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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社會保險基金通知

發布時間:2021-03-20 17:13:23

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求解答

為杜絕此類情況發生,特通知如下:
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並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於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項用於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
各地人民法院如發現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注意社會保險基金與養老金的區別) 《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民訴法》第221條[被執行人存款的執行]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第222條 [被執行人收入的執行]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須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第223條[被執行人其他財產的執行]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須費用。 《民訴法》第232條 [遲延履行金的支付]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1)對遲延履行債務有兩種懲罰方式,一種是因遲延履行金錢債務而支付遲延利息,另一種是因遲延履行非金錢債務而支付遲延履行金。(2)非金錢給付義務主要包括: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原狀及停止侵害等。(3)遲延利息、遲延履行金應當從履行期滿的次日起開始計算。(4)遲延利息的確定:在原債務利息的基礎上增加一倍作為遲延利息。)《民訴意見》293、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294、民訴法第232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 295、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

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

為杜絕此類情況發生,特通知如下: 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並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於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項用於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 各地人民法院如發現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注意社會保險基金與養老金的區別) 《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民訴法》第221條[被執行人存款的執行]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第222條 [被執行人收入的執行]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須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第223條[被執行人其他財產的執行]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須費用。 《民訴法》第232條 [遲延履行金的支付]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1)對遲延履行債務有兩種懲罰方式,一種是因遲延履行金錢債務而支付遲延利息,另一種是因遲延履行非金錢債務而支付遲延履行金。(2)非金錢給付義務主要包括: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原狀及停止侵害等。(3)遲延利息、遲延履行金應當從履行期滿的次日起開始計算。(4)遲延利息的確定:在原債務利息的基礎上增加一倍作為遲延利息。)《民訴意見》293、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294、民訴法第232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 295、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

❸ 如何加強對社會保障的監督

根據人抄力資源社會保襲障部辦公廳下發的《關於貫徹落實貪污社會保險基金屬於刑法貪污罪中較重情節規定的通知》,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嚴格防止貪污社會保險基金行為。 通知提出了四點要求:一是要加強宣傳教育,提高防範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意識。二是要完善內控管理,堵塞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風險漏洞。三是要嚴格基金監督,著力查處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行為。四是要建立銜接機制,嚴懲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犯罪行為。

❹ 人社廳發2018年54號文:關於全面取消退休人員集中認證的通知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全面取消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集中認證的通知》(人社廳發[2018]54號)要求;

從7月1日起,我縣全面取消企業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集中認證,今後企業退休人員不再到縣人社局集中進行認證。全面取消集中認證後,我縣將推行手機APP遠程認證、信息比對和上門走訪等新模式進行認證。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行手機APP遠程自助認證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採用人臉識別認證,主要通過手機「老來網」APP進行認證。手機「老來網」認證步驟為:在手機網路中下載「老來網」進行安裝---新用戶注冊---點擊社保認證---選擇甘肅省平涼市---輸入身份證號---點為誰認證---根據提示完成認證---查詢認證結果(如認證失敗請重新認證)。

二、全面開展信息比對認證。

充分運用全民參保、異地就醫、聯網監測等數據資源,按月開展數據比對。積極探索與公安、民政、衛生健康、交通、旅遊等部門開展業務協作,通過加強大數據分析和應用,核實參保人員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

對於信息比對不能確認待遇領取資格、疑似冒領的人員,結合全民參保計劃和退休人員社會化服務等工作開展認證信息核實。需進一步核定的,將通過街道社區、村居委會全面核查。對行動不便者可通過QQ、微信視頻或上門認證。

三、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

對確認失去待遇領取資格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停發社會保險待遇。發現冒領社會保險待遇的,責令退回,並按《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處以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涉及違法犯罪的,按規定移送司法機關。

(4)關於加強社會保險基金通知擴展閱讀

「所謂集中認證,是指離退休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到規定的地點集中進行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認證。全面取消集中認證,就是離退休人員按照自己的認證周期,選擇自己方便的任意一種認證方式進行認證。」省社保局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處處長李明亮介紹,「全面取消集中認證,並不是不要認證了。」

下一步,我省將以現行的網上自行認證、經辦機構認證、社區認證、銀行認證、單位認證、手機自行認證、傳統認證等7種認證方式為重點,並積極推廣社區上門認證,探索政府部門信息共享輔助認證辦法,做好我省認證工作。

❺ 哪些關於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60號

關於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近年來,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正確領導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真貫徹落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6號)和相關政策規定,努力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申報審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顯成績,促進了社會保險費的應收盡收。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所有制結構、就業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發生了很大變化,當前一些地區在社會保險繳費申報審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著執行政策不統一、審核不夠規范等問題,影響了繳費基數核定和稽核的整體效應。為做好新形勢下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與稽核工作,現就規范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繳費基數的核定依據

1990年,國家統計局發布了《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之後相繼下發了一系列通知對有關工資總額統計做出了明確規定,每年各省區市統計局在勞動統計報表制度中對勞動報酬指標亦有具體解釋。這些文件都應作為核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依據。凡是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沒有明確規定不作為工資收入統計項目,均應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二、關於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

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中對工資總額的計算做了明確解釋: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還是未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

三、關於計算繳費基數的具體項目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作為工資總額統計,在計算繳費基數時作為依據:

1、計時工資,包括:

(1)對已完成工作按計時工資標准支付的工資,即基本工資部分。

(2)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3)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准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4)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技能工資及崗位(職務)工資。

(5)職工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職工受處分期間的工資、浮動升級的工資等。

(6)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

2、計件工資,包括:

(1)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2)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獎金,包括:

(1)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2)節約獎包括各種動力、燃料、原材料等節約獎。

(3)勞動競賽獎包括發給勞動模範、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

(4)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人員的年終一次性獎金、機關工人的獎金、體育運動員的平時訓練獎。

(5)其他獎金包括從兼課酬金和業余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運輸系統的堵漏保收獎,學校教師的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從各項收入中以提成的名義發給職工的獎金等。

4、津貼,包括:

(1)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及崗位性津貼。包括:高空津貼、井下津貼、流動施工津貼、高溫作業臨時補貼、艱苦氣象台(站)津貼、微波站津貼、冷庫低溫津貼、郵電人員外勤津貼、夜班津貼、中班津貼、班(組)長津貼、環衛人員崗位津貼、廣播電視天線工崗位津貼、鹽業崗位津貼、廢品回收人員崗位津貼、殯葬特殊行業津貼、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崗位津貼、環境監測津貼、課時津貼、班主任津貼、科研輔助津貼、衛生臨床津貼和防檢津貼、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津貼、護林津貼、林業技術推廣服務津貼、野生動物保護工作津貼、水利防汛津貼、氣象服務津貼、地震預測預防津貼、技術監督工作津貼、口岸鑒定檢驗津貼、環境污染監控津貼、社會服務津貼、特殊崗位津貼、會計崗位津貼、野外津貼、水上作業津貼、藝術表演檔次津貼、演出場次津貼、藝術人員工種補貼、運動隊班(隊)幹部駐隊津貼、教練員培訓津貼、運動員成績津貼、運動員突出貢獻津貼、責任目標津貼、領導職務津貼、崗位目標管理津貼、專業技術職務津貼、專業技術崗位津貼、技術等級崗位津貼、技術工人崗位津貼、普通工人作業津貼及其他為特殊行業和苦臟累險等特殊崗位設立的津貼。

機關工作人員崗位津貼。包括:公安幹警值勤津貼、警銜津貼、交通民警保健津貼、海關工作人員崗位津貼、審計工作人員外勤工作補貼、稅務人員的稅務徵收津貼(包括農業稅收)、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外勤津貼、人民法院幹警崗位津貼、人民檢察院幹警崗位津貼、司法助理員崗位津貼、監察、紀檢部門辦案人員補貼、人民武裝部工作人員津貼、監獄勞教所幹警健康補貼等。

(2)保健性津貼。包括: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科技保健津貼、農業事業單位發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貼以及其他行業職工的特殊保健津貼等。

(3)技術性津貼。包括:特級教師津貼、科研課題津貼、研究生導師津貼、工人技師津貼、中葯老葯工技術津貼、特殊教育津貼、高級知識分子特殊津貼(政府特殊津貼)等。

(4)年功性津貼。包括:工齡工資、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和護士護齡津貼等。

(5)地區津貼。包括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地區附加津貼等。

(6)其他津貼。例如:支付給個人的伙食津貼(火車司機和乘務員的乘務津貼、航行和空勤人員伙食津貼、水產捕撈人員伙食津貼補貼、汽車司機行車津貼、體育運動員和教練員伙食補助費、少數民族伙食津貼、小伙食單位補貼、單位按月發放的伙食補貼、補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補貼、洗理衛生費、書報費、工種糧補貼、過節費、幹部行車補貼、私車補貼等。

5、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如副食品價格補貼、糧、油、蔬菜等價格補貼,煤價補貼、水電補貼、住房補貼、房改補貼等。

6、加班加點工資。

7、其他工資,如附加工資、保留工資以及調整工資補發的上年工資等。

8、特殊項目構成的工資:

(1)發放給本單位職工的「技術交易獎酬金」;

(2)住房補貼或房改補貼。房改一次性補貼款,如補貼發放到個人,可自行支配的計入工資總額內;如補貼為專款專用存入專門的賬戶,不計入工資總額統計[國家統計局《關於房改補貼統計方法的通知》(統制字[1992]80號文)];

(3)單位發放的住房提租補貼、通信工具補助、住宅電話補助[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1998年年報勞動統計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1998]3120號)];

(4)單位給職工個人實報銷的職工個人家庭使用的固定電話話費、職工個人使用的手機費(不含因工作原因產生的通訊費,如不能明確區分公用、私用均計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購買的服裝費(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種費用[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5)為不休假的職工發放的現金或補貼[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6)以下屬單位的名義給本單位職工發放的現金或實物(無論是否計入本單位財務賬目)[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7)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各種商業性保險[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8)試行企業經營者年薪制的經營者,其工資正常發放部分和年終結算後補發的部分
[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9)商業部門實行的櫃組承包,交通運輸部門實行的車隊承包、司機個人承包等,這部分人員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餘部分歸已。對這些人員的繳費基數原則上採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項(一定)費用支出後計算[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勞動統計問題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號)];

(10)使用勞務輸出機構提供的勞務工,其人數和工資按照「誰發工資誰統計」的原則,如果勞務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勞務工的工資,而是向勞務輸出方支付勞務費,再由勞務輸出方向勞務工支付工資,應由勞務輸出方統計工資和人數;如果勞務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勞務工支付工資,則應由勞務使用方統計工資和人數。輸出和使用勞務工單位的繳費基數以誰發工資誰計算繳費基數的原則執行[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4年勞務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4]48號)];

(11)企業銷售人員、商業保險推銷人員等實行特殊分配形式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原則上由各地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四、關於不列入繳費基數的項目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不計入工資總額,在計算繳費基數時應予剔除: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在重大體育比賽中的重獎。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職工保險福利費用包括醫療衛生費、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文體宣傳費、集體福利事業設施費和集體福利事業補貼、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嬰幼兒補貼(即托兒補助)、獨生子女補貼、獨生子女費、「六一」兒童節給職工的獨生子女補貼、工作服洗補費、獻血員營養補助及其他保險福利費。

(三)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勞動保護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照國務院1963年7月19日勞動部等七單位規定的范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五)支付給外單位人員的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補助、誤餐補助。指職工出差應購卧鋪票實際改乘坐席的減價提成歸已部分;因實行住宿費包干,實際支出費用低於標準的差價歸已部分。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的從業人員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憑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職工集資入股或購買企業債券後發給職工的股息分紅、債券利息以及職工個人技術投入後的稅前收益分配。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以及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十一)勞務派遣單位收取用工單位支付的人員工資以外的手續費和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中凈結余的現金。

(十五)由單位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十六)支付給從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員的補貼。

(十七)按照國家政策為職工建立的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其中單位按政策規定比例繳納部分。

五、關於統一繳費基數問題

(一)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職工工資總額,也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但在全省區市范圍內應統一為一種核定辦法。

單位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原則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礎,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的范圍內進行核定。特殊情況下個人繳費基數的確定,按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辦發[1997]116號)的有關規定核定。以個人身份參保,繳費基數的核定根據各地貫徹《國務院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有關規定核定。

(二)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的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為便於征繳,可以以上一年度個人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目前,一些地方為整合經辦資源,實行社會保險費的統一徵收和統一稽核,並將各險種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基數統一為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這種做法方便了參保企業和參保人員。有利於提高稽核效率。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工作,要在規范的基礎上,堅持標准,切實做好申報審核和日常稽核工作,維護廣大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確保社會保險費的應收盡收。

2006年11月15日

❻ 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關於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

財社字[1999]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❼ 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關於暫停發放高級職稱專項津貼的通知各區(縣級市)

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關於暫停發放高級職稱專項津貼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社保經辦機構、市中心各科:
根據《關於2014年度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穗人社發〔2014〕51號)要求,我市對2014年以前(含2014年新退休的企業高級職稱人員)企業退休高工的歷年傾斜形成的累積額(稱高級職稱專項津貼)已保留原標准繼續發放。由於2015年度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文件還未下發,2015年新退休的企業高級職稱人員加發依據及標准尚未明確。按市局養老處意見,對此類人員先暫停發放高級職稱專項津貼。具體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通知適用於我市2015年1月1日之後(含當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申領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高級職稱人員。
二、處理辦法
1、對應申領待遇時間在2015年1月1日之後的(含當日)退休申請人員,如技術等級為高級技師或技術職稱為高級職稱的,月定期養老待遇先暫停計發高級職稱專項津貼。
2、對應申領待遇時間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含當日)退休申請人員,如技術等級為高級技師或技術職稱為高級職稱的,月定期養老待遇保留計發高級職稱專項津貼。
三、注意事項
1、各區對高級職稱的審核與錄入、個人技術等級的維護與修改按照已有的標准,維持原做法。
2、2015年1月16日起,新增月定期待遇核定時高級職稱暫不參與養老金計發程序已實現。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間已對高級職稱人員辦理退休的,經後台統計有三人,名單詳見附件1,請區前台回退業務後重新辦理。如有同類人員,請按以上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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