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車主和車輛保險人不一致時,只要車輛是合法車輛,駕駛人持有有限證件,保險公司就得理賠!
『貳』 車險理賠,對方全責,但不肯墊付修車費,我該如何處理
可以通過法院起訴保險公司及車主賠償。
1、起訴狀,弄清楚對方的基本登記信息(對方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電話等),可以自己寫也可以找律師代寫;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復印副本;
2、准備證據,你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和對方發生糾紛的所有對你有利證據及復印件、及其他可能對你有幫助的證據及證人名單等
3、帶上訴訟費;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第一百零九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一十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叄』 平安保險我和車主已經在賠償協議上簽字多長時間給錢
手續齊全,提交資料後3天
『肆』 我是車主我對不合理的保險理賠簽字了,以後和保險公司打官司還能贏嗎
我是車主,我對不合理的保險理賠簽字了,以後和保險公司打官司還能贏嗎,這個只要有正當的理由還是可以的。
『伍』 車損險理賠時被保險人和車主不一致,保險公司應該賠嗎
這要看保險合同具體約定,如果有可能持合同與當地律師咨詢,原則上應該考慮可以理賠。
『陸』 車禍後怎麼能讓保險公司和車主主動找我談賠償的問題
在工作日未解決的直接向媒體曝光
『柒』 這個保險怎樣理賠,和車主有關系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當然有關系。
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從法律上來講是由肇事方承擔,車主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如果肇事者賠不起,就要有車主來賠。
保險公司基於保險合同來承擔責任。承擔的責任也僅限於保險合同規定。
比如,你只買了50萬的三責險,現在死了人要賠90萬。保險公司最多也就賠交強險+三責險50萬,剩下的接近30萬還是需要肇事者和車主賠的。
『捌』 保險公司拖延時間,致使駕照過期,拒賠!
建議你朋友先去車管所調一下 駕駛員信息記錄.
只要證明駕駛員在事故發生的時候駕駛證是有效的 保險公司沒理由拒賠!!!!
可以直接告它
勝訴的幾率很大.建議找個專業的律師幫你收集材料,包括車輛所有權的材料
和車主及駕駛員的身份材料等
『玖』 我在中華聯合保險買的車險,理賠時他們將我的賠款打到了對方車主名下。對方一直不給我錢,
如果找保險公司投訴無果,可以直接找當地的保監會,或者打中國保監會的電話,提供當時保險公司給你的理賠書及當時的保險單。事情一旦鬧到保監會就很快解決的。
『拾』 因交通事故我被起訴,對方將我(車主)和保險公司告了,我該怎麽辦
1、只要不超出你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付范圍內的,不需要額外給對方再賠償,但如果超出了保險賠付的范圍,則車主要承擔。
另外一般醫保范圍之外的費用、鑒定費用、訴訟費用一般由車主承擔。
2、主次責任,如果是機動車之間,一般是按照80%、20%劃分。如果是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之間,一般按70%、30%劃分。
3、超出理賠范圍的醫葯費由雙方協商解決,但一般法院支持的費用保險都能報。
4、開庭前注意收集相關事故證據,如事故認定書,對方的診斷證明以及所有已墊付費用的單據證明材料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10)保險和車主因為理賠一直僵持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