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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基金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21-03-19 17:21:40

A. 《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哪年實施的

1998年12月國務院在兩江試點的基礎上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進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全國各地先後開始按照國務院的要求開始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B. 濟南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堅持以下原則:
(一)自願參保,政府補助;
(二)醫療保障待遇與籌資水平相適應;
(三)重點保障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需求,兼顧門診;
(四)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相銜接。
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具有本市行政區域城鎮居民戶籍(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的下列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均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中小學階段的在校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學校學生,下同)、少年兒童及其他18周歲以下的城鎮居民;
(二)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且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老年居民(以下簡稱老年居民);
(三)年滿18周歲,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且無職業、無收入、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以下簡稱其他非從業居民)。
在異地退休後戶籍遷入本市的人員,不屬於本辦法的參保范圍。
法定勞動年齡的個體工商業戶僱主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屬於本辦法的參保范圍。
第四條 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一政策。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和長清區(以下簡稱市內6區)實行市級統籌。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基金籌集標准、享受待遇標准以及管理模式制定實施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待條件成熟適時納入市級統籌。
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本轄區城鎮居民的參保組織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資金籌集、基金的劃撥和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協助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監督工作。教育部門負責入托兒童、在校學生的參保組織工作。發改、公安、民政、審計、統計、食品葯品監督、物價、殘聯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六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撥付以及對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
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徵收、醫療保險卡的辦理、參保繳費記錄和現金報銷的待遇審核支付等工作。
街道(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具體承擔參保居民登記、信息採集和政策宣傳等工作。

C. 濟南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第二章 基金的籌集

第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參保人個人繳納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各級政府補助資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社會捐助資金;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 市內6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以下簡稱居民醫療保險費)按照以下標准籌集:
(一)在校學生、少年兒童及其他18周歲以下的城鎮居民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標准籌集。其中,個人繳納40元,政府補助60元;
(二)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標准籌集。其中,個人繳納200元,政府補助300元;
(三)其他非從業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標准籌集。其中,個人繳納400元,政府補助100元;
(四)重度殘疾和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難人員由財政按照上述籌集標准給予全額補助。
各縣(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未成年城鎮居民每人每年不低於80元,其他非從業居民和老年居民每人每年不低於300元的標准籌集。其中政府對未成年城鎮居民、老年居民、其他非從業居民分別按每人每年不低於40元、160元、60元的標准給予補助;重度殘疾和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難人員由政府按照籌集標准給予全額補助。
政府補助資金,除省級以上財政補助部分外,市級財政按照一定比例對縣(市)、區給予補助。其中,對市內6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補助50%,對商河縣補助20%,對平陰縣、濟陽縣補助10%,章丘市由地方財政全額負擔。政府補助資金按年度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直接劃入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九條 居民醫療保險費用於建立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不建立個人賬戶。
第十條 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列賬、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一條 參保人按年度在繳費期內一次性足額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後,方可按醫療年度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在繳費期內未按時足額繳費的,不享受本醫療年度的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為居民醫療保險費繳費期,自繳費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繳費後在繳費期內死亡的,可向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返還當年所繳納費用。
新生兒可在戶籍登記後一次性繳納全年居民醫療保險費,自繳費次月起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醫療年度。
第十三條 參保的入托兒童、在校學生居民醫療保險費的繳納工作,由所在托幼機構、學校負責辦理。
托幼機構、中小學校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後,自第一個繳費期開始為參保的入托兒童和在校學生辦理參保手續。
第十四條 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不得同時參加居民醫療保險。
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的,就業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退休時達不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其居民醫療保險的個人累積繳費額可以折抵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額。
第十五條 參保人就業後轉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之日起,終止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在一個醫療年度內,轉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後又失業的,可繼續享受本醫療年度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符合參保條件未參保或者參保後中斷繳費的,應當在規定繳費期內將歷年或者中斷繳費期間的個人應負擔部分補齊後,方可享受下一個醫療年度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D. 崑山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不是崑山戶口不能辦理醫保的。
辦理崑山醫保必須是崑山戶口的。
一、參保對象和繳費時間
1.凡未參加崑山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本市戶籍居民均可參加崑山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異地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及新農合的居民除外)。
2.崑山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現年繳費制度,每年年未預繳下一年度個人醫療保險費用。
3.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本市戶籍的尚未及辦理參保的居民,可隨時到戶籍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所辦理參保手續,基金補助渠道不變。7月1日後申請參保的,其當年度應籌集的醫療保險費全額由個人承擔(新生兒及轉役軍人除外)。
二、參保地點和參保手續
1.參保地點:居民戶口所在地的各鎮勞動保障所或街道、社區和村委會。
2.參保手續:以前年度已參保的居民只需攜帶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至上述參保地點辦理繳費手續;新申請參加的,需攜帶戶口簿及一寸照片一張。
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之間的互轉
1.參保居民進入用人單位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根據就高原則享受職工醫保的待遇,原居民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有結余的,結轉到職工醫保的個人帳戶,繼續使用。
2.參保居民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首次參加職工醫保的,從其參保之日起的6個月內,如發生住院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現金,然後根據居民醫療保險住院規定予以結報(發生門診醫療費用不予報銷)。滿6個月後自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和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3.已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轉移至居民醫療保險,實行審核制度,具體手續由所在地勞動保障所辦理。辦理時,其職工個人帳戶有欠費的,應一次性補足;有結余的,結轉到居民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繼續使用(當年有職工醫保繳費記錄的,申請轉入居民醫保的人員,本年度應籌集的醫療保險費全額由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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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成都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辦法內容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實現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一體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險原則)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遵循以下原則:
(一)籌資標准和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自願參保,個人繳費,政府補貼;
(三)保大病,保當期,不設繳費年限;
(四)醫療保險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
第三條 (統籌模式)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統一政策、統一管理。
第四條 (部門職責)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區(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區(市)縣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參保補助資金的籌集和對基金的監督管理。
審計部門負責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民政部門負責城市「三無」對象、農村五保戶、農村優撫對象中的貧困戶及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以下簡稱低保人員)的身份確認和證明提供,並組織參保及資助。
教育部門負責督促市屬高校、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校)、特殊教育學校和托幼機構組織在冊學生、在園幼兒參保。
衛生部門負責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管理並協助組織散居兒童參保。
計生部門負責新增計生「三結合」幫扶對象的確認並提供證明,幫扶部門給予參保資助。
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殘疾人身份確認和證明提供,統一組織城鄉殘疾人員(不含殘疾學生、低保殘疾人)參保。負責困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智力類、精神類殘疾人和其他類傷殘等級為一、二級的殘疾人,以及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困難家庭中的學生兒童以及殘疾學生兒童的參保資助。
街道辦事處(社區)、鄉(鎮)勞動保障所(站)負責組織其他城鄉居民(含散居兒童)參保。
第五條 (業務經辦)
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徵收;市和區(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宣傳、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業務的綜合管理。
第六條 (適用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市屬高校、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校)、特殊教育學校在冊學生,托幼機構在園幼兒以及具有本市戶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戶籍或居住證的年齡滿1個月以上的嬰兒、散居學齡前兒童和因病(殘)未入學的少年兒童(以下簡稱學生兒童);
(二)具有本市戶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或從業年齡內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城鎮居民;
(三)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8周歲的農村居民(不含現役軍人)。
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離休幹部、港澳台地區人員和外國人、無國籍人不適用本辦法。
第七條 (繳費標准)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准分設三檔:第一檔每人每年100元;第二檔每人每年200元;第三檔每人每年300元。城鄉居民可根據自身經濟條件和醫療保障需求,在戶籍所在地任選一檔參保繳費,家庭成員所選繳費標准必須相同,且選定的繳費標准兩年內不得變更。
學生兒童繳費標准全市統一為每人每年120元。
各區(市)縣政府自行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享受政府全額資助人員的繳費檔次。
第八條 (參保補助)
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可按以下標准享受政府補助:
(一)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財政補助基本標准為每人每年80元,所選繳費檔次剩餘部分由個人繳納。有條件的區(市)縣政府對選擇二檔或三檔繳費標準的參保人員,可適當增加地方財政補助;
(二)民政部門確定的城市「三無」對象、農村五保戶、低保人員、農村優撫對象中的貧困戶以及困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智力類、精神類殘疾人和其他類傷殘等級為一、二級的殘疾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困難家庭中的學生兒童、殘疾學生兒童,個人繳納部分別由民政、殘疾人聯合會全額補助;
(三)新增計生 「三結合」幫扶戶中,其學生兒童個人繳納部分,由計生「三結合」幫扶部門全額補助。
第九條 (參保方式)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度一次性繳納,所繳保險費不予退還:
(一)在冊學生、在園幼兒以學校、托幼機構為單位組織參保並代收保險費;
(二)除本條第(一)項所列對象外的城市「三無」對象、農村五保戶、低保人員和農村優撫對象中的貧困戶由民政部門組織參保;
(三)除本條第(一)、第(二)項所列對象外的城鄉困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智力類、精神類殘疾人和其他類傷殘等級為一、二級的殘疾人由殘疾人聯合會組織參保;
(四)散居兒童由街道(鎮鄉)、社區勞動保障所(站)等組織參保,並統一代收保險費;
(五)除本條第(一)至第(四)項所列對象外的其他城鄉居民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組織參保。
第十條 (繳費時間)
繳費時間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新生兒滿月入戶後30日內辦理繳費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第十一條 (有效期限)
參保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足額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保險有效期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生兒的保險有效期從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次月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 (起付標准)
參保人員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准為:鄉鎮衛生院50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醫院100元,二級醫院200元,三級醫院500元。市外轉診的起付標准為1000元。
第十三條 (報銷比例)
參保人員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一次性住院醫療費(含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費,下同),其數額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准以上的部分,個人先支付應由個人自付的費用後,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根據醫療機構級別按下列比例支付:
(一)按第一檔繳費的報銷比例為:鄉鎮衛生院65%,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醫院60%,二級醫院55%,三級醫院35%;
(二)按第二檔繳費的報銷比例為:鄉鎮衛生院90%,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醫院80%,二級醫院65%,三級醫院50%;
(三)按第三檔繳費的報銷比例為:鄉鎮衛生院90%,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醫院85%,二級醫院80%,三級醫院65%;
(四)學生兒童報銷比例為:鄉鎮衛生院90%,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醫院80%,二級醫院65%,三級醫院50%。
第十四條 (報銷范圍)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為參保人員支付下列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內的費用:
(一)住院醫療費;
(二)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費;
(三)住院期間因所在醫療機構條件限制發生在其他定點醫療機構的檢查和手術費。
第十五條 (不予支付情形)
參保人員發生的下列醫療費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醫用材料目錄和支付標准范圍以外的醫療費;
(二)除急救、搶救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醫療費;
(三)因吸毒、打架斗毆、違法犯罪等造成傷害的醫療費;
(四)因自傷、自殘、醉酒、戒毒、性傳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發生的醫療費;
(五)因美容矯形、生理性缺陷(學生兒童先天性疾病除外)等發生的醫療費;
(六)第三方責任等引發的非疾病醫療費;
(七)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區發生的醫療費;
(八)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
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無第三方責任人的相關證明,且沒有享受相關補償的,其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可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十六條 (最高支付限額)
一個自然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累計支付最高限額為:按第一檔繳費的參保人員為4萬元;按第二檔繳費的參保人員為5萬元;按第三檔繳費的參保人員為6萬元;參保學生兒童為8萬元。
第十七條 (門診補助)
非學生兒童參保人員享受門診定額補助,標准為每人每年16元,門診定額補助管理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生育補助)
對參保人員中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孕產婦,產前檢查每人定額補助100元,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醫院住院分娩的每人定額補助700元,在二級和三級醫院住院分娩的每人定額補助800元。
第十九條 (醫療救助)
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低保人員、農村五保戶和困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智力類、精神類殘疾人和其他類傷殘等級為一、二級的殘疾人,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比例報銷後仍有困難的,可向有關部門申請城鄉醫療救助。
第二十條 (門診特殊疾病)
參保人員患特殊疾病需長期治療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門診特殊疾病實行定醫療機構、定病種、定診療項目和葯品范圍,定審核和結算時間的管理方式。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異地醫療)
參保人員因居住等原因,在異地就醫發生的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風險儲備金)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建立風險儲備金。風險儲備金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額的比例和使用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基金超支處理)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出現超支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財政部門應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由市政府採取措施予以解決。
第二十四條 (結算方式)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由定點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應由個人負擔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個人結算。參保人員入院時,個人應向定點醫療機構預繳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於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預付醫療費的具體數額由定點醫療機構根據病情確定,出院時定點醫療機構直接與參保人員結算。
第二十五條 (醫療服務管理)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葯監等部門另行制定。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葯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用材料目錄及支付標准,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列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的核算辦法,統籌使用資金,分城鄉明細記賬,分類統計數據。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的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不得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提取。
第二十七條 (個人違規責任)
參保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其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報銷的醫療費用,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2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本人的社會保險卡借給他人冒名住院或辦理門診特殊疾病的;
(二)偽造或冒用他人社會保險卡住院或辦理門診特殊疾病的;
(三)偽造、塗改醫療文書、單據等有關憑證,虛報冒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四)其他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違規責任)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其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獲取的醫療費用,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整改,並處違法金額1至3倍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收住入院或將符合出院條件應予出院的參保人員繼續滯留住院的;
(二)未按規定查驗身份證明和社會保險卡導致他人冒名住院的;
(三)經核實無病歷記載或病歷記載與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符或確屬過度用葯、診療的;
(四)採取虛記費用、串換葯品或診療項目、偽造證明或憑據等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五)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第二十九條 (定點零售葯店違規責任)
定點零售葯店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其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獲取的費用,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整改,處違法金額1至3倍的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定點零售葯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處方配(售)葯品或超劑量配(售)葯品,擅自更改外配處方的;
(二)違反葯品價格政策,弄虛作假,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三)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 (行政及經辦部門的違規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實施細則)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二條 (保險關系銜接)
本辦法實施前已按市人民政府第134號令參加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可轉入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相關規定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不建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也可按本辦法續保。
第三十三條 (政策調整)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國家、省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做出調整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對本辦法進行修改,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執行。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門診定額補助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和標准,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基金收支結余情況、醫療費用增長幅度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三十四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成府發〔2007〕62號)、《成都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的通知》(成府發〔2004〕39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成都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和補償標準的通知》(成府發〔2007〕84號)、《成都市中小學生、嬰幼兒住院醫療互助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成辦發〔2005〕105號)同時廢止。

F. 貴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可以報銷門診基本醫療費用、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基本醫療費用、住院治療的基本醫療費用
《貴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住院治療或特殊病種門診治療,凡使用《貴州省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中[乙類目]葯品或屬《貴州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費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的診療項目,本人先自付15%後,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給付范圍,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支付。
第三十二條參保人員到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或住院治療,憑《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卡》
(以下簡稱"結算卡")辦理就診或住院手續。住院治療入院時,應按醫院規定交預付金。門診和住院治療的基本醫療費用按下列規定進行申報結算:
(一)門診基本醫療費用,本人用結算卡與醫療機構記帳結算。結算卡上個人帳戶資金不夠支付的,由個人用現金補足。個人帳戶記帳結算的基本醫療費用,由醫療機構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結算。
(二)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基本醫療費用,屬個人負擔的,本人用結算卡記帳或用現金與醫療機構結算。屬統籌基金負擔和個人帳戶記帳結算的基本醫療費用,由醫療機構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結算。
(三)住院治療的基本醫療費用,辦理出院手續時由醫療機構填寫《住院費用結算表》,屬個人負擔的基本醫療費用,本人用現金直接與醫療機構結算。屬統籌基金負擔的基本醫療費用,由醫療機構記帳後,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結算。

G. 濟南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暫行辦法

1998年發布的《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1999年發布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葯范圍管理暫行辦法》
1999年發布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1999年發布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零售葯店管理暫行辦法》
此外各地還有一些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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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桂林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城鎮居民醫保主要針對「一老一小」,即不在城鎮職工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覆蓋范圍之內的老人和未成年人。
具體來說,參保對象主要為4種:一是具有桂林市城鎮戶籍的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非從業城鎮居民;二是在本市就讀中學以下的在校學生(包括中小學生、全日制在校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幼兒園兒童等)和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18周歲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三是在本市內的高校在校大學生;四是經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困難企業的所屬職工,因無力參加或繼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和在異地退休領取養老金而戶籍遷入本市且在異地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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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哪年開始的

我國現行的醫療保險制度:目前,我國應用最廣泛、覆蓋人群最廣、絕大多數城鄉居民能夠共同享有的醫療保險制度主要有三種,分別是:

1、2001年起實施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轄區所有黨政群機關、企事業單位;

2、2005年起實施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覆蓋轄區農業人口(含外出務工人員);

3、2007年起實施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轄區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農業戶口城鎮居民。

(9)醫療保險基金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促進了我國醫療保健事業的快速發展,對於保障城鄉居民身體健康,提高人民身體素質發揮了積極作用。主要表現在:我國醫療衛生事業迅速發展,規模不斷擴大,醫療設施不斷完善。新中國建立以後,逐步建成了一個包括各級各類衛生機構,各種衛生人員組成的、遍布城鄉的醫療衛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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