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養老保險基金能用多久
養老保險基金亦稱為退休基金,是各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實現手段,即雇員在工作一定年限後退休自僱主所獲得之給付,可以是一次或定期終身給付。
(1)社會性。養老保險作為一種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社會政策,以全體社會成員為對象,在基金的籌集、給付及基金資產的營運上具有強烈的社會性,無論是管理的過程和具體環節均體現了社會或政府行為。
(2)儲蓄性。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相當一部分是通過個人賬戶預籌的,特別是積累基金,主要是通過個人賬戶進行預籌,儲蓄起來以備將來支付養老金的資金。
(3)互助性。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給付實行一定程度的社會統籌,以實現社會互助,減輕勞動者的養老風險。主要表現為:①基金籌措由國家、僱主和個人三方負擔,並從中劃出部分作為社會統籌基金;②基金營運收益,全部並入基金並免徵稅費,歸全體投保人共有,而並不按個人繳費多少分享;③除個人繳費儲蓄部分,在投保人死亡情況下,其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或未領取完的部分,歸入社會統籌基金。
2. 確定養老保險給付水平的原則
大數法則與社會保險的相關性如下:
1、大數法則發生作用的基本條件是對象具有不確定性,據此判定社會保險體系中的哪些險種遵從或者不遵從大數法則,或者說,大數法則在哪些社會保險險種中發生或者不發生作用。
2、首先看養老保險。人從出生到成年再到衰老,是一個穩定的周期性變動過程,不具有風險性。人們無須運用大數法則便可准確統計出某個國家或地區在一定時期的人口年齡結構及其變動趨勢,以及某一年度領取養老金人數和養老金給付總額。
3、養老保險制度所要做的,一是盡可能擴大覆蓋面並保持一定水平的政府投入以增強籌資能力,保持和增強縱向共濟水平;二是盡可能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提高橫向共濟水平和能力,滿足養老金按時足額給付的要求。
4、其中,擴大統籌范圍有助於化解部分地區由於制度贍養比偏高而形成的養老金支付危機,這種危機可以是現實的或潛在的,但不具有風險事件的特徵,因而這種危機化解機制所遵從的是社會共濟原則,而非大數法則。與社會保險不同,商業壽險的承保標的是死亡而非年老,雖然死亡對於每個人都是註定的,但人何時死亡卻是不確定的,因而死亡率的統計遵從大數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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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養老保險的給付方式有哪些
養老保險主要有哪些種類?主要有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養老保險。買養老保險首先是購買社會養老保險,其次才是購買商業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作為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越來越受到人們關注。商業養老保險大致有以下幾種:分紅型養老保險、萬能型保險、投連險。買商業養老保險最好是越早購買越好。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的注意事項
1、對於最重要的保險責任,即養老金給付,給付年限要盡量拉長。
2、現金流的分配要合理。養老保險的收益主要在於其長期投資帶來的復利效應。如果過早地大量領取保險金,會導致真到養老所需的時候賬戶積累反而會顯出不足。
3、繳費靈活。在投保前應當結合自身的收入水平和財務規劃選擇合適的繳費期。
4、保費豁免。保費豁免功能是非常重要的。
5、保證資金的購買力。在選擇產品養老保險時,應選擇有分紅的產品,可以確保一個長期、穩定的給付,並且通過分紅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年輕時攢下的養老金還具備當年的購買力。
4.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支付哪些養老待遇
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以下待遇:
1、退休後基本養老金;
2、死亡參保人喪葬費和內撫恤金、繼承容人繼承個人賬戶余額;
3、未達到退休年齡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參保人病殘津貼。
《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5. 養老保險待遇的養老保險待遇的內容、標准和給付
(一)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內容
退休待遇的內容,一般包括:(1)退休金。從退休的第二個月起停發工資,每月按規定標准發給退休金,直至去世為止。(2)醫療待遇和死亡待遇與在職職工相同。(3)其他待遇。如易地安家補助費、易地安置車旅費、住房補貼、冬季取暖補貼,均按規定的標准執行。
離休待遇,實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的原則,其水平高於退休待遇。主要內容有:(1)頒發離休幹部榮譽證,提高幹部級別。(2)原下資照發,並每年按離休前標准工資增發一定月數的工資作為生活補助費,還按規定標准每月加發補貼。(3)享受公費醫療和司局級以上幹部的保健醫療。(4)按規定標准發給安置補助費和護理費。(5)其他非生產性福利待遇與同級在職幹部相同。
退職待遇的水平低於退休待遇。其主要內容包括:(1)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退職前基本工資一定比例的退職生活費,其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標准。(2)醫療待遇和死亡待遇與在職職工相同。
(二)退休金的標准
退休金,即退休人員依法領取的生活費用。它是養老保險待遇的主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立法中,應當對退休金標準的確定和調整都作出規定。
建議我國立法對退休金標準的確定規定下述規則:(1)退休金同在職工資收入要保持可比性,退休金的工資取代率應當因連續工齡(或繳費年限)長短、是否工傷(職業病)、有無特殊貢獻等因素而有所不同。(2)退休金的工資取代率應當以在職時實得工資的全部為基數,而不應以現行的標准工資為基數。按現行規定,退休金的工資取代率並不低,一般在60—75%,問題是作為工資取代率基數的標准工資在實得全部工資中所佔比重日趨下降,這就使退休金與在職時工資收入差距日漸擴大。所以,對工資取代率的基數應作新的規定。(3)考慮到工資收入差別在擴大的趨勢,有必要採用退休金的工資取代率與工資收入成反比的傾斜政策。(4)退休金最低額不應低於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數額,即不應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費用。為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依法應授權省級政府制定本地區的退休金最低標准。(5)退休金的最高額一般不應超過在職的正常工資收入。
為保障退休人員的實際生活水平不致因物價上漲而絕對下降或者因工資水平提高而相對下降,有必要對退休金標准進行調整。我國現行做法是每當因物價上漲而進行工資調整時,隨之規定給退休人員增發一定的物價補貼。
(三)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
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有用人單位給付和保險人給付兩種方式。改革前我國一直採取由用人單位給付的方式。按照改革的目標模式,應當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給付為主,用人單位給付為輔。其規則如下:(1)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中開支,一般按月發給,直至死亡;但對於連續工齡(或繳費工齡)較短者,宜在退休時一次性發給。被保險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由其供養親屬或其他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2)醫療保險待遇所需費用的支付,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按照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模式,應當按規定比例從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中支付,其餘部分由個人負擔,但個人負擔部分應低於未退休者。(3)其他養老保險待遇,一般由用人單位給付。
6. 我國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包括哪些,他們各自資金的籌集和給付是怎樣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內等組成。容其中,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繳費型的。國家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按照本人工資的8%繳費基本養老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7. 勞保基金與養老保險金有什麼區別
勞保基金與來養老保險金的區別如自下:
1、勞動保險基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中規定,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給付喪葬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對於建設單位而言,在開工前按規定必須繳納足夠的建設工程勞動保險基金。對於不按規定繳納勞動保險基金的企業,建設主管部門將不發放施工許可證。具體規定咨詢當地的建設主管部門。
2、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由政府舉辦的一種強制性保險,其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具體內容可以參見《社會保險法》。
8.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的第三章 基金的支付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按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統籌項目,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內費用統籌的離退休人容員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費用。未列入統籌項目的其他養老保險費用,仍按現行規定的標准由原單位支付,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條 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歸職工個人所有,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職工退休時一次性予以支付。職工在退休前死亡時,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其合法繼承人。
9. 養老保險金的結算方法
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從2006年1月1日起實行改革,實行「老人」、「中人」、「新人」三種不同的辦法。
在國發[2005]38號文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屬於「老人」,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在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國發[2005]38號文件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就是「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在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後參加工作,且繳費累計年限滿15年的人員就是「新人」,退休後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壽命等因素確定。
10. 養老保險基金的概述
養老保險基金亦稱為退休基金,是各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實現手段,即雇員在工作一定年限後退休自僱主所獲得之給付,可以是一次或定期終身給付。該類基金屬於專用基金,具有自身的特性。
(1)社會性。養老保險作為一種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社會政策,以全體社會成員為對象,在基金的籌集、給付及基金資產的營運上具有強烈的社會性,無論是管理的過程和具體環節均體現了社會或政府行為。
(2)儲蓄性。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相當一部分是通過個人賬戶預籌的,特別是積累基金,主要是通過個人賬戶進行預籌,儲蓄起來以備將來支付養老金的資金。
(3)互助性。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給付實行一定程度的社會統籌,以實現社會互助,減輕勞動者的養老風險。主要表現為:①基金籌措由國家、僱主和個人三方負擔,並從中劃出部分作為社會統籌基金;②基金營運收益,全部並入基金並免徵稅費,歸全體投保人共有,而並不按個人繳費多少分享;③除個人繳費儲蓄部分,在投保人死亡情況下,其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或未領取完的部分,歸入社會統籌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