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勞動法關於社保的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勞動法》第九章明確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從這項規定中可以看出,建立養老基金對於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改革,發展經濟,穩定社會具有重大意義。市場經濟最本質的特徵是競爭。它既有激勵人們去獲取勝利和成功的作用,也有因之被陷入困境的風險。
為了克服市場經濟這種弊端,世界上不少國家都建立了體現效率與公平兼顧原則的一套失衡機制, 如稅收調節機制、企業破產機制、社會保險機制等,以分散國家和社會的負擔,其中尤以社會保險是最為完整的社會穩定器,是市場經濟體制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
而社會保險中又以養老保險涉及的人最多,花費的金額最大,影響最深,關繫到幾代人。由此可見,從一定意義上講,養老保險更是重中之重了。
但是,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的水平很低,其主要表現是現有離退休職工已達2600多萬人的龐大隊伍(而且這支隊伍每年還以較大比例日益增加),卻沒有養老基金積累,完全採取現收現付的辦法勉強予以維持。
而實際上,當前不少企業由於種種原因,其職工離退休費用已經處於難以為繼的境地,這種現象,顯然是與市場經濟的發展很不相適應的。
為把《勞動法》規定的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精神落到實處,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1)國家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基金擴展閱讀:
當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我們要正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採取以下列途徑尋求救濟,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協商和解。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此途徑有利於勞動關系的穩定和諧。
二、勞動爭議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到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或者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有關組織申請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三、行政舉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違法事實。勞動者就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立案查處。
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依法對勞動者給予賠償。
四、勞動爭議仲裁。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五、申請支付令。對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還可以直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六、訴訟。提請仲裁後對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勞動者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㈡ 勞動法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什麼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勞動法》對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和福利作了下列規定: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第七十六條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勞動部於1994年12月4日發布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該《辦法》對城鎮企業職工的生育保險作了下列具體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城鎮企業及其職工。第三條生育保險按屬地原則組織。生育保險費用實行社會統籌。
第四條生育保險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由企業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人數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等項費用確定,並可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作為期間費用處理,列入企業管理費用。
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條女職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六條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葯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葯費(含自費葯品和營養葯品的葯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女職工生育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假期滿後,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後,由本人或所在企業持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津貼和報銷生育醫療費。
第八條生育保險基金由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收繳、支付和管理。
生育保險基金應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生育保險基金專戶。銀行應按照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同期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提取管理費,用於本機構經辦生育保險工作所需的人員經費、辦公費及其它業務經費。管理費標准,各地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員設置情況,由勞動部門提出,經財政部門核定後,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管理費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過生育保險基金的百分之二。
生育保險基金及管理費不征稅、費。
第十條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年度報告,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監督。
第十一條市(縣)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定期監督生育保險基金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企業必須按期繳納生育保險費。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轉入生育保險基金。滯納金計入營業外支出,納稅時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企業虛報、冒領生育津貼或生育醫療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追回全部虛報、冒領金額,並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處罰。
企業欠付或拒付職工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支付;對職工造成損害的,企業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勞動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挪用生育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㈢ 關於刑滿釋放原國家工作人員社保基金
刑滿釋放人員,入刑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計算,但是實際繳費可以計算,出獄之後如果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可以計算,和實際繳費合並計算
㈣ 挪用社會保險基金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專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屬措施: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對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㈤ 社會保險
以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杜會福利為基本內容的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現代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和標志,已廣為人們所認識和接受。綜觀當今實行市場經濟比較成功的國家,都無一例外的有著比較完備的社會保障體系。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起步較晚,一度成為制約國有企業改革和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滯後因素。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首要環節和核心問題是建立符合市場經濟體制總體要求的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渠道,因為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模式籌集和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是社會保障制度得以建立並正常運行的前提和財力保證。
一、我國當前基金籌集的現狀及問題
回顧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歷程,大體上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新中國成立至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這一階段從1951年政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開始,在城鎮全民所有制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逐步建立了以勞動保險為核心內容的社會保障制度,這一階段基金的籌集主要由國家和企業負擔,職工個人不負擔任何社會保障費用。第二階段是從改革開放開始,特別是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將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內容和目標以後,我國有步驟地進行了以養老、醫療、失業為重點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有關養老、失業、職工醫療等方面的暫行規定,並在全國陸續選定了若干城市作為試點,以積累經驗、發現問題,為全國性推廣奠定基礎。這一階段在籌資方式上進行了一步步的改革,先後實施過多種籌資方案。後來在全國大面積推行了企業職工養老金社會統籌辦法,起步階段以市縣為統籌基本單位,參加統籌的企業採取「以支定收、現收現付」的辦法。到1993年末,國有企業全部實現了市縣級以上統籌;集體企業的職工養老保險統籌達到1927個縣;外商投資企業統籌達到800多個縣。在此基礎上,國家又決定逐步提高各地社會統籌的層次,從市縣級統籌逐步過渡到省級統籌。
由此可見,經過幾年的改革,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和籌措方式目前正處在新舊交替的特殊階段。一方面,舊的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資金籌措模式已經漸漸解體,而另一方面新的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籌資方式還剛剛起步,遠未達到規范化、系統化的要求。這種新舊交替的現狀導致了現階段各種相互矛盾的做法並存的局面,出現了過渡階段特有的特點,也存在明顯的問題。
首先,雖然國家不再統攬一切社會保障經費的籌措,但國家和企業的負擔仍然很重。國家負擔重除了因為由國家財政支撐的項目如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繼續由國家負擔外,還因為國家目前還負擔著一部分本應由三方共同分擔的社會保險費用。如目前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實際上是由國家財政在負擔;雖然在「兩江」等地進行了職工醫療制度改革,但就全國范圍而言,公費醫療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依然沒有實質性變化。企業在現階段的負擔仍然過重。據統計,到1993年末,全國共計有59萬戶各類所有制企業,8000多萬職工和近2000萬退休工人參加了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分別占城鎮企業職工的60%和退休人員的80%。但就費用的籌集來源而言,絕大部分由企業統籌,個人繳費率還不足1.5%。
其次,與國家和企業負擔過重相聯系,特別是由於企業負擔過重,又導致社會保障基金收繳困難。有的地方強制性統籌甚至演變成了「友情」募集。以1993年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情況為例,全國平均收繳率為86%,較往年下降7%一8%,有的市、縣情況更為嚴重。基金收繳困難存在客觀原因,當前國有企業虧損嚴重,在這樣的情況下再負擔過重的社會保險費用實在難以承受,而在國家行政強制統籌收費的情況下,企業也只有採取拖欠的辦法。
第三,由於採取行政方式,按各地具體情況徵收統籌基金,而統籌的范圍層次以市縣為主,省、地、縣各種規格的均有,交納統籌基金的比例和計算辦法,不同地區、不同所有制性質均存在差異,這導致出現一個突出問題,即各地各自為政,各地方財政和企業的負擔水平極不平衡,從而社會保障的社會性未能得到充分體現,降低了統籌基金分擔社會風險的能力。
第四,基金多家負責籌集,管理體制不暢,基金籌集欠規范。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涉及到勞動、人事、衛生、民政、財政以及行業系統統籌部門和保險公司,特別是許多部門都錯誤地把養老保險視為一塊肥肉,各爭一塊,造成政出多門、多頭經辦、標准各異、業務交叉的「多龍戲水」局面,直接影響到社會保障制度的聲譽。而今年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的成立,標志著社會保障工作將逐步走向統一,這一問題也將相應得到解決。
可見,從克服我國目前社會保障資金籌集上的缺點,規范社會保障資金的籌措渠道,減輕國家和企業負擔等諸多方面考慮,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建立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模式,以給我國社會保障事業提供可靠的資金來源。
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籌基金的籌資渠道
按照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國家、企業(勞動者所在經濟單位)及勞動者個人都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並且通常是以國家立法形式明確下來的。
(一)國家財政在社會保障基金籌集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過程中,國家財政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忽視的。長期以來,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主要依靠國家財政和企業,企業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是統收統支的,所以實際仍是財政負擔。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是社會保障社會化,要逐步減輕國家財政的沉重負擔。因而今後國家財政在社會保障基金籌集中的作用應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它扮演的是組織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其首要任務是盡快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搞好社會保障的立法工作以疏通、理順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渠道,為社會保障資金提供穩定的有法律依據的資金來源。另外,作為組織者和管理者,在有關的經濟政策方面如稅收、利率方面給予社會保障事業適度的優惠,以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如:根據《民政部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規定,對於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國家要給予政策扶持,其扶持辦法主要是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體現。
其次,要適度承擔一部分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政府在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中主要應該承擔的是那些只能由財政支撐的保障項目,包括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區服務四項。因為社會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福利屬於國民收人再分配的范疇,體現國家對達不到基本生活水平的人群及特殊人群應盡的救助責任,體現公平的原則,只能是由國家財政支付資金。而社區服務起始階段也是由財政支撐興辦的項目。以上保障項目資金的籌集是國家財政要承擔的主要部分。
除此之外,從國家財政對社會保險事業的支持角度看,國家財政主要負擔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管理社會保險支出的行政費用,這是因為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屬於非營利性事業機構,其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開支理所當然應由財政支出。二是通過財政撥款彌補社會保險費用收支不足的部分,即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過程中,國家財政扮演著「最後出場」的角色,是社會保險的後盾。在社會保險基金的各個項目發生困難收不抵支的情況下,國家財政包括各級地方財政在內要給予適當補貼。誠然.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應按照保險的原則,主要由企業和個人負擔。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採用的均是這一方式。但社會保險一旦出現收不抵支的情況,財政必須給予補貼。因為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是不允許出現收支不平衡的,具體而言,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困難時。由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貼;失業保險計劃發生困難時,由地方財政給予補貼。
政府所承擔的上述社會保障基金份額是通過財政預算撥款的方式進行的。即通過國家預算的轉移性支出項目來完成,其資金的來源是政府的一般性稅收,支出屬於國家預算支出項目。在目前未設立單獨的社會保障預算、國家財力不足的情況下,財政所能撥付的社會保障資金也受到整個國家財政收支狀況的影響。但從規范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方式角度來說,應該明確國家財政究竟應承擔多大的份額,給予哪些方面以最後補貼,並測算出這一部分所佔的比例。這對於克服我國現行社會保障基金籌集缺乏剛性、非規范化的缺點是大有幫助的。目前,我國有關專家認為國家財政應承擔的份額.比例大約是全部社會保障費用的30%一40%(含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基金支出在內),如果是在這個比例之間,國家的負擔應該說是有所減輕的。這里還有一點值得說明,財政所承擔的社會保障份額並非僅僅指中央財政,也包括各級地方財政在內,如失業救濟發生困難即由地方財政予以補貼。
由此可見,在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中,國家主要承擔的是那些只能由國家財政支撐的保障項目如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等,至於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國家只作為支持者、後盾的角色出現,主要還是依靠企業和職工個人。
(二)企業和個人在社會保險基金籌集中的責任和義務
在三方共同負擔社會保障基金的原則下,勞動者所在經濟單位(企業)和勞動者個人必須按照自己的承受能力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基金份額。根據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和要求,我國要逐步採取由企業與個人共同負擔社會保障費(稅)的辦法,並實行養老、醫療保險的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社會保障費(稅)將成為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
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社會保險費,具體操作辦法是;首先,由職工所在企業單位和職工本人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照規定的比例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交納社會保險費。然後,在企業為職工交納的社會保險費中提取一定比例,形成統籌基金,以體現社會保險的社會互助性質,職工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險費及企業為職工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的另一部分則記人職工個人帳戶。其中,統籌基金主要用於實行個人帳戶之前已退休或即將退休的老年人的退休金或醫療費。個人帳戶主要用於職工個人養老金或醫療費的支付。至於企業和個人所承擔的具體比例各項基金有所不同:
1、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比例 1995年3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地區按照國務院推薦的兩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中的一個方案改革本地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兩個方案對我國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及基金的設立作了具體規定。各地按所選方案規定的比例迅速組織了基金籌集工作。到目前為止、已有22個省、市、區出台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改革方案、全國已有61.7萬戶企業、8738.2萬職工和2241.2萬離退休人員參加了地方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總覆蓋面約為1.2億人。據不完全統計,1996年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達1020億元。但兩種方案的實施也導致出現了全國各地個人帳戶比例、企業繳費比例、管理層次和待遇支付標準的不同,為此於1997年8月國務院公布了《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要來各地按照新的統一的方案盡快實現並軌。方案重新規定企業和個人的承擔比例。
新方案規定,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人個人帳戶的部分),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干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應適當加快。同時規定,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從上述新方案規定可以看出以下幾點:規定了企業總的社會保障負擔水平,這有利於減輕國有老牌企業的負擔,為消除企業之間負擔畸輕畸重的不公平現象提供了依據;在企業和個人承擔的份額中,隨著個人負擔份額的逐年提高,企業負擔呈逐年下降趨勢。這體現了減輕企業負擔、發揮個人在籌資中的作用的精神。
2、醫療保險費用的籌集比例 由於我國原有的醫療保險制度(公費醫療制度和勞保醫療制度)缺乏合理的醫療經費籌措機制和穩定的醫療費用來源、因而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存在著職工醫療經費緊張的問題,而另一方面有限的醫療資源又浪費驚人。經濟體制改革以後,國家組織在江蘇鎮江和江西九江兩地先行進行了職工醫療制度改革試點。1996年4月開始,試點又逐步擴大到57個城市。這些試點均採用了建立社會統籌醫療基金與個人醫療帳戶相結合的醫療社會保險制度,其資金來源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兩方面構成。
用人單位繳納的比例,「兩江」均規定改革之初以本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與離退休人員費用總額之和為基數,暫按10%提取。今後根據經濟發展和實際醫療費用水平變化適時調整。職工個人繳納的比例,改革起步時暫按本人年工資總額的1%繳納,今後隨經濟發展和工資增加逐步提高。為不過多增加職工負擔,職工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應在增加工資的基礎上進行。
職工個人和用人單位按上述比例繳納的醫療保險費要按一定比例分別進行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和個人醫療帳戶。鎮江市職工醫療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規定個人醫療帳戶中的基金來源於三個部分:一是職工個人按年工資總額的1%繳費部分,二是用人單位按職工個人年工資總額10%提取的醫療保險基金,要按不同比例(45歲以上和45歲以下)計入個人醫療帳戶;三是用人單位按退休人員個人年退休費用10%提取的醫療保險基金,其中一半劃入個人醫療帳戶。用人單位為職工繳費的其餘部分及用人單位按退休人員個人年退休費用10%提取的醫療保險基金的另一半則進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集中調劑使用。九江市對個人醫療帳戶及社會統籌基金的來源也有類似規定。
事實證明,新的醫療保險制度很好地落實了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問題,所以它既可以滿足生病職工的醫療需要,同時也可以避免葯品浪費等問題,提高了醫療資源的使用效益。
3.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比例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在1986年7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之後逐步建立起來的。失業保險建立至今,發放了大量失業救濟金和醫療費,並建立了一系列轉業訓練基地、生產自救基地,對解決我國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問題起到了較好的作用。
目前,失業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企業要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6%一l%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失業保險費,具體的繳費費率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機構根據本地的失業狀況確定;失業保險計劃發生困難時,由地方財政給予補貼。職工個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從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情況來看,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均不同於養老保險,它一般都是由政府和企業(僱主)負擔,職工個人不交納或只交納名義上的失業保險費,但鑒於我國目前及今後的人口和就業壓力,我國宜拓寬失業保險基金的籌措渠道,按照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籌集失業保險基金,起步階段職工個人所繳納部分可以採取較低的比例,不致給職工個人造成負擔。
綜上所述,在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中,國家主要是通過財政撥款的方式來支撐、支持社會保障事業,企業和個人要按一定比例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障基金主要來源於這兩條渠道,由三方共同負責。那麼如何才能明確體現三方的權利與義務、規范三個行為主體的行為、保障三方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這除了加強各項社會保障的立法、執法、宣傳工作力度之外,將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納入國家預算進行統一管理,能從根本上有助於問題的解決。
三、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應統一納入國家預算
目前,我國雖然已經確立了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社會保障費用的原則,並且已著手在養老、醫療等項目上實施或試點,但現在納入國家預算的僅僅是由國家財政直接撥款的保障項目,如社會救濟、社會福利、軍人撫恤及行政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並且行政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經費雖然包括在預算內,但與行政事業單位的經常性支出混淆不清。至於企業職工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包括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各項社會保障基金目前都由其主管部門管理,這部分社會保障基金目前還屬於預算外資金範疇。這種局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資金管理的混亂,致使各項基金提取的比例以及管理請水平偏高,結余投資運營混亂,流失、挪用、浪費現象時有發生。據調查,陝西省5年內共動用了養老保險基金2.5億元。因此,為了保證國家、企業、個人各方籌集的社會保障基金能專門用於社會保障事業,必須盡快改變目前預算內、外分散管理的格局,將社會保障資金統一納人國家財政預算管理。
統一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就必須單獨建立社會保障預算,為此,首先要將現行的由經常性預算和建設性預算組成的復式預算改為由政府公共預算,社會保障預算和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組成的三式預算,並重新劃分收支。將社會保障方面的收支全部納人社會保障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也包括目前尚未納人、屬預算外資金的部分社會保障收支。社會保障預算和政府其他預算之間必須保持相互獨立,特別要注是不得將社會保障收人用於彌補政府公共預算赤字或挪作其他用途。關於這一點是許多國家在實施社會保障預算實踐中得出的普遍經驗。
其次要確定社會保障預算收人的來源。社會保障預算的收人主要來源於三方面:一是國家按照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面向全社會徵收的社會作障稅,目前我國是按照這一原則徵收各類社會保險費;二是政府的社會保障撥款;還有社會保障基金積累部分的投資收益。社會保障稅由財稅機關會同勞動保險業務部門根據社會保障工作需要和可能共同制定其稅率、徵收范圍,分別由個人和用人單位繳納;政府社會保障撥款即應由國家財政負擔的社會保障支出可直接從政府公共預算劃轉;投資收益是政府將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余額用於投資所獲收益。
同時還要確定社會保障預算支出項目。社會保障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撥付給勞動保險部門建立各項社會保障基金,具體包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醫療保險基金支出以及社會福利基金支出,社會救濟支出等項目。各項基金的金額。應由財政部門納入社會保障預算統一安排。
最後是關於社會保障預算的收支平衡問題。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預算必須保持收支平衡。社會保障預算不同於政府其他預算,一般不得發生赤字。若發生赤字,應提高社會保障稅的稅率或重新調整社會保障支出的范圍和標准,或者增加政府的社會保障撥款,以保證預算的平衡。而社會保障盈餘應開展運營,主要用於購買國債以及銀行儲蓄,也可用於政府擔保的投資項目,以確保社會保障資金的保值增值。
將全部社會保障資金統一納入國家財政預算,有利於強化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但也還必須解決相關的一些問題。如必須有相應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出台,作為准繩;要協調、規范社會保障各管理部門的職責和工作。最主要的是要改繳納各類社會保障費為統一的社會保障稅,並解決社會保障基金統籌層次過低問題。關於以社會保障稅取代目前的規費形式已有許多文章述及,這里不再贅述。社會保障基金統籌層次過低問題的解決取決於幾個方面的因素:一是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按統一的稅率征稅,統一各地基本保障水平,有助於問題的解決;二是各地經濟及社會保障事業本身的發展速度、程度。目前國家已決定統一全國基本養老金收繳比例,這對於解決統籌層次過低問題是一大突破。相信隨著整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入,上述一系列問題將逐步得到解決,規范化的社會保障資金籌集渠道將逐步確立。
綜上所述,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今後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將按照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主要依靠兩條渠道:一條是社會保障稅收人,它來自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繳納的社會保障稅;一條是國家財政的轉移性支出,它來自於國家的一般性稅收收入。其中,社會保障稅將逐步成為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籌資的主渠道,而財政則構成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堅強後盾。上述兩條籌資渠道均應統一納入國家財政預算,建立社會保障預算進行管理和監督。
㈥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是哪家機構介紹一下!104
主要有保險公司,包括人身保險的,財產保險的.
還有保險的代理機構.
還有為保險基金進行保值增值投資的各種基金投資機構.
㈦ 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出現哪些情形的,應依法給予處分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八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第九十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㈧ 目前我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該參加哪些社會保險
目前我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該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即「五險一金」。
五險一金,是指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幾種保障性待遇的合稱,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還有住房公積金。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㈨ 人社部關於國家公職人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怎麼規定
妥善處理參加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人員被判刑後的養老保險問題,根據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參加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被判刑後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泉勞社[2008]155號)精神,現就參保人員被判刑後的養老保險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二,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三,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戶。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
四,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被拘役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期滿後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從申報續發的次月起發放,之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退休人員被管制,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發放,在管制,緩刑或監外執行期間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期滿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定罪期間,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七,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之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地域不同,處理辦法也會有相應變動
(9)國家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基金擴展閱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 發文單位,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文 號:勞社廳函[2001]44號 發布日期,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 你廳《關於已領取養老金人員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金發放問題的請示》(黑勞社呈〔 2001)5號)收悉,現答復如下。經研究: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㈩ 勞動合同法里對員工的基本社會保險有哪些規定
一、強制要交的保險有兩種:工傷保險、醫療保險;
二、養老保險是鼓勵企業和員工交納,但不是強制的。因為養老保險的性質是員工繳納保險期滿15年並達到退休年齡,才可以領養老金,如果達不到這一條件,就只能一次性領取自己帳戶里的金額(不包括公司繳納的部分)
三、失業保險及生育保險現在政府都沒有強制企業交納的條款,一般企業很少為員工交納這兩種保險。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
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
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它勞動權利。
第五條
國家採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准
,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
,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
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
第七十六條
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
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
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第一百零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挪用社會
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