2.選擇科學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模式。基金是醫療保險的核心,基金模式的確定是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成敗的關鍵。我國醫療保險基金模式的選擇集世界各國和本國改革經驗之大成,在強調用人單位義務的基礎上,把個人責任與醫療保險待遇掛起鉤來,它既是激勵,同時又是約束。社會統籌基金體現了社會醫療保險互助互濟的「大數法則」,有利於在一定社會范圍內實現醫療保險基金的統籌調劑,均衡醫療費用負擔,分散醫療風險,實現社會公平。個人賬戶,則體現了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有利於增強職工個人的健康投資意識,促使職工年輕、健康時為年老、多病時積累醫療保險基金,以建立起縱向的個人積累保障機制;同時,個人賬戶歸個人所有,提高了個人的責任感,促使職工個人在醫療消費中自我約束,強化了費用支出的制約機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實現了醫療保險基金橫向社會互助互濟功能與個人縱向積累保障作用的結合,兼顧了公平與效率,有利於分散醫療風險。近年來各地改革實踐也充分證明了這一點。根據規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的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個人繳費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單位繳費按30%左右劃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建立統籌基金。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要明確各自的支付范圍,分開管理,目的是明確各自的責任,避免統籌基金透支個人賬戶。要制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賬中支付或由個人自付。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保險等途徑解決。
3.實現有效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社會化是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根本原則。它打破了傳統醫療保險條塊分割、分散管理、分散決策的格局,理順了基本醫療保險管理體制,使城鎮職工在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中消除所有制和職業差異造成的待遇上的不公平、不合理現象。實現基本醫療社會化管理,必須建立政、事分開,執行與監督分立的體制,政府的主要任務是規劃、決策和政策引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基金收繳、管理和待遇支付。由政府、群眾團體、職工個人組成的監督機構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行為實行有效監督。基本醫療保險社會化還包括基本醫療服務的社會化、待遇支付的社會化以及較高質量的社區服務等方面。
4.構造低成本、高效率的葯品、醫療衛生配套系統。葯品生產醫療機構分布和診治效率直接關繫到醫療成本的高低,進而直接關繫到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據有關報刊報道,1978年以來,我國醫葯經濟以年約18%左右的速度持續增長。其增長速度居國內各行業之首,也高於世界發達國家中的主要制葯國。從葯品生產看,截至1997年,全國葯品生產企業已達6391家,其中包括1700多家三資企業,共生產 1350多種原料葯、4000多種制劑和8000多種中成葯。在6000多家葯品生產企業中,符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要求的有300多家企業(車間),其中取得GMP證書的僅有59家企業、38個車間和13個品種。我國葯品生產企業規模小、企業數量多、產品重復多、技術水平低、經濟效益差,產品沒有特色,品種雷同,名牌產品少,低水平重復生產問題十分嚴重。以諾氟沙星為例,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生產諾氟沙星的企業有828家,其中有的省竟多達75家。從經營情況看,截至1998年底,我國葯品批發企業已達 16519家,零售企業已達6萬多家。而美國的葯品批發企業僅有13家,其中5家批發企業經營額佔全國經營總額的85%。法國葯品批發企業也只有13家,其中最大的一家佔全國經營總額的45%。從使用情況看,1998年,我國縣及縣以上醫院有15219家,鄉鎮及街道衛生院51535家,個體診所125264家。再加上療養院、專科防治所、婦幼保健站(所)、衛生保健站(所)、醫務室等,全國各類醫療機構共達309007家,從業人員527萬多人。1997年全國衛生部門綜合醫院為4045家,總收入為821.78億元。葯品收入423.94億元,占總收入的51.59%。其中門診收入中的葯品收入佔61.36%,住院收入中的葯品收入佔49.69%。醫療單位全年銷售葯品差價收入165.6億元,葯品經營企業銷售讓利和回扣約80億元,合計為245.6億元。據衛生部門統計,1997 年我國葯品消耗為838億元,人均葯品消耗66.51元,其中城市人均175元,農村人均25元左右。而同期中等發達國家人均葯品消耗為40至50美元,西歐國家約為160美元,美國則超過300美元。
我國醫療衛生體制幾十年一貫制,已經在許多方面不能適應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需要。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結構失衡,醫療衛生資源過度集中於大城市,在城市過度集中在大醫院,而貼近職工生活、方便職工就醫、服務成本低廉的社區醫療服務不發達,職工的小傷小病,也需要去大醫院。醫療衛生資源的不合理布局,增加了醫療服務的成本,這是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浪費的一個重要原因。醫葯服務結構不合理,葯品服務在醫療服務中的比重過大。一些醫療機構片面追求收益,把服務的重點放在提供葯品服務和高精尖的大型設備檢查上,不合理檢查、不合理用葯現象嚴重,這是增加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同時葯品流通體制的混亂,高折扣、高定價,對不合理使用葯品產生了推波助瀾的作用。醫療機構內部管理機制不健全,存在大量冗員,增加了醫療服務的人工成本,也直接導致了醫療成本的上升,這種較高的醫療成本最終又轉化為醫療保險基金支出,使醫療保險財務預算約束持續軟化。因此,葯品生產、銷售體制、衛生體制的改革必須與醫療制度改革配套進行,圍繞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理順葯品生產、銷售以及衛生管理體制,適時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定點葯店、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標准,規范葯品市場和醫療行為。這是優化醫療資源配置、降低醫療成本、減少醫療資源浪費,保證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順利進行的重要環節。
5.積極穩妥地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其目標是建立保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這種基本醫療需求用最高支付限額進行了數量界定,超出這個數量界定的醫療需求就不是基本需求,它只能通過商業保險等途徑解決。從理論上講,基本醫療保險具有普遍性,即在全社會普遍推行,旨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基本需求,政府通過立法在全社會強制實施。補充醫療保險是在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職工基本的醫療需求之外,用人單位或個人根據自身的特點和財力,適當增加醫療項目,選擇更加先進的治療技術。其保險水平可高可低,保險項目可多可少,保險形式靈活多樣。目前,有些地方進行了一些嘗試。江蘇鎮江市規定,每個參保職工和退休人員,每人每年由個人繳納30元,作為大額醫療費用的統籌基金。醫療費用超過最高支付限額3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部分,個人不再支付,由參保單位支付20%,統籌基金支付80%。10萬元以上的部分,個人支付10%,參保單位支付90%。這種模式的特點是補充醫療保險直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風險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廈門市規定,每人每年從個人賬戶中提取18元,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提取6元,向保險公司投保。醫療費用超過最高支付限額4萬元以上部分,由個人支付10%,保險公司支付90%,年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這種模式的特點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繳費用,然後向保險公司再投保,風險由保險公司和個人承擔。南京市總工會舉辦的職工康福互助補充保險,實際上也是一種補充性醫療保險。其特點是由群眾組織自辦,以互助共濟為宗旨,不以贏利為目的,職工自願參加,繳費標准、保險項目、待遇水平自主確定。
上述補充醫療保險模式都有其優點和缺陷,需要在改革過程中不斷補充和完善。基本醫療保險是醫療保險制度的基本內容,是該制度的核心,補充醫療保險也是醫療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在推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過程中,應當根據醫療消費者需求的多樣性特點,積極開展多層次、靈活多樣的補充醫療保障,增強職工抵禦大病風險的能力,滿足其更高層次的醫療消費需求,從而真正建立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導,以商業保險等途徑為補充,體現我國現階段特點的醫療保險體系,同時,積極研究和探尋農村居民醫療保險的具體實現形式和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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