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社會保險基金征繳中心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中心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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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服務中心工作職責:
(一)負責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和企業退休人員待遇結算、調整、發放,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配合局有關科室制定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具體實施市級統籌工作;負責制定全市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算,擬定三縣養老保險征繳工作目標,協同做好市本級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參保登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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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負責制定全市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方案;負責宣傳和貫徹執行農村養老保險有關政策;負責對縣區的業務指導、人員培訓和檢查考核;負責農村養老保險費的匯集、上繳和使用;承辦市本級農村養老保險業務的具體登記、檔案管理、帳戶處理、待遇核定和發放等工作。
(三)負責企業退休人員基本信息審核、接收、移轉,接收退休人員人事檔案;指導督促區街居做好退休人員的日常管理和各項服務工作;建立和完善退休人員基本信息庫,統計上報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基礎數據;建立健全退休人員檔案庫,指導退休人員社會保險事務服務中心保管和使用退休人員人事檔案;對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進行社會化管理服務;配合開展離退休人員生存狀況調查,對領取養老金資格進行認證;積極開展和推進「銀發幫扶工程」等。
(四)負責新批退休人員的待遇核定;死亡離退休人員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結算;在職、個體繳費人員死亡及繳費不足十五年人員帳戶一次性返還結算;負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日常管理;負責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指導退休人員社會保險事務服務中心工作。
(五)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市級統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費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反映和監督基金及各項資產的運行狀況,及時編制各項會計報表等工作
⑵ 社會保障費改稅是否能夠解決我國社會保障基金征繳中的問題呢
那是解決不了問題的,費改稅需要的條件,可以參考一下如下網上摘錄:社會保障費改稅需要什麼條件張莉(河北大學管理學院王松河北保定071002)!竺蚰薴!要譬耋堡堂費警警曹前提條件進行了分析,提出雖然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是大勢所趨,但應在相關制度完善的前提下,適時地進行[關鍵詞]社會保障費社會保障稅費改稅一。…。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文章編號:1002—6908(2007)0820070—01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已經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而這其中的核心問題社會保障籌資模式的改革更成為重中之重。隨著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發展,關於社會保障費改稅的問題已經持續了十幾年。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費稅之爭」不僅僅是表面名稱的變化,更有其深層次的含義,應當全面分析。一、社會保障費改稅需一社舍保障體系的定型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應以社會保障體系的定型為前提,在開征之前有必要理清它與社會保障體系各個層面之間的關系。(一)社會保障費改稅與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的關系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種社會保障的制度模式:現收現付制、完全積累制與部分積累制a現收現付制是指由在職勞動者供款以支付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待遇的制度,數學模型簡單、操作簡便、符合稅收的公共性質:完全積累制是指每個人都設立個人賬戶,為自己未來能享受的社會保障待遇積累資金的制度,與稅收的定義及特點不相符合:而部分積累制則是將現收現付制與完全積累制的優點結合起來的一種制度,既考慮當期的收支平衡,又為未來作基金積累,因此涉及的因素多.管理十分復雜。為應對未來的老齡化趨勢t我國實行了由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的轉變,即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在社會統籌部分,由於籌集的資金都是國家統籌使用,滿足公共需要,具有普遍性,更符合稅收的性質,因此適用於社會保障稅的形式;而在個人賬戶部分,積累的資金都是為個人將來所用,帶有私人性質,與稅收的公共性不相容,因此更適用於社會保障費的模式。但如果採取社會保障稅費並存的模式。必將帶來社會保障管理秩序的更加混亂,與我們費改稅的初衷加強社會保障管理的規范化相背離。因此如何解決征稅與個人賬戶之間的矛盾,要求我們在比較社會保障稅與費優缺點的基礎上做出慎重的選擇。(二)社會保障費改稅與社會保障水平的關系社會保障費改稅似乎與社會保障水平沒有直接的關系,但通過分析國外社會保障的待遇水平時.不難發現:大部分實行繳稅制的國家社會保障待遇水平普遍偏低,目標只定位於滿足人們基本的生活需要;而實行繳費制的國家提供的保障水平相對較高,保障項目也較為全面。我國的社會保障水平既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又要體現出「以人為本」的理念,保障人們基本生活需要的目標有其合理性與可行性,但不可忽視一個重要前提就是相對完善的多層次保障,包括發達的企業年金制度與商業保險制度等等。在現階段,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征稅所引起的保障水平降低勢必影響到人們的切身利益,與「以人為本」的宗旨相違背,甚至還會造成社會的不安定因素,而為了維持現有的保障水平則需要提高稅率或增加政府支出,無論哪種都不是我們想要的結果,因此新的社會保障體系的最終確立應是實行費改稅的前提。(三)社會保障費改稅與社會保障責任主體的關系社會保障制度是伴隨著機器火工業的出現,傳統的家庭保障己無法適應人們的需要時,由政府出面建立的一種社會制度,政府在其中承擔著不可推卸的責任。然而.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由政府保障過渡到社會化保障是必然的趨勢,企業、個人、政府以及社會機構都是制度的主體。承擔著繳費責任及提供服務的責任。社會保障費改稅使政府由間接、最終責任人的角色轉變為直接、完全責任人的角色,社會保障基金也相應轉變為政府財政資金,政府集監督職能和分配職能於一身,不利於權力的制衡·也不符合保障社會化的趨勢,即使從長遠來看,政府只承擔保障人們基本生活需要的責任,從現階段看也與社會保障「轉製成本』』的存在及個人賬戶「空帳」運行所造成的基金缺I_==】存在著矛盾。如何協調征稅與基金缺口之間的關系,是社會保障費改稅過程中的~大難點。二、杜會保障疊改稅需法律捌度的完魯社會保障費是一種行政性收費.與稅收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沒有高層次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國社會保障費的收繳管理是依照國務院在1999~:1月頒布的《社會保障費徵收暫行條例》進行統一徵收的,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也可以委託稅務部門徵收。近年來,已有19個省區委託稅務部門代收,稅務部門現有的軟硬體設施及工作人員過硬的業務素質有效地提高了社會保障費的征繳率。其實,社會保障費改稅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增強籌資的強制性與規范性,藉助我國已有的較為健全的稅收征管體系,提高籌資的效率:利用《稅收征管法》強化社會保障資金的徵收力度。但社會保障資金籌集畢竟屆於社會保障領域的環節,費改稅後,在沒有《社會保障法》的前提下,將資金籌集納入《稅收征管法》,意味著用靈活性的政策措施來指導強制的法律,勢必會產生許多問題,造成矛盾沖突。因此,應在建立《社會保障法》的前提下,開征社會保障稅。通過《社會保障法》,明確各主體在社會保障資金籌資過程中的權利與義務,從社會保障資金的徵收、運營、管理、支付到欠繳、挪用、擠占等違法行為都以法律的形式制定統一的適用條款;此外,還應制定《社會保障稅法》,規定其納稅人、課稅對象、課稅范圍、稅目、稅率、納稅期限、減稅免稅等具體事項,從根本上保證社會保障稅的徵收工作有序進行。三、社會保一囊政稅--疊相應帕社會環境任何一個新稅種的開征都要有與之相應的社會環境,包括是否符合傳統的風俗習慣,是否符合廣大人民的心理願望等等。近年來,隨著社會宣傳工作的開展,人們的社會保障意識普遍增強,成為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心理基礎。但在我們看到有利條件的同時,也應看到其中不利的一面。首先,社會保障費改稅後,其強制性較之於費有明顯的增強,人們對於強制的事物往往帶有逆反心理.雖然社會保障費也是強制徵收的,但在名稱上更容易令人們接受;再加上現階段人們的依法納稅意識不是很強,偷稅、漏稅現象時有發生,這些都會影響費改稅的效果。其次,社會保障費是行政性收費,更強調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是人們為自己享受的社會保障待遇進行的繳費,因此在心理上更易為人們所接納,而社會保障稅是強制性的轉移支出,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關系不明晰,費改稅後將對人們的心理承受能力帶來挑戰。因此,應加大社會保障政策的宣傳力度,使人們更深入地了解社會保障資金的徵收、使用與管理流程,克服因不知或知道得不完面而產生的抵觸情緒:同時,完善稅收監督機制,使納稅人都能通過簡易的程序參與到稅收監管工作中來.提高人們的納稅意識。只有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開征社會保障稅才能產生應有的效果。參考文獻:[I]鄭功成,社會保障學理念、制度、實踐與思辨【岫.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2]李芳,對社會保障稅和社會保障繳費的分析[J].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05(7)。[3]李建平.社會保障費改稅的制度性約束[J】,中國財經大學學報2005(7)。
⑶ 如何做好社會保險擴面和基金征繳工作
社會保險擴面和基金征繳一直是社會保險工作的重點和難點。按照工作部署,2008年要加強社會保險擴面工作,確保年底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20800萬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8800萬人(其中農民工參保人數為4000萬人),失業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1800萬人,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2800萬人(其中農民工4600萬人),生育保險參保人數達到8000萬人。同時,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確保2008年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征繳收入分別達到6900億元、2250億元、430億元、163億元、87億元。為此,需要採取以下措施: 第一,重點做好農民工、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就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一是擴大農民工社會保險覆蓋面。實施「平安計劃」,基本實現全部煤礦、非煤礦山企業和大部分建築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推進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業和中央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做好「平安計劃」三年實施評估工作。繼續開展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專項行動,研究解決農民工參加不同醫療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問題。二是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參保,主要是從制度、程序、處罰等方面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參保的強制性。三是對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各地區已有原則性規定,關鍵是如何增強激勵,引導靈活就業人員主動參保。四是對於困難企業參保,可以研究制定特殊政策,適當降低繳費標准,相應降低待遇水平(比如對基本醫療保險只建立統籌基金),搞好相關政策銜接。 第二,加快改革完善社會保險費征繳體制。加強基金的籌集和管理,做到應收盡收、確保安全和實現保值增值,是當前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任務。1999年國務院頒布了《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對社會保險費征繳范圍、征繳管理、監督檢查和處罰等作了規定。但在征繳體制上,卻沒有進行統一規定,有些地方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繳的,有些地方是由稅務部門征繳的,也即維持「雙重征繳」體制。從地區分布和繳費總量上看,目前兩種方式大致各佔一半。「雙重征繳」體制不利於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體制,妨礙社會保險統籌層次的提高和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形成;也容易引發兩個部門協調銜接不暢、數據資料不能充分共享、管理成本增大等一系列問題。必須通過完善體制機制來解決這些問題。一是實現五項社會保險費統一征繳。這能增強參保的強制性和統一各險種的繳費基數,有利於最大限度地整合現有的社會保險信息資源,實現各險種資源共享,大大減少各險種業務信息系統開發的人力、物力,減少工作量,提高社會保險經辦工作效率,方便參保單位、個人辦理業務。二是建立多部門合作機制。建立明確有效的合作機制可以減少部門摩擦,提高征繳效率,降低征繳成本。應加強社會保險與稅務、審計、統計、財政、監察等部門的數據共享機制建設,尤其是加強社會保險部門與稅務、財政部門之間在繳費基數核查以及針對自僱人員保費征繳等方面的合作。條件成熟時,要適時統一社會保險費征繳體制。三是推進完善社會保險費征管方式試點工作。結合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的實施,利用中國人民銀行國庫聯網系統和支付結算系統,開展農民工養老保險費征繳、支付和轉移工作。選擇部分地區開展完善社會保險費征管方式試點。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全面加強征繳稽核工作,探索利用計算機稽核軟體開展稽核工作的新模式。四是加大對不繳欠繳等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用人單位逾期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從該單位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中劃扣社會保險費。對不足額繳納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應價值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三,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近年來,社會保障基金規模快速增長,管理制度不斷完善,基金安全程度逐步提高,基金管理的總體情況是好的。但是,仍然有一些地方沒有嚴格執行國家政策規定,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不規范問題比較突出,有的甚至擠占挪用基金。因此,要進一步加強基金監管工作。要完善和規范基金管理流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內控運行情況評價體系,實現對各項業務、各個環節的全程監控。開展做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和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專項檢查。建立和推進社會保險信息披露制度。推動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建設,充實監督機構力量。完善配套政策,加強對企業年金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在社會保險基金中,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是長期積累型基金,能否做到保值增值,直接影響到職工退休後的保障水平,也關繫到未來的支付能力。隨著個人賬戶逐步做實,要制定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既支持資本市場發展,又確保獲得較好的收益,避免基金貶值。 第四,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做好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及時下撥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加大地方財政支持力度,加強基金調度,確保春節前將增發的養老金發到退休人員手中,鞏固當期發放無拖欠的成果,盡快補發歷史拖欠。切實做好失業保險金標准調整和發放工作,保證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待遇按規定支付與結算。
⑷ 基本養老保險的籌資模式是什麼誰負責繳納保險費
籌資模式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負責繳納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具體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4)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模式擴展閱讀:
其他國家養老保險的制度模式:
1、傳統型:傳統型養老保險制度又稱為與僱傭相關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為德俾斯麥政府於1889年頒布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後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採納。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然後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
2、國家統籌型之福利型養老保險:福利國家所在地普遍採取,最早為英國創設,如今適用該類型的國家還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亞、加拿大等。
3、國家統籌型之蘇聯模式:是前蘇聯所創設的,其理論基礎為列寧的國家保險理論,後為東歐各國、蒙古、朝鮮以及中國改革以前所在地採用。
4、強制儲蓄型之新加坡模式:新加坡模式是一種公積金模式。主要特點是強調自我保障,建立個人公積金賬戶,由勞動者於在職期間與其僱主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在退休後完全從個人賬戶領取養老金,國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養老金。
5、強制儲蓄型之智利模式:強調自我保障,也採取了個人賬戶的模式,但與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個人賬戶的管理完全實行私有化,即將個人賬戶交由自負盈虧的私營養老保險公司規定了最大化回報率,同時實行養老金最低保險制度。
⑸ 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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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現予發布施行.
部長張左已1999年3月19日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費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申報,繳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繳費單位進行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辦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繳費單位應當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
第五條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六條繳費單位因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第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繳費單位送達的申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即時審核,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准;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後再次審核;對不能即時審核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繳費單位申報表和有關資料之日起,在最長不超過2日內審核完畢.
第八條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其繳費申報後的3日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嚴格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繳費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或拒絕.
第十一條繳費單位的繳費申報經核准後,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繳費單位到其開戶銀行繳納;
(二)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納;
(三)繳費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規定的申報核准程序後,銀行可以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證從繳費單位基本帳戶中劃繳社會保險費.
第十二條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進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⑹ 社會保險基金的模式評析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方式實施部分積累制, 即現收現付制和完全積累制的綜合。按照有關規定, 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是由地方稅務部門或社會保險業務經辦機構採用社會保險費的形式進行籌集的, 這對不同的徵收形式下籌集基金時以不同的賬戶設置及管理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主要包括收入戶和財政專戶兩個賬戶, 前者由經辦機構管理, 後者由地方財政部門管理。實行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 經辦機構開設收入戶暫存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收入及由此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並定期或定額轉入財政專戶; 實行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 不設收入戶, 繳費收入直接存入財政專戶。就籌資而言, 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受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收入和接受財政部門撥付的財政補貼收入。
在我國的大部分地區, 已經實施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障模式, 社會統籌實行現收現付制, 用於支付已經退休的老年人的退休金, 但由於該部分人沒有個人積累, 所以社會統籌資金在彌補這一部分缺口。隨著人口老齡化越來越嚴重, 這部分缺口也越來越大, 社會統籌資金收不抵支, 侵佔了個人賬戶的資金, 使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從而背上了沉重的負擔。 首先, 由於制度規定以社會保險費的形式徵收, 拖欠, 拒繳現象嚴重。據有關資料反映, 全國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 有30%左右的工資總額未記在應繳的基數內。截止1999 年底, 企業累計欠繳的養老保險費383 億元, 欠繳100 萬元以上的右5000 家, 欠繳1000 萬元以上的有154 家, 最多的欠繳1 億元。這些違規行為導致養老保險費實際繳費率不斷下降, 1992 年全國養老保險費收繳率96. 3%, 1993年降為93. 3%, 1994年降為92. 4%, 1998年降為90. 24%, 征繳率偏低。企業虛報工資, 造成工資的計征標准偏低。參保對象為國有企業和少數民企, 造成社會保險的覆蓋面偏窄, 難以籌集到足夠的資金來分散風險。
其次, 融資渠道單一, 單純依靠社會統籌基金解決問題力量有限, 繳費比率偏高, 企業拖欠, 拒繳現象更加嚴重, 一部分收入有限的職工(民工)或者轉移工作地點的職工(民工)退保現象比較嚴重, 社會保險基金的籌資額與預期目標存在收繳缺口, 直接威脅到制度的安全與穩定。同時, 人口老齡化使養老基金的支付逐年增加, 也導致費率越來越高, 這樣會直接導致兩方面的後果: 一方面費率上升引起逆選擇現象, 覆蓋面更窄, 收繳率更低, 收支缺口更大, 結果再一次提高費率, 形成惡性循環。另一方面, 費率上升增加企業的用人成本, 影響企業的經濟活力, 降低企業的競爭力。
最後, 因徵收程序有待完善, 管理缺乏效率, 基金收繳困難, 徵收效率低。同時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不完備、激勵機制缺位等原因, 會存在主觀上的漏收, 少收現象。 第一, 採用社會保險稅代替社會保險費的形式, 並將征繳職能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至稅務機關, 我國大約有3 /2 的地區已經在執行稅務機關代征這一職能。這樣, 不僅減少征繳及管理成本, 而且稅務部門對企業有更多的信息優勢, 權威性強, 提高工作效率, 減少基金在流通中的滯留時間。
第二, 對於歷史債務, 中央和地方政府應該採取切實可行的有效措施來消化轉製成本, 從財政預算中撥出專項資金, 逐步消化每年應該承擔的轉製成本數額。償付的手段有很多, 可以用國民財富的增量來償債, 也可以用存量來償債, 還可以二者並用。
第三, 提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效率, 加強工作責任。在採用社會保險稅征繳以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要是搞好籌資中的管理性工作, 包括合理審核企業的工資總額, 及時傳遞正確的征繳單, 盡快核賬, 盡快促使基金進入財政專戶, 減少流通時間所導致的利息損失和流程滯留風險。
第四, 採用一定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 提高籌資過程中經辦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與責任心, 杜絕具體經辦人員的道德風險行為。
第五, 加強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保證信息暢通, 及時准確的傳遞企業員工的真實信息和經營狀況, 以較完備的信息約束企業的道德風險行為。
⑺ 這個社會保險費征繳條規,哪些我們應該注意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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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社會保險費是指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過程當中,雇員和僱主按照規定的數額和期限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納的費用,它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最主要來源,也可以認為是社會保險的保險人(國家)為了承擔法定的社會保險責任,而向被保險人(雇員和僱主)收繳的費用。
社會保險費征繳條規,哪些我們應該注意的呢
一般來說,社會保險費征繳條規中的征繳范圍和征繳比例等信息都是您所需要關注的問題,具體的情況您可以點擊查看>>(
⑻ 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征繳收標准有幾種
要是單位的,以工資作基數繳納。要是個人繳納,以省公布的基準數為基數繳納。上限不超過基準數的三倍,下限可以不低於基準數的60%繳納
⑼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有哪些
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第六條明確: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也就是說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可以由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徵收,這就造成目前我國各地區的社會保險費征繳體制並不統一,從而形成不同的征繳模式。
另外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0號》第五條(3)實現各項社會保險費統一合並徵收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只能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的一個機構或由稅務機關統一合並徵收養老、失業、醫療三項社會保險費,已經開展工傷、生育保險的地區,工傷和生育保險費也要與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統一合並徵收。
概括起來主要有兩類:一類是「社保徵收模式」,即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社會保險費。另一類是「稅務徵收模式」,其又可以分為兩種:一是「稅務代征模式」,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繳費數額,由稅務部門負責徵收;二是「稅務全責徵收」,即稅務部門負責包括繳費數額核定、徵收在內的全部征繳環節。從全國各地社會保險費征繳格局來看,實行社保徵收和實行稅務徵收的地區大體上各佔半壁江山。
兩種徵收體制優劣的比較:(2)
社會保障部門是社會保險政策制定的主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具有先天的優勢:
一是熟悉各項社會保險政策和業務。社會保險業務專業性很強,歷史遺留問題復雜,只有長期從業者才能准確把握並心領神會。
二是符合激勵相容原則。社會保障部門對社保基金收支平衡負有直接責任,有足夠的動力去擴面參保和加強徵收。
三是符合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的本質要求。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的本質在於對社會保險關系的管理,貫穿於登記、審核、徵收、待遇發放、服務等整個管理服務過程,徵收只是其中一個動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能夠保證信息流和資金流無縫銜接,切實維護參保人的社會保險權益。
不過,也有人提出稅務徵收的理由:一是稅務部門徵收有「剛性」,即可以對征費採取與征稅同等的強制力;二是稅務部門能夠掌握參保企業和個人的財務信息,避免虛假申報。
面對爭議,應當堅持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准,從實踐中尋找答案。可從徵收「剛性」、信息優勢、徵收效率、徵收成本等幾個方面來進行比較。
首先,從徵收「剛性」看,現實當中,稅務部門無法用征稅般的強制力來徵收社會保險費,因為沒有相關法律授權。
其次,從信息掌握情況看,稅務部門僅能掌握已經進行稅務登記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情況,並不掌握沒有申報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企業和個人的情況。從整個社會養老保險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占總參保人口的七成,而稅務部門在基層社區和農村都沒有派駐機構,無從掌握信息。現實當中,採取稅務徵收的地區,多數拒絕徵收城鄉社會保險費。而社保經辦機構由於已經在基層社區、鄉村建立了數量龐大的社保事務所和鄉村工作站,能夠很好地勝任此項工作。
第三,從基金徵收率來看,兩種徵收模式之間並無顯著差異。即使在經濟欠發達的新疆地區,社保部門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率也達到98%以上,並不遜色於稅務徵收。
第四,從徵收成本看,稅務部門徵收可以得到財政給予的獎勵性經費補貼,而社保部門徵收無此種補貼。稅務部門徵收還會產生如下「隱性」成本:一是稅務部門徵收需要專門的機構、人員、設備、信息網路系統。二是溝通協調成本高,表現為兩個方面:其一,信息傳輸不暢。稅務代征模式增加了部門間信息交換和對賬等環節,加上兩部門的信息化水平、數據集中程度存在差距,容易造成數據交換不暢。其二,行政協調成本增加。稅務徵收之後,稅務、財政、社保機構三者之間環環相扣且自成體系,互相之間沒有統屬關系,會增加部門間協調工作量,一定程度上造成徵收管理和基金管理脫節。
引用資料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孫潔:社會保險費應統一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10號》第五條.
⑽ 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模式有哪幾種
1、現收現付制
現收現付制是一種以近期內橫向收支平衡原則為指導的籌資模式。所謂近期橫向收支平衡是指當年內征繳的社會保障基金總額與同期的社會保障基金支出額保持平衡。
現收現付制的具體做法是先將當年所需支出的社會保障費用加以預算,然後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攤到參加社會保障的所有企業和個人,在「以支定收」原則下,當年收繳,當年支付。
2、基金積累制
基金積累制又稱「基金制」、「儲蓄制」,是一種以遠期縱向收支平衡為原則的籌資模式。所謂遠期縱向收支平衡是指在整個投保期內,投保人所繳納的社會保障基金與其投資收益的總和,與投保人所享受的待遇總額保持平衡。
投保人基金積累制的具體做法是在對社會經濟指標(包括退休率、死亡率、工資增長率、通貨膨脹率、利息率等)進行長期預測的基礎上,確定一個可以保證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收支平衡的總平均收費率,將其分攤到保障對象的整個投保期。將尚未支出的保險金積累起來進行投資運營。
基金積累制要求企業和個人按照工資收人的一定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並將這些費用計入個人賬戶進行積累,在符合領取條件的時候將積累的基金按一定的方式發放給個人。
3、部分積累制
部分積累制又稱「部分基金制」、「混合制」,是將近期橫向收支平衡原則與遠期縱向收支平衡原則結合起來的籌資模式。部分積累制包括在現收現付的基礎上增加一定比例的積累和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金積累兩種管理方式。
第一種方式是在現收現付的框架中,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將當年未支付完的資金積累起來,形成基金並在支付高峰期時用來補充當年收不抵支的缺口。
第二種方式是將收繳的社會保障資金分為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兩部分。社會統籌賬戶按以支定收,不留結余的現收現付方式籌集;個人賬戶則實行完全積累。
部分積累制可以集中現收現付制和基金積累制的優點,並有效克服二者的缺點,既能夠根據短期支付需要進行社會統籌,又可以形成適度積累。積累部分通過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可以減輕下一代的負擔,緩解代際之間的矛盾。
目前,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及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1993年11月,在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決議中,首次提出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
1995年3月,國務院發布《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並逐漸形成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保險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1998年12月,《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頒布,中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開始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10)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模式擴展閱讀
方式
1、征稅方式
征稅方式即徵收社會保障稅。社會保障稅,亦稱工薪稅,它是為籌集社會保障基金而向僱主和雇員依據工資總額和個人收入徵收的一種稅。美國是世界上最早採用稅收手段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的國家。到目前為止,在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160多個國家中,有80多個國家開征了社會保障稅。
通過征稅方式籌集的社會保障基金是政府財政收入和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收支由政府統一管理。
征稅方式具有強制性強、負擔公平、保險項目簡單明了、繳稅和支付有章可循、管理簡便等優點。不足之處在於稅收形成財政資金後只能通過年度預算來安排,且通常以年度收支平衡為基本目標,從而事實上無法積累社會保障基金,進而無法抗拒周期性的社會保障風險。
如一旦遇到經濟危機導致大批工人失業,或者人El老齡化趨勢加快,均可能因缺乏社會保障基金積累而對國家財政造成巨大沖擊,進而影響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此外,征稅方式通常只與現收現付型社會保障制度相適應,而不能適應完全積累型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
2、繳費方式
繳費方式是指由政府職能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規范,強制向企業和勞動者個人徵收,並用於特定社會保障項目的基金籌集方式。社會保障基金的繳費方式包括統籌繳費和強制儲蓄。統籌繳費是由僱主和雇員繳費,由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負責營運和管理。
這種方式籌集的資金由政府統籌支付,獨立於財政預算系統之外,實行專款專用,支付不足部分由政府補助。強制儲蓄也是由僱主和雇員繳費,但不進行統籌管理,所籌資金存人個人賬戶,政府對社會保障基金的支配權極其有限,這種籌集方式對應的是基金積累制的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模式。
3、自由籌資
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除以上常見方式之外,還有多種方式,如通過發行福利彩票籌集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基金;對社會福利事業的服務性收費構成社會福利基金的重要來源;還有社會募捐等。這些基金籌集方式都能對社會保障基金起到重要的補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