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是否廢止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沒有被廢止,但其主體被《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取代,其中的大部分內容不再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
第八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第九十條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第九十一條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
第九十二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九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九十四條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第九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部分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沖突的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頒布單位】勞動部【頒布日期】【實施日期】。
勞動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試行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有關女工人、女職員生育待遇的規定廢止。
(1)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第三章 關於勞動保險待遇計算標準的規定
第七條
工人職員的工資按日或按月計算者, 享受勞動保險待遇時, 如按本人工資計算,均以該工人職員每日或每月所得工資為計算標准。
第八條
工人職員的工資按件計算者, 享受勞動保險待遇時, 如按本人工資計算,均以該工人職員最近三個月的每日平均工資為計算標准。如全部工作時間不滿三個月者,應以該工人職員實際工作日的每日平均工資為計算標准。但病傷假期在七日以內者,得以上月份每日平均工資為計算標准。
第九條
領取因工殘廢補助費的工人職員退職或死亡時,在勞動保險基金項下領取以本人工資為計算標準的撫恤費、救濟費或補助費時,其本人工資,應將所得工資與因工殘廢補助費合並計算。
第十條
學徒的本人工資低於該企業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資者,以本人工資計算勞動保險費時, 應改按該企業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資計算, 但其所得的勞動保險費,不得超過本人工資。
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本院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三十二條「逐步實行勞動保險制度」的規定,回制定《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草案》,於一九五零年十月二十九日公開發表,徵求全國人民的意見。三個月以來,共收到全國各地工會組織、工商業界、政府機關及個人寄來的意見書一百四十一件, 現已據此將條例修改完畢,但因該條例尚系重點試行性質,故決定仍由本院公布施行
Ⅲ 2019年勞動保險條例具體詳細內容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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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內國勞動保險容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沒有被廢止,但其主體被《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取代,其中的大部分內容不再適用。
Ⅳ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在我國,《工傷保抄險條例》是為了襲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健康,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制定的法律條例。自施行以來,對於及時救治和補償受傷的職工,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對我國的勞動者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具有深遠意義。在現行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中,內容有以下幾點:一、總則,包括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二、附則;三、決定;四、修訂解答。
Ⅳ 請教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現在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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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復函已於2009年被清理廢止。
關於廢止全國總工會代管勞動保險工作期間部分勞動保險規章和政策文件的決定
為明確全國總工會代管勞動保險工作期間制定的勞動保險規章和政策文件的效力,更好地維護我國社會保障工作秩序,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我們對1951年至1987年間發布的勞動保險規章和政策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研究,決定廢止勞動保險規章和政策文件61件。現將廢止文件目錄予以公布。中華全國總工會
2009年1月21日
16關於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三十條的規定是否仍然有效的問題的復函(63)生活字第106號(63)中勞薪字第60號全國總工會生活辦公室、勞動部工資局1963年2月11日廢止適用期已過,調整對象已經消失
Ⅵ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是否已失效或廢止具體什麼時候
沒有被廢止,但部分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 沖突的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回施細則修正草答案
【頒布單位】 勞動部
【頒布日期】 19530126
【實施日期】 19530126
勞動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試行 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有關女工人、女職員生育待遇的規定廢止。
Ⅶ 珠海市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不會作廢
2011年7月1日後按照社會保險回法執行;對2011年7月1日前按照勞動答保險條例及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Ⅷ 最新勞動保險條例細則
易法通解答: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53年)已被關於建議修改、廢止勞動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規范性文件的函(頒布時間:1994-11-22實施時間:1994-11-22)修訂。《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年)現在仍是有效的,且在該法中規定了:「在適用同一效力層次的文件時,新法律優於舊法律;新法規優於舊法規;新規章優於舊規章;新規范性文件優於舊規范性文件。」因此,應該適應《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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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適用所用用人單位嗎
絕大部分適用。
《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 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中的供給制人員, 仍應按供給制的規定辦理,不適用勞動保險條例。廠礦企業的武裝警衛人員,如系屬於人民解放軍建制的現役軍人,仍應享受人民解放軍的各種待遇,不適用勞動保險條例。
第五條規定:不實行勞動保險條例的企業訂立勞動保險集體合同時,應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的精神, 及本企業、本產業或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協商簽訂, 並報請所在地勞動行政機關批准實行。集體合同中所規定的各項勞動保險費用,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
Ⅹ 江蘇省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不會作廢
2011年7月1日後按照社會保險法執行;對2011年7月1日前按照勞動保險條例及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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