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求一個有關基金的案例分析
一、企業破產財務管理的內容及應遵循的原則
企業破產的財務管理,是根據《企業破產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度的規定,組織破產企業的財務活動,處理破產企業財務關系的一項經濟管理工作。企業破產財務管理的內容包括破產財產管理、破產債務管理、破產清算費用管理、破產財產的分配管理等。企業在破產階段各方面的財務關系有:企業與債權人之間的財務清算關系,企業與國家之間的應交稅款和應交利潤之間的清算關系,企業與職工之間工資及勞保費用的清算關系,企業與其他企業單位之間的財產買賣關系,企業與清算組的費用結算關系。
組織破產企業的財務管理活動,處理破產企業同有關各方的財產關系,應遵循以下基本准則:
1.公平原則。在破產清算中,要對所有的債權人一視同仁,按法律、政策、合同規定的先後順序,對各債權人的求償權予以清償,使債權人在法律規定的原則下,公平分配破產者的財產。
2,合法原則。無論是在和解整頓過程中,還是在破產清算過程中,都必須做到依法辦事。企業破產的財務管理不僅需要財務方面的技術方法,而且需要了解很多法律知識,如對破產財產的界定與確認、破產費用的支付和管理,債權的清償等,都要按《破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依法處理。
3.節約原則。在進行企業破產財務管理時,必須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減少損失。因和解與整頓比破產清算損失要小,相對較為節約,在可行的前提下,應盡量採用和解與整頓的方式解決問題;只有當和解不可行時,才採用破產清算方式;在整頓期間或破產清算時,應盡量節約費用開支。
二、對企業破產接管的管理
企業破產接管管理是企業破產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破產企業的法定管理者(接管者)是清算組。人民法院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企業。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如律師、會計師、經濟師、工程師等)中指定,清算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清算組的主要職能是:全面接管企業,負責保管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賬冊、文書、資料和印章;負責破產財產的清理、估價、變賣和分配;在破產程序范圍內,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接受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破產程序終結後、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清算組還應根據清算結果製作資產負債表、破產財產明細表、債權債務明細表等相關報表資料,提出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提交清算報告。
實施企業破產財產接管的目的:一是保證企業財產價值的真實性和安全性,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二是防止以隱匿、私分或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企業財產的違法行為;三是為財產拍賣提供可靠的、具體的依據。企業破產財產接管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即清倉查庫、全面登記和財產估價。
1.清倉查庫、全面登記。主要應做好實物財產的清理與登記、核實債權和進行資產的清查登記。實物資產的清查內容包括:庫存現金的清查與登記;銀行存款的清查和核對,固定資產的清查與登記;庫存商品、材料、產成品和在產品的清查與登記四個方面。
2.財產估價。是指以貨幣計量,採用適當的方法確定破產企業財產物資的實際價值。對實物性財產應根據新舊程度和市場因素,對每一項破產財產重新估計變賣價值,並登記在財產清查賬簿中。財產評估作價的方法很多,但實際應用較多的主要有重置價值法、變現價值法和凈值法三種。應根據財產的性質和不同情況選擇適當的評估方法和標准,以使財產評估價值盡量接近變現價值。
破產企業的總會計師或財會機構負責人應積極配合與協助破產清算組工作,在破產程序終結前不能離任。破產清算組在接管破產企業財務報表、會計賬冊和其他會計資料時,首先要監督和協助破產企業原財會人員結清截至破產宣告日(基準日)的各個銀行賬戶余額,辦理企業會計決算,編制各種財務會計報表,以做好交接,劃清有關責任界限。
三、對破產財產的界定和處置方面的管理
破產財產是依破產程序分配給債權人的破產人的財產總和。破產財產的內容包括:流動資產、長期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破產財產由以下幾項構成: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扣除擔保財產以外的部分。按形成渠道,包括國家授予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企業自籌資金形成的財產以及借入資金形成的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包括破產企業收回的債權、因破產從聯營企業收回的投資、以及由於破產企業的無效行為而經人民法院追回的財產等。
3.應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在破產結束時尚未到期的財產,應由破產企業行使財產請求權。如應從聯營單位分享的利潤,認購國庫券和股票應得的利息和股利,應從合約方銷售收入中提取的技術轉讓費等。
四、對破產費用的列支和債務清償的管理
破產企業作為抵押物的財產,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抵押財產應計入破產財產范圍之內;債權人不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超過抵押債權的部分計入破產財產范圍之內。破產企業中屬於他人的財產,如租入或借入的固定資產、包裝物、受託加工的原材料、代管商品及物資、代銷商品等不屬於破產財產,應由財產的權利人通過清算組取回。破產企業的職工住房、學校、托兒所、幼兒園、食堂、醫院等附屬福利設施,原則上不計入破產財產的范圍;但沒有必要繼續保留並能整體出讓的,可以列入破產財產之內。
在企業宣告破產後和破產財產進行處置前,應有具有法定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財產進行評估,並以評估價作為破產財產處置變賣的底價,通過拍賣、招標等方式依法轉讓。嚴禁採取「先分後破」的方式低價交易,以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應首先用於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後,剩餘部分與其他財產一並列入破產財產分配;清算組根據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分配方案或人民法院裁定的清償比例償還債務。下列破產費用應優先撥付:清算期間職工生活費;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的費用;破產案件的訴訟費;清算組開展工作必須支付的費用(含辦公費),聘請清算組工作人員的工資及生活補貼;清算期間企業設施和設備維護費用;審計評估費用;為債權人的共同利潤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包括債權人會議會務費、破產企業催收債務的差旅費及其他不可預計的費用等。但破產企業的債務受償人參加破產程序的費用,如趕赴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差旅費、出席債權人會議的經費等,不能列為破產費用。當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時,人民法院應當宣告破產程序終結,未清償的債務不再清償。
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應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①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離退休金、醫療費和勞動保險費用以及安置破產企業職工所需的各種費用;②破產企業所欠稅款;③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比例進行分配。在上述第一清償順序中,考慮了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費用,規定對職工安置採取轉業培訓、介紹就業、生產自救和勞務輸出等多種方式措施,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就業,並保障其在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同時,鼓勵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者發放一次性安置費,不再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費可按當地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三倍發放;破產企業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和醫療費,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負責管理發放。離退休費、醫療費由社會保險機構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原上交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不足的部分,首先從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撥付,不足部分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中撥付,但是對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地區,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月支付職工退休(退職)金,不得採取一次性結算的辦法。
Ⅱ 跪求一個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的關系分析案例!
社保不全面或者說不充足
商保是社保的補充
Ⅲ 上海社保基金案的深刻教訓
2005年,中國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規模已達到18435億元。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社保基金積累的資金越來越多,對於基金管理,第一是確保安全,第二是實現增值。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田成平在「中國科學與人文論壇」主題報告會上(2006年11月16日)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是每一個繳費者的「保命錢」。截至2005年底,我國各項社保基金規模已超過1.8萬億元,其中地方社保占據主體地位。但由於目前還沒有一個系統的法律法規對地方社保進行規范,加之全國社保對地方社保不存在監管與隸屬關系,一些地方社保資金突破國家所規定的投資范圍,涉足高收益投資領域,不可避免地帶來高風險,屢屢導致重大損失。繼2002年廣州市8億多元社保基金被挪用曝光之後,成立8年的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從2006年7月底開始陷入有史以來我國最大的一場社保弊案漩渦之中。由中紀委清查上海違規用地引發的上海社保案件正在牽連越來越多的機構,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祝均一等多名官員被免去職務並被紀委部門雙規。8月21日出版的《財經》雜志指出,盡管司法程序尚未展開,外界難明就裡,但上海社保局歷年來違規乃至違法操作的內幕,已被揭開一角。長期以來,上海政府部門集社保資金行政主管與投資運營人為一身,即便在社保資金法制監管、市場運營呼聲日高的今天,也未有實質性改變。這一超強壟斷的現實,既構成上海社保之於全國社保的案例意義,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今日亂象之源。上海社保何去何從,今後當引起持續關注。
近幾年,社保資金違法、違規運用造成巨大損失的事件頻發,除了廣州社保基金挪用案和上海社保弊案,網路搜索顯示:2002年9月,因詐騙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2000萬元,原海南達龍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龍泉潤被判處死刑;2004年3月,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涉案數額巨大的社保基金挪用詐騙案,幾名被告人共挪用社保基金7659萬元,金融詐騙涉案金額近1.8億元;2006年5月,河北省電力公司社保中心原基金管理員秦援非挪用3817萬元社保基金炒股票,被廊坊市中級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據不完全統計,1998年以來,全國清理回收擠占挪用基金160多億元,至2005年底,還有10億元沒有回收入賬(不包括上海社保弊案可見的大批違規資金)。雖然此次上海社保弊案司法程序尚未展開,其中內幕僅露冰山一角,但堪稱有史以來最大的社保弊案。一系列社保弊案不僅發生在內地欠發達地區,而且發生在上海這類公認管理水平較高、社保基金較為充裕的大都市,折射出地方社保之憂。
目前,我國的養老金還存在過於分割、覆蓋面狹窄、統籌赤字過大、個人賬戶過小及「空轉」等現實困難。資金的短缺,使積累部分的基金「保值增值」壓力增大,更成為基金主管者們高風險運作的借口,而高風險運作的損失,又引致資金加倍短缺。因此,確保社保基金的安全運轉與有效使用,除了加強專業監管與紀律檢查,還需要從完善制度著手,尋求降低轉軌風險的治本之道,找到社保資金的安全和受益平衡的最優值。對此,2006年8月21日出版的《財經》雜志有文章就認為,轉軌期的中國,重新梳理的養老保險體制將關乎億萬民眾的根本利益,其基本框架應當是:在基本養老保險層面,實行記賬式個人賬戶(NDC),政府信用擔保,公共部門運作,建立全國統籌體系;在補充養老層面,實行基金積累式個人賬戶,引入競爭機制,商業部門運作,形成市場營運監督制衡局面。據悉,在實行記賬式個人賬戶方面,從2001年開始,中央已在遼寧試點「做小做實」個人賬戶,以「做小」來保證做實。即降低個人賬戶中繳費工資比例,所繳費用與統籌賬戶繳費基金分賬管理,以確保個人賬戶真實積累。根據2005年12月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做小做實」個人賬戶的試點已擴大到上海、天津等八個省、區、市。在補充養老方面,採取個托模式運營的企業年金的探索也已經啟動。在這個背景下,上海社保弊案的查處,將成為新一輪城市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典型案例。
Ⅳ 社會保險案例分析
根據最新勞動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社會保險」條款
第十九條,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案例中:李從08年1月份至4月份已經過了試用期,屬於正式職工,公司有責任為李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十六條,「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所以李要求保潔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500元是合法的
Ⅳ 請問哪裡有關於五險一金的相關案例及分析,可以推薦幾個相關的網頁鏈接,
不知道你說的案例是什麼 我這有個介紹是我QQ空間里存的 由於你進不去 我給你復制過來希望對你有用
五險一金 社保構成比例為:
養老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21%,你自己繳納8%;
醫療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9%,你自己繳納2%外加10塊錢的大病統籌(大病統籌主要管住院這塊);
失業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2%,你自己繳納1%;
工傷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0.5%,你自己一分錢也不要繳;
生育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0.8%,你自己一分錢也不要繳;
住房公積金: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8%,你自己繳納8%
以上,這么算下來,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的社保比例應該是21%+9%+2%+0.5%+0.8%+8%=41.3%
你自己每個月為你繳納的社保比例應該是8%+2%+10塊+1%+8%=19%+10塊
暫時去掉你交的10塊錢不談,單位繳納的比例和你繳納的比例應該為413:190,這就是說如果
你每個月為自己的社保繳納了190塊錢,那麼單位會往你的社保帳戶上打進去413塊錢,每個
月你的社保帳戶上增加的錢就應該是413+190=603塊錢
所以說在你看不見的情況下,單位交的社保費用其實是你的2倍還多,所以你每個月交社保費
的時候千萬別心疼呀~你要知道單位比你交的多得多了呢,心疼的其實是單位。
話說回到那三險一金和五險一金,這里大家應該已經看出來了,其實江湖上所說的三險
一金完全就等於五險一金,只是三險一金是從你個人交的保險(養老+醫療+失業+公積金)來
說的,五險一金是從你單位交的保險(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公積金)來說的。把三險一
金說成五險一金其實只是說起來好聽而已。
除了單位能為你交社保,其實沒工作但有收入的人員或者有單位但單位不交社保的人員也可
以自己交社保,不過個人只能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呀生育呀失業呀公積金呀,你個人都交不起來的。
下面介紹下什麼是社會保險繳納基數
剛才大家已經知道了每個月單位繳納的社保比例和你繳納的比例差不多是413:190了,那
么現在又出來一個問題:自己每個月交的社保費和這個比例有什麼關系呢,社保費到底是怎
么確定的呢?
大家可能沒注意過,各個省市每年都會在7月初發布一個「社會保險最低繳納基數」,這個基
數是根據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福利+各種補貼等雜七雜八的費用經過統計和計算以後
確定的,南京今年7月公布的最低基數是1189元,這是個什麼意思呢,意思是說南京只要是正
規為職工繳納社保的單位,每個月為每個職工交的錢最少為1189×41.3%=491元,而職工每個
月最少要交1189×19%+10=236元,這樣你和單位每個月應該交的社保費就出來了。
但是現在又出來了新問題,南京市職工工資差別很大呀,有人一個月拿1000,有人一個月能拿
10000,難道叫拿1000和拿10000的都交同樣的社保費?
請注意,這1189是最低基數,在1189之上還有最高基數, 南京今年的最高基數好象是8000多
,具體我也忘記了,反正如果你的工資每個月在1189元以下,單位也必須按照1189元為你交1
189×41.3%= 491元,而你自己每個月最少也要交1189×19%+10=236元,這個就是1189作為社
保最低繳費基數的意義之所在了:哪怕你一個月拿1000或者800塊,你每個月最低也必須要按
照這1189交錢!
但是如果你工資比1189要高,比如你一個月拿3000塊,那單位去勞動局給你交保險的時候(你
單位和你繳納的社保費用都是勞動局扣的喔~)就應該對勞動局說:」呀呀,我們這邊有位同
志一個月拿3000,請按照3000塊錢的標准來扣社保費」.那麼勞動局就會以3000塊為繳納基
數來扣你單位和你的錢然後打到你的社保帳戶上,你單位這時候每個月就應該為你交3000×
41.3%= 1239元,而你個人每個月就該交3000×19%+10=580元
就是說如果你的工資在1189元以下,那麼每個月你就按照1189交;如果你的工資在1189元以
上,那麼每個月你就按照你的實際工資交,除非你的工資比最高基數還要高,如果你一個月拿
10000而最高基數是8000的話,你和你單位就都按照8000交
在這里要揭露一些公司的無恥做法, 這些公司每個月可能給你好幾千的工資,但是他們去勞
動局申報你的基數的時候並不會按照你的實際工資去報,比如你如果每個月拿3000塊,他們
去勞動局可能說你只拿1189塊,然後勞動局每個月只扣你1189×19%+10=236元,你恐怕還高
興的很,因為你覺得扣你的錢少,你實際拿到手的錢多
錯! 如果這樣你的公司就太無恥了!因為公司繳納的錢是你的2倍多,所以你交的越少他們也
交的越少!如果按照你的實際工資3000來算,他們每個月該給你交 3000×41.3%=1239元的社
保費,而按照1189來算的話,他們每個月只為你交1189×41.3%=491元!所以實際上你吃了大
虧!正規的公司只會按照你的實際工資去勞動局申報然後扣錢!只有那些下作的公司才會不
管你工資多高都按照最低標准給你交!!千萬別以為每個月你的社保費扣的越少越好!!可能
你已經被公司無恥地欺負了而你還完全不知情!!!
要確定單位為你到底繳納的基數是多少很簡單:如果你每個月扣300塊的社保, 那你的基數
差不多就是300÷19%≈1578元,你看看你工資是不是這個數,如果你工資明顯比1578高,比如
每個月你其實拿3000或者4000,那肯定你已經被公司給欺負了,被欺負以後你可以去當地的
勞動監察大隊告你單位,一般一告一個准,不過最好在離職的時候把證據(比如工資條等)找
好了再告,否則你告了以後在公司一般混不下去了- -+
要再次說明的是,各個地方的社保構成比例不一樣,如果你不在南京那你的繳費比例很可能
不是19%,但是肯定不會差太多,比如你的基數可能是20%或22%,但絕對不會是30%或40%!所以
雖然19%是南京的比例,但是外地的同學也可以靠這個大概算出自己的基數
下面介紹一下這些社保費具體是什麼情況以及該怎麼用
前面已經說了, 社會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
先說說養老保險好了
這個保險一般都要交滿15年以後到退休的時候才能終生享受養老金,所以想拿養老金的同學
請務必在自己退休之前的15年以前就開始交,這個在南京以外差不多也是這樣規定的
如果你到退休年齡交養老保險不滿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時候國家會把你個人帳戶上存的8
%的養老金全部退給你
那你會問,單位給你交的21%到哪裡去了?
這個你就別指望國家會交給你了,你退休把你個人的錢拿走之後,國家就把單位為你交的21
%的錢全部劃到國家的養老統籌基金里了,從此這錢就和你再也沒有關系了
你也許會說:我靠!那是我的錢為什麼不給我
因為國家就是這么規定的
退錢的時候只退給個人他自己扣的個人交的錢,單位為他交的錢全部都為國家做貢獻了- -
下面我們來看一下你退休時候的養老金是怎麼算出來的
養老金的演算法很復雜,因為國家每年都會把繳費基數變一次,舉例來說好了:如果你現在30歲
,你現在的繳費基數是3000元,而退休年齡如果是55歲的話,那你必須在你40歲以前就開始交
養老保險了,而如果你現在從30歲就開始交,交到55歲是25年,那首先肯定你能享受養老金了
,其次,如果25年後你交的 3000塊的繳費基數已經變成了6000塊(我說的是如果),那你55歲
的時候首先每個月可以拿到6000×20%=1200塊的基本養老金,這是國家給你的,此外你的個
人帳戶上的錢在25年裡也積攢了不少,把繳費基數平均一下好了,(3000+6000)÷2=4500,那
么你這25年裡個人帳戶上應該有4500×8%(你繳納的養老保險的個人比例)×25年×12個月
=108000元錢,那麼除了之前的1200塊以外你每個月還能拿到108000÷ 120=900塊,這樣你5
5歲開始每個月起碼可以拿到1200+900=2100元的養老金,當然每年國家的基數還在往上漲,
這樣每年除了你自己的 900塊,你退休以後每個月都會拿到比1200塊更多的錢,那你的養老
金當然也會越來越多的
所以說交養老保險交得越多越好,你交得越多你退休以後享受的也越多,而且,國家每年調整
基數以後你拿的錢也會越來越多,現在交1000十年之後拿1500都是有可能的
這里要介紹一個變態的政策,就是不管你在哪裡交社保費,等你退休的時候你都只能回你的
戶口所在地享受當地的退休待遇,這么來看,在基數高的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回基數低的地
方享受養老金的人那就虧大了, 為什麼這么說呢?我來舉個例子,如果你年輕的時候在南京
工作,交了20年的社保然後退休了,但是如果你的戶口在黑龍江,那你必須回黑龍江享受養老
金.如果你在南京交了20年的平均基數是3000(我說的是如果),而當你退休的時候黑龍江的
繳費基數才1000(我說的是如果),那麼你退休的時候只能享受 1000的待遇!這是很虧的!一
句話,如果你在富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的時候回窮地方享受社保,那你一輩子交的很多但是
享受的很少!交3000 塊可能只能享受1000塊!這是很恐怖的事情,但是沒辦法,國家就是這個
政策,所以請所有目前戶口在西部等基數低的地方但是在北京或上海等基數高的地方工作交
社保的同學注意了,你要麼就在西部交社保,要麼就在退休之前把戶口遷到北京或上海,否則
你就是在做人生一筆巨虧本的買賣
那也許你會說,如果我的戶口在南京,那我在黑龍江交20年不就好了嘛,在基數低的地方交錢
,退休的時候回基數高的地方享受高福利.錯!你以為南京市勞動局會隨隨便便就讓你享受么
?!一般這種情況下南京會找個理由直接拒絕你轉入!到時候你就聰明反被聰明誤了:在黑龍
江享受不了,在南京也享受不了!
不過有些地方對這樣的情況有了一些緩和的規定,比如南京允許你在退休前5年從基數低的
地方轉回南京,再在南京繼續交5年南京的高基數,之後它才允許你回南京享受養老金.這個
政策各個地方估計都不一樣,今後打算轉的同學最好現在就去你當地的勞動局把這個問題搞
清楚,免得退休時候發生你意想不到的意外!
下面說說醫療保險
這個險國家的政策還算不錯,重要的是住院報銷的不少
之前說了單位每月給你交的醫療保險是9%,你個人每月交的醫療保險大概是2%外加10塊錢的
大病統籌,這個大病統籌不管別的只管你住院,而那11%里國家每個月會往你的醫保帳戶上打
屬於你自己的2%,如果你每個月按照1189元的最低基數交社保,那麼1189×2%=23.78元就是
國家每個月打給你個人的錢,這個錢你可以積累起來直接刷卡去買葯或者看門診,剩下的9%
國家就拿去算到醫療統籌基金里了
按照南京的規定,如果你從2007年1月開始繳納醫療保險,那麼從2007年2月起你就可以刷卡
買葯或者看門診了,從2007年7月起你住院的費用就可以報銷了,報的還蠻復雜的,舉例說好
了:
如果你2007年8月1日住院了,住的是南京市最好的三級醫院,住院期間用的都是醫保范圍內
的葯,手術+住院等費用一共花了5000元,那麼報銷的時候醫保中心首先扣除1000塊,這是起
步價,剩下的4000塊醫保中心可以報銷4000×86%=3440元,你個人只要付4000×14%=560元就
可以了,加上之前的1000元起步價,你花了5000塊自己只要付1560元就可以了,而且這1560元
還可以從你的醫保卡里扣(如果你平時不怎麼用那卡), 所以實際上你住院花不了多少錢
醫療保險對於我們年輕人來說比養老保險重要多了,畢竟看病住院實在太他媽貴了,這也是
參加社會保險最重要的意義之所在 不過現在現在新的醫保制度改革 報銷比例大了很多,職工門診可以達到75%!直接減少 也就是你看病需要100塊 你只要門診支付25塊
不過南京市規定醫療保險必須交滿25年才能在退休以後終生享受,所以如果你55歲退休,那
最遲30歲起就必須開始交醫療保險了
下面說說工傷保險
這個險實踐中一般用得少,我接觸的也不多,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你如果在工作的時候或者上
下班的時候出了什麼事,這個險就用得上了
但是在實踐中很多人出了事不注意保存證據,導致自己無法享受工傷保險,這是很可惜的
如果你下班的時候被車撞了,那你應該趕快報警,讓警察來調查記錄並拍照採集證據,警察處
理完以後會給你開個事故什麼鑒定書之類的東西,你就可以拿這個去單位要求報工傷了
如果你出了事就隨便讓人跑了而且還不找證人還不報警什麼的,那沒證據的情況下一般不會
被採納為工傷的
工傷還有個時效問題,如果你2007年7月1日出了工傷,那你必須馬上報告單位,把警察出具的
證據和事故鑒定書以及你出工傷以後去看病或住院的病歷交給單位,叫單位拿著這些材料去
做工傷鑒定,你的單位必須在2007年8月1日之前把你的有效材料送到工傷鑒定中心,如果距
離你出工傷的日子超過了一個月, 那工傷可能就鑒定不起來了.如果你單位不去給你鑒定,
那你自己可以拿著材料去鑒定中心鑒定,最好也不要超過一個月,否則會很麻煩很麻煩
下面說說生育保險
這個也舉例說明好了,如果你是位女生,每個月工資為1000元,2007年1月1日開始交生育
保險,繳費基數為1189,而你2007年3月懷孕,2007年12月底生了孩子,2008年1月出院,那麼你
出院以後要趕快把結婚證(未婚生子的報銷不了)+獨生子女證(一般來說生2胎的報銷不了)
+病歷+建大小卡檢查和住院和手術費用的所有發票+住院清單+出院小結這些所有的材料交
到公司,如果你懷孕時候檢查花了500塊,生孩子的時候住院+手術花了2000塊,一般來說,公
司在醫保規定范圍內基本上可以給你全部報銷,報銷以後給你的錢包括:500塊檢查費+2000
塊住院手術費+1189元/月×4個月=7256塊, 1189元/月×4個月這是醫保中心特別為報銷的
女生補貼的,只有女生報銷才能拿的到
國家規定女孩子報銷生育保險的時候必須給4個月的平均工資,所以你生孩子報銷的話不僅
不要花錢而且還可以賺4個月的工資!如果你基數交的比工資高,比如拿1000塊交的是1189,
那麼你還賺了呢
生育保險起碼要交一年才能享受,切記切記
此外還有個問題,男生也交生育保險呀~那麼男生可不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呢?
如果你是男生,你老婆沒工作或者工作單位沒交保險,而她生孩子的時候你交生育保險也已
經超過了一年,那麼你也可以報銷生育保險哦,但是以之前的例子為例,你只能報銷500塊檢
查費+2000塊住院手術費的一半=1250元, 補貼的1189元/月×4個月的工資你就享受不到了
!這是只有女生報銷的時候才可以享受的哦~
同樣的花費,女生報銷就能拿7256塊,男生報銷只能拿1250塊,這大概也是中國少有的」歧視
男性」的政策的說- -+
所以說,女生要生孩子之前最好計劃一下,提前一年開始找個單位交生育保險,可以賺呢!
而男生如果要娶老婆,最好娶一個生孩子的時候已經交了一年生育保險而且繳的基數還比她
本身工資高的女生哦!不過如果她實在沒保險也沒關系,你還可以給她報銷生育保險呢,不過
你沒補貼的4個月工資拿,而且該報的費用你只能拿回來一半。
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這個也是要你交滿一年才能享受,一般交1年拿2個月,交2年拿4個月,但一輩子最
多拿24個月.舉例說明好了:
如果你2007年1月1日開始交保險,2008年1月你被公司辭退了,那你可以讓公司給你拿2個月
的失業保險,如果這一年你都是以1189的基數交的保險,那你2個月起碼可以拿到800多塊錢
或者你2007年1月1日開始交保險,2008年1月你和公司合同到期了,你們都不想續簽合同的話
那你也可以在離開公司以前讓公司給你去拿2個月的失業保險,也是800多塊
就是說合同到期或者公司辭退,你都可以按照一年拿2個月的失業金的比例去要求公司給你
辦,如果公司不給你辦你可以去告它,一告一個准。
但是如果你是合同沒到期自己辭職走,那就算你交滿了1年也享受不到失業保險
只要是自己辭職的,別說交1年了,就是交10年的失業保險到辭職的時候你也拿不到一分錢。 住房公積金是個好東西啊
這么說吧,如果你每個月為公積金交200塊,那麼公司每個月也往你帳戶上打200塊,你買房子
的時候這就是400塊了,如果你一輩子交了5萬,那你帳戶上就是10萬了,這種好事大家一定不
要拒絕啊。
公積金可以用來買房子,還貸款,裝修什麼的,如果你自己家可以找到地皮蓋房子,那蓋房子
的錢也可以從公積金里付
如果你一直不用這錢,最後退休的時候貌似可以把錢全部取出來吧
[進階篇]各項補充說明[5KB]
來說說和南京不同的地方吧,魔都是不允許不繳醫療保險的,也就是說社保中心這一塊包
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一起問企業收的,倒是公積金可繳可不繳,因為這是隸屬公積金
中心的管轄范疇
具體的社保構成比例為:
養老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22%,你自己繳納8%;
醫療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12%,你自己繳納2%;
失業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2%,你自己繳納1%;
工傷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0.5%,你自己一分錢也不要繳;
生育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0.5%,你自己一分錢也不要繳;
住房公積金: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7%,你自己繳納7%
補充住房公積金: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8%,你自己繳納8%(這個只有一般效益很好的國企
才會有的,且比例又公司自己定,一般公司繳個公積金就算很道義了)
另外要說的是社保和個調稅的關系
在繳納個調稅的時候,是把個人扣金那部分扣除後再算應納稅基數的,但是有一點要注意
,公積金和補充公積金超過12%的部分(個人和企業繳納部分)也需要算在應納稅基數中
比如上面說的公積金7%、補充公積金8%,加起來就是15%,那麼個人扣金那3%的部分就要算
在應納稅額中,同時,企業的那3%,雖然不是從個人工資里扣除的,但還是要算在應納稅
基數中,也就是說,個人要為這筆費用的個調稅埋單。
醫療保險使用這一塊,各地對於劃入個人賬戶的方式不同
愛說的是南京那種按月劃入的方式,還有很多地方是按年劃入
具體來說是這樣的,醫保年度是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同時社保繳費基數變更也
是在4月上中旬確定。
醫保局會在4月1日按照每人的社保基數預提1年的個人醫保(也就是那2%)進入個人醫保卡
賬戶,但這時候就有問題出現了,4月1日的時候,當年的社保基數尚未確立,醫保局只能
按照上一年的基數來預計當年的個人醫保金,那麼這個差額該怎麼辦呢?那就是在第二年
的4月1日來補足少算的或扣除多給的
可能這么大段字看起來會覺得很麻煩,那我們舉例來說
某人2004年月平均收入5000元,2005年月平均收入4000元,2006年收入6000元
醫保局在2006年4月1日給個人賬戶打入金額的時候,社保中心還沒有核准2006年的繳費基
數(也就是2005年的月平均收入),所以醫保局還是按照2005年的繳費基數(也就是2004
年的月平均收入)來計算全年的個人賬戶數額,
也就是5000*2%*12=1200,
但實際上此人這一年的個人賬戶數額應該是
4000*2%*12=960,
那麼這多給的240元會在2007年4月1日的時候扣除。同時2007年4月1日打入帳戶的新一年個
人金依然是960元(其實應該是6000*2%*12=1440元),少給的480元,會在2008年4月1日補
回來。
所以因為大部分人每年的繳費基數都不相同,所以幾乎每個人每年3月的帳戶總數和4月時
看到的歷年帳戶的金額是不同的,這就是醫保局在做每年的費用核算時產生的。
工傷還有個時效問題,如果你2007年7月1日出了工傷,那你必須馬上報告單位,把警察出具的
證據和事故鑒定書以及你出工傷以後去看病或住院的病歷交給單位,叫單位拿著這些材料去
做工傷鑒定,你的單位必須在2007年8月1日之前把你的有效材料送到工傷鑒定中心,如果距
離你出工傷的日子超過了一個月,那工傷可能就鑒定不起來了.如果你單位不去給你鑒定,那
你自己可以拿著材料去鑒定中心鑒定,最好也不要超過一個月,否則會很麻煩很麻煩
這點有個補充,申報工傷有兩種途徑,一個是單位申報,就和上面愛說的一樣,30天內有
效,還有一種是個人申報,一年內有效,但由於傷勢或其他原因,拖得越久證據就越不足
,個人申報的話也會因為不懂得流程耽誤很多時間和精力。
生育保險方面,流產的、難產的、多胞胎的、早產的,可以具體看看下面這個鏈接,雖然
是上海的政策,但各地都有相似性。
可能上海和南京政策上有不同,公司絕對不會管這方面的報銷,都是由醫保直接和孕婦掛
鉤
在生育檢查生產住院期間,醫保統籌范圍之內的都是醫保統籌支付,當然自費的項目(比
如高級病房、自費葯etc)還是要自己承擔。
生好孩子後,自己去醫保局申請生育補助,醫保局給3000塊錢
社保那塊,再給3個月的繳費基數的收入
晚育的加半個月,多胞胎的,多一個加半個月
如果上一年月平均工資性收入是大於社保繳費基數上限的,那麼社保只支付繳費基數那部
分,剩下的由公司支付
例如某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為10000,社保基數封頂為7392。
那麼社保給的每月收入為7392,剩下的10000-7392=2608就是由單位支付。
(雖然我覺得這種情況,在雲中的各位看官不太容易碰到=。=。。)
其實關鍵的地方有兩點:
1、生育前繳費滿1年
2、社保繳費基數正常申報
所以說同學們,特別是女同學們,不要覺得公司給你申報的基數高低無所謂,甚至為了基
數低些自己工資到手高而慶幸,到這時候就看出問題來了吧!
這也就是為啥有那麼多女職工寧可留在工資低但是社保足額申報的地方生完孩子再跳槽的
原因,一來小地方不喜歡未婚未遇的女性員工,二來生育保險也是很大一筆收入補充。
比如說,一個人正常工資3000,但是社保基數申報時算上她的年終獎等等其他獎金收入,
那麼月平均可能達到5000,這時候生孩子的那幾個月拿的就是一月5000的收入。
如果你一直不用這錢,最後退休的時候貌似可以把錢全部取出來吧
不是貌似,是絕對可以!
而且公積金貸款比商業貸款利息低的多,這也是一大好處。
Ⅵ 有誰有勞動和社會保險業務方面的案例分析,1000字左右的,謝謝了急!!!
員工不辭而別,勞動關系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張某2010年2月1日到某公司工作,崗位為司機,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口頭約定張某的月工資為人民幣2000元。每月月底發放工資。2010年3月31日張某要求某公司加薪,某公司未同意,於是,張某在當天領取工資後,口頭提出不幹了,從2010年4月1日起就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多次要求張某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但張某置之不理。張某於2010年6月1日申請仲裁,訴稱,自己主要開車到外地送貨,經常連續幾天工作,沒有休息,公司不支付加班費。而且,公司從2010年4月1日就讓自己待崗,未發放工資,為此請求仲裁裁決:1、與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該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1000元,並加付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500元;2、支付2010年4、5月工資4000元及25%的額外賠償金1000元;3、支付2010年2月至5月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金4000元;4、支付2010年2月、3月期間的加班工資2000元。
某公司在庭審過程中辯稱:1、雙方從2010年4月起已訂立勞動合同。2、張某的工作是司機,執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不存在加班問題。3、2010年3月31日張某要求公司增加工資,公司未同意,於是,張某在當天領取工資後口頭提出辭職,自2010年4月1日起再未上班,公司多次要求張某到公司辦理相關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但張某置之不理。故不存在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及2010年4月、5月份的工資。
處理結果:
仲裁委經審理後,依法進行調解,雙方達成如下調節協議:
1、確認雙方勞動合同關系自2010年5月31日起解除;2、某公司支付張某一個月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工資2000元、2010年4月和5月生活費1022元;3、張某放棄本案其他仲裁請求。
案件評析:
本案涉及勞動者不辭而別的勞動關系處理問題,也是企業經常遇到的問題之一。雖然此案經調解結案,但其中涉及解除勞動關系的手續及對不辭而別勞動者勞動關系的處理問題應當引起用人單位足夠的關注。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39、40、41條的規定執行。其中,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如用人單位沒有履行提前告知義務,則需要按照員工上個月工資的支付標准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同時,用人單位還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1款的規定,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37、38條的規定執行。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當然,若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同時,勞動者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2款的規定,辦理工作交接。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後,勞動者還應當辦理工作交接,若有關於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等約定,還應遵守相關約定,否則,勞動者可能會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法條提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啟示:
對於不辭而別勞動者勞動關系的處理,用人單位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勞動者提交的辭職書等均可以證明雙方勞動合同關系的解除時間。但實踐中,有的員工不履行任何手續,不辭而別,針對該種情況,用人單位應積極、妥善的履行管理職責,應根據其規章制度,盡快對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作出處理。用人單位若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應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通知等材料,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員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可公告送達即通過新聞媒介通知(即登報公告)。用人單位及時履行了以上程序,可以避免因未及時對勞動者勞動關系作出處理而承擔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不利的法律後果。
Ⅶ 誰有養老保險案例分析大全
養老保險案例分析大全:
原告李某某於 1979 年在宜昌龍泉建材總公司(以下簡稱龍泉建材公司)參加工作,為該公司磚廠成型車間操作工。1981年 8 月 31 日在工作中其右臂被制磚主機絞斷,傷愈後被安排在單位從事收發工作。1989年 11 月 5 日,李某某向被告遞交了一份申請書,要求被告給予一次性補償傷殘費用後與其脫離關系。被告經向原宜昌縣龍泉鎮經委請示同意後,召開會議同意了原告的申請,雙方於 1990 年 1 月 2 日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傷殘補助費、養老保險金、假肢費共計 7000 元,並照顧其一台價值 660 元的黑白電視機後,原告交清所經管的物資、帳目,搬離磚瓦廠,「雙方再不存在任何經濟關系」,「再無任何遺留問題」。協議訂立後,雙方均按協議履行了義務。嗣後至 1995 年 6 月,原告與被告無任何往來。1995年 7 月 1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請對其工傷致殘進行鑒定,被告如實對原告的工傷填寫了《企業職工因工負傷認定審批表》、《企業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鑒定表》,並由原宜昌縣龍泉鎮經委簽署意見蓋章後報送原宜昌縣勞動局對其進行認定。同年 10 月 20 日,縣勞動局以宜縣勞[1995]47 號文件認定原告為五級傷殘職工,其傷殘待遇的發放,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縣社會保險機構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職工所在企業支付,其待遇從 1995 年 11 月 1 日起執行。原告被認定為五級傷殘後,其待遇未落實,也未向有關部門反映與申請仲裁。2002年 9 月,原告在夷陵區小溪塔街道辦事處補辦了養老保險手續,並於 2003 年 7 月 1 日兩次繳納了 1995 年 1 月至 2003 年 12 月的養老保險金 13982.40 元,勞動保障業務代理費 1400 元。2003年 10 月 10 日,原告向宜昌市夷陵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補發和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報銷補交養老保險金,支付醫療保險費、假肢費。夷陵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經審理,於同年 11 月 27 日作出[2003] 夷勞仲裁字第 34 號仲裁裁決書,認為雙方於 1990 年 1 月 2 日訂立的協議書系原告自願辭職,已明確約定雙方不再存在勞動關系,駁回了李某某的仲裁請求。
原告李某某對仲裁裁決不服,於 2003 年 12 月 17 日向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 1990 年,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協議,被告同意其退出工作崗位,原告是退職行為,因此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是錯誤的。現要求判令被告按每月 432 元的標准發放傷殘撫恤金,補發 1990 年至判決之日每月 254 元傷殘補助費,報銷原告已繳納的養老保險金 15382.40 元及交納以後的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費 5028 元及假肢費。
被告龍泉建材公司辯稱:( 1 )依照國務院 1978 年 6 月 2 日頒布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 1981 年頒布的《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原告不具備退職條件不得退職,而原告要求辭職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1989年 11 月 5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請,要求一次性給付傷殘補償費,於 1990 年 1 月 2 日雙方訂立協議。被告一次性給付補償後,「與廠方脫離關系」,「再無任何遺留」。從程序和內容看,雙方從事實上已解除勞動關系。( 2 )雙方訂立協議解除勞動關系後,原告已將勞動關系檔案轉移至小溪塔勞動管理站,自行交納了從 1995 年以來的養老保險,也說明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系。( 3 )宜昌縣勞動局《關於企業因工緻殘職工的級別、護理程度及有關待遇的通知》文件,不能成為確認雙方具有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原告當時要求辦理傷殘證,是為從事個體經營可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企業和主管部門才同意填報審批表和蓋章。被告始終未收到該文件,且原告 1995 年收到該文件後,也未向被告要求給付有關費用,直到 8 年後方要求給付,提出仲裁和起訴,遠已超過仲裁和訴訟時效,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
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上述事實,並對雙方提交的證據無爭議的依法予以採信。對有爭議的證據,該院認為: 1 、原告對被告提交的申請書提出不是本人所寫的問題。該院認為,原告為解決其離廠後的傷殘補助等問題,向其遞交了一份申請書的客觀事實存在,雙方所簽訂的協議書的內容記載與申請書的意思表達一致,可以佐證,該申請書的內容是原告當時真實意思的表示。2、被告提出的付義華證言的真實性問題。經庭審調查質證,一是付義華在李某某離廠時即為管理人員, 1990 年至 1999 年任廠長,其間原告向其主張權利,付義華有權力和能力解決而未解決;二是付義華對原告的主張應向廠方其他管理人員通報或提出討論研究;三是付義華在任時未予通報研究,在離任時應作遺留問題移交下任管理人員,現無任何證據證實付義華接受過原告的主張或向其他管理人員通報、移交,系一孤證,且付義華雙未出庭作證質證,故對被告提出的異議本院予以採信。
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認為: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為: 1 、雙方 1990 年 1 月 2 日訂立的協議書是退職還是辭職,雙方是否還具有勞動關系; 2 、原告向被告主張上述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該院對上述爭議焦點評判如下:焦點 1 :原告向被告遞交申請書,要求一次性解決傷殘補助費,被告經請示同意後,雙方協商一致訂立協議書。從訂立協議書後原告申請工傷認定的行為所反映的客觀事實看,其原告申請與訂立協議的主觀心態為辭職行為,雙方通過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關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交納解除勞動關系後的養老保險費的義務,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焦點 2 :原、被告在 1990 年 1 月 2 日就解除勞動關系後的經濟補償、傷殘補助等已達成一致意見,並已履行完畢。而且即使原告主張 1995 年 7 月要求認定工傷的目的是為了落實工傷待遇的理由成立,但其在收到該認定並辦理了傷殘證後,未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或申請仲裁,依照勞動法規定發生爭議 60 日內應申請仲裁,其現在主張已超過仲裁時效,本院也難以支持。本院認為被告的辯解理由成立。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於 2004 年 3 月 2 日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從本案來看,當事人之間爭議的焦點主要是 1990 年 1 月 2 日雙方訂立的《協議書》是退職還是辭職,雙方是否解除了勞動合同,是否還具有勞動關系;原告向被告主張上述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這都是解決本案糾紛的關鍵。
1、關於雙方是否還具有勞動關系的問題。
首先,要正確理解退職與辭職的概念。所謂退職,是指本人自願,或因喪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而辦理離職手續享受相應待遇的人員。所謂辭職,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願要求免去現任職務的行為。本案中,原告李某某為解決其離廠後的傷殘補助等問題,向被告龍泉建材公司遞交了一份申請書,要求一次性解決傷殘補助費,被告經請示同意後,雙方所簽訂的協議書的內容記載與申請書的意思表達一致,該申請書的內容是原告當時真實意思的表示。從訂立協議書後原告申請工傷認定的行為所反映的客觀事實看,其原告申請與訂立協議的主觀心態為辭職行為,
其次,要准確把握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徵。依照我國勞動法以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從立法來看,並未規定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應具備何種條件,只要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協議,便可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從實踐來看,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具有以下特點:(l)雙方當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請求權。(2)必須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而達成協議,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強加自己的意志於對方當事人。(3)協議解除不受約定終止合同條件的約束。(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屬於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即遲延給付的?除發給經濟補償外,還須按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
1990年1月2日,原、被告雙方根據相關規定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傷殘補助費、養老保險金、假肢費共計7000元,並照顧其一台價值660元的黑白電視機後,原告交清所經管的物資、帳目,搬離磚瓦廠,「雙方再不存在任何經濟關系」,「再無任何遺留問題」。協議訂立後,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符合協議解除合同的特徵。本案中,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龍泉建材公司雙方簽訂了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之表示,且協議之內容不違反勞動法之規定,應當認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依該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龍泉建材公司並非單方解除與李某某的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不應支付雙重經濟補償。
再次,要正確理解經濟補償金適用范圍。按照勞動法及相關規定,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主要有三種,即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其中經濟責任是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即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給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費用。按照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6)243號《關於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所作解釋:「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時,企業按照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支付給職工一定數額的補償金。根據上述規定,經濟補償金主要運用於下列范圍:1.非過失性辭退的經濟補償;2.經濟性裁員的經濟補償;3.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
與此同時,我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對應給予經濟補償的情形也作了較明確界定:一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二是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包括三種情況:(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三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如果我們認定原告是辭職行為,就不能享受補償金。因為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則不能享受經濟補償金。
從本案來看,原告申請工傷認定的行為所反映的客觀事實看,其主觀心態為辭職行為,應屬「其他情形」。因此,既然雙方通過協商一致,原告屬於自願辭職行為,就不能享受補償金。也就是說,在原告李某某自願辭職並與被告龍泉建材公司達成協議書,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不再具有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其要求被告履行交納解除勞動關系後的養老保險費的義務,沒有法律和政策依據,因而李開萍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2、原告主張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一審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對被告就訴訟時效的抗辯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了分析和判斷。
(1)在民事訴訟中,被告就訴訟時效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審查訴訟時效期間。
(2)勞動者請求用工單位補繳社會保障費的,應從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用工單位二年內主張,因逾期主張而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裁決不予受理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3)勞動者請求用工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的,應從勞動者治療終結之日起或法規規定的傷殘評定之日起一年內主張,因逾期主張而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裁決不予受理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以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從本案來看,原、被告早在1990年1月2日就解除勞動關系後的經濟補償、傷殘補助等已達成一致意見,並已實際履行完畢。而且即使原告主張1995年7月要求認定工傷的目的是為了落實工傷待遇的理由成立,但其在收到該認定並辦理了傷殘證後,未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或申請仲裁,依照《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發生爭議60日內應申請仲裁,一審法院根據有關勞動法規定和司法解釋精神,認為原告現在的主張已超過仲裁時效,並喪失了勝訴權,其權利依法不應再受法律保護。
Ⅷ 一個關於保險投保成功的案例,讓人感動的事跡。
這不簡單,最近的墜機事件,理賠情況都出來了。
很好的數據。
保險業緊急行動,啟動綠色通道,迅速開展「8·24」伊春飛機墜毀事故保險理賠工作,部分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趕赴伊春空難的事故現場,在第一時間送去保險理賠金並慰問受傷客戶及遇難者家屬。
截至8月26日15時,「8•24」墜機事故遇難人員中已確認有35人在20家保險公司投保了人身險,預計賠付2543.98萬元。目前,相關保險公司已向13位遇難人員家屬支付賠款431.95萬元。
對倖存者的投保排查也已開始,目前已確認21人在9家保險公司投保了27份保單。