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社會保險機構怎麼做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的會計分錄啊。如題
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兩個不同的專項撥款,應該分開入帳。
Ⅱ 支付工傷賠償款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具體入賬方式
據准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依法進行財務核算。
一、如果你單位為職工上保險了,帳務處理如下:
1、發生工傷事故後,向職工墊付醫葯費:
借: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或社保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2、保險公司或社保賠付公司墊付的葯費時(如果全額賠付)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貸: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或社保
3、如果不是全額賠付
借:銀行存款
管理費用或應付福利費(公司負擔部分)
貸: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或社保
註:內資企業公司負擔的葯費計入「應付福利費」科目;外資企業公司負擔的葯費計入「管理費用--福利費」科目。
二、如果你單位沒上保險,全額報銷工人的葯費時
借:管理費用(或應付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
註:內資企業計入「應付福利費」科目;外資企業計入「管理費用--福利費」科目。
關於工傷分類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對入賬和出賬是每個公司財務必須做的事情,這樣公司賬務清楚,不會進行逃稅、漏稅。這也是每個企業的一定的義務,如果工傷賠償的話一般是由保險公司打入到公司賬戶,再由公司統一將相關賠償賠償到個人手上,所以保險公司的入賬我們一般會計入到非營業收入賬內。
Ⅲ 工傷賠款,如何做會計分錄
工傷賠款分錄如下:
支付時:
借:其它應收款--保險公司
管理費用--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
收到保險公司賠償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
(3)支付工傷保險基金的會計分錄擴展閱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Ⅳ 支付職工社會保險費 應做什麼會計分錄
1、發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工資
貸:現金
其他應付款——代扣社會保險
2、單位向社保部門統一支付保險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
其他應付款——代扣社會保險
貸:銀行存款
3、月末,分配應付職工薪酬余額:
借:管理費用——工資
管理費用——社會保險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
(4)支付工傷保險基金的會計分錄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費保險費率
這種方式是以被保險人的工資收入為准,規定一定的百分率,從而計收保險費。
採用比例制,原因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期間所喪失的收入,以維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須參照其平時賴以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為衡量給付的標准,另一方面又作為保費計算的根據。
以工作為基準的比例保險費制最大的缺陷是社會保險的負擔直接與工資相聯系,不管是僱主雇員雙方負擔社會保險費還是其中一方負擔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負擔都表現為勞動力成本的增加,其結果會導致資本排擠勞動,從而引起失業增加。
參考資料
網路-社會保險費
網路-常用會計分錄
Ⅳ 支付全年的工傷保險費,應入哪個科目
一般企業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計「管理費用---社保費」科目。借:管理費用——社保費 ×××
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如果走預提的話,則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社保費 ×××,貸:其它應付款——應繳工傷保險費 ×××
在單位向社保機關繳納時:借: 其它應付款——社保費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記賬請按現行會計准則處理。
Ⅵ 職工工傷賠償費用的會計處理
1、發生工傷事故後,向職工墊付醫葯費:
借: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或社保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2、保險公司或社保賠付公司墊付的葯費時(如果全額賠付):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貸: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或社保。
3、如果不是全額賠付:
借:銀行存款管理費用或應付福利費(公司負擔部分)
貸: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或社保。
需要注意的是:內資企業公司負擔的葯費計入「應付福利費」科目;外資企業公司負擔的葯費計入「管理費用--福利費」科目。
(6)支付工傷保險基金的會計分錄擴展閱讀:
工傷賠償標准,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准。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准。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2013年後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准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准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註: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准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
工亡待遇標准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准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准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Ⅶ 工傷醫療費會計分錄
一、如果單位為職工上保險了,帳務處理如下:
1、發生工傷事故後,向職工墊付醫葯費:
借: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或社保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2、保險公司或社保賠付公司墊付的葯費時(如果全額賠付)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借: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或社保
3、如果不是全額賠付
借:銀行存款
借:管理費用或應付福利費(公司負擔部分)
貸: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或社保
二、如果你單位沒上保險,全額報銷工人的葯費時
借:管理費用(或應付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
(7)支付工傷保險基金的會計分錄擴展閱讀:
1、《勞動保險條例》(1953年政務院修正公布)第十二條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葯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
該條例作為我國第一部保險條例,確立一個基本原則,就是職工不承擔任何醫療費。目前該條例並未明文宣告失效。
3、《工傷保險條例》(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條規定,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該條例只規定了所需要費用符合目錄的,從工傷基金支付,但沒有規定不符合目錄的,由誰承擔。所以可以認定這是工傷保險條例的一個法律漏洞。但絕不能因為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文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所以認定職工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因為前文已述,1953年勞動保險條例尚未完全失效。
Ⅷ 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如何做會計分錄
一、會計分錄
首先要區別補助來源,一般來說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社保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單位出。根據需計提人員的工作性質和來源作如下分錄:
(一)由社保出
收到時: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或應付職工薪酬)
支付時:借:其他應付款(或應付職工薪酬)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二)由企業出
計提時:借:生產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 (入職工對應的相關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支付時: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二、傷殘就業補助金定義及計算
(一)含義:是指工傷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以及工傷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的傷殘就業補助金額。
(二)公式: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賠償基數×月數
賠償基數為: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各傷殘等級補貼分類
(一)一級至四級
不享受。
因為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要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工崗位,享受傷殘津貼,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問題。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還應當參照當地的相關規定)。
(二)五級至六級:
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
條件之一:①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②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5條第(二)、(三)、(四)項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③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支付責任: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第二款(還應當參照當地的相關規定)。
(三)七級至十級:
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條件之一: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②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③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5條第(二)、(三)、(四)項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④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支付責任: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還應當參照當地的相關規定)。
四、其他有關規定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5年(含5年)的,應當支付全額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足5年的,每減少一年扣除全額的20%,但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全額的90%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Ⅸ 公司支付員工工傷醫療費用,會計分錄應如何做
這個費用是公司承擔還是公司墊付?
如果是公司承擔的話,
借:管理費用、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等(要看該員工是什麼部門的)
貸:應付職工薪酬
付的時候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現金等
如果要是公司墊付的話
借:其他應收款
貸:現金、銀行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