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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改革與制度創新及基金

發布時間:2021-03-05 04:32:50

⑴ 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存在的問題

我說抄就沒問題;1;發給食品保健品沒幾個錢;糧食10KG
油料1KG;鹽巴2兩;保險菜5KG;保險肉頭2kg;雞蛋2KG;足了;城市的城市發鄉下的村裡出;這樣都養老啦;沒落實的就吧烏紗換了;2;醫療;做基本的就足已;不要大量的輸液;喝水一樣不水;還省時間雙向的省時間啊;需要手術的極少;需要伺候的多;就50管60的;60管70 的;70管80 的;各個還就業了還不要錢;還有事情做;少量的護士就足已,簡單的痢特靈和降壓片月20元就足以;還吃什麼葯呢;吃了也不管永久;所以就這樣就好啦;來源;食品國家負擔一半;地方負責一半;只要沒貪污的就足以。在這里出個貪污的那還怎麼養老。活命錢就不要找借口私自吃了;求求你們了。看在老根子的份上貪污的就不要找灰色收入啦。

⑵ 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背景

新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從50年代初建立和發展的,其面對的主要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部分內容還涉及到城鎮居民。

1951年政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簡稱勞保條例)。條例對保險費的徵集及管理和支配、保險項目及標准、保險實施范圍、執行和監督都進行了明確規定。條例規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由財政支付、財政部和人事部管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由企業支付、全國總工會管理。由於當時達到退休條件的老人很少,繳費率(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占月工資的比例)僅為 3%,養老金工資替代率(相當於某基期職工工資的比例)為50%~70%。後來對條例進行了修改,擴大了實施范圍,提高了若干待遇,但基本格局一直保持到60年代。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勞動保險制度是以單獨的法規確立的。1955年國務院頒發了《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等4個文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與企業職工根據上述條例享受的大體相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醫療保險制度也是在50年代建立的。1952年公布的《國家工作人員公費醫療預防實施辦法》、《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在患病期間待遇暫行辦法的規定》,使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得到了較好的醫療保障,其醫療保險的范圍比《勞保條例》較廣,待遇也稍優厚。此後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險也有相應的完善。到60年代中期,中國已經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的一套社會保障制度,在保障職工基本生活、醫療和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社會保障制度受到嚴重干擾和破壞。社會保險工作處於無人管理的狀態。社會保險金的徵集管理和調劑使用制度被停止,國營企業一律停止提取勞動保險金,退休金、醫療費和其他勞保開支改在營業外列支,使社會保險變成了「企業保險」。不但使職工失去了保障,也給負擔過重的企業的經營發展施加了沉重的壓力。

在「文化大革命」以後,中國進入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新時期。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開始恢復和重建。1978年《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頒布,對從事危險工作的工人退休條件有所放寬,鼓勵提前退休。養老金替代率提高到 60%~75%。繳費率從1978年的2.8%增加到1985年的10.6%。

到80年代中期,形成了以企業為主體的社會保障系統。由企業負責資金的籌集、發放和管理,屬典型的受益基準制,保障水平較高,其覆蓋面主要是國有企業。

值得指出的是,直到90年代中期,改革主要針對企業職工養老制度和公費醫療制度進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變化不大。

隨著國民經濟體制的變化,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加快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已成必然。各地進行了大量的試點,獲得了許多有益的經驗,相關的理論研究和策略探討也為新體制的設計提供了可貴的意見。

1986年《國務院關於發布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把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范圍擴大到勞動合同制工人,其費用來源是企業和個人繳費,企業繳費率15%(包括醫療、喪葬、撫恤等),個人交納標准工資的3%以下,並開始在縣、市級實行統籌。1991年全國96%的市縣實行了養老保險統籌,標志著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進入了實質性階段。

中國部分地區在社會保障改革方面走在前面,一些國有企業在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方面從80年代初已經試行社會統籌的方法,一些地區已經取得了許多有益的經驗,如上海市的養老保險改革始於1993年,現在已覆蓋了國營企業、集體企業、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機關事業單位,覆蓋面達到97%(上海市勞動局,1997)。

一些行業的養老保險改革也已經啟動,如煤炭行業從1995年起,開展省級統籌,1996年實行全國全行業統籌調劑。煤炭行業進入統籌的有286家企業,在冊職工327萬人,離退休人員120萬人,養老金占工資總額的29%,是全國第一困難行業。實行統帳結合後,退休人員能夠按時足額領到養老金,維持了社會穩定,對在職職工而言,解決了後顧之憂,提高了生產積極性。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有力地保證和促進了企業改革(朱登山 1996)。

根據黨的十四屆五中全會《建議》,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公平和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管理體制集中統一、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框架;建立起適用於各類企業和個體勞動者的、統一制度、統一標准、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資金的社會保險制度。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進入90年代以後把在全國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制度放在優先位置。1991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的決定》,1993年國務院發布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1994年國家體改委發布了《關於職工醫療制度改革的試點意見》。

⑶ 養老保險從哪一年開始實施的

我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初期,後分別於1958年和1978年作過兩次修改。

1997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我國建立了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3)中國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改革與制度創新及基金擴展閱讀:

為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從2016年5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超過20%的省(區、市),將單位繳費比例降至20%;

單位繳費比例為20%且2015年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高於9個月的省(區、市),可以階段性將單位繳費比例降低至19%,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確定。

截止2016年7月6日,全國有21個省市區符合降低企業養老保險費率條件,其中上海由21%降到20%,其餘20個省市區是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江蘇、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雲南、貴州、西藏、新疆、甘肅和寧夏。

⑷ 2020年中國養老保險的現狀如何呢

現如今養老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當中最重要的一員,但對於養老保險的現狀卻有很多人不知道,具體情況如下。對於養老金教育金等收益保險問題,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最新榜單!八大高收益率教育金保險排名

2012年,國家審計署公布了《全國社會保障資金審計結果》:到2011年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人數達到2.61億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人群達到3.61億人。加總起來,總共達到6.22億人。

其實,中國養老保險現狀的成就不僅僅體現在覆蓋人群的不斷擴大,更體現在其制度設計越來越合理,越來越全面,體現了「制度全覆蓋」。「制度全覆蓋」指當前養老保險的三大制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城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尤其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在2013年可謂是發展迅猛的一年。全國許多個省份都開展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改變了農村居民養老無保障的歷史,使農村人民也可以享受經濟發展的成果。

另外,中國養老保險現狀還讓板塊分割許多年的養老保險「動」了起來。根據勞動保障部社保中心提供的2007年的數據,全國辦理養老保險異地轉移業務160萬人次。這一政策的實施讓實現了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極大程度上調動了經濟的活躍程度。

中國養老保險現狀:任重道遠

行百里者半九十,中國養老保險的改革之路雖然取得了十分重大的成就,但是目前其所面臨的問題仍然很多。例如,制度仍未全國統一,養老保險雙軌制的頑疾遲遲得不到解決等等。

從社會保障公平性的角度考慮,全國一盤棋,只有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去除制度「碎片化」才是公平的最大化體現。而中國養老保險現狀還停留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階段,最後的結果是不同人群有不同制度,制度差異化越來越大。

另外,養老保險雙軌制也一直侵蝕著養老保險的公平特性。我國現行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已經異化為特定人群的「福利」,這既不利於公平的實現,更不利於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總之,中國養老保險現狀還有很長的改革路需要走。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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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國家養老保險的政策和規定

2018年養老保險政策及規定:

1.繳交比例方面:企業繳費額=核定的企業職工工資總額×20%;職工個人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8%(目前為8%);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

2.個人繳費全部和單位繳費的3%計入個人養老帳戶,單位繳納的19%劃轉為社會統籌,而新政策將單位繳費的3%也劃入社會統籌用來解決養老空帳問題。

3.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18%。

其中:繳費比例分作以企業參保和以個體勞動者參保兩類:各類企業按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繳費,職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繳費。職工應繳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

4.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按繳費基數的18%繳費,全部由自己負擔。核定繳費基數則以本省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簡稱省社平工資)為基準。

5.企業職工凡工資收入低於省社平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高於省社平工資60%的,按實際工資收入核定繳費基數,但是最高不得高於省社平工資的300%。

6.個體勞動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資以上至300%的范圍內,自主確定繳費基數。

7.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不繳納屬於違法行為。

(5)中國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改革與制度創新及基金擴展閱讀

中國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構架按照人口類型可分為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三大部分。中國最初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即是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的,其後,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又經歷了合並和分離的過程。

2014年12月2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關於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中明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與城鎮職工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養老金「雙軌制」矛盾將從制度和機制上得以化解。

⑹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哪些重大的改革

中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在過去20年中取得了重大進展,但不具備解決國民養老問題的整體方案。首先,現行政府養老金加企業年金制度方案尚處於制度建設期,配套制度尚不完備,甚至在試點地區也僅取得初步性進展;其次,現行方案面臨巨大的財政壓力,勢必受到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齡化的考驗;第三,現行方案的覆蓋面還不夠寬,面向農村人口(特別是非農業農村人口)的養老保障體系改革尚未啟動。
目前,中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正在處於「為國有企業改制服務」轉向「為全社會和諧發展服務」的初期,但類似於美國1974年《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案 (ERISA)》的制度安排在中國尚未出現,表現在國家相關政府機構的行動缺乏統一法規協調,全社會各群體的利益還未得到全面統籌考慮,養老保障的各個部分還需要進一步整合。
養老保險制度現狀
中國養老金制度改革的進程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傳統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初步改革(1984—1993),暫時解決了國有企業養老金支付危機問題;
第二階段:新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初步構建(1993—2000),試圖解決代際間的公平問題;
第三階段:新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與目標(2000年以後),初步確立了多支柱養老體系。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被歸納為以下5個方面: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為廣大參保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提供適當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國有企業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的迫切需要;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有利於改善居民對改革的心理預期,增加即期消費,促進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發展勞動力市場的要求;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要。
根據上述原則制定的一系列養老保險制度,形成了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三支柱的共識。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政府在進行試點和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建立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是我國城鎮養老保險的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強制執行的,適用於所有企業和勞動者,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中社會統籌基金由企業繳費的一部分形成,職工個人賬戶基金由個人繳費的全部和企業繳費的一部分形成。
第二支柱是近年來逐步明確的企業年金基金。早在1991年,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文件和《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勞部發[1995]464號)文件,要建立多層次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補充養老保險是其中的一個層次。部分企業可以根據自身能力,為本企業職工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職工個人自願建立儲蓄性養老保險。企業為每個參保職工建立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完全積累,實賬運行。
我國城鎮養老的第三支柱主要包括自願的個人儲蓄和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一般屬於個人行為,通常不列在社會養老保險計算范圍內。
以上三個支柱在理論上將一個養老保險制度應有的再分配功能、儲蓄功能與保險功能有機地結合在一個共同的養老保險制度之中。
主要問題及政策建議
要研究和解決中國當前養老保險體制變革中存在的問題,應以科學發展觀的新視野,從中國和世界養老制度發展的歷史、現狀和未來著眼,准確把握其發展的時代特點和重要歷史使命:
首先,現行制度應盡快調整代際公平性問題。目前基本養老金由於存在「虛賬」、非公企業抵制、管理成本過高等問題,還不能完全發揮其基本養老保障的作用,老職工的養老金來源堪憂。
現行政府養老金加企業年金制度方案尚處於制度建設期,配套制度尚不完備,甚至在試點地區也僅取得初步性進展。根據2003年初國務院在相關會議上的精神,這一試點將在多個省份推開,個別省份將沿用遼寧省試點方式。而遼寧省試點方式能夠取得一定成功的關鍵點之一,是由中央政府承擔了相當比例的資金,注入到基本養老金(第一支柱),做實第一支柱,為發展第二支柱的企業年金提供了公平性基礎。國務院要求沿海發達省份則自行解決資金缺口。但實際上,這一方案面臨巨大的財政壓力,沒有回答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齡化問題。
一些研究指出,目前我國包括養老金在內的社會保障基金缺口已經高達1萬億至3萬億元。同時,社會保險覆蓋面過於狹窄,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不到勞動力人口的15%,而世界各類公共養老金計劃覆蓋的平均水平約為30%。另外,從養老、醫療和失業三項社會保險的項目來看,中國一些地區繳費總額已達到工資總額的 30%左右,這個比例明顯高於多數國家或地區的繳費水平(當然,這沒有計入非工資性收入)。較高的繳費率影響了企業的人工成本和盈利水平,這導致很多企業以各種方式逃避參保。而為了維持收支平衡,政府就不得不進一步提高繳費率,於是有更多的企業選擇逃避繳費。
因此,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作為中央政府重要的總調節基金,將在未來發揮重大作用。現在,其運作的重要環節都已經確立了基本模式,有的已有法律規范(如資金來源、投資范圍及比例限制、投資方式、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風險管理以及基金的支出和使用等),但應進一步多渠道盡快充實基金資產。
其次,現行制度還應盡快調整代內公平性問題。企業年金作為非強制性的養老保險,設計、利用更多的稅收政策鼓勵各種類型的投資計劃,如採用抵稅、緩稅和免稅的優惠方法等,可以促進其發展,提高其替代率,減輕基本養老部分的財政壓力。
從目前全球范圍看,許多國家仍採用較單一的社會保障體制。長期融資不足,積累不平衡,投資回報低,支付困難,人口老齡化的壓力等都對這種體制帶來很大挑戰。美國養老保險體制是社會基本保障和私人投資、儲蓄積累兩種形式的結合,但也面臨著同樣的壓力。歷任政府在此問題上都有新的改革或修正方案提出或實施。但中心點基本一致:除保留現有的強制性養老保障體系外,還應大力發展建立自願性的各類退休或退休補充體系,進一步降低替代率,形成更多層面的社會養老保障體制。
有些國家企業年金計劃達到較高的覆蓋率和替代率,很大程度得益於稅收優惠政策。在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當然也要制定相應的限制措施,避免僱主或雇員藉此逃避國家稅收。

⑺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歷程有哪些

一、是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體系基本形成。全面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軌,養老金「雙軌制」走向終結。職工養老保險基本實現省級統籌。

二、是補充養老保障制度建設加快推進。出台了鼓勵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立企業年金的政策。實施了修訂後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推出了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和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政策。

三、是商業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逐步建立。國務院出台《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

(7)中國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改革與制度創新及基金擴展閱讀

2017年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點:

1、養老保險從縣市級、省級統籌向全國統籌邁進

世界各主要國家的養老保險普遍採用統籌到國家層級的形式。就國內而言,國內地區收支失衡和個人異地繳納社保的問題都可通過提高統籌層級得到緩解。

2、「統賬結合」模式更新

個人賬戶基金積累,統籌賬戶現收現付,是當前「統賬結合」模式的核心。由於諸多歷史問題,個人賬戶「空賬運行」成為飽受各方爭議之處。

3、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方案出台

延遲退休可以有效延長繳費時間,延緩養老金領取時間,相應降低撫養比,是緩解養老保險兌付壓力的有效手段。

⑻ 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容簡介


《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經濟轉型人口老齡化與社會養老保險》基於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理論,結合中國的國情,並參考一些其他國家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及改革經驗,探討了在經濟轉型和人口老齡化背景下,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面臨的風險與難題,同時就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與創新提出了一些新觀點、新理念、新方案及相應的政策建議。
全書共九章,主要內容分為如下四部分:第一部分(第1、2章):文獻述評及本研究的理論基礎。其中,第1章對國內外研究概況作了述評,對《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經濟轉型人口老齡化與社會養老保險》的研究背景、內容、研究方法等也作了說明;第2章分析了社會養老保險的內涵、社會養老保險思想的演進。該章重點對社會養老保險的國家政治學理論和經濟學理論兩大主要學術流派的相應觀點進行了梳理。第二部分(第3~5章):國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經驗及中國的實踐。其中,第3章對國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模式及改革進行了比較分析,該章重點討論了新加坡的多功能中央公積金養老制度和智利的私營化完全基金積累養老制度改革;第4、5章首先介紹了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並指出中國正面臨「未富先老」的人口老齡化及養老壓力,研究了中國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現行「統賬結合」的部分積累制模式的缺陷(第4章)以及在中國社會經濟轉型期間農民養老所面臨的困境(第5章)。第三部分(第6—8章):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創新研究。其中,第6章對中國社會養老保險現行的財務機制模式進行了剖析,提出了基於政府責任的轉製成本消化主渠道的建議,架構了「小統籌大賬戶」的財務機制方案;第7章針對中國所面臨的人口老齡化壓力,提出了社會養老保險多層次彈性制度方案;第8章基於復雜系統綜合評價理論,提出了社會養老保險綜合評價方法,創建了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和計算機輔助評價系統平台。第四部分(第9章):全書小結及進一步研究展望。該章回顧了本研究的主要結論及觀點,並認為在企業年金計劃、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經濟影響等領域尚存在著巨大的研究空間。

⑼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改革與發展

我也不知道你需要具體的哪一方面我就簡單的說說
深化我國社會保障改革的理論思考
前言:近年來,中國的社會保障改革似乎又進入了一個關鍵時期,理論界和政策層面一些人士各種議論紛紛,包括主張再來一次顛覆性改革的,包括只要濟貧制度而不要社會保險的,以及要求回復到現收現付模式的,等等,不一而足。作者在2000年曾先後參與在中南海、釣魚台等地方召開的中國社會保障改革內部座談會,並就國務院今年頒發的新的改革方案較系統地闡述過自己的觀點,作者是主張在現行框架下推進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新方案體現了這一指導思想。現將作者的部分發言加以整理並公開發表出來。
影響社會保障制度的因素是非常復雜的,不能僅從經濟的或政治的或社會的層面去考慮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縱觀世界,可以發現,任何社會保障制度的產生與發展,幾乎都不是由單一因素決定的。否則,我們就很難理解為什麼社會保險制度不是最早出現在發達的老牌資本主義國家英國,而是出現在較為薄弱的德意志?為什麼在一些福利國家陷入重重困境的同時,亦還有澳大利亞、丹麥等國家卻在繼續強化並保持著福利國家模式的健康發展?為什麼美國作為世界上最發達的經濟大國,卻還有4000萬人口缺乏基本的醫療保障,而中國卻在計劃經濟時代建立了惠及全民的醫療保障體系?為什麼許多西方國家學者或國際組織在建議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採用智利模式的同時,卻根本不可能在其本國實施這種完全由個人負責的制度?等等。對此,唯一的解釋便是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確定乃至修訂,均要接受經濟的、社會的、政治的乃至歷史文化、倫理道德的影響,依賴單一因素所做出的決策通常不會是最優決策,大多將註定要遭遇失敗的命運。清楚地認識這一點,對處於漸進改革、綜合轉型時期的我國而言,更是有著重要意義。因此,在我國社會保障改革事業進程中,就必然需要綜合考慮多元因素的影響,並在推進中確保求穩、求妥、不留後遺症。
有必要堅持在現行框架下推進改革的基本取向。這一觀點的主要理由有三:首先,社會保障的直接功能是解除國民的後顧之憂,這種制度自產生發展至今就是建立在政府信用、連續穩定的基礎之上的。必須承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自改革以來已經遇到了信譽危機,這種信譽危機起因於社會保障網的殘缺、改革政策的不穩定性、社會保障待遇的無法全部兌現,以及過分強調個人負責的輿論渲染;它的直接後果就是導致了居民對政府信用的懷疑和對自己未來生活的信心不足,而維護社會保障的信譽、政府的信用和重振國民對未來生活的信心,均需要保持改革政策的連續性和相對穩定性。其次,社會保障改革以來所確立的基本原則與方針,既考慮了國家、企業與個人的責任分擔,又較好地兼顧了公平與效率,從而是值得肯定的,新制度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並非新制度自身造成,而是歷史因素及其他現實因素綜合影響的結果,因此,當前應當討論並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是如何消化歷史包袱,改善制約新制度生存與發展的現實條件,如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快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完善資本市場等等,而不是放棄正在改革中得到確立的新制度框架。再次,維護現有制度的基本框架,還是因為特殊的國情決定了我國既不可能重走由政府完全直接負責的現收現付制老路,也不可能走個人完全積累的極端激進型道路,而中間道路卻是一種比較理性的選擇。因此,我堅持認為下一步改革的深化應當在現有基本框架下進行,但現有框架仍然需要完善。
需要樹立公平優先、兼顧效率、調節收入分配、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社會保障的產生與建立這種制度的根本目的,即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矯正「市場失靈」、實現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它受整個社會經濟關系(在我國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制約,但自身卻必須是公平優先,在此基礎上兼顧效率(這里的效率是指社會保障自身的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如果說改革開放初期,是「平均主義」與「大鍋飯」盛行,需要矯枉過正;那麼,經過20年來的發展,情況又確實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即收入分配不公已成新的社會問題。因此,我們既不能為了公平而放棄效率,也不能對貧富差距擴大化問題視而不見;社會保障改革應當有利於保護低收入階層的利益,改革的推進不能將職工對改革的熱情變成對改革的憎恨。針對目前的現狀,我認為提高社會保障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是完全必要的,它很自然地應當包括開辟社會保障新的籌資渠道、盡快推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廣覆蓋、適度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社會統籌中的份額、建立完整的對貧困居民的社會救助政策等。
在確定政府主導、責任共擔、水平適度、監控有力的基本思路的同時,堅持漸進改革。基於中國的現實國情,包括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文化的綜合影響,在我國社會保障改革和制度建設中,既要避免構成政府的沉重負擔,也不能對家庭或個人構成巨大壓力,在整個社會並未像前蘇聯、東歐國家及智利等發生劇變的條件下,社會保障改革不能走向極端也不可能走向極端。理性的思路就是要建立一種政府主導、責任共擔、水平適度、有效監控的新型制度;理性的策略則是不能急於求成,而是同樣需要漸進式地推進。例如,計劃經濟幾十年造成的中老年職工養老金欠帳,就絕對不是現在一代人或一屆政府可以償還的,任何寄希望於一代人或一屆政府完成這樣巨大的還帳任務,不論採用何種手段,都是不現實的,也是註定行不通的。因此,採取自然過渡的方式來消化歷史欠帳,促進新制度的最終確立,或許是一條最適合中國現實國情的選擇;即國家只保證做實已經進入新的養老保險制度的人的個人帳戶,而對此前的欠帳仍然採取現收現付方式,其結果必然是進入新制度中的人越來越多,而完全現收現付者自然減少,只不過需要的時間可能長一些,但償還歷史巨額債務卻不會構成現時的巨大壓力,我們仍然會沿著改革中確定的既有目標前進。
在改革策略上宜採取多層次與多元化相結合、官民結合、統放結合、強制性制度安排與發揮市場及家庭或個人作用相結合。我的這些觀點其實早已在多個場合闡述過,但仍有重復的必要,因為我始終認為這是我國社會保障改革中應當盡快採取的措施,這些措施的採取將能夠解決很多現實問題。例如,強調多層次與多元化相結合,並將多元制度安排作為必要的過渡,將能夠解決不同群體對社會保障的不同需求,從而既能夠減少改革的阻力與即期成本,又不會扭曲邁向改革目標的路徑,因為至少在現階段,我國還不具備建立一元化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客觀條件;強調官與民相結合,是基於責任共擔的改革方向,充分調動民間的、社會的力量,如在企事業單位自願基礎上建立補充保險制度,大力發展慈善機構及其他非營利性組織並對慈善事業給予直接的稅收優惠等,均可以不斷壯大民間力量,彌補政府力量的不足。強調統與放相結合,就是要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社會保障事權進行明確劃分,實現中央統一決策與分級負責相結合,最好是在人大立法中對此予以明確,在層次上應當實行社會保障的基本原則由立法規范,中央則統一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軍人社會保障制度及重大災害的救濟等少數社會保障項目,其他社會保障項目則應當下放,由地方政府充當直接責任主體,職責劃分明確、中央與地方協調推進,將使社會保障改革進展順利。強調強制性制度安排與發揮市場及家庭或個人作用相結合,是在不損害受保障群體的利益的條件下,對能夠由市場替代的盡量由市場提供,可以由家庭提供的應當鼓勵並有相應的政策支持家庭提供(如老年人的家庭扶養問題等)。在此,尤其需要始終維護家庭保障的基礎作用,如哺幼養老既是我國傳統倫常所要求的基本道德,更是我國《婚姻法》、《繼承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多部現行法律所明確規范的,因此,國家在考慮社會保障制度安排時應當與這些法律相銜接,並促使獲得雙重效果。
關於費改稅問題。對這個問題,需要分層次來考慮:一方面,我贊同開辟新的稅收渠道或者將原來的有關稅種收入用作社會保障支出(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如個人所得稅、遺產稅、非慈善性捐贈稅乃至特別消費稅或其他附加稅,這些稅收都屬於收入分配調節范疇,用於社會保障支出屬於恰到好處,從而值得決策層採納;另一方面,我對目前討論得更多的社會保險費改稅問題卻持有與大多數人不同的觀點,即社會保險費改稅應當緩行,因為這種改變不利於控制國家財政的責任,亦並不能真正解決現有的一些問題。具體理由包括:一是征稅與征費的強制性強弱,不在於名稱而在於對社會保險基金籌集的立法,即社會保險法與稅法的效力是完全相同的,因此,那種寄希望於通過征稅來解決征繳難問題的人至少是對社會保險費、稅在世界上不同國家所具有的同等強制性不了解;二是費、稅之爭不是簡單的籌資手段之爭,而是必然涉及到採取何種制度模式的問題,國際上凡採取完全積累或個人帳戶的國家,都是採取征費方式而非征稅方式來籌集社會保險基金,而採取現收現付模式的國家則既有徵稅的也有徵費的,因為稅收的公共性質與個人帳戶或完全積累的私人性質是不相容的;三是費改稅後,社會保險制度的剛性加上稅收的剛性,將促使現收現付製得以恢復並被強化,它雖然能夠緩和現階段的基金支付危機,卻給國家財政的長期負擔埋下了隱患,國家財政尤其是在中國人口老年化加速度進行的現在乃至未來相當長的時期都具有不宜性;四是費改稅後,國家財政將由後台走向前台,國家從社會保險尤其是養老保險的間接責任主體變成直接責任主體,財政與社會保險制度的合二為一,既不符合社會保險制度追求自我平衡的國際趨勢,也不利於有效控制社會保險支出膨脹的風險,從而可能構成對國家財政正常運行的新的壓力源;五是在中國的現階段,地區發展極不平衡,而各種社會保險項目的財務機制並不相同,所要求的統籌層次也不一樣,費改稅還將面臨著許多難以逾越的技術難題,這些技術難題絕對不容小視,它將決定這種改革的效果不會像主張費改稅的人士所期望的那樣。因此,社會保險費改稅並不必然改變社會保險主要是養老保險所面臨的困難,其強制徵收、專款專用、追求周期自我平衡的特徵,決定了國家不能將其與其他收費等同視之,與其在費、稅之間費力爭論,不如加快社會保險立法,多花功夫擴大覆蓋面,同時完善基金籌集與管理機制,強化監控。
關於經濟保障與服務保障的結合。在討論社會保障改革時,我認為還不能只討論經濟保障問題,還需要同時討論服務保障問題,因為經濟保障事實上需要服務保障配套。如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需要服務系統,失業工人的培訓需要職業培訓系統,醫療保險的落實需要醫療服務系統;即使是能夠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也呈現出對養老院的需求增長的趨勢,而服務保障還能夠在某種

程度上改善經濟保障並補充經濟保障的不足。因此,應當將服務保障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並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我主張以社區服務為基礎,以社會化服務系統為主導,輔之以各單位內部的服務系統,現階段尤其應當強化社區服務系統,理順社會化服務系統,大力改造單位內部的服務系統,它對於促進經濟性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緩和失業問題等,都具有重大的意義。
關於養老保險。一是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需要繼續完善,在堅持統帳結合的原則下調整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的結構為必要舉措,我認為應當增大統籌部分的比例,縮小個人帳戶的規模,以便增強基本養老保險的互濟功能與收入分配調節功能;同時,主張在調小個人帳戶的基礎上,明確劃出責任起訖時間,逐步填實個人帳戶。二是對公務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安排,宜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軌,以避免制度分異激化階層沖突、增加運行成本;但從有利於將社會精英吸收到公務員隊伍出發,亦應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外再行建立補充待遇,根據職級高低、在國家機關服務年限長短、正常離退職與非正常離退職等情形實行一次性補償;但若短期內無法統一認識,則可以延後再研究,目的即是不要因此影響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定型。此外,還有一個需要引起關注的重要問題就是農村的養老保險等問題,因為農民對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的需求是客觀的,尤其是已經非農化或正在非農化的具有鄉村戶口的職工對社會保障(如工傷保障等)的需求,更是不容迴避的現實問題,現階段一些富裕鄉村對村民福利採取全部包下來的做法和一些貧困地區連「五保戶」的生存也出現了困難的極端情形,表明農村社會保障尤其是養老保障等處於失控狀態,如果不能及時加以引導,其後果同樣是十分嚴重的,對此,建議採取區域推進策略,而不宜全國展開,選擇自東向西、自發達地區向落後地區逐步推進的策略,實行自我負責為主、集體補助為輔、政策引導與政府適度介入相結合,通過鄉村社會保障區域試點的示範,來規范農村的社會保障事務,這將是一項並不需要太多成本卻又能夠消除重大社會風險的舉措。
關於其他社會保障制度安排,同樣存在著完善的必要性。例如,補充保險制度急切需要明確監管部門,並由其負起制定規則並實施監管的責任,因為盡管補充保險應當且可以按照市場化來運營和管理,但在市場體制還未成熟的條件下,政府的監控先嚴後松仍然具有必要性;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應當盡快與失業保險制度並軌,為此需要盡快擴充失業保險基金,以便應付加入WTO後可能出現的失業保險金支付高峰;醫療保險急切需要建立以良好醫德為基礎的醫生執業資格制度,並真正實現醫務人員之間的良性競爭;在推進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時,需要摒棄歧視性色彩,同時將居民的非工資性收入(如房產收入、存款收入、捐贈收入及其他收入等)納入家庭收入統計范圍,並盡可能地採取統一的現金或物質援助方式,防止多種補貼(如現金補貼、房租補貼、子女教育補貼、糧油補貼、「送溫暖」等)並存情形下造成貧困陷阱與失業陷阱,等等。
總之,我國的社會保障改革經過近20年的努力,已經取得了相當的成就,也存在著需要吸取的教訓,目前又進入一個較為關鍵的時期。為此,既需要加快推進改革步伐,又需要保持清醒的頭腦,而堅持在現有基本框架下加以完善的深化改革取向,無疑是避免造成混亂和給未來留下後遺症的正確取向。

⑽ 請問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覆蓋范圍

關於進一步擴大市區社會保險
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
(金政發([1999]65號)
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了認真貫徹《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兩個《條例》),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努力實現全社會覆蓋目標,更好地保障企業改革,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推進再就業工程,根據中央和省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市區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和參保對象
(一)基本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和參保對象
市區城鎮各類企業(指在所有建制鎮進行工商登記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聯營企業、合作企業、私營企業、其他企業及其職工(包括城鎮合同工、農民合同工、1個月以上的臨時工,下同)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依法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在城鎮工商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城鎮自由職業者也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二)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及參保對象
市區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聯營企業、合作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城鎮自由職業者、行政機關的合同制工人(含1個月以上的臨時用工)也應當參加失業保險。
二、社會保險登記制度
1、金華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社保處)負責市區范圍內的社會保險登記工作。
2、從事生產經營繳費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30日內,非生產經營性繳費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市社保處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本通知關施前,已經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繳費單位,自兩個《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市社保處辦社會保險登記;本通知實施前尚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繳費單位,必須在5月31日前到市社保處補辦社會保險登記。
3、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並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標准執業證件;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布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
(4)開戶銀行賬號證明;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4、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內容或某個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依法在30日內及時到市社保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市社保處經審核後收回原〈社會保險登記證〉,並按更改後的內容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5、繳費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並以及其他情況之一的。應當在30日內向市社保處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繳費單位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及利息。繳費單位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提交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6、市社保處對已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1年驗證一次,4年換證一次。繳費單位(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市社保處辦理驗證或換證手續。
三、社會保險費的申報繳納制度
1、《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發布前成立的,又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從1999年1月開始參加社會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條例發布後成立的繳費單位,從成立當月開始繳費。
2、繳費單位按年或按月到市社保處辦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申報,到市就業管理服務局辦理失業保險繳費申報。
3、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年或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參保單位無上月繳費數額的,暫按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後再行結算。
4、市區城鎮各類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市地稅部門代征,失業保險費由市就業管理服務局負責徵收。
5、繳費單位辦理申報後,未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市勞動局和市地稅局應當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執行的,由市勞動局和市地稅局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仍未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各項社會保險費。
四、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
1、進入市區國有、城鎮集體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在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經與企業協商,可按規定一次性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法定退體年齡,不再享受經濟補償金;也可能在領取經濟補償金後,由本人繼續交納社會保險費。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私營企業按繳費工資基數的19%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企業按職工繳費工資基數的15%繳納,個人按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納。
3、個體工商戶(含僱工)及自由職業者按繳費工資基數的17%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按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納,其餘由個體業主繳納。其繳費工資基數在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工資平均工資的60%至300%范圍內確定(10元進制)
4、鑒於私營企業從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實施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時間較短,對部分年齡偏大,到達法定退體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時)累計繳年限達不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在1999年底按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時間最短不少於1年,最長不超過3年,月繳費工資基數按不低於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資100%確定。按上述辦法補繳後其繳費年限仍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還可以一次性繳納1至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月繳費工資基數按當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的100%確定,其計算公式為:一次性補繳額=到達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110%×繳費比例×(1至5年)×12個月。
5、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職工個人賬戶的建立、管理和使用,以及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按市政府《關於實施統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金政發[1998]97號)規定執行。
6、符合享受國家和省、市政府優惠政策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必須憑《社會保險登記證》、繳納社會保險費票據,方可兌現優惠政策。
實行查帳往收企業所得稅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形式的個體、私營企業,單位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費按規定可在費用中列支。
7、已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繳費個人(個體戶及其僱工),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可將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繳費本息總額折算成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繳費工資基數按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比例按所在繳費單位的繳費比例計算。其計算公式為:摺合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月)=已繳納的農保費的本息總額÷(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60%×繳費比例)。也可將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繳納的本息總額轉為補充養老保險,同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和補充養老待遇。
五、失業保險有關政策
1、繳費單位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個人按1%繳納,由繳費單位在職工工資中按月代扣代繳。
2、享受失業保險的對象和待遇按《浙江省職工失業保險條例》、省勞動廳《關於浙江省職工失業保險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金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貫徹實施(浙江省職工失業保險條例)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3、破產、改制企業中按規定標准領取經濟補償金的職工,可在失業登記後繼續享受失業保險的有關待遇;對自謀職業並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職工,視為再就業人員,不再享受失業保險的有關待遇。
4、凡繳費單位未及時將有關材料送達市就業管理服務局延誤登記時間,對失業職工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繳費單位負責;凡因職工本人原因延誤登記造成減少救濟金發放月份的,由失業職工本人負責。
5、對未建立職工繳費花名冊和未辦理職工失業保險金基金繳費手冊的繳費單位,職工失業後,不辦理職工失業登記,不享受失業職工待遇。
六、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和處罰
1、市勞動局、地稅局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和監督檢查工作,對繳費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繳費義務的情況進行調查和檢查,發現繳費單位有瞞報、漏報和拖欠社會保險費等違規行為時,應當責領其改下。對違反兩個《條例》及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的繳費單位及其責任人員,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內容:
(1)繳費單位向市社保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的情況;
(2)繳費單位的工資發放情況;
(3)繳費單位申報繳費情況;
(4)繳費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5)繳費單位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的情況;
(6)繳費單位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繳費的情況;
(7)繳費單位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情況;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3、繳費單位按上述規定進行自查,每年6月底前報市勞動局、地稅局自查表各一份。市勞動局、地稅局根據自查情況確定重點稽查單位,對繳費單位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有關內容進行稽核、必要時可進行專項審計。
監督檢查機構及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檢查時,應依法履行職責、秉公執法;保守繳費單位的商業秘密;為舉報人員保密。
4、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要對繳費單位歷年欠交的社會保險費進行全面清理。一次性繳清拖欠社會保險確有困難的,欠繳單位必須在6月底前制定補繳計劃並報市勞動局、地稅局審批。未經批准,無故欠繳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單位,不得購買專控商品,單位負責人不得出國考察,並予以新聞曝光。
5、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根據情節輕重。按兩個《條例》規定對繳費單位進行處罰,並責令其改正。

七、本通知由市勞動局、地稅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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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國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改革與制度創新及基金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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