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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

發布時間:2021-03-19 15:16:01

㈠ 福建省失業保險查詢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失業保險沒有個人賬戶。
用人單位和職工工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是統一計入失業保險基金的,沒有個人賬戶,自然也就無法查詢個人賬戶的,但是可以查詢繳費年限。可以吃本人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直接到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查詢,也可以進入當地人社局網站查詢(部分省市人社局尚未開通網站查詢)。
國務院
《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
第七條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八條單位按照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職工的月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其月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但本人自願繳納的除外。
工資總額的組成按照國家統計局的統一規定執行。

㈡ 福建 調整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沒有個人賬戶。
用人單位和職工工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是統一計入失業保險基金的,沒有個人賬戶,自然也就無法查詢個人賬戶的,但是可以查詢繳費年限。可以吃本人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直接到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查詢,也可以進入當地人社局網站查詢(部分省市人社局尚未開通網站查詢)。
國務院
《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
第七條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八條單位按照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職工的月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其月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但本人自願繳納的除外。
工資總額的組成按照國家統計局的統一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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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解除勞動合同時單位沒有書面告知我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以至於我領不了。誰的責任

需要賠償。

以福州市為例,福州市公司辭退員工後,始終未書面告知員工可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事宜,導致員工未能在法定時限內申請失業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後,認定公司方未履行法定義務,應賠償員工由此產生的失業金損失。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和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時,應當即時向職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㈣ 福建省沙縣失業金領取條件

滿足以下條件可以領取失業金: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㈤ 福州的公司交五險一金

福州市「五險一金」繳費比例
一,工傷保險
榕政綜[2005]70號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州市實施
《工傷保險條例》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四、工傷保險根據行業風險程度不同,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不同的行業差別費率。一類行業、二類行業和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分別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1.0%、2.0%,從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醫療保險
1,基本醫保
福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
榕政綜[2000]364號
一、單位繳費:用人單位按其職工工資總額的8%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二、職工個人繳費:職工個人以其月工資額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三、職工退休後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記入其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參保人員的個人帳戶。
參保人員住院就醫和屬於規定范圍內的特殊病種及治療項目在門診就醫,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負擔;按規定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由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支付。具體按《福州市城鎮職工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執行。
2,大病醫保
福州市城鎮職工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大病統籌統籌基金由用人單位每月按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8.5%(繳費工資基數不得低於福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退休人員每人每月53元合計總數向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繳納。用人單位和職工在參加大病醫保的基礎上,參加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由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統一向商業保險公司辦理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按福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3,自謀職業參保
關於福州市自謀職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榕政辦[2003]148號
繳費標准和繳費辦法。自謀職業人員以不低於福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10%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自謀職業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應按《福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規定參加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三,生育保險
福建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修正)
企業應按其工資總額(外商投資企業按中方職工工資總額)的0.7%按月向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列入企業成本費用支出。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四,失業保險
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
單位按照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職工的月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其月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
五,養老保險
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企業按其全部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一九九八年起每兩年降低一個百分點,直至18%。職工個人按其月工資總額的5%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一九九八年起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8%。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
若干問題的通知
(閩政辦[2005]227號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2006年1月1日起,征繳費率按20%執行,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繳費基數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標准執行,具體過渡實施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地稅局另文下達。
六,住房公積金
關於2009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核定事項的通知
榕公積業〔2009〕6號
福州地區單位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最高繳存比例為各12%,最低繳存比例為各5%。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得低於5%,原則上不高於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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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福建省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

企業破產後,不能及時就業,又沒有申請自謀職業的,如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則可以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企業破產後,其原有職工可分為三種情況:第一,一部分職工在企業破產前或之後及時找到新工作,實現再就業,這部分人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第二,國有企業破產時,一部分職工申請自謀職業,不再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對這份人發給一次性安置費,不能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第三,只有在企業破產後,既沒有及時重新就業,又沒有申請自謀職業,同時又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的,才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府發[1999]32號)的有關規定,1998年6月9日四川省勞動廳印發的《關於破產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就[1998]13號)第一條第二款中有關借支失業保險基金發放生活費的政策和第二條第一款中有關「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按規定領取一次性安置費沒有達到當地企業平均工資2倍的,經當地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同意,可按失業保險失業救濟金申領標准,將本人應領取的失業救濟金發給本人作為扶持,但一次性安置費加上發放的失業救濟金之和最多不超過當地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的規定,已不適應現行國家、省關於失業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規定,不再執行。
二、失業保險基金是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促進其再就業的專項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須按照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川府發[1999]32號文件規定的項目、范圍和標准,不得擅自擴大失業保險基金開支項目、范圍和標准。過去的文件、政策中有關基金開支項目、范圍和標準的規定,凡與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川府發[1999]32號文件不一致的,一律按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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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的第三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

第十四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和生活補助費;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失業保險基金依法免徵稅費。
第十五條 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時,應當即時向職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職工的名單、單位繳費手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第十六條 職工可以在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職工繳費憑證和身份證明,到受理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生活補助費單證的手續。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單證手續的,應當事先進行失業和求職登記。
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五日內對領取者及其單位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告知本人。其中,對領取生活補助費的,應當在三日內辦結審核手續。
但有特殊情況的,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人批准,前款規定的審核時限可以延長五日。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即時為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生活補助費的單證;對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並退回有關材料。
失業保險金、生活補助費憑單證到指定的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生活補助費一次性發放。
第十九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每滿一年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為二十四個月。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和期限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二十條 失業保險金自失業人員被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計發,月發放標准如下: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標准發放;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標准發放;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二十年以上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標准發放。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應當高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第二十一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其門診醫療補助金按不低於本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百分之六的標准,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因患病確需到縣級以上醫院住院治療的,可由本人或者其親屬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批准,發給住院醫療補助金。門診醫療補助金和住院醫療補助金具體補助標准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女性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分娩,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還可領取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生育補助金按其本人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計發。但按照《福建省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規定,已享受生育補助金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職業培訓或者職業介紹的補貼:
(一)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
(二)經各類職業介紹機構介紹重新就業的,並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
(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標准按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六)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本省內單位或者職工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憑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繳費證明和有關遷移材料,到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續保手續,參保人員繳費年限連續計算,但不辦理失業保險基金轉移。職工失業保險關系轉遷後失業的,失業保險待遇由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本地標准執行。
本省內城鎮失業人員可以選擇在原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失業保險關系在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按規定將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轉移;失業保險待遇按遷出地的標准執行,由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失業保險金發放和相關業務管理。
城鎮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其需劃轉的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本人未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其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補助期限最高不超過二十四個月。但農民合同制工人已自願繳納其月工資總額百分之一的失業保險費的,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單位招用失業人員並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以接受被招用的失業人員的委託,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用於再就業培訓。

㈧ 福建省失業保險金繳納比例是多少,失業保險領取標准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地稅局: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4號)精神,進一步完善我省失業保險費率動態調整機制,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就業穩定,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降低全省失業保險費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業保險費率統一由3%暫降至2%,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的具體比例為:用人單位按照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職工的月工資總額的1.5%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其月工資總額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可不繳納個人失業保險費。但本人自願繳納除外。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已自願繳納其月工資總額0.5%的失業保險費的,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三、因降低費率造成統籌地區當年失業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先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歷年結余支付,仍有不足部分由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補助,並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閩政辦〔2006〕233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執行。繳費單位已按原費率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可在以後月份繳納失業保險費時抵扣,以抵扣後的金額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
五、各地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和省地稅局報告。

㈨ 公司原因導致員工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用賠償嗎

需要賠償。

以福州市為例,福州市公司辭退員工後,始終未書面告知員工可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事宜,導致員工未能在法定時限內申請失業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後,認定公司方未履行法定義務,應賠償員工由此產生的失業金損失。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和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時,應當即時向職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並將職工的名單、單位繳費手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5日內,送達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公司雖已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費,但其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後,未書面告知他依法享有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在法定期限內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送達了職工名單等相關材料,造成員工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公司應賠償員工相應經濟損失。

(9)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擴展閱讀:

雙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雙方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單位無法定理由辭退員工,經員工書面告知自己要求恢復工作,單位仍不採取補救措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此外,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員工失業,如果之前又沒有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費,致使員工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單位還應當按照領取失業保險金2倍的標准向員工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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