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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開展社會保險基金管理

發布時間:2021-03-23 15:10:13

① 南通通州區社保和醫保

2017年度南通市社會保險有關基數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確定為:
(一)企業參保人員月繳費工資的上限按18171元執行,下限按2940元執行。
(二)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工資確定低、中、高三個標准,由其自主選擇繳納。低標准為2940元、中標准為4240元、高標准為6057元。
(三)期間參保人員的繳費工資高於等於2940元的,相應年度的最低繳費系數按1.0計算。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工資上限按18171元執行,下限仍按去年省公布的標准3360元執行。
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市區(含通州區、通州灣示範區)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繳工資基數為4832元∕月,其他縣(市)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
市人社部門提醒,各地要嚴格執行省、市社會保險基數政策規定,不得突破本通知規定的繳費工資上、下限的規定,確保基金應收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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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南通個人社保補交在哪裡

您好!南通市補繳社會保險基金的地方在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謝謝閱讀!

③ 關於解決南通市區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留問題的通知的問題!!

隨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參保范圍不斷擴大,待遇水平逐步提高,較好地保障了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但由於歷史原因,部分困難集體企業已退休人員等群體沒有及時參保或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矛盾之一。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結合市區實際,南通市將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凡具有我市城鎮戶籍、1996年1月1日前有下列工作經歷、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均可參保:

1.在縣(區)屬以上大集體企業、縣(區)屬以下城鎮集體企業、城市街道辦企業工作過的人員;

2.在國有企業(含外省市)工作過的「五七工」、「家屬工」;

3.曾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後因各種原因(如辭職、辭退、自動離職等)離開原工作單位的人員(判有期徒刑及以上除外);

4.原在縣屬以上大集體企業工作,後下放到鄉鎮的「三不變」人員;

5.文革期間下鄉插隊,返城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城鎮上山下山知識青年。

文件規定,在2011年7月31日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一次性補繳53590元,次月起就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2011年8月1日到12月31日之間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可在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當月一次性補繳,次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2011年12月31日前,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人員,可一次性補繳距待遇領取年齡不足年限與15年之間差額年限的養老保險費之後繼續按我省有關規定參保繳費,直至達到退休條件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本次一次性補繳15年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從2012年1月1日起參加我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死亡後享受喪葬撫恤待遇,所需資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並實行社會化發放。

④ 南通社保五險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比例是多少

南通社保五險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比例:

1、養老保險,單位繳納20%;個人繳納8%,單位繳納的保費全部劃入統籌基金,個人繳納的保費劃入到個人賬戶。

2、醫療保險,單位繳納10%,個人繳納2%加3元的大病醫療。

3、失業保險,單位繳納2%,個人繳納1%。

4、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費用全部由單位繳納,繳納比例范圍為0.5%~2%之間,具體的保費比例是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來確定的。

5、生育保險,生育保險的費用全部由單位繳納,繳納比例為1%。

6、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相同,最低為5%,最高為12%,若單位繳納10%,那麼個人也需要繳納10%,繳納的所有費用都劃入到個人賬戶。

(4)南通市開展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擴展閱讀

《關於發布2018年度南通市社會保險有關基數的通知》

1、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的參保人員,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為6645元,計算實際繳費工資指數的基數為79741元。

2、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確定為:

(1)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工資上限為19935元,下限為3125元。期間參保人員的繳費工資大於等於3125元的,相應年度的最低繳費系數按1.0計算;

(2)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工資確定低、中、高三個標准,由其自主選擇繳納。低標准為3125元、中標准為4652元、高標准為6645元。

3、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工資上限為19935元,下限為3360元。

4、全市職工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繳費工資上、下限和計發待遇基數參照養老保險規定執行。

5、市區(含通州區、通州灣示範區)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繳工資基數為5149元∕月,其他縣(市)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

6、各地要嚴格執行省、市社會保險基數政策規定,不得突破本通知規定的繳費工資上、下限的規定。

⑤ 2019年南通社會保險費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2008年4月至2008年6月的企業職工月繳費基數下限為1189元,月繳費基數上限為5946元。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的企業職工月繳費基數下限為1369元,月繳費基數上限為6843元。
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五項。南通社保繳納比例:
養老保險單位繳納20%個人8%
醫療單位繳納8%個人2%
失業單位繳納2%個人1%
生育單位繳納0.8%個人無須繳納
工傷單位繳納0.8%個人無須繳納
此外住房公積金對半單位繳納8%-12%個人8%-12%
參考一:關於開展2008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審核和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工作的通知
市區各用人單位: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1號)、《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工作的意見》(通政發[2004]84號)、《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和《江蘇省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實施辦法》(蘇勞社察[2005]10號)精神,結合市區具體情況,現就2008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審核和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象
凡在市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各類企業、勞務派遣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以及中介機構(以下簡稱單位)。
二、時間和方式
1.時間為2008年2月15日至2008年3月25日。
2.請各單位攜帶以下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進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
(1)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工資薪金和工會經費等三項經費明細表(地稅附表十二、國稅附表五);
(2)2007年度會計總賬、應付工資明細賬及其他與本單位工資發放相關的資料;
(3)《南通市2008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表》、《南通市2008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花名冊》(一式兩份),同時附電子文檔。
3.請各單位攜帶以下材料(原件)進行勞動保障書面審查:
(1)2007年6月份、12月份職工工資表及考勤表。
(2)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報告書(可從南通勞動保障網下載)。
(3)勞動保障書面審查記錄手冊(首次參加的單位,現場列印發放)。
三、地點
各單位按轄區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事點進行申報、審查。
原市本級所屬單位申報、審查地點:青年西路109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1號樓3樓308室。
原崇川區所屬單位申報、審查地點:躍龍南路36號8樓(供電局南原崇川區政府大樓)
原港閘區所屬單位申報、審查地點:城港路56號港閘區委黨校前排2樓
原開發區所屬單位申報、審查地點:開發區金橋路9號開發區人力資源管理中心底樓大廳(開發區國稅局北100米)
四、繳費基數的確定
1.社會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實行統一繳費基數,統一申報。
2.單位以2007年實際發生的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總額是指繳費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繳費單位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高於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以本單位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繳費。
3.職工個人應繳的社會保險費以本人2007年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收入是指繳費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本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工資性收入等)。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的,按繳費基數下限申報,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限的,按繳費基數上限申報。2008年4月至2008年6月的企業職工月繳費基數下限為1189元,月繳費基數上限為5946元。2008年7月後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標准待2008年度社會保險基數公布後再行調整。
4.經核定的繳費基數執行時間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五、其他事項
1.各單位所帶材料均須加蓋單位印章。職工本人的繳費基數,須在單位申報的繳費花名冊上經職工本人簽名確認並加蓋單位工會印章,或通過公示方式予以確認並加蓋公章。
2.各單位必須按時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參加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如單位不按規定申報繳費基數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依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執行,即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同時,將其列入重點稽核對象,上門實地稽查稽核。對不按規定參加勞動保障書面審查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依據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3.對於單位和有關人員不配合、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社會保險相關資料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將依照《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予以處理。對瞞報、漏報、少報繳費基數的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依據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附件:1.《南通市2008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表》
2.《南通市2008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花名冊》
3.《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報告書》
南通市地方稅務局
二○○八年一月九日
南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2008年1月11印發
參考二:關於發布2008年度南通市區社會保險有關基數的通知
各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發布2008年度社會保險有關基數的通知》(蘇勞社險[2008]12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發布2008年度南通市區社會保險基數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7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27374元。
二、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市區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不含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下同)和用人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為:
1.參保人員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下限,按不低於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1369元)確定;參保人員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上限,按不超過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6843元)確定。
2.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
三、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的繳費工資基數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南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2008年6月26日印發

⑥ 2010南通市通州區農村養老保險政策

關於印發通州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通政發〔2010〕23號

各鎮區園人民政府(管委會),區各委辦局社,區各直屬單位:

《通州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通州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保障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城鄉統籌與和諧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具有本區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在戶籍所在地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為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負責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和綜合協調等工作;區財政部門負責基金管理、資金劃撥工作;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及開展相關業務;公安部門負責基本信息資源共享、領取人生存資格審查及人員變動和死亡信息提供等工作;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農村低收入人員、低保戶、重度殘疾人員的認定等工作。各鎮區園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所轄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村民委員會協助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第四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預決算制度。經辦機構編制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並報財政部門審核,經政府批准後執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按照社會保障基金監管要求,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基金堅持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或違規投資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 保險費繳納

第五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辦法籌集。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一個年度為繳費期,以本區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繳費基數,參保人可選擇10%、20%、30%三種比例繳費。農村低收入人員、低保戶、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可選擇每年100元、300元、600元或前述繳費比例參保,政府為其代繳省政府規定的最低檔次養老保險費,標准為每人每年100元。

有條件的村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區政府對參保人參保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隨經濟社會和公共財力發展適時提高。對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費的人員,政府給予每人每年50元的參保補貼;對選擇300元、600元標准繳費的困難群體,政府分別再給予每人每年30元、40元的參保補貼。

保險費由參保人直接到保費收取銀行繳納,政府補貼由財政部門劃撥至個人賬戶。

第三章 賬戶管理

第六條 經辦機構為每位參保人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和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代繳的養老保險費,全額記入個人賬戶。

本辦法實施前已參加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按本辦法規定劃出相應的財政補貼計入其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部門每年對參保人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結息一次。

第四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按國家和省政府規定,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標准為每月60元,並根據國家和省要求以及農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結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八條 按規定繳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且年滿60周歲、未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本區農村居民,按月領取養老金。

本辦法實施前,已按老農保相關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且在原新農保期間享受過養老金調整待遇,調整幅度高於按本辦法計算養老金標準的,繼續按原標准領取;調整幅度低於本辦法計算養老金標準的,補發差額。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未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將原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本辦法規定繼續繳費至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本辦法實施前,已按原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政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人員,按本辦法規定的養老金計發辦法改辦;已按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享受待遇的55-60周歲的女性,仍按原標准領取,至年滿60周歲時,按本辦法規定計發養老金。

本辦法實施前,已參加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女性參保人員,50周歲以下的,按照本辦法執行;50-55周歲的,按《通州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通政發〔2007〕36 號)規定的領取年齡及計發辦法享受養老待遇,至60周歲時,再按本辦法改辦;或按本辦法繼續繳費至60周歲,再享受待遇。

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均已按規定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並正常繳費的農村居民,不用繳費,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對符合《通州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補充規定》(通政發〔2009〕10號)所規定的農村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補貼享受條件的人員,全部轉入發放基礎養老金的范圍,原養老補貼不再發放。

本辦法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可按年繳費,繳費年限不低於距領取年齡年限;也可補繳,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本辦法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農村居民,應當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參保人補繳額,按選擇的繳費標准乘以補繳年限確定,由參保人全額負擔,全部記入參保人個人賬戶。

同一參保人只能參加一項社會養老保險,不得重復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已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並被評定為基本生活保障對象的被征地農民,可同時享受相應政策待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銜接,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養老金從審批後次月開始領取,直至參保人死亡。參保人死亡,其直系親屬或相關人員應在一個月內至區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注銷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條 養老金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領取養老金待遇的人員每年應參加資格認證。

第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發生困難時,由區財政統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出台的相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⑦ 南通市財政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財政、稅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和執行財政、稅收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相關政策。改革完善市、區財政管理體制。
(二)承擔財稅調控職責,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調控、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綜合平衡社會財力、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及主體功能區建設的建議。擬訂和執行市與區、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三)擬訂財政、財務、會計、政府采購、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承擔市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職責。負責編制年度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實施。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年度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市級經費開支標准、定額,負責審核批復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五)研究建立預算績效評價體系和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機制。制定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和實施辦法。組織開展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六)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按規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他非稅收入。負責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財政票據,監管彩票市場及彩票資金。參與治理亂收費、減輕企業和農民負擔工作。
(七)組織實施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國庫市分庫業務工作,按規定管理國庫現金。
(八)負責市級財政各項專項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協助有關部門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監督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審核有關部門的財務決算。負責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九)制定行政事業單位、文化企業和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級文化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出資人職責。按規定監管地方各類金融機構的財務、資產。制定需要統一規定的開支標准和支出政策。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監督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
(十)研究擬訂和組織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財政政策。審核和匯總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規定和辦法,收取市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貫徹實施企業財務管理相關制度,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監督產權交易及相關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資產評估行業及相關工作。
(十一)研究擬訂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會事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政策。負責辦理和監督市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編制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總資金計劃草案。審批下達具體建設項目的政府投資資金計劃和融資規模。制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資金管理規定。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有關財政管理工作。負責相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擬訂財政支農涉農政策並負責相關資金管理。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參與農業綜合開發規劃與項目管理。指導鄉鎮財政機構自身建設。
(十三)管理市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和執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基金)使用的財政監督。編制審核市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和匯總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四)執行國家關於內債、外債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國債、地方債發行計劃,制定地方有關配套性政策規定,防範財政風險。承擔國外貸款管理有關工作。
(十五)參與擬訂國有土地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參與國有土地等國有資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改革。參與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
(十六)依法管理會計工作,監督和規范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管理和監督注冊會計師行業及相關工作。
(十七)依法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處理財政違紀違規行為。
(十八)制定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才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化建設和財政信息宣傳工作。
(十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⑧ 南通個體工商戶交養老保險需要什麼資料

市區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參加社會保險問題解答
一、國家和省對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參加社會保險有哪些規定?
答:2005年12月3日頒布的《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規定:「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要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工作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
2003年12月19日公布的《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第三條明確了社會保險費征繳范圍,其中,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必須參加工傷保險。
2006年3月21日公布的《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第三條規定:「我省各類企業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僱工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以非公有制企業、鄉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參加社會保險有什麼好處?
答: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參加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為內容的社會保險,是維護其切身利益,保障其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失有所補,傷有所治,促進城鎮個體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措施。社會保險具備保障功能和增值功能,參保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後,帶來的收益是參保投入的若干倍,在收益的補償上可謂既開源又節流:養老保險能夠給參保者帶來源源不斷的養老金收入,這是銀行儲蓄無法比得上的。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息率明顯高於銀行同期利率;退休時,個人基礎性養老金計發以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水漲船高,同時還參加養老金的正常調整,個人賬戶儲存額領取完畢後,由社會統籌基金按標准繼續支付,直至終生。只要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除了個人賬戶的積累外,個人還可享受數萬元的大病住院治療費用和最高十多萬元的大病救助費用,這更是銀行儲蓄所望塵莫及的。參加失業保險,對於個體工商戶只需較低的投入(工資總額的1%左右)就能徹底免除由工傷事故引發的後顧之憂。因此,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應從長遠打算,為家庭考慮,盡早參加社會保險。
三、市區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參加社會保險在險種上有什麼選擇?
答: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應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和工傷保險。今年,市區未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其它險種可自行申請辦理。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享受什麼待遇?
答:可以和參保的企業職工一樣享有以下權利:
(一)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50周歲),且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符合國家規定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其中: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退休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上不封頂;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按本人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本息除以計發月數計發。
(二)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幅度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
(三)退休人員以及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參保人員死亡,可享受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
(四)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參保人員以及退職、領取生活費的人員員死亡,可以享受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並可繼承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扣除支付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後仍有餘額的個人繳納部分。
五、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哪些優惠政策?
答:國家和省相關政策明確了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參保繳費的優惠政策。根據江蘇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確定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的通知》(蘇勞社險[2006]10號、勞財社[2006]62號),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月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每年7月1日調整,月繳費基數可適當下浮,用5年左右時間過渡到位。南通市區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按不低於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746元的75%(即1310元)確定月繳費基數,2007年下半年按不低於上年全省在崗平均工資1982元的80%(即1586元)確定月繳費基數。
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文件規定,企業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28%,其中單位繳納20%,個人繳納8%;個體工商戶的繳費比例統一規定為20%(個體工商戶中的僱工個人繳納8%,僱主為其繳納12%)。後者比前者的繳費水平總體上低8個百分點,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六、外地戶籍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處理?
答:現有的社會保險政策充分考慮到了人員流動的需要,外地戶籍人員因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等各種原因想離開南通時,可根據以下情況,處理養老保險關系:
(一)在南通保留養老保險關系:到退休時,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可在南通辦理退休手續並領取養老金。
(二)轉移養老保險關系: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原籍或在異地重新就業的、可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其繳費年限可以累計計算,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後辦理退休的可在當地領取養老金。
(三)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外地或農村居民如無法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可由個人提出申請,將個人賬戶的儲存額(含利息)一次性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七、個體工商戶如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手續?
答:1、社會保險登記:
(1)個體工商戶填寫以下表格(如有公章的加蓋公章,一式兩份):①《南通市社會保險登記表》;②《社會保險費信息登記表》;
(2)登記時需攜帶下列有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①經營執照(工商登記的證件);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2、參保、申報手續:
個體工商戶新參保的,需填寫《南通市新參保社會保險人員花名冊》(一式兩份),同時提供近期免冠1寸照1張、身份證復印件,辦理《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勞務工須攜帶勞務合同協議書。
個體工商戶續接養老保險關系的,需填寫《南通市社會保險續保人員花名冊》(一式兩份),同時提供續保人員的《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勞務工須攜帶勞務合同協議書。
八、如個體工商戶執意不肯參加社會保險,是否有什麼制約措施?
答: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個體工商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⑨ 南通 養老保險 繳費

各街道辦事處,各鄉人民政府,港閘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南通市港閘區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已經2008年7月14日區第七屆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南通市港閘區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快構建我區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完善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農村居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根據中共江蘇省委、省政府《關於大力發展現代農業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蘇發[2007]1號)和市政府《關於印發〈南通市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通政發[2008]37號)的要求,結合我區農村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區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實施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堅持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有利於城鄉社會保險制度銜接的原則。第四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財政補貼相結合的籌集方式,採用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管理模式。第五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由區政府組織實施和管理。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是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任務是:制定發展規劃、政策擬定、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負責養老保險費籌集、養老金待遇結算和發放、個人賬戶管理、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並提供與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有關的咨詢服務等具體業務。第六條鄉(街道)、開發區負責轄區內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組織宣傳和擴面征繳工作。具體業務由鄉(街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所承擔。第七條各級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不得在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第二章參保對象和保費籌集第八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和對象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不含在校學生):凡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林牧漁等農業生產,具有本區戶籍且長期居住在農村;男年滿18周歲至未滿60周歲、女年滿18周歲至未滿55周歲;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第九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以本區上一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最低繳費基數,個人繳費費率為16%。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於每年7月公布調整後的最低繳費標准。農村居民養老保險以一個年度為繳費期,參保人員按年足額繳納,不得逾期繳納或漏繳、少繳。第十條鼓勵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人員給予資金補助。鼓勵機關、團體和社會各界對農村特殊群體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人員給予資金扶持。第十一條根據本年度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年最低繳費標准,區財政給予15%的財政補貼;鄉(街道)、開發區財政給予5%的財政補貼。第十二條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同時核發《繳費手冊》,詳細記載每年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情況,為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險檔案。財政補貼、集體補助進入個人賬戶與個人繳納分開記載。第十三條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包括:(一)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總額及其利息;(二)集體補助總額及其利息;(三)財政補貼總額及其利息。第十四條鄉(街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所負責集中本區域農村養老保險費,並在規定時間內通過資金匯集系統將資金匯集至區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專戶。第十五條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儲存額利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城鄉居民1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確定。區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結息一次,並為參保人員提供查詢服務。第十六條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口遷出本地的,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中的累計儲存額可隨之轉移;無法轉移的,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的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將個人賬戶中的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第三章養老待遇的計發和調整第十七條參保人員按月享受養老金,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2)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3)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180個月)以上。第十八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如下:個人賬戶全部儲存積累總額除以國家規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即:個人月養老金=[(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利息)+(村集體補助+利息)+(區、鄉(街道)、開發區兩級財政補貼+利息)]/120。第十九條新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最低為l5年,參保人員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但不足規定繳費年限的應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推遲享受養老金的時間。推遲享受養老金的時間最長為5年,如推遲5年後仍達不到規定繳費年限的,經本人申請,區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採用補繳的辦法補足繳費年限後再按規定享受養老待遇。參保人員補繳時,繳費標准為不低於當年確定的最低繳費標准進行補繳。第二十條已參加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未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均按本辦法規定的繳費標准繳費,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按本辦法計發養老待遇。原繳費年限可與本辦法實施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原繳費金額低於現行繳費標准先折算繳費年限後,按歷年確定的最低繳費標准進行補繳。第二十一條不願或無力補足保費的參保人員,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的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保險關系終止。第二十二條養老金由區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銀行、郵政等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參保人員享受養老待遇資格審核制度,對虛領、冒領養老金的,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在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暫緩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待服刑期滿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再予辦理。已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在被判處管制、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其待遇發放參照國家、省關於企業退休人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待遇的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參保人領取養老金的保證期為10年。參保人員在保證期內死亡的,其保證期內個人賬戶中余額部分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第二十五條領取養老金人員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者有關人員應在30日內到當地農保經辦機構注銷養老保險關系。第二十六條已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員戶口遷出本區的,其養老金仍可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發放;也可由本人提出一次性申領,經批准後,將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的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第二十七條建立養老待遇調整制度,原則上每三年調整一次。具體調整方案由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二十八條參加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並已領取養老金的人員,養老待遇仍按原計發辦法執行,並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同步進行調整。第二十九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可以轉換銜接,具體辦法由南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第三十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發生困難時,由區財政兜底。第四章基金存儲和監督管理第三十一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區級統籌,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平調或挪用。第三十二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必須符合國家政策的規定,現階段主要通過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確保其安全和保值、增值。第三十三條區成立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對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執行情況和基金使用、管理、運營情況進行監督。第三十四條各級農村養老保險機構應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將資金的收支、結余情況上報同級主管部門和上級業務部門。勞動保障、財政和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五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部分,支付給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金以及受贈款項,均不計征稅、費。第五章附則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市港閘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港閘政[1996]第89號)同時廢止。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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