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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的三項原則

發布時間:2021-03-04 02:07:05

『壹』 保險理賠的基本原則

補償原則、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最大誠信原則、代位求償原則、重復保險分攤原則,這些在理賠實務中都要考慮。

『貳』 簡述保險法的三項基本原則

1、保險利益原則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有四個成立條件:合法的利益、經濟有價的利益、確定的利益、有利害關系的利益。

2、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確定保險賠償責任。

3、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從保險人得到的賠償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額范圍內的損失。實際運用過程中,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

損失補償原則有三個派生原則,即重復保險分攤原則,代為追償原則,委付原則。在重復保險的條件下,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得超額賠償,因此採用順序、限責和分攤等原則。

代位求償是指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以後,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法第60、61、條就有關情況作了詳細規定。委付是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推定全損時,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連同義務移轉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賠償全部保險金額的法律行為。

4、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是指誠實、守信。保險合同就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的一種射幸合同,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它主要通過保險合同雙方的誠信義務來體現,具體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實告知的義務及保證義務,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及棄權和禁止反言義務。保險法第16條,17條作了詳細規定。

(2)保險理賠的三項原則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六十一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叄』 保險賠付應當遵守哪些原則

通賠償處理發現防災防損工作存問題漏洞作加強改進防災防損工作依據理賠工作質量壞版關系保險公權司聲譽影響展業理賠工作應堅持原則: (1)貫徹主、迅速、准確、合理八字針其主、迅速指保險公司接保險報告主解受災受損情況理賠工作員及趕赴現場查勘並迅速賠償損失熱情保險提供服務;准確、合理指理賠要清責任准確定損賠款合情合理要求理賠工作員保險專業知識豐富各類保險標相熟悉及掌握查明損失原估算損失
(2)重合同、守信用即保險處理賠案要嚴格遵守保險合同條款尊重保險合權益
(3)實事求保險理賠工作應遵循基本原則與要求原則要求理賠員析案情、處理賠償或給付案件切事實證據發判斷保險事故原性質主觀臆斷經調查與審核旦確認發保險責任范圍內事故應依照合同實理賠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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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保險理賠的原則是什麼

損失賠償原則是指在保險標的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時,保險人應按照合同規定,以貨幣形式賠償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失,或者以實物賠償、或修復原標的。具體的原則有兩點:
一、保險賠償的一般的准則
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權利,保險賠償原則首先要求保險人對財產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損失的賠償必須做到及時、准確、守約。
1、有損失才有補償,補償以損失為前提。而且,該損失必須是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2、損失補償有最高額限制。
(1)保險賠償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
(2)保險賠償以不超過保險利益為限。
(3)保險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二、近因原則
1、單一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如該原因屬保險事故,則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否則保險人可以拒絕賠償。
2、多種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可區分以下四種情形:
①如果多種原因均為承保危險,則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反之,如果多種原因均非承保危險,則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②多種原因連續發生,如果其中持續起決定作用或處於支配地位的原因屬承保危險,則保險人負賠償責任,否則保險人不陪。
③多種原因間斷發生,即前因與後因並不連續,後因與前因不相關聯,後因不是前因的必然、直接結果,而是新的相對獨立的原因。
④多種原因同時發生或相對獨立,無法確認近因,對此,如果可以依其原因對損失加以劃分,則保險人對承保危險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失無法劃分,多數學者認為保險人可不承擔保險責任。

『伍』 什麼是保險理賠的近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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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諾解答:

您好!

保險理賠的近因原則指的是保險當專事人處屬理保險案件,或法庭審理有關保險賠償的訴訟案,在調查事件發生的起因和確定事件責任的歸屬時所遵循的原則。

按照近因原則,當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事故是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時,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當前近因原則已成為判斷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的一個重要標准。對於單一原因造成的損失,單一原因即為近因。對於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失,持續地起決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為近因。如果該近因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保險人就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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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保險三原則是什麼

根據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主要適用以下四種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2.可保利益原則 3.補償原則 4.近因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是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保持最大限度的誠意,雙方都應遵守信用,互不欺騙和隱瞞,投保人應向保險人如實申報保險標的的主要風險情況,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2.可保利益原則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因具有各種利害關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依據。在壽險中,一般以下幾種情況投保人有可保利益:(1)投保人對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養、贍養等法定義務;(4)對有合同關系或其他債務關系的人;(5)對其他與之有合法經濟關系的人。另外我國《保險法》還規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可保利益。 3.補償原則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無論以何種方式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也只能使被保險人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同等狀態,被保險人不能獲得額外收益。因此,保險人在理賠時一般按以下三個標准確定賠償額度: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為限。在這三個標准中,以最低的為限。 4.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也就是說,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事實的形成有直接因果關系。按照這一原則,當被保險人的損失是直接由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的,保險人才給予賠償。這是因為現實中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多種風險事故同時或者連續發生造成的,而這些風險事故往往同時有被保風險、非保風險或除外風險。近因原則是判斷保險人是否需要賠償的標准。

『柒』 簡述機動車保險理賠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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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汽車保險理賠的具體范圍,每個公司的理賠范圍、方式、流程也是不一樣的。這里以太平洋公司官網所給出的理賠適用范圍作為參考說明:

『捌』 保險理賠時應該遵循什麼原則

通過賠償處理,可以發現防災防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漏洞,作為加強和改內進防災防損工作的依容據。理賠工作的質量好壞還關繫到保險公司的聲譽,從而影響到展業。因此,理賠工作中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1)貫徹「主動、迅速、准確、合理」的八字方針。其中,主動、迅速是指保險公司接到被保險人的報告後主動了解受災受損情況,理賠工作人員及時趕赴現場查勘並迅速賠償損失,熱情為被保險人提供服務;准確、合理是指在理賠時要分清責任,准確定損,賠款合情合理。這就要求理賠工作人員保險專業知識豐富,對各類保險標的相當熟悉,以及掌握查明損失原因和估算損失的方法。 (2)重合同、守信用。即保險人在處理賠案時,要嚴格遵守保險合同的條款,尊重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3)實事求是。這是保險理賠工作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與要求。這一原則要求理賠人員在分析案情、處理賠償或給付案件時,一切從事實和證據出發,判斷保險事故的原因和性質,不得主觀臆斷。經調查與審核,一旦確認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就應依照合同從實理賠。會計 更多信息請訪問:育路網財會頻道 希望與其他考生進行交流?點擊進入會計考試論壇>>>

『玖』 保險理賠應遵循的法律原則有哪些

保險理賠應遵循的法律原則如下:
1、重合同、守信用原則:保險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受法律保護,因此保險公司必須按照合同規定和法律法規,正確維護保戶的權益。

2、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在進行理賠過程中,要實事求是,根據具體情況正確確定保險責任、賠付標准、賠付額度。
3、主動、迅速、准確、合理原則:要讓保戶感覺到保得放心,賠得心服。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現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是直接體現保險職能和履行保險責任的工作。

簡單的說,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理賠依據:

理賠是保險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它的依據是保險合同及保險相關法律。同業規定和國際慣例 , 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釋均不能作為理賠的依據。

保險理賠是指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受理被保險人提出的保險賠償請求,進行查勘、定損、理算和實行賠償的業務活動,是保險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環,是保險人履行其義務的主要形式。為了使被保險人盡快獲得經濟補償,保險人應積極主動地作好理賠工作。理賠遵循以保險合同為依據、遵守國際慣例和有關國際公約、及時和合理作出賠償的原則。保險的理賠一般是從接受出險通知開始,經過查勘、檢驗或委託檢驗、核實案情、理算賠償金額和支付賠償六個階段。根據我國《海商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前,可以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和損失程度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理賠方式:

保險公司在出險後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戶理賠有兩種方式:賠償和給付。

賠償與財產保險對應,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財產出險時的受損情況,在保險額的基礎上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的賠償。保險賠償是補償性質的,即它只對實際損失的部分進行賠償,最多與受損財產的價值相當,而永遠不會多於其價值。

而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因人的生命和身體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險出險而使生命或身體所受到的損害,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故在出險時,保險公司只能在保單約定的額度內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即人身保險是以給付的方式支付保險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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