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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交流

發布時間:2021-03-20 21:57:04

A. 我國的社會保險監督體系包含哪幾方面的內容

我國的社會保險監督體系包含人大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等三個方面,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險監督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七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八十條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更多相關內容:http://www.gov.cn/zxft/ft209/content_1748773.htm

B.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是怎樣的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方式是指為履行基金監督職能,
完成或達到基金監督任務或目的而採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 括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

C.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方式有哪些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方式是指為履行基金監督職能,
完成或達到基金監督任務或目的而採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 括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

1.現場監督

現場監督是監督機構實施有效監督的主要方法,也是社會
保險基金監督過程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現場監督是監督機構派人到被監督單位對基金管理水平、基金資產質量、基金收益 水平、基金流動性等進行全面檢查或專項檢查。監督機構通過 檢查比較詳盡地掌握有關基金運作的控製程序和相關信息,對 其業務經營合規狀況、內部控制和管理水平,以及資金流動性、 安全性和效益性進行深入細致的了解,發現一些財務報表和業 務資料中很難發現的隱蔽性問題,並對有關機構的產財務狀 況和遵守法規政策情況作出客觀的評價。

現場監督主要包括日常監督(在日常業務活動的開展的定 期或不定期的基金監督工作)、專項監督(針對某項k體問題而 開展的基金監督)和挪用基金案件的檢查處理。

2.非現場監督

非現場監督是現場監督的基礎,也是基金監督的重要方式之一。監督機構通過報表分析,對經辦機構和有關機構管理運營基金的活動進行全面、動態的監控,了解基金管理的狀況、 存在問題和風險因素,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採取防範的糾正措施。 一般情況下,現場檢查間隔時間較長,在此期間可能發生一些 變化和問題,監督機構可以通過非現場監督,依靠督辦機構和有關機構報送的數據,進行多方面的分析、測算並加以管制。 非現場監督的目的主要是:發現那些目前管理運營狀況尚好, 但在短期或中期可能會出現問題的機構,防患於未密切監 視已經發現問題的機構,不斷獲得管理運營信息,把握改進情況,防止進一步惡化;評估整個基金管理運營系統的動態,通 過對有關報表和報告的綜合研究,分析基金管理運營的軌跡和 趨勢,為制定切實有效的基金政策和監督措施提供依。

D.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的相關報道

3月31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8章71條,從篇幅上,較2004年原條例的20條有較大的擴充;從內容上,進一步明確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主體和監督內容,著眼構建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三位一體」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體系,完善了基金監督預防機制,規范了基金監督檢查程序,強化了法律責任,使廣東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更加有法可依,以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完整、有效運行。
多種措施鼓勵
社會各方參與監督
《條例》分設三章,從強化人大監督、理順行政監督、增強社會監督三個方面進一步明確各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全方位的監督。
在人大監督方面,《條例》對地方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預算監督,以及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備案審查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結合廣東省實踐,明確了省人大常委會開展聯網監督以及藉助專業力量開展監督。
在行政監督方面,《條例》契合廣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政策、稅務機關全責徵收、財政部門專戶管理、經辦機構計發待遇、銀行(郵政)社會化發放」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模式,《條例》進一步明確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行政部門的具體監督職責、監督方式、監督檢查制度和程序、立案調查、處理舉報投訴等職責,還規定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通過改進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工作,以打擊社會保險基金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
而在社會監督方面,《條例》明確了政府應當通過規定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專家庫和社會監督員、決策公開、信息公開、舉報投訴、工會參與政策制定、媒體開展公益宣傳與輿論監督等內容,採取多種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嚴格基金預算
和三方對賬機制
在社保基金監督內容方面,《條例》第二章梳理歸納了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服務、投資運營等過程中涉及基金安全的風險點和保障安全的關鍵環節,作為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主要內容。
同時,《條例》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財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服務、投資運營等過程中涉及基金安全的重要職責和工作環節作為對其監督的具體內容,以列舉的方式予以規定。
為進一步健全監督預防機制,《條例》專設一章「預防機制」,嚴格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和三方對賬機制,加強對基金風險防範和控制能力;通過建立誠信檔案制度,加強社會保險信息共享平台建設,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評估制度,及時發現基金風險隱患並積極作出應對,避免因政策因素,對社會保險基金帶來損失。

E.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哪些措施

《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專監督檢查,有權採取屬下列措施: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對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F. 淺議如何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管

社會保障監督管理是指由國家行政管理部門、專職監督部門、利害關系者以及有關方面對社會保障尤其是社會保障基金的有關管理機構和管理者的管理行為過程及結果實行監察和督守,使其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的要求。

G.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哪些監督

《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內監督檢查,有權採取容下列措施: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H. 如何加強對社會保障的監督

根據人抄力資源社會保襲障部辦公廳下發的《關於貫徹落實貪污社會保險基金屬於刑法貪污罪中較重情節規定的通知》,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嚴格防止貪污社會保險基金行為。 通知提出了四點要求:一是要加強宣傳教育,提高防範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意識。二是要完善內控管理,堵塞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風險漏洞。三是要嚴格基金監督,著力查處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行為。四是要建立銜接機制,嚴懲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犯罪行為。

I. 社會保險金監督工作要點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基內金監督工作,督容促落實基金安全責任制;
(二)統籌、協調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的監督工作;
(三)組織召開監委會會議,聽取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的工作報告,研究審定社會保險基金使用、投向等管理、監督的重大事項;
(四)依法組織對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支付、結余等基金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也可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計調查;
(五)公布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情況;
(六)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調查;
(七)監督指導下級監委會的工作;
(八)承辦上級監委會和同級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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