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是怎麼回事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來基金又稱基本醫自療保險基金,是指國家為保障參保職工的基本醫療待遇,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籌集用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專項基金。該項基金由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個人按照一定的繳費比例共同繳納。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應當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主要是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利息;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滯納金;依法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其它資金等五部分構成。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帳戶的支付范圍和職工年齡結構等因素確定。職工年齡越大,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越高。退休人員以本人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單位繳費劃入部分按不低於職工最高劃入比例劃入,同時按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從單位繳費中再劃入其個人帳戶。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分開管理使用,不得互相擠占。
2. 蘇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的第七章
醫療保險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醫療保險費的列支渠道為:行政機關和由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列入單位部門預算,資金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安排;其他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原資金渠道解決;企業從成本中列支。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四條 職工醫療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和社保經辦機構按月征繳。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向職工公布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情況,接受工會組織和職工的監督。
企業發生撤銷、合並、兼並、轉讓、租賃、承包等情形時,接收或者繼續經營者應當承擔其單位職工的醫療保險責任,及時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破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優先清償欠繳的醫療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的職工醫療保險費採取委託銀行按月代為扣繳的方式繳納,每月25日為扣繳截止日,因存款不足銀行無法正常扣繳的,按當月中斷繳費處理。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醫療保險費的,由征繳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本金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第三十五條 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學校及托幼機構為居民和學生醫療保險的代辦單位,負責參保登記和醫療保險費的收繳工作。其中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為本社區居民和少兒醫療保險的代辦單位;學校及托幼機構為學生醫療保險的代辦單位。
居民及學生醫療保險費按年收繳。每年1月至3月份為居民醫療保險申報繳費期;9月至11月為學生醫療保險申報繳費期。新生兒應當在出生3個月以內,由父母持新生兒戶口簿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辦理參保手續,在同一結算年度內,繳費標准不變。經有關部門新審核發證的醫療救助對象,可在結算期內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救助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形成勞動關系期間,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繳納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該單位職工從次月起暫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凍結社會保險卡,社會保險卡內賬戶余額不能使用,暫停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規定承擔。居民自按規定參加居民醫療保險後,應當連續不間斷繳費。參保居民中斷繳費期間,凍結社會保險卡,暫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再次續保時,應保未保期間的醫療保險費由個人按規定標准補繳。
第三十七條 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與學生醫療保險基金並為同一財政專戶管理,社會醫療保險當年基金不足支付時,由風險准備金予以調劑使用,風險准備金不足支付時,由統籌地區本級財政負責承擔。
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專戶管理,並對基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醫療保險基金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建立社會醫療保險風險准備金,風險准備金的計提比例為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的5%。風險准備金列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風險准備金的用途為:突發性疾病流行或者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大范圍參保人員傷害以及急危重病人搶救所需醫療費用;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予以調劑使用。風險准備金的使用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社保經辦機構為參保職工建立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於每一結算年度初按規定為參保人員預先記入當年個人賬戶金額,並於結算年度末對個人賬戶金額按實際劃轉和使用情況進行清算;個人賬戶實際結余金額按國家規定計息,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免費為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查詢繳費記錄或者個人賬戶提供服務。
職工與居民醫療保險的結算年度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學生醫療保險結算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與參保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關系保留或者轉移手續。
(一)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人員,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後,社保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本人意願,給予保留、轉移、接續醫療保險關系。社保經辦機構在辦理醫療保險關系跨統籌地區轉移手續時,應對參保職工個人賬戶進行清算,繳費期內個人賬戶實際結余部分隨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並轉移至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轉入地尚未實行基本醫療保險的,經本人申請,由社保經辦機構將個人賬戶實際結余金額一次性結付給職工本人,終止醫療保險關系。
(二)職工在本市社會保險統籌地區(包括所轄縣級市、吳中區、相城區)與實行公積金制度的蘇州工業園區之間流動時,可以隨養老保險關系一並轉移醫療保險關系,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實際結余金額和公積金醫療賬戶結余金額應進行清算轉移,其醫療保險(公積金)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可以接續計算。
(三)從外地轉入本市各統籌地區的參保職工,社保經辦機構應根據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確認的參保情況,辦理醫療保險關系接續手續,有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實際結余額轉入的,到賬後於本結算年度末個人賬戶清算時予以結轉使用,復員轉業軍人首次在地方參保時其軍隊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按本項接轉。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仍應當在原參保地或者轉移至戶籍所在地繼續參保。
(四)參保人員於結算年度內因死亡、出國定居等原因終止醫療保險關系的,由社保經辦機構對其個人賬戶進行清算,其實際結余額可以按規定一次性予以支付,超支部分由個人或其家屬補足。
第四十一條 參保職工享受醫療保險退休待遇的,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金;
(二)職工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
(三)外地轉入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必須滿10年。
符合前款規定的人員,自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退休手續後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繳費年限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應當由參保職工和用人單位按規定一次性補繳(補繳金額=退休時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不足繳費年限)後,方可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補繳的醫療保險費全部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符合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終止職工醫療保險關系。
在2002年7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參保職工,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視作職工醫療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2002年7月1日後的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僅指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
第四十二條 參保人員只能享受一種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按規定參加居民醫療保險。
失業人員參加居民醫療保險後,除在用人單位重新就業外,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參保形式不予變更。參保居民在用人單位就業後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自正常繳費次月起按規定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同時中斷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連續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可以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不符合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對其個人賬戶進行清算,個人賬戶實際結余額可以清退給本人,職工醫療保險關系隨之終止;符合居民醫療保險參保條件的人員,可以按規定參加居民醫療保險。
第四十三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醫療保險欺詐行為進行防範與調查,及時糾正和查處醫療保險欺詐行為,保證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
本辦法所稱醫療保險欺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參加醫療保險、繳納醫療保險費、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過程中,實施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少繳或者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行為。
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查,對定點單位進行日常檢查,受理社會保險欺詐行為的舉報與投訴,對涉嫌欺詐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並責令退回非法所得,對情節嚴重的欺詐案件,移交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查處重大欺詐案件,獎勵舉報人,對欺詐案件相關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理、處罰;對涉嫌構成犯罪的醫療保險欺詐案件,移交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公安部門應當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移交的涉嫌構成犯罪的醫療保險欺詐案件及時立案處理。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與個人都有權舉報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參保人員以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的醫療保險違規、違法行為。舉報內容屬實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查實違規、違法金額的20%予以獎勵,獎勵金額最低300元,最高1萬元,舉報獎勵等經費由同級財政安排。
3.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可以由職工隨意支配嗎
李某所在的單位早在2000年就參加了基本的醫療保險。這幾年,李某的身體健康狀況不錯,一直沒有看過病買過葯。2010年3月,李某准備買房,但需要一次繳納首付款30萬元。李某一時間很難湊齊這么多錢。他聽說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中的資金自今年屬於個人所有,就想把錢取出來買房。問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個人賬戶可以由職工自由支配嗎?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只可以用於法定的目的,不可以由職工隨意支取。國家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解決職工在特殊情況下看不起病的問題。建立個人賬戶的核心是解決參保職工的門診和小額醫療費用,同時為職工年老體弱時積累部分資金。我國《關於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的通知》中規定:個人賬戶原則上實行錢賬分管,個人檔期的醫療消費可以採取劃賬的形式,最後由經辦機構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統一進行結算。個人賬戶原則上不得提取現金,禁止用於醫療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費支出。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個人賬戶支出情況的審核和監督,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不得納入個人賬戶基金的支付范圍。所以,李某不可以支取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基金用於買房。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的通知》
個人賬戶基金必須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按規定編制基金預算和財務決算報告。要加強個人賬戶基金的支出管理和監督。個人賬戶基金只能用於支付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葯店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范圍、醫療服務設施標准所規定項目范圍內的醫葯費用。個人賬戶原則上要實行錢賬分管,個人當期的醫療消費支出可採取劃賬的形式,最後由經辦機構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統一進行結算。個人賬戶原則上不得提取現金,禁止用於醫療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費支出。各地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個人賬戶支出情況的審核和監督,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不得納入個人賬戶基金的支付范圍。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中的資金是為了解決特殊情況下看不起病的問題,賬戶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其他目的,不得隨意支取。
4. 寧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於建立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
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一定比例計入,具體比例及管理辦法由各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區統籌范圍內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月計入比例為:
(一)35周歲以下的,為本人繳費基數的3%;
(二)35周歲(含)至45周歲的,為本人繳費基數的3.2%;
(三)45周歲(含)至退休的,為本人繳費基數的4%;
(四)退休(含)至70周歲的,為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2%;
(五)70周歲(含)以上的,為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
第十五條 個人賬戶主要用於門(急)診發生的醫療費。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個人賬戶余額部分可按規定轉移、結轉使用,參保人員死亡後,可依法繼承。
第十六條 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年度內住院發生的,在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以上至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以及因特殊病種治療發生的醫療費。
大病救助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年度內住院發生的,在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以上至大病救助金支付最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
第十七條 統籌基金支付部分門診醫療費的范圍和統籌基金、大病救助金的支付最高限額由各統籌地區規定。
5.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個人帳戶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帳戶的支付范圍和職工年齡結構等因素確定。職工年齡越大,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越高。退休人員以本人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單位繳費劃入部分按不低於職工最高劃入比例劃入,同時按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從單位繳費中再劃入其個人帳戶。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分開管理使用,不得互相擠占。
6. 如何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如何建立和個人帳戶?
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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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蘇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職工醫療保險
第十一條 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
(一)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統一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9%繳納,在職職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2%繳納,由用人單位按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靈活就業人員由個人按照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1%按月繳納。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上下限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經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公布。
(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不包括由財政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繳費、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劃轉和財政補貼組成。用人單位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1%按月繳納,社保經辦機構從基本醫療保險費率中劃出1%,按月轉入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各社會保險統籌地區(以下簡稱統籌地區)本級財政按退休人員每人每年100元標准列入當年財政預算,直接劃撥到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專戶。靈活就業人員由個人按照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按月繳納。
(三)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來源為參保職工每人每月5元,由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繳納。
由財政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和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按有關規定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企業在按規定參加本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用於本單位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過重部分的補助。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3%以內的部分,可以從成本中列支。
第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劃分為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兩部分。
(一)社保經辦機構為參保職工建立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的記入標准和使用范圍為:
1.在職職工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記入。其中:45周歲以下的職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總額的3%記入;45周歲以上(含45周歲)的職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總額的4%記入。
2.退休人員個人賬戶按年齡段分別確定為:70周歲以下按全年800元記入;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按全年950元記入;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全年1200元記入。從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個人賬戶在以上標准基礎上另行增加,其中:國家級勞動模範每人每年增加400元,省級勞動模範每人每年增加300元,市級勞動模範每人每年增加200元。
3.參保職工個人賬戶主要用於支付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往年個人賬戶既可以用於支付符合規定的門診費用,也可以用於支付住院醫療費用中的自負部分。
4.參保職工個人賬戶往年結余金額超過3000元的,可以按自願原則,於每年4月向市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申領市全民健身活動中心的健身卡。往年賬戶結余在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可以將不超過500元的個人賬戶資金轉入健身卡;往年賬戶結余在6000元以上的,可以將不超過1000元的個人賬戶資金轉入健身卡。健身卡僅限在定點運動場館進行健身時使用,不得用於健身以外的其他消費。
5.凡養老金實行異地社會化發放、已辦理長期居住外地醫療手續、且未申請門診特定項目的退休人員,每年4月經社保經辦機構核准,通過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渠道,一次性發放其醫療保險當年預劃個人賬戶和往年賬戶余額。
(二)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除記入個人賬戶以外的部分,作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由社保經辦機構統一管理,統籌使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以及門診特定項目的醫療費用。
第十三條 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葯店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由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用完後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在職職工累計自負600元、退休人員累計自負400元後,在2500元以內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在職職工60%、退休人員70%的標准予以補助。
第十四條 門診特定項目包括:尿毒症透析、惡性腫瘤化療放療、器官移植後的抗排異葯物治療、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鬱症、伴有精神病症狀的躁狂症、雙相情感障礙症)、老年性白內障以及家庭病床。以上門診特定項目經定點醫療機構診斷,社保經辦機構確認後,在結算年度內發生的符合門診特定項目結付規定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以下比例結付:
(一)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後抗排異葯物治療、惡性腫瘤化療放療的葯品及治療費用累計在4萬元(含4萬元)以內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4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10萬元)以內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95%的比例結付。
(二)重症精神病使用治療精神病葯品時所發生的費用,在2000元以內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
(三)老年性白內障在門診行白內障超聲乳化加人工晶體植入術的費用,在2400元以內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
(四)家庭病床的醫療費用以180天為一結算周期,每一結算周期起付標准為400元,超過起付標准累計在3000元以內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
第十五條 在結算年度內,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費用,在起付標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參保職工按比例結付:
(一)參保職工住院起付標准按不同等級醫院確定:市級及市級以上醫院首次住院起付標准為在職職工800元,退休人員700元;區(縣)級醫院、專科醫院首次住院起付標准為在職職工600元,退休人員500元;鄉鎮等基層醫院首次住院起付標准為在職職工與退休人員均為400元。當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標准為該院首次起付標準的50%;當年第三次(含)以上住院的起付標准統一為200元。職工連續住院超過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結算,超過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處理。起付標准內的醫療費用由參保職工個人自負。
(二)參保職工住院費用超過起付標准,在最高支付限額10萬元以內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與個人按結算年度累計分段結付。其中4萬元(含4萬元)以下的部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在職職工90%、退休人員95%的比例結付;4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都按95%的比例結付。
第十六條 參保職工在結算年度內符合規定的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0萬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結付95%,個人自負5%。
第十七條 殘疾軍人參加職工醫療保險個人不繳費,由用人單位按每人每年8000元標准,每年初一次性繳納。建立殘疾軍人專項基金,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一)社保經辦機構應當為殘疾軍人建立模擬個人賬戶,每人每年1500元,殘疾軍人門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用完後再發生的費用由殘疾軍人專項基金結付90%,個人自負10%。模擬個人賬戶不屬於個人所有,不能繼承,當年結余可結轉下年使用。
(二)殘疾軍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由殘疾軍人專項基金按95%的比例結付,個人自負5%。
(三)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而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結付。
8. 醫保個人賬戶的相關法規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與指導工作,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負責經辦本轄區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具體業務工作。
2018年7月1日起,廣西在全區范圍內實施個人醫保賬戶「家庭共享」政策,充分發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的保障功能,增強互助共濟性,提高個人賬戶資金的使用效率,切實減輕參保人員及其家庭成員醫療費用負擔。
廣西全區范圍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上的資金,可用於支付本人和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或住院治療產生的、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及健康體檢的費用。其中,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既包括政策范圍內應由個人自付的費用,也包括個人自費的醫療費用。
9.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分開管理有何要求
按規定,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一是要分開管理,分別核算,這就要求統籌版基金要自求收支平衡權,不得擠占個人賬戶;二是要明確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的各自支付范圍,這就要求制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一般個人賬戶主要用於門診(小病)醫療費用支出,統籌基金主要用於住院(大病)醫療費用支出;三是要嚴格限定基本醫療保險醫葯服務的范圍和給付標准,主要內容包括限定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葯范圍,診療項目范圍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即超出這個基本醫療保險醫葯服務范圍的醫療費用不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或只能部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