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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條例

發布時間:2021-03-22 03:36:53

㈠ 深圳市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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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版例》經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權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第2次修正。該《條例》分總則、養老保險費的徵集、養老保險待遇、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法律責任、附則6章63條,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55條決定,廢止《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㈡ 武漢市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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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只要外地戶籍居民在武漢市繳納社保在十年之上,那麼快到退休時,你可以選擇按照回戶籍所在地或者在武漢當地領取。

㈢ 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四十條規定:「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未按照專規定為其繳納屬養老保險費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市社保機構投訴、舉報。投訴、舉報超過兩年的,市社保機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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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無錫市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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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很正規,是按照工資總額內的11%來扣除個人部分容。因為你的工資總額每月都不一樣,所以社保部分每月也不一樣。
目前無錫市個人繳納部分比例是為11%,公司部分約為32%-33%
可惜不交公積金。

㈤ 最新養老保險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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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限為最低基本養老金,繳納年限越長則發放的越多
養老金:(退休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首次領取時個人賬戶儲存余額/計發月數
1.在同一城市,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15年,基本醫療保險20年,退休時,即按繳納所在城市標准發放最低基本養老金,執行繳納所在城市醫療保險標准。
2.流動工作人員,在每一城市,基本養老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均未夠年限,而在所有城市的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15年,基本醫療保險滿20年,則按其戶藉所在地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執行戶籍所在地醫療保險標准。
4
3.在所有城市,基本養老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繳納均不夠年限,則在退休時,按當年度所在地社保繳納基數,一次性補足規定年限的基本養老與基本醫療。
5
4.根據最新的改革放案,從2015年開始,每3年延長一年退休時間,至2030年止,將我國的男性勞動者退休年齡延長至65歲,女性退休年齡延長至60歲。

㈥ 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全文

1、新勞動法對購買社會保險規定員工入職三十天內,用人單位應繳納社保的。回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答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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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湖南省養老保險條例全文

我1991年1月,被湖南省漣源市郵政局招為投遞員,安排在砂石郵電所上班。從91年起就沒有給我們同工同酬,所謂的勞保福利也只是象證性的發點,有時沒有,加班工資也沒有,2003年6月,因為工作需要,安排我從事砂石郵政所儲蓄出納員工作。2003年12月,漣源市郵政局與我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但沒有交社保。2004年9月,我與漣源市郵政局另一個職工在工作上發生口角,2004年10月25日,漣源市郵政局因此欲將我辭退。2004年12月6日,我申請勞動仲裁,同年12月24日,漣源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下,漣源市郵政局與我達成和解協議,承諾與我繼續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就是這樣一份恢復我的勞動關系的協議書,法院卻說是自行和解,解除了勞動關系,這還有第三方證明人簽字證明是恢復勞動關系的(漣源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沒有責令漣源市郵政局給我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當時我對法律條款也不清楚,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社會保險費用不得減免。第13條規定:繳納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繳代扣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但和解後,漣源市郵政局沒有實際履行和解協議,僅安排我為鄉郵委辦員,與我簽訂委託辦理合同,我不服。2005年4月4日,我為此再次申請仲裁,漣源市勞動仲裁委員會以訴訟時效已過不予受理。2005年4月14日,我向漣源市人民法院起訴。2005年8月15日,漣源市郵政局又與我簽訂和解協議,漣源市郵政局在承認以前勞動關系的基礎上,承諾至少以後兩年之內不會解除與我的勞動關系。2005年10月31日,在漣源市郵政局裡,漣源市郵政局讓我與婁底市勞動保障事務代理中心簽訂了勞動合同。還有其它與我一樣的員工也是一樣的要簽,威協我們說是2004年婁底郵局與這個勞務輸出中心有什麼合同,不然不能上班,也不能交社會保險什麼的,我們也不明白,只得簽了,同一天,漣源市郵政局與我簽訂了所謂的勞務派遣用工上崗協議,並仍然安排我在砂石郵政所任營業員。可到2005年11月27日又說要與我們解除勞動關系,要我們在他們事先列印好的合同上簽字。(當時在2005年10月31日郵政局並沒有與我們解除勞動關系,可又要求我們訂立上崗協議,作為一個國營企業單位,應當有法律顧問的,卻要求我們訂立這樣一些明顯違法的,不公正不公平的協議及勞動合同,而後在2005年11月27日又要我們訂立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書,這些合同與協議給我們的都是空白的,單位沒有簽字與蓋章,也沒有給我們補交社會保險費用,也沒有給我們這工作十多年的員工經濟補償)2010年4月,漣源市郵政局以漣郵[2010]26號文件隨意認定我挪用貪污,違反金融資金操作管理制度,解除了所謂上崗協議,不準我再上班。2010年5月,我通過律師要求漣源市郵政局收回處理決定,但郵政局拒絕了。2010年7月18日,我向漣源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但漣源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經原告多次催告,不立案審理,我被逼無奈,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我與漣源市郵政局1991年至2011年長達20年的勞動關系,補交91年以來沒有交的社會保險費用,並要求依法予以補償。
此案經漣源市人民法院、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審理,這兩級法院都確認自1991年1月至2010年4月期間,我一直連續在被告漣源市郵政局工作,並且在2003年起一直擔任漣源市郵政局砂石郵政所儲蓄出納員這樣的核心工作並沒有中斷過,但卻都駁回了我的訴訟請求。
理由是:「本院認為,原告劉定豐自1991年至2005年11月與被告漣源市郵政局的勞動關系,雙方已經於2005年自行和解,不屬於本案處理范圍;2005年11月至2010年7月,原告劉定豐與被告婁底市勞動保障事務代理中心存在勞動關系。」那麼請問法院,我與郵政局的勞動關系是1991年到2005年10月31日還是到2005年11月27日,要是到2005年10月31日,那2005年11月27日郵政局為什麼又要與我簽訂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書,在2005年10月31日到2005年11月27日我的勞動關系在哪?在此期間我一直在郵政上班,沒有中斷工作,且一直是在郵政部門的前台做郵政營業員。
一、二審法院罔顧事實,對這樣明確的勞動關系不認定,做出這樣違背法律的判決,對2005年那些這樣明顯的無效的勞動合同及上崗協議卻認為合法有效,實際是對逆向派遣這樣嚴重侵犯勞動者權益的行為的包庇和縱容。一、二審法官都是法律專家,如此普通的法律事實他們不是不清楚,我聽說這些案子是一、二審法院審委會研究的,在2012年3月我申請再審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2年10月9日開了聽證會,可直到現在也沒有結果,一個普通的勞動爭議案三年了,也沒有正確處理結果,不知湖南省的人民法院是做什麼用的?這社會到底還有沒有公平正義?還有沒有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還有沒有用?
尊敬的上級領導,及社會各界朋友,請大家評評,這中國還是不是憲政社會,是不是法治社會?我們應當崇尚法律,法律至上。可漣源市人民法院,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任意踐踏法律,如此明目張膽,國家法律威嚴何在!新聞謀體又沒有膽量公開,我信訪到漣源市勞動局,漣源市信訪局,婁底市信訪局,都回答你這是在法院處理,他們不受理,難道非要我們拿刀拿炸彈來解決問題?工作二十年卻沒有社保,難道這就是共產黨的公正公平的社會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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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養老保險條例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㈨ 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主要內容有哪些

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一般都是地方性法規,建議你直接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部門咨詢,也可直接撥打當地社保咨詢電話12333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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