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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單位不給

發布時間:2021-03-19 10:27:54

A. 工傷後單位沒給走工傷保險報銷怎麼辦

工傷認定後報銷:
工傷賠償須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勞動仲裁三個必經階段。很多農民工沒有勞動合同、工作證等證明,還往往需要勞動關系的認定。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患職業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的死亡、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親屬必要的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康復、社會康復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一、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4.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二、誤工費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三、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四、非法用工
1.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後確定。
2.勞動能力鑒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3.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准和范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4.傷殘的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准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5.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並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
6.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七、交通事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的非本人主要責任,是指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即不屬於工傷。
2.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職工,既包括作為機動車駕駛員的職工受傷,也包括非駕駛員的職工受傷。
其他情形
1.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⑴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⑵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⑶拒絕治療的;
⑷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4.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5.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6.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7.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8.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9.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10.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B. 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上工傷保險該怎麼辦

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上工傷保險,已經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勞動者可以自行去該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相關的申請,然後請求該局對該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一事進行補繳。並且應當同時遵循該條例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限期內,補繳相應的工傷保險費用以及欠繳期間的滯納金;如果有逾期未繳的情況發生,那麼應按照相關規定處以欠繳費用的一至三倍的罰款數額。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上工傷保險的解決辦法,首先是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裁定,而後則是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即可

C. 工傷保險單位未繳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職工在工作期間發生意外造成工傷由用人單位承擔一切治療費用。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工傷保險基金單位不給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D. 工傷保險基金不給報工傷費用,怎麼辦

對社會保險機構不予支付工傷費用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前行政訴訟。
社會保險機構作出的不予支付工傷費用的決定的,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確認行為,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前行政訴訟。

E. 個人申請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基金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這是哪家的規定

1.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在工傷職工受傷之日起30日內為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版的,工傷保險基金權不承擔任何工傷費用,對此,《工傷保險條例》有明文的規定。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3.用人單位負有在法定時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義務,如用人單位未履行上述義務,應負有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律責任。

F. 工傷產生醫療費工傷保險基金不給報的部分應有單位還是個人承擔

工傷應該屬於單位全額管,不找基金,應該找單位,工傷是全額報銷的,

G. 工傷公司不給報,我該怎麼辦

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傷的,屬於工傷。用人單位如果不給申請工傷,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發生工傷一年內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局的網站一般有下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勞動者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醫療診斷證明等;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也就是評殘;


工傷保險待遇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到24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根據受傷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條例確定,解除勞動關系時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根據受傷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條例確定,解除勞動關系時領取)、停工留薪期工資(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確定)、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相關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H. 工傷賠償金公司一直拖著不給怎麼辦

個人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按鑒定結論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進行行政確認,是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後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和發生爭議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的前提條件。
勞動能力鑒定是勞動者因工負傷後,勞動鑒定機構根據國家鑒定標准,運用有關政策和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對工傷職工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進行綜合評定,是給予受傷害職工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
勞動者遭受工傷事故傷害,應當先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所在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的30內申請,工會、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可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等。
工傷認定並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交: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根據鑒定結論,主張工傷保險待遇。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不同。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傷殘津貼等。
與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爭議,是勞動爭議,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經仲裁裁決,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不履行裁決書規定的義務,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申請工傷認定所在單位不簽字蓋章,不能確認勞動關系,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後,再申請工傷認定。

I. 工傷單位不給墊付,能申請社會保險基金墊付嗎

有規定單位必須給墊付,你可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仲裁部門提請仲裁裁決。

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條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先行墊付你可嘗試下,我了解部分地區沒有開展。具體咨詢當地經辦機構吧

J. 工傷單位不給墊付,能申請社會保險基金墊付嗎

如果單位不予墊付醫療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選擇以下幾種法律途徑解決:
1、一、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要求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工傷保險屬於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的強制險。國家制定《工傷保險條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健康,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因此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受傷員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醫療費是有法可依的。另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勞動者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或投訴。
2、可以先申請法院發出支付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如果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醫療費達成協議,用人單位又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法院以發出支付令這種比較快捷的方式維權,這樣就能大大縮短爭議的時間,盡快解決勞動者的醫療費問題,使受傷職工能盡快得到更好的治療。
3、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一)如果爭議的金額不大,在仲裁時可以一裁終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書自做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可見如果受傷職工要求支付工傷醫療費,是可以一裁終局的,這樣使裁決能盡快生效,工傷醫療費能得到盡快落實。
(二)如果爭議金額較大,不適宜一裁終局,那麼就要走一般的勞動仲裁程序,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要求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在以上三種方式都解決不了的情況下,不得已提起的程序。但這種維權辦法比較浪費時間和精力,維權成本較大。因此建議輕易別採取這種方式解決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可以不提供擔保。」不論是哪一種勞動仲裁程序,受傷職工在仲裁時都可以要求先予執行,以解決可能出現的無錢治病的困難。
4、對仲裁結果不服,可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通過上述途徑均無法達到維權目的的,勞動者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拒絕支付醫療費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是先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還是走一般的勞動仲裁程序,最後到法院起訴。不過切記,不論是哪一種仲裁程序,在仲裁時都可以要求先予執行,以應對無錢治病的窘境。
5、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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